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合集下载

广东省退休政策规定

广东省退休政策规定

广东省退休政策规定广东省是中国大陆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在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注重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政策保障。

本文将介绍广东省的退休政策规定,详细阐述如下。

一、退休年龄广东省退休政策规定的第一项是退休年龄。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规定,普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年龄、离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二、退休金发放广东省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由企业和政府共同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其数额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按照每月基本养老金核定档次的一定比例进行发放。

此外,广东省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群体的退休金发放政策。

例如,残疾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较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而烈士家属、军队和武警部队退休人员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充分照顾特殊群体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退休人员的健康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此广东省也将医疗保障作为退休政策的一部分。

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广东省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待遇和报销比例。

退休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附属人员纳入医保范围。

此外,广东省还鼓励退休人员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便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医疗需求。

这些保险形式多样,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障方案。

四、退休人员社会关爱广东省退休政策还注重关心退休人员的社会关爱。

除了充分发放退休金外,广东省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各类免费或优惠的社会服务。

例如,广东省各地设立了老年人活动中心,供退休人员进行文体活动和交流。

还有各类优惠活动,如免费公交、博物馆门票优惠等,让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福利。

五、退休再就业广东省鼓励退休人员参加再就业,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

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个体经营或者其他适合自身情况的工作形式。

退休人员福利待遇规定

退休人员福利待遇规定

退休人员福利待遇规定退休是职工辛勤工作一生后的应有回报,是他们享受劳动成果和晚年生活的保障。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各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政策,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

本文将探讨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规定和相关政策。

一、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定义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是指国家为退休人员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和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

这些待遇旨在确保退休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二、退休人员福利待遇的组成1. 养老金养老金是退休人员最主要的福利待遇之一。

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政策,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计算养老金的数额。

养老金的发放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每月定期发放。

2. 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福利。

具体的医疗保险政策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药品的补贴等。

3. 住房补贴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住房补贴。

这可以是退休人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或租赁房屋时的一定资金补贴,也可以是提供免费或者低租金的公共住房。

4. 社会福利除了上述提到的三项主要福利待遇外,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到其他一些社会福利,如失业保险、残疾人补贴、孤寡老人抚养补助等。

这些福利的发放旨在保护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过上稳定和幸福的晚年生活。

三、退休人员福利待遇规定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和人口结构的调整,退休人员福利待遇规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一方面,政府需要根据财政状况和国情的变化,对福利待遇进行调整和优化;另一方面,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退休人员对福利待遇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例如,在一些国家,政府为了保证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不得不对退休人员的退休年龄进行调整,延迟退休的年龄限制。

此外,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对医疗资源的压力,一些国家也在加大医疗保险的投入,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以使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全国各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他们通过多年的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享受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

首先,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且按月发放。

同时,养老金的发放有一定的调整机制,每年都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能够跟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

其次,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还享受着医疗保障的优待政策。

根据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贴。

在医疗保险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和报销政策。

同时,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定期体检和门诊费用的报销。

在医疗补贴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医疗费用的补贴,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总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他们通过多年的辛勤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享受这些福利待遇是社会对他们的一种回报。

当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加大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保障力度,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安心和幸福。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

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本医院离退休人员工资与待遇管理制度,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物质待遇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管理。

第三章工资待遇发放第一节离退休工资核算1.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依据离退休人员的工作级别、工龄、职务等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2.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核算重要参考离退休人员个人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料子,确保核算准确、公正、合理。

第二节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1.离退休人员工资每月依照规定时间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月末前。

2.工资发放方式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离退休人员可以依据个人需求选择相应的方式。

第三节工资调整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会随着国家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的,应经过相关程序,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一节医疗保障1.离退休人员可享受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包含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报销。

2.离退休人员可选择医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方式,亦可选择医保自费账户支出方式。

第二节购房和安居补贴1.离退休人员在购房时,可依据本医院相关政策享受购房补贴。

2.依据离退休人员的居住情况和经济情形,医院可以依据相关政策予以适当的安居补贴。

第三节养老金补贴1.针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发放。

2.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补贴发放标准应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五章纪律和权益保障第一节纪律要求1.离退休人员应遵守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2.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与医院利益冲突的行为,在工作和生活中应乐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节权益保障1.医院将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代表座谈,及时了解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和看法,乐观解决问题。

2.医院将加强对离退休人员权益的保护,对任何侵害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理。

离退休干部政策

离退休干部政策

离退休干部政策离退休干部是指已经或即将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岗位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为了保障他们的福利和权益,国家出台了离退休干部政策。

下面将介绍离退休干部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离休政策离休是指工作人员达到特定年龄,根据国家规定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离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金待遇:离休干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养老金待遇,根据其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确定具体金额。

养老金是离休干部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以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2. 医疗保障:离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同时,国家还为离休干部提供定期体检等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3. 住房优惠:离休干部在住房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公租房、安置房等。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4. 退休人员活动:离休干部可以参加各种退休人员活动,如文艺演出、旅游等,以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这些活动不仅可以增加离休干部的社交圈,也可以提高他们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二、退休政策退休是指工作人员因年龄等原因正式从工作岗位上退出,结束正式工作生涯。

退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老金待遇:退休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级别确定金额。

养老金是退休干部的主要经济来源,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 医疗保障:退休干部享受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可以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国家还建立了退休干部医院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退休干部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3. 住房优惠:退休干部可以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也可以享受退休干部安居楼的优惠购房政策。

这些住房优惠政策可以提高退休干部的居住条件。

4. 老年人服务:退休干部可以享受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康复护理等。

这些服务有助于提高退休干部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政策依据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政策依据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政策依据
1.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等。

2. 医疗保险政策。

退休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对于高额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医保报销或者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

3. 其他相关保障政策。

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其他相关保障政策,如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住房保障等。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指退休人员在享受上述政策之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例如,退休人员需要购买药品、器材等医疗费用,需要支付养老服务费用、日常生活费用等。

这些费用通常不在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之内,因此需要退休人员自行承担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贴。

针对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及社会力量多措并举,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力求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 1 -。

离退休节日慰问政策

离退休节日慰问政策

离退休节日慰问政策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离退休人员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关爱离退休人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离退休节日慰问政策,以表达对他们的敬意和感谢之情。

一、离退休节日慰问的背景与意义离退休人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们是我国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见证者与奠基者。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生活压力也相应增大。

离退休节日慰问政策的出台,旨在向离退休人员传达敬意和温暖,激发他们的生活热情,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关爱和帮助。

二、离退休节日慰问政策的具体内容1. 经济待遇慰问:根据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享有一定的退休金和各项福利待遇。

在重要节日,如春节、国庆节等,政府、企事业单位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额外的慰问金或节日补贴,以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过上幸福的生活。

2. 心理关怀慰问:离退休节日慰问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关怀,更包括对离退休人员心理上的关注和关怀。

政府、社区和亲人朋友可举办各类庆祝活动,如文艺演出、座谈会等,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精神上的慰藉和快乐。

3. 健康照护慰问:离退休人员在身体上更加脆弱,对医疗照护的需求更大。

相关单位可以每年定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或疾病筛查,为他们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同时,还可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讲座,让离退休人员掌握健康养生的方法和技巧。

三、离退休节日慰问政策的效果离退休节日慰问政策的实施,为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通过物质待遇的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改善。

他们不再为基本生活费用发愁,可以更好地享受到晚年生活的乐趣。

另一方面,心理关怀和健康照护的提供,让离退休人员感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温暖,增强了他们的生活信心和幸福感。

然而,在实施离退休节日慰问政策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区的政府和单位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力度不够,导致部分离退休人员仍然处于困境之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政策基本政策原则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中发[1982]13号)政治待遇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中发[1982]13号)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劳人老[1982]10号)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

(国办发[1983]39号)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劳人老[1983]18号)离退休费待遇■1983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过去已经退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劳人险[1983]60号)■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

(国发[1985]6号)■1989年在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1、提高离休干部待遇。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

凡已享受上述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

2、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

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将因工(公)致残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25元提高到40元。

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提高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一律从1989年10月1日起计发。

(国发[1989]82号)■1989年提高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

适当提高下列离休人员的离休费。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

具体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

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

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40元提高到60元;因不够退休条件而退职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

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

(国发[1989]83号)■1991年从1992年1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

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国发[1991]74号)■1992年从1992的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退休费。

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1992]28号)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1992]29号)■1993年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国办发(1993)85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方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国办发(1993)85号)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全额发给,职务工作和级别工资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50%计发。

(人薪发(1994)3号)■1994年国务院从1993年10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

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

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

(国发[1994]9号)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对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可按照离休人员每月不超过60元、退休人员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离退休金。

(国办发[1994]62号)■1995年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以贯彻国发[1994]9号及国办发[1994]62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的40%-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