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有一个独立完整的解决其成员国家在WTO协定项下各种贸易争端的司法系统,就是人们常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个司法系统有其裁判所遵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判机构以及保证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的机制。
迄今为止,WTO已经受理了300多个案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报告,已经结案的有200件,108件未结案件。
WTO的成员国经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是WTO的规则。
WTO的规则是WTO的核心。
它规定了世界贸易要遵循的国际法律。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就是争端解决机制要遵循的程序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大突破。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作用和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等方面简要介绍一下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由来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的程序和规则是半个世纪以来GATT1947实践的发展,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
通常而言,《GATT1947》第22条和23条是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
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针对旧机制的缺陷,建立了一套精细的操作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和交叉报复机制,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是WTO协定的附件2.从DSU3.1的规定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原则,以及对该原则的进一步详述和修改。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监管机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贸易争端时有发生,这就需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发挥作用。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它确保了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
在全球贸易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可能会演变成经济战争,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有效和可执行性。
首先,公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确保争端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公正无私。
其次,透明是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的关键,各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都有权知晓争端解决的进展和结果。
再次,有效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通过及时解决争端,确保贸易纠纷不会拖延和升级。
最后,可执行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确保争端解决结果得到各成员国的遵守和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协商、专家组成员的任命、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首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争端当事国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来审理争端。
专家组由成员国共同任命,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专家组审理后,如果争端仍未解决,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法院,负责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执行,保护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避免经济战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必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方”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特色制度。
本文希望通过对“第三方”制度概况的介绍,能引发各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的重视和研究热情,为我国入世后利用这一机制制造更优良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WTO,第三方,争端解决,第三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一个超级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个专家组处置 .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有“第三方”介入,仅在2001年了案的13个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 party)”参与。
其实,在DSB成立之初的第一个由专家组受理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中,就已显现了第三方。
那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那么,到底何谓“第三方”?其声明保留的“第三方权利”具体又有哪些?“第三方”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有安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那么和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以下简称DSU)第10条第2款对“第三方”作出了简单的概念,即“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substantial interest),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据此概念,要成为第三方需具有以下条件:①必需是WTO成员;②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③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④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从这些条件来看,第一、三、四个条件都不是实质性要求,唯有第二个条件能够算是实质性的。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第三方的权利

、 r 争端 解决 程 序 中 的 争 端 当 事 人 有 申诉 方 ( 告 )也 有 ^0 r 原 . 被 申诉 方 ( 告 ) 被 。第 方 在 WT 争端 解 决 机 制 巾 的重 要 地 位也 O 不容 忽 视 。 文试 图介 绍 WT 争 端解 决 程 序 中第 三方 在 磋商 、 本 O 擘 家组 、 诉 和 仲裁 等 程序 中 的权 利 。 上 第 三方 在 磋 商阶 段 中的 权利 根 据世 界贸易 组 织 《 于 争端 解 决规 则 与程 序 的谅 解 》以下 关 ( 简称 D U 第 4 第 1 款 规定 , S) 条 1 只要进 行 磋 商 的成 员 以外 的 任何 成员 ( 第 方) 为 与拟 举 行 的磋 商 有 实 质 贸易 利 益 关 系 . 即 认 可在 争端解决机构散发该磋商请求后 1 天 内, 0 将加入磋商的意愿通知 各 磋 商成 员 和 争端 解 决机 构 。 二、 第三 方 在专 家 组 程序 中的权 利 第 方 在 专 家组 阶段 主要 有 四种 案 件 参 与方 式 :首 先 是 向 D B 提 交 书 面陈 述 , S 并在 专 门会 议 上 发 言 : 次是 虽 然 提交 书面 其 材料 , 不发 言; 却 或者既不提交相关材料 , 也不在会议上发言 , 只 是获 得 案 件 的有 关 资料 . 案 件 进 行 追 踪 调 查 : 后 第 方 也 可 对 最 以申请另设专家组 , 成为真正意 义上的申诉方 . 但在这种情况下 , 应 在 最 大限 度 内 南相 同工 作 人员 在 专 家组 中任职 D U第 1 S 0条第 1款 规 定争 端 各 方 的利 益 和 争端 中所 争 论 的 任何适 用 协 定项 下 的其 他成 员 的利益 应 在专 家级 程 序 中得 到 充 分 考虑 。 S D U第 1 条 第 2款规 定任 何对 专家 组 审议 的事项 有实 质利 0 益 且 已将 其利 益通 知 争端 解 决机 构 的成 员应 南专家 组 给予 听 取其 意见并 向专家 组提 出书 面陈 述的 机会 。这些 书 面陈 述 也应 提 交争 端 各方 , 反映 在专 家组 报告 中 。 S 并应 D U第 1 条 第 3款规 定第 i方 0 应收 到争端 各方 提 交 专家组首 次 会议 的陈述 。 S D U第 1 0条第 4 款 规定 如第 二方 认 为 已成 为专 家级 程序 主 题 的措施 造 成 其根 据 任何 三 适 用协 定项 下获 得 的利益 丧 失或减 损 , 成 员可 援用 本 《 解》 则该 谅 项 下的 正常争 端解 决 程序 。只 要可 能. 争端 即应 提 交 原专家 组 。 此种 根 据上 述 规 定, 三 方 的权 利 主要 有 : ) 向专 家 组 陈述 意 见 第 (有 1 的机 会 . 可参加 专家 组 的 第一 次 实 质性 会 议 的 全过 程, 并陈 述 其 意 见. 反 映 在专 家组 报 告 中 ;2 获 得 正 式 争 端 各 方 陈 述 的信 息 ; 并 ( ) ( 第 方 的利 益 在 专 家 组 程 序 中得 到 考虑 ; ) 3 ) ( 如果 第 _ 的 利 4 二方 益 在 专 家组 的 审理 过 程 中 没得 到 反 映 , 援用 D U项 下 的 正 常 争 可 S 端解 决 程序 , 求设 立 专 家组 另 行 审理 。( ) 要 5 回答 专 家组 提 问 的 权 利和义务。根据 D U附录 3工作程序第 8条的规定 :专家组可 S “ 以 随时 向各 方 提 出 问 题 .并 请 他们 在 出 席 的 会 议 过 程 中进 行 说 明。 或作 书 面说 明 。” 是第 i 方 的世 界 贸易 组 织 成员 没 有这 些 权 不 利. 以. 国和 其他 与 美 国 钢 材保 障措 施 案有 关 的 成 员都 申请 成 所 我 为 该案 的第 三方 。 在 欧盟 香 蕉 案 中 . 家组 授 予 几 个 香蕉 出 口成员 方 额 外 的 第 专 l 权 利.而且 第 一 次授 予 未 与争 端 方 达成 多边 贸易 协定 的第 i 二方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实践基础之上,同时作出了很大改进,其法律基础是《关于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的谅解》(简称《争端解决谅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DSU)。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目前,WTO各成员共发起了超过400个投诉,约半数案件通过磋商谈判解决了争议,其他案件中的大多数在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或执行程序中解决了争议。
WTO各类裁决机构共发布了将近170个专家组报告(包括29个第21.5条专家组报告)、将近100个上诉机构报告(包括18个第21.5条上诉报告)、29个合理期限仲裁报告、18个第22.6条仲裁报告、1个第25.2条仲裁报告和2个其它仲裁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的赞誉颇多。
它经常被描述为“WTO最为重要的活动”,WTO多边贸易体制“王冠上的明珠”(jewel in its crown)。
它也被描述为最为成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WTO官网则称其为WTO最为独特的贡献(unique contribution),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性的独特贡献。
如果没有解决争端的手段,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不太有效,因为规则不能执行。
WTO程序强调法治,它使贸易体制更具安全性和可预期性。
该体制基于明确界定的规则,规定了完成一个案件的时间表。
”(Dispute settlement is the central pillar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and the WTO’s unique contribution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global ec onomy. Without a means of settling disputes, the rules-based system would be less effective because the rules could not be enforced. The WTO’s procedure underscores the rule of law, and it makes the trading system more secure and predictable. The system is based on clearly-defined rules, with timetables for completing a case.)第一节GATT争端解决机制一、GATT第22条和第23条及其释义整个GATT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两大步骤:磋商和第23条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比较分析
他可 以申请参加诉讼 , 者 由人 民法院通 知其参加 诉讼 。在 其所 或 参加 的诉讼 中, 既非原告 , 又非被告 。 第三 , 有学者认 为从 第三 方参与 WT O争端解 决机制 的过 程 来看 , O争 端解 决机制的第三方类似于我 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WT 三人 。但 笔者认为 , 无独 立请 求权 的第三 人和 WT O争端 解决 程 序 中的第 三方有本质上 的不 同。首先 , 二者参 与诉讼 的方式不 同。 无独 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的方式 , 既可以 自行 申请 , 人 民 经 法 院 审 查 同 意后 参 加 , 可 以 由人 民法 院 通 知其 参 加诉 讼 ; 也 而 WT O争端 解决机制 中的第三方 是完全 自主选 择是否介 入争端解 决 。其次 , 二者是否承担责任有所 不同 。在 民事诉讼 中 , 院可 以 法 判决无独 立请 求权 的第 三 人承 担赔偿 责 任 、 履行 相关 义务 ; 在 而
WT O争端解决 机制 中, 专家组不会裁定 或建议第 三方承担责任或 者履行义务 , 而仅在专家组报告 中表达其意 见。最后 , 二者有 否提 起上诉 的权利 以及 上诉 法 律地 位不 同。根 据 我 国民事 诉讼 法第 5 6条的规定 ,人 民法 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 的第三人 , 当事人 的 “ 有 诉讼权利 和义务 ” 即无 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可 以针对法院判决其 , 承担 民事责 任 的部 分 提起 上 诉并 享 有 当事 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 而 WT O争 端 解 决 机 制 中 的第 三 方无 权 提 起 上 诉 , 即使 第 三 方 申请 参 与上诉机构 的审理 , 也只是享有有 限的第三方权利 。 二 、 三 方 制 度 与 国 际法 院 体 制 下 的 第 三 方 参 与 诉 讼 制 度 的 第 比较 《 国际法 院规约》 6 第 2条 、 6 条 专 门规定 了“ 三 国” 第 3 第 参加 诉讼 的程序 。《 国际法 院规 约 》 6 第 2条规 定 了“ 酌定 介入 ” 的情 , 形 :1如 果 一 国认 为 该 案 判 决 会 影 响 其 法 律 利 益 时 , 向 法 院 申 “、 得 请介 入 。2此 申请 由法 院裁 定。 第 6 、 ” 3条规 定 了“ 利介入 ” 权 的情 形 :1凡要对 一个公 约做出解释时除诉讼 当事方外 尚有其他 缔约 “、 国者 , 书记官应立 即通 知其他 所有 各 国。2 受通 知各 国均有权 介 、 入该诉讼 , 但该 国若要 行使 这种权利 , 则判决所作解释对之有 同等 约束 力 。 ” 从 D U和《 S 国际法 院规 约》 的相关规定可 以看 出 , 二者在 司法 属性 和发挥的作用上有相似之处 。第 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均有 利于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黄东黎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
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
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
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
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商一致”机制。
任何缔约方,只要不满GATT裁决,违反GATT义务却不愿停止违规行为,或不愿修改或废止本国违反GATT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措施,都能轻易阻止裁定的生效。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向协商一致”机制。
美国的极力倡导下形成。
争端解决裁定基本上自动生效,解决了国际法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分析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渠道,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会出现贸易争端。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旨在通过调解、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贸易争端。
当成员国之间出现贸易争端时,首先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WTO争端解决机构由争端解决理事会和争端解决机构(DSB)组成。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于争端留学技术是具有约束力的,成员国必须履行裁决的要求。
二、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除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外,许多区域贸易安排也建立了自己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也建立了各自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与WTO类似,旨在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贸易争端。
这些机制在缩小贸易争端的范围和保护成员国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双边谈判和调解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贸易争端不属于WTO或区域贸易安排的管辖范围,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和调解来解决。
双边谈判是指有争议的双方通过直接对话来解决分歧。
双边调解是指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共识。
这种解决方式可以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减少争端对双方的负面影响。
四、国际仲裁机构除了WTO和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之外,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些专门的仲裁机构来解决贸易争端。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中心(ICSID)等都提供了独立、中立的仲裁服务。
这些机构的仲裁裁决对争端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为争端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解决机制。
五、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对于一些特殊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来解决。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争端。
国际仲裁庭也是国际社会创建的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和国际法律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介入制度的不足及改进思路的开题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介入制度的不足及改进
思路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核心的职能之一,它旨在维护成员国贸易关系稳定,保障公平竞争和开放市场。
第三方介入制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成员国提供了争端解决的外部机制,并保证了争端解决的公正和透明。
然而,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越来越复杂,第三方介入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诸如第三方介入权利的限制、第三方介入的成本等。
针对这些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三方介入制度,以提升其效率和公正性。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介入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思路和建议,以期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
1.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介入制度的基本情况
2.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介入制度的不足之处
(1)第三方介入权利的限制
(2)第三方介入的成本
(3)第三方介入的效率和公正性问题
3. 改进思路和建议
(1)打破第三方介入权利的限制
(2)降低第三方介入的成本
(3)提升第三方介入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研究意义
本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介入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改进思路和建议。
这对于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全球贸易稳定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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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一)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必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方”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特色制度。
本文希望通过对“第三方”制度概况的介绍,能引起各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的重视和研究热情,为我国入世后利用这一机制创造更优良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WTO,第三方,争端解决,第三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
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以下简称DSB)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个专家组处理.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有“第三方”介入,仅在2001年结案的13个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party)”参与。
其实,在DSB成立之初的第一个由专家组受理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中,就已出现了第三方。
当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
那么,到底何谓“第三方”?其声明保留的“第三方权利”具体又有哪些?“第三方”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有何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以下简称DSU)第10条第2款对“第三方”作出了简单的定义,即“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substantialinterest),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据此定义,要成为第三方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WTO成员;②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③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④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从这些条件来看,第一、三、四个条件都不是实质性要求,唯有第二个条件可以算是实质性的。
然而DSU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解释。
那么该如何理解“具有实质利益”呢?在此仅举两例以示说明。
在上文提到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一案(案件编号为WT/DS2)中,欧共体和挪威实际参与了争端的解决。
欧共体提出,作为出口商,它向美国出口汽车燃料用汽油,1994年欧共体12国出口至美国的汽油总量为6,423,411公吨,随着欧共体的扩大,这一出口量也在随着增加,美国的措施涉及进口汽油的技术标准,有可能影响到欧共体汽油出口,所以它在本案中享有实质性利益。
挪威提出:在本案中,它要求保留第三方权利的原因和委内瑞拉、巴西的诉请相同,挪威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拒绝(denied)对从挪威进口油给予国民待遇,因此,挪威支持委内瑞拉和巴西的请求。
由于美国“汽油规则”的运作,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tateoil”)的出口量从1990年的470,000吨,到1994年时骤降为零。
因此,挪威认为它在本案中有实质利益。
另一个案例是由《洛美协定》引发的欧共体香蕉案.在该案中,伯利兹、喀麦隆、多米尼亚等12个国家作为共同“ACP第三方”指出:“在本案中,他们的利益不仅仅在于香蕉。
他们关注所有WTO成员中从《洛美协定》和”洛美义务免除“中受益的ACP国家,而不论他们是否生产香蕉。
此外,对于那些加勒比和非洲的ACP香蕉生产国而言,本案所涉及的香蕉生产、销售是这些国家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
在这些国家,香蕉工业是支柱产业,它带动基础运输系统、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持着较高的就业水平。
尤其是岛国,其因香蕉业而繁荣的航运服务业一旦受到不利影响,其他产业就会彻底崩溃。
”他们的实质利益显而易见。
而另一第三方印度则认为:“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香蕉进口市场,1995年香蕉进口量占世界香蕉贸易总量的约30%.虽然印度不是主要的香蕉出口国,但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产品出口国,1995年它的产品出口在全球总量54.5百万吨中占约9.5百万吨。
”因此,印度认为其在欧共体的产品进口体制问题上有“可理解的利益(understandableinterest)”。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中第三方国家提出的理由,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成为第三方,其所具有的“实质利益”是多方面的。
首先,该第三方可能是与争端一方处于相同境地、具有相同利益的成员,比如汽油标准案中的挪威;其次,该第三方可能就争议事项具有与争端方相似的利益或潜在的联系,比如香蕉案中的印度,它参与此案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香蕉,而是欧共体的产品进口体制对于印度其他出口产品可能会带来的影响;再次,该第三方的利益可能因专家组的最后结论而受到巨大影响,比如香蕉案中的“ACP第三方”,因为在该案中,被申诉的欧共体香蕉体制的特殊优惠制主要是针对ACP香蕉生产国的,专家组对于欧共体香蕉体制的结论将直接影响到这些国家香蕉出口的待遇。
总之,如果是与争端方、争议事项或专家组结论有密切联系,会影响成员在WTO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和待遇的,都可视之为具有“实质利益”。
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还没有哪个成员提出要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而被拒绝的先例,由此也可以看出,“实质利益”的要求实际上是很容易达到的。
第三方在争端解决中有特殊地位,它既不同于申诉方(complainant),也不同于被申诉方(respondent),它的权利义务有其特殊性,主要规定在DSU的第10条的第2、3、4款和第17条的第4款。
根据这些条款,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拥有以下权利:向专家组提出书面陈述的权利,该书面陈述应当分发各争端当事方,并在专家组报告中有所体现;有收到争端各当事方在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书面意见的权利;如果某第三方认为专家组已在审议的某项措施,使其根据有关协议所拥有的权益受损或丧失(nullifiedorimpaired),则有权依据谅解书求助于正常的争端解决程序;有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并由该机构给予机会以听取意见。
在DSU附录3“工作程序”的第6段也有相应的规定:“所有已通知DSB其在该争端解决中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都应接到书面邀请,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另行安排的一次会议上陈述其观点。
所有此类第三方在此整个会议期间均应出席。
”除了在DSU中有对第三方权利的规定之外,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以下简称《上诉工作程序》)中也有涉及到第三方的权利规定。
比如因为公平的原因,第三方有要求上诉庭作出修改工作时间的权利,有收到每一份文件的权利等。
比较特殊的是,在上诉程序中又出现了一类与“第三方”有相似之处又不完全相同的参与者──“第三当事方(thirdparticipant)”。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和“第三当事方”,这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第三方无权对专家组的决定提出上诉,这是由DSU第17条第4款明文规定的:“只有发生争端的各当事方,而非第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报告提起上诉”,这是第三方与争端当事方的重要区别,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过程就到此结束了,第三方如果认为有必要,仍然可以继续参与上诉程序。
DSU第17条第4款第二句规定:“按照第10条第2款向DSB通报其在事件中具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由该机构给与机会听取其意见”。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第三方不能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但是在争端当事方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第三方仍然可以通过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参与上诉程序。
一旦第三方以主动的方式参与了上诉程序,那么“第三方”就成为了“第三当事方(thirdparticipant)”,即“第三当事方”是依据《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第24条提交了书面材料的第三方,该条规定“在提交上诉通知后25天内,任何第三方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表明其作为第三当事方参与上诉的意图,书面材料应包括支持其要求的法律观点”,第三当事方的相关权利主要规定在《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委员会上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第27条第3款:“根据规则第24条提交材料的任何第三当事方可以出席口头听证,提出口头辩论或陈述”。
在上诉程序中,相对于第三方而言,第三当事方的参与性更强,它的权利更具主动性。
其实在上诉程序中,第三方并不是完全被排除在外,例如,上诉程序中相关的文件会送达第三方,上诉委员会接受移送的记录包括了第三方的材料等。
但是第三方在上诉程序中的参与主要限于其在专家组程序中的意见,而送达文件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让第三方了解程序的进行及结果,因此可以说第三方是被动地参与了上诉过程。
而第三当事方除此之外还可以出席口头听证,提出口头辩论或陈述,这是十分主动积极的参与上诉的权利。
笔者认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有些第三方对于专家组的报告有意见或者其在专家组审查阶段没有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因而通过向上诉机构提交书面意见成为第三当事方,希望能在上诉阶段能够进一步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所以给予第三当事方比其他没有提交书面意见的第三方更多的权利,更多的参与上诉程序的机会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适当的。
早在委内瑞拉和巴西与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的纠纷案中,欧共体和挪威就作为第三当事方参与了美国提起的上诉程序,在上诉程序中,欧共体和挪威支持专家组对“有关”的解释和它根据第20条(g)所作的事实认定。
在墨西哥与危地马拉关于水泥反倾销调查的纠纷中,美国作为第三当事方要求参加上诉程序。
危地马拉于1998年8月4日提出上诉,按规定,美国应当在8月29日之前提交第三当事方材料,但由于上诉方和被上诉方提交的材料都是西班牙文的材料,为了保证美国在得到英文译文后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第三当事方材料,上诉委员会决定给美国额外时间提交材料。
美国在9月14日,也就是上诉方提出上诉通知40天之后才提交了第三当事方材料。
当然,在上诉程序中,第三当事方不仅要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的规定,对于上诉庭提出的问题也要按时的作出答复。
由此笔者认为,“第三当事方”是“第三方”在上诉程序中的延续,“第三当事方”在上诉程序中的地位与“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的地位是相同的,而另外设置“第三当事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分那些没有向上诉机构提出意见的第三方,从而更加清楚细致的安排上诉程序中各个参与方的活动,明确它们具体的权利义务。
这些明文规定的权利及其限制十分明确,简洁、令人一目了然。
但在DSB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所做出的处理往往要比规定复杂得多,灵活得多。
在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等国诉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一案中,共有21个国家作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专家组陈述了意见,提交了有关报告。
其中,伯里兹、喀麦隆、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象牙海岸、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加纳、格林达纳、牙买加、尼加拉瓜、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卢西亚、塞内加尔、苏里南和委内瑞拉16国在DSB会议上提出要求更充分地参与专家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