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发, 。而秩序 作 为人 类一切 社会 活动 的前提 , 众 多价 值 中其 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位 。 文认 为行政 法对 于秩序 的构建 , 在 本 从行 政 主体 的角度 看 , 是对行 政相对 人 的行为加 以评价 , 一 二是对 利益 进行整 体分 配; 从行政 相对人 的 角度 则在 于合 理的控 制行
行政 法 的价 值是 隶属 于法 的价 值 的二级 概念 。 法的价 值在 法学研 究 中一股 有三种 使用方 式 : 是指法律 在发 挥社会 作用 的 一 过程 中 能够保护 和 助长 哪些值 得期 冀 、 求 的或美好 的 东西 , 希 这 也可 以称之 为法 的“ 目的价值” 二是指 法律 自身所应 当具有 的值 ; 得追 求 的品质和 属 性 , 即法 的“ 式价 值” 三 是指法 律所 包含 亦 形 : 的价值 评价 标准 。 其 中, 的 同的价 值是 整个法 的价 位体系 的 。 法 基础, 体现着 法律 制度 的本 质规 定性和 基本 使命 , 因此 居于 主导 的地位 , 式价 值和评 价标 准都 是为 一定 的 目的价值 服务 的 。 形 法 的 目的价值 研究 , 过于 百年 来 的凝 练 , 经 固化 了秩 序 、 自由、 率 效 和 正义 等几 种基 本价 值形式 。 些价值 从根 本上 讲, 是行政 法 这 也 的价值 。但 是 , 政法 作为 一个 新兴 而又繁 杂 的法, 行 其对 这些 基 本 价值 必须 纳入 自己部 门法 的视 野 中进行 动态 的理解 和阐 发。 无 序 的社会 是令人 恐怖 的 : 没有秩 序 , 类便将 进入 一种混 人 沌 无序状 态 , 个人都 无法 面对 明天的生 活做 出一种确 定性 的安 每 排, 就会 陷入 一种 人人 自危 的状 态。 因此 秩序 作为人 类一 切社会 活 动 的前提 , 在众 多价 值 中其 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位 。 国法理学 美 家 博登海 默认 为 , 序足 指 “ 自然 进程 和社 会进程 中都 存在着 秩 在 某 种程度 的一 致性 、 续性 和确 定性 ” 从 这个 意义 上 , 以将 连 。0 可 法 所建 立和 维护 的社 会秩 序理 解 为在社 会 中存 在着某 种程 度 的 关 系的稳 定性 、 进程 的连 续性 、 行为 的规 则性 以及财 产和心 理 的 安全 性 。 正是 基于秩 序 的要 求才有 了管 理亦 即行政 , 当其发展 到~定 一 程 度便 产生 了行 政法 。行 政法 从其 产生 之初 便承 担着 构建 秩序 的使 命 。这种 秩序 的构 建 , 行政主 体 的角度 看 , 是对行 政相 从 一 对人 的行 为加 以评 价 , 是对 利益进 行整 体分 配 : 行政相 对人 二 从 的 角度 则在于 合理 的控 制行政 权 , 束行 政主 体及 其行 为, 约 防止 行政权 背 离法 治, 并在此 基础 上在行 政主体 的 内部 合理分 配社会 权利 , 从而 使 公共利 益和 个人利 益达 到最 大 限度 的平 衡 ; 同时要 求在 上述 两方 面 的努力 过程 中 , 量体现 公 正和效 率 。 尽 但 是在行 政 的现实 过程 中 , 一方 面 , 为行 政主 体的行 政机 作 关 , 于扩 大生 存空 问的 欲望 , 滥 的行政 作 为必然 挤压 公咒 的 基 泛 自由空 间, 消极 的不 作为 也将 是对公 民 自由实现 的一 种漠 视 , 这 些表现 在法 律层面 都是对 公 民权利 的一种侵 犯 ; 于行政相 对人 对 而言 , 对行 政权 威 的抵触 和不 信任 也将 是对秩 序 的挑衅 。 另一方 面 , 了攫 取更 大 的利益 , 为 在行政 对 利益 分配 的过程 中的不 恰 当 行 为, 将造 成利 益分 配的 失衡 , 进而对 社会 秩序 构成损 害 。在这 个意 义上 , 行政 双方 的任 何一方 的 失衡 , 会对 行政 法所追 求 的 都 秩序 价值 形成 威胁 。现 代 行政 法更 希望 促成 行政 双方 的互 动交 流 , 公共 利益 和个 人利 益之 间有紧 张对 峙走 向 良性 互动 , 使 政府 于公 民之 间 由猜疑对 抗走 向信 任合 作 ; 同时 , 对于一 个个 “ 意外” 的失衡 , 通过 契合社 会心 理思潮 的预 期来对 具体 的某些情 况下 的 秩 序加 以扬 抑 , 形成 动态 的平衡 。这 就是 行政法 的使 命之 一 , 也 就是它 的秩 序价 值 。 具 体而 言 , 行政 法 的秩 序价 值主 要体 现在 下两个 方面 : 是行 政 主体 对 国家和 社 会的 公共 事务进 行 管理 。按 照管 辖 事 务的不 同 , 以分为 : 可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内容提要】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在控权上。
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只有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
把控权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合乎我国国情,对我国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行政法价值的实现应以行政自律为基础,兼以权力制衡与权利制衡。
具体包括:行政自律,以立法权、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以相对方权利制衡行政权。
【关键词】行政法/价值/控权/实现【正文】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化,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剧增,权力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也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
如何折衷与协调它们的关系,使行政权力行使的效率与个体效益的公平保护间实现利益最大化就成为行政法的价值所在。
行政法自然就具有法的公平、自由、效益、秩序等方面的价值。
具体说来,行政法的价值体现在控权上。
一、行政法价值的必然选择――控权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
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
英国学者韦德认为,对行政法的定义,首先可以概括地说: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这是问题的中心。
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的重要职能和作用是对行政权力实行法律控制。
所以,控权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行政法的价值基点和重心。
行政法的价值在于控权。
行政权的授予是由宪法及有关组织法授予并加以保障的。
控权与授权并不排斥。
行政机关只有先有权力,才能谈得上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
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是一个法律问题,所有权力都须经过法律赋予。
从我国社会状况的现实看,政府是由人民授权产生的,但是政府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已经有了强大的权力。
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必须强大到足以维持社会稳定并抵抗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施加的压力,如果政府认为应当这样做的话;但是政府不能强大到企图使它自己的官员不受法律控制的地步。
法律的秩序价值

法律的秩序价值法律的秩序价值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和解释,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观点:首先,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正的框架,以确保公平竞争、维护秩序和稳定社会。
法律通过设立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规范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行为,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为任何犯罪行为提供了处罚和制裁。
其次,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保护人权和自由。
现代法律体系往往是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基础的,它通过法律的力量来抵制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确保个人和群体的权益得以充分保护。
法律不仅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而且还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例如儿童权益、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等。
有了法律的保护,人们才能在一个公正平等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第三,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促进公正和公平。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应该超越人们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以确保人们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都能受到公正对待。
法律确保了作为公共资源的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个人提供了追求正义的平台,保障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维护和保护。
第四,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积极健康的环境,使人们能够打破传统的束缚和限制,尝试新的创新和发展。
法律的出现和完善,为社会创造了一个可预测和稳定的环境,促使人们更加大胆地创造和发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法治的保护下,人们的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社会才能不断迈向更高的水平。
最后,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于构建和谐的社会。
法律通过管理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议和冲突的途径,从而避免暴力和血腥冲突。
法律使得公平和公正成为社会各界行为的指导原则,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共同利益和目标的框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多方面的,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护人权和自由、促进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的社会。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公正价值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程序公正:确保 行政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保障公 民权益
实体公正:确保 行政行为符合事 实和法律,保障 公民权益
公开透明:确保 行政行为公开透 明,保障公民知 情权
等对待
保障公民获得 救济权:为公 民提供行政救 济途径,维护 公民合法权益
法治价值的含义
法治价值是指行政程序在法律上 的价值和意义,包括公正、公平、 公开、透明等原则。
法治价值还强调行政程序的透明 度和公开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 使职权时必须公开透明,不得隐 瞒或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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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尊重和保障人权:行政程序 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及时、高效、便民:行政程 序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权保障价值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
保障公民参与 权:确保公民 在行政程序中 的参与权利, 如听证、申辩
等。
保障公民知情 权:公开行政 程序过程,使 公民了解行政 决策的过程和
结果。
保障公民平等 权:确保行政 程序对所有公 民一视同仁,
行政程序法律价值的特征
公正性:行政程序应当公正、公平、 公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效率性:行政程序应当高效、便捷,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合法性:行政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 定,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透明度:行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可操作性:行政程序应当具有可操 作性,便于行政机关和公民执行
环节。
行政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
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程序的意义和作用
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ppt课件

紧急状态下自由与秩序的协调
实行紧急状态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人 权和自由,国家为了处理紧急状态而采取恢 复秩序的紧急措施与公民自由之间会有矛盾 和冲突。为解决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使公民 自由与国家秩序价值得以协调。 1.比例原则。
紧急状态法的比例原则是指紧急状态措 施与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的比例适当,紧急 状态措施的危害性不能大于紧急状态本身的 危害性。是实现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协调的 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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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协调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利益衡量 原则就是指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 即通过相应的价值准则,值尺度来衡量价值冲突 各方的利益大小,保障利益较大的价值,舍弃利 益较小的价值,从而尽可能保护所有利益而尽可 能少的损害利益全体,或者说尽可能少地损害整 体利益体系的完整。
功利原则,也就是避苦求乐的原则。是以自 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量化分析为最终依据,以最 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唯一标准来消解法的自 由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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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位阶原则。法的价值通常意义来说是指 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人对法的绝对超越,其主 要包括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法的价值为结论 就是指对法的价值按照其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 程度分为不同的层次,当面对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的 时候按照其所处的位阶来决定法的价值的取舍,即选 择位阶高的法的价值而舍弃位阶低的法的价值,从而 消解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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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原则。
一旦国家可以不受约束而任意宣布和实 施紧急状态法,则法治和民主秩序就会受到 极大的威胁,专制与独裁政体随时有可能到 来。程序原则是民主、法治国家对抗专制的 最有效的工具。程序原则要求对紧急状态的 宣布、紧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公民权利和 自由的保护、紧急状态实施和正常秩序恢复 的期限等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从程序上保障 紧急状态权力不被滥用。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一)内容提要: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讨论时各执一端,各言其是。
本文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是三个不同位阶的概念,法律价值制约着法律原则的选择并最终决定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的定位。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是建立行政秩序、追求行政公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程序法定;由行政秩序与行政公正的价值及程序法定的基本原则决定,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以控制行政权力作为其立法内容的目标模式。
关键词: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目标模式行政秩序行政公正程序法定控制权力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程序法进行理论探讨时,常对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不加区分地使用,而就其讨论的内容看,大都涉及于公正、效率等内容,以致于人们(至少作者本人!)对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始终有着迷茫般的感觉。
正是这一迷茫才促使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旨在廓清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进行具体定位,以期抛砖引玉,深化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学术讨论。
一、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研究现状的混乱根据杨海坤先生主编的《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的归纳,我们发现,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价值、原则及目标模式的讨论最为零乱不堪。
每个学者都是从自己的角度随意地进行剪裁,各言其是。
讨论始终是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不同的言说,学术讨论的氛围始终没有营造,对话的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始终没有得到遵守,讨论的价值与意义也就可想而知。
对行政程序法进行价值分析是近年来行政程序理论研究中呈现出来的新的态势。
关于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列举了如下观点:(1)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盖尔洪的说法,认为行政程序法总体上具有效率性、公正性、正确性、可接受性四大价值。
(2)有学者认为,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规定的内容分析,行政程序法基本法律价值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行政的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监督行政主体公正实施行政职权。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权力的行驶为研究对象,并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法的功能不断得到强调和加强,对于我们了解行政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重要意义1. 制约政府权力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程序和行为等方面的条款,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政府的权力不能过度地滥用。
行政法本身也不断地在完善自己,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2.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法不仅可以制约政府权力,还可以确保合理利益的保护,保障公民群体的利益。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标准,包括服务质量、人民索权、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保证了人民群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且保证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行政权利的合理行使是确保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共安全和治理的稳定性,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和实本办法的干扰事项,从而保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1.裁判、案例和先例法;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 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条例、地方规定等);这些法源体现出行政规范性的实质性。
三、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同时它也适用于与行政机关性质相近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与民间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它以国家法权为前提,为实现国家法权的平衡、公正和合理提供了规范性基础。
四、行政法的实践价值行政法的价值在于实际的运用和实践。
1. 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机会平等,维护利益和权益的公正性。
2. 相对于制定合理的支付税收,行政法可以通过规定税收的征收、调整、评估等方面的条款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通过规范的方式保障每一个守法公民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合理的税收支付水平。
浅谈行政法的价值特点

浅谈行政法的价值特点浅谈行政法的价值特点高轩摘要: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的共同价值。
但因行政法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又决定其具有与其它部门法不同的价值内容、价值形式、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及其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特.点。
一、行政法价值的前提—价值与法的价值马克思曾提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马思关于价值概念基本含义的论述,对法的价值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随着价值论研究的深人,又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意义。
包括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
峋据此,价值的主体是人,或人之延伸与结合—社会,而不是物。
最基本而最终意义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
“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
”价值的客体主要是物,这里的物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物,而是哲学意义上的物,是指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
它可能是物质形态的,也可能是意识形态的。
作为物质形态的物自不必多言,作为意识形态的物则包含着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政治策略、社团规章、组织纪律等。
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
而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价值的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即一是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二是人在处理客体与人的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
作为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的价值,是最直观的价值表现。
表现着外在物与人的关系的应然状况,包含着人的希望与理想的成分。
所谓绝对超越指向,是门法,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属性,即行政法的法律性质。
行政法是公法,而且“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
仰也就是说,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与个人利益的主体即相对人之间,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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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
(中)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曲锡茂
摘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也即行政法对秩序的有用性,秩序作为行政法的基本价值是与行政法永相伴随的。
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法通过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保护性功能以其独有的特色对秩序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秩序价值功能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24-01
我国学者张文显认为:“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生财产的安全性”。
①秩序对于人类是极为重要的,“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是人类发展的必须,是个体自我设计的基础。
”②“秩序与法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法是实现秩序的工具,手段和途径。
秩序是法的目标,追求和理想。
秩序是任何法都要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③行政法也不列外,行政法以其独有的特色对秩序发挥着作用。
“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④同样,行政法对秩序的保障也是是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来实现的。
一、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制定者在立法时,总是为了利益把自己对秩序的希望注入法律之中,在行政法的条款及字里行间形成一种社会秩序的理想模式,并保证此模式得以实现,从而保证秩序实现预想模式的外化就形成了法律规范。
从内容上看,“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⑤行政法规范使国家各种行政机关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关系规范化,模式化,条理化。
在这些方面民法、刑法一般起不到作用。
这些规范不仅关系到国家及公务员运作过程有序进行,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
政府、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如果自身都无序混乱运行,我们就不能奢望他们能使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井然。
行政法规范还使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化、秩序化、稳定化。
可见,行政法构建了行政法律关系有序进行的规范,是社会生活具有有序性和稳定性的前提。
二、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是指行政法的实施能控制安排国家机关及人们的行为,调解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之协调有序。
如果说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是从静态上实现秩序价值,那么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就是从动态实现秩序价值。
“游戏规则”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他能使“游戏”有序运行,否则“游戏规则”也就失去了意义。
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就是使社会生活呈现动态的有序状态。
“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同时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⑥导致各国不得不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来解决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这样通过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使行政职权有序实施,也使得贸易、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医疗、教育等关系秩序井然,从而实现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刑法的慎用,民法的私法性质都决定了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需的公共领域的秩序的价值远不如行政法重要。
三、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表现在通过惩罚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用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没有人违反行政法,不必用行政法惩罚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才是行政法实现秩序价值的最佳理想状态。
但问题绝非如此简单。
权力的特点(扩张性、渗透性)以及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因素影响,政府和人们的行为都有着为追求私利违反行政法从而破坏秩序的严重倾向。
然而“安全和有秩序的生活,这种利益,只有在几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⑦独具特色的行政法的功能对秩序的价值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行政法中具有处罚性质及强制性质的法律规范使得行政管理活动有序进行,也使得在交通、工商、环境、医疗体育等各个领域的人们不因追求最大利益而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对秩序的价值更体现在行政法惩罚违反行政法的国家公务员方面。
在中国历史上,凡吏治有序的阶段大都社会生活也井然有序;吏治不好的阶段则社会生活一片混乱。
随着行政人员的扩张,通过惩罚违反行政法的公务员,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关系到人心向背。
“物不平则鸣”决定了要想实现秩序,就必须发挥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来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廉洁公正行政。
因此,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相互关联,联合成一体,规范、调节和保障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使社会关系呈现出一种有序而不是混乱的状态,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②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③卢云.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④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⑥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⑦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作者简介:曲锡茂,辽宁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