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舰艇维修期间管理制度

舰艇维修期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舰艇维修期间管理工作,完善维修工作制度,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批准在维修期间的舰艇。
三、组织架构1. 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检查维修工作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解决维修期间遇到的问题。
2. 维修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维修工作,安排人员、物资和设备,监督维修过程并及时报告维修主管部门。
3. 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保障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程序1. 维修前准备(1)制定维修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2)确定所需维修人员、物资和设备,并提前准备。
2. 维修过程管理(1)按照计划组织维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2)加强工作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定期进行维修进度检查,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3. 维修结束(1)进行维修质量验收,确保达到要求。
(2)整理维修记录和资料,归档保存。
五、工作职责1. 维修主管部门(1)负责制定维修工作计划,监督维修过程。
(2)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维修期间遇到的问题。
2. 维修指挥部(1)负责指挥维修工作,安排人员、物资和设备。
(2)监督维修过程,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3. 各相关部门(1)按照工作任务分工,配合完成维修工作。
(2)加强沟通合作,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1.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确保维修工作有序进行。
2. 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3. 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舰艇维修后能正常运行。
七、工作评估每次维修结束后,由维修主管部门对维修工作进行评估,对维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舰艇维修期间的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船舶公司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所有船舶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维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航海国际规则的要求,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由船舶公司维修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各船舶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维修计划第五条维修计划应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制定,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维修计划应提前制定,包括维修内容、时间安排、维修人员、材料设备等,制定后需报领导审批。
第七条维修计划应对船舶的不同部位和设备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维修工作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维修计划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维修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三章维修执行第九条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十条维修前需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清理工作场地、准备工具材料等,确保维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维修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维修结束后,需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达到要求。
第四章船舶维修记录第十三条船舶维修过程中应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内容、人员、时间、材料设备等,确保跟踪和评估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维修记录需按规定存档,做好保密和管理工作,方便查阅和参考。
第十五条船舶维修记录需及时整理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维修管理考核第十六条维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维修工作考核应包括维修计划执行情况、维修工作质量、维修记录管理等方面。
第十八条维修考核结果需及时通报和反馈给相关负责人,确定奖惩措施,以促进维修管理工作的改进。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船舶公司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船舶公司相关负责人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修理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修理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修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修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应有的安全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船舶修理作业前,应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场所、作业环境等,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船舶修理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七条船舶修理作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擅自修改修理方案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船舶修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搭设安全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第十条发生船舶修理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专业人员,及时进行伤员救治,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修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船舶修理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暂停营业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修理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船舶修理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事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全文关于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船舶修造遵循质量和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船舶修造业的主管机关。
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船舶设计和修造市场,指导区县(自治县、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港航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船舶修造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条件及程序第五条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业。
从事船舶设计应当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按其技术和生产能力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各等级按以下规定从事船舶修造业务:(一)甲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各类内河客船、货(驳)船和推、拖船以及各类特种船舶;(二)乙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60米或主机总功率736千瓦以下的客船、20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736千瓦以下的推、拖船以及规定范围的特种船舶;(三)丙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40米或主机总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客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368千瓦以下的推、拖船;(四)丁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20米或主机总功率118千瓦以下的客船、5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118千瓦以下的推、拖船。
第七条船舶修造企业申请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其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等级相适应的船舶船体、轮机、电气、工艺、焊接、检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船舶焊工合格证书的电焊工;(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4篇)

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义1、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热工作业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四、管理要求1、舶修理之前,厂方与船方需签定消防安全环保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按协议承担特定安全责任的一方,必须负责制定安全措施。
3、为确保修船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厂方、船方代表和负责该船的安全、防火人员,负责对该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船舶修理前,船厂须将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资料提供给船方,船方要向厂方提供如下资料: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种危险物的品种、数量、特性、存放部位;船上消防设备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图、油舱油柜分布图;船上可能引起危险的环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项目以及可能导致事态的隐患处所。
5、按工程项目或修理性质的危险程度,须做到如下基本要求:1)对存有刨花、油漆废料、废棉纱等处所和在蒸气管道、其它散热表面附近或存放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材料处所,要设置防火警告牌。
2)对电气设备要标明“无关人员不得触摸和私自接通电源”等字样。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员,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作业许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焊接和切割。
4)进入油、水舱柜、管隧道、隔离舱或类似上述的密闭舱室时,要采取如下措施:通风换气、并按测氧、测爆要求检测合格;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在进舱的入口处挂好进舱卡;铺设好照明设施5)要标明船上警报设施的种类,一旦发现火情,船上所有人员应迅速投入下列活动:要尽早发出消防警报,并以最快的办法通知安监部值班室;使用合乎要求的灭火器灭火。
采取隔离、降温、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修船台管理制度

修船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修船台的管理,保障船舶修理安全,提高修船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修船台内所有工作人员及承揽修船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修船台应依法办事,公平公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修理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修船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修船台应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修理单位或个人索取或收受财物。
第二章修船任务的承揽第五条修船任务的承揽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手续。
第六条修船任务的承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或添加附加工程。
第七条修船台应确保修船任务的质量,确保修理工作满足船舶的要求。
第八条修船任务的承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相关资质和经验,保证能够完成所承担的修船任务。
第三章修船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九条修船台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修船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修船作业应遵守相关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修船台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修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修船作业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修船台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修船作业的质量。
第十四条修船作业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修理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船级社的要求。
第十五条修船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修船台应妥善保存修船作业的相关记录和文件,确保作业质量可追溯。
第五章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第十七条修船台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修船台应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排放,保护地球环境。
第十九条修船台应建立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修船台应积极推广绿色修船技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六章诚信经营与责任担当第二十一条修船台应维护行业良好的经营秩序,坚持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市场规则。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
第三条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
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
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修理工程。
第二章编制修理申请第一条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
第二条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第三条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
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
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第四条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第五条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上报船队审批。
第六条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第三章编制修理计划及预算第一条设备技术部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所有修理项目作出详细预算。
设备技术部对所需修理船舶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鉴定是否属于局修理范围,如属于局修范围,需由分公司报局机械设备部审批后方可以下一步工作。
第二条设备技术部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日常维护管理的监督与指导,保障船舶运行安全,规范船舶维护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民用船舶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日常维护管理是指对船舶各部分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养和维修管理活动。
第四条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船舶管理人要对船舶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明确责任人员,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应组织制定船舶日常维护计划,包括维护内容、维护周期、维护标准等。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应组织船员参加相关维护培训,提高其维护管理水平。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应建立维护记录档案,包括船舶维护日志、维护检查表等。
第三章维护内容与要求第九条船舶日常维护应包括船舶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船体及船舱设备等各部分。
第十条船舶日常维护应按照维护标准和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船舶日常维护应根据维护计划进行,保持维护间隔时间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维护期间应对船舶各部分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记录。
第四章维护质量与验收第十三条船舶日常维护的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维护工作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认,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
第五章索赔和责任第十五条如因维护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船舶发生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如因维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定第十七条对于特殊设备和特殊船舶,其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运行。
同时也希望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加强对船舶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为航运安全和船舶运营保障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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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 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
良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
第三条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
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
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修理工程。
第二章编制修理申请
第一条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
第二条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第三条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
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
救助机
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第四条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第五条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上报船队审批。
第六条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第三章编制修理计划及预算
第一条设备技术部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所有修理项目作出详细预算。
设备技术部对所需修理船舶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鉴定是否属于局修理范围,如属于局修
范围,需由分公司报局机械设备部审批后方可以下一步工作。
第二条设备技术部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第四章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第一条修船由设备技术部确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
第二条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
第三条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设备技术部妥善保管。
第五章船舶修理
第一条船舶应认真采集记录与修理有关的设备运转参数,并对运转参数进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将运转参数和修理单一并报船队。
船队应对船舶修理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和修理内容。
第二条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船舶应将所需备件清单报设备技术部,按《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订货,以便保证修船进度,同时在修理单上,写明备件提供方。
第三条需要船方制造加工的备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应提前向船厂说明,并在修理单上写明这些备件的供应方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为保证修船工作顺利进行,修船期间大副、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等主要船员要相对稳定,做好监修和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船舶自修保养工作。
第五条船舶进厂时,根据修船实际情况,同厂方签订安全防火协议明确责任,配合厂方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业场所,应安排专人看火,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六条在修船期间设备技术部应派监理人员主持修船工作,并代表分公司制订和签署文件,同时对修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七条对修理工程的进度、材料工艺测量数据,大副和轮机长及驻厂监理等有关船员应进行监修,如有不妥,应及时向厂方提出意见。
第八条修船期间,驻厂监理代表应督促船舶领导加强对船员自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材料、配件等物资及技术的支持。
第九条对已确定的厂修项目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过原定项目的10%,若修理费超过原计划的10%应由驻厂监理向设备技术部汇报,由设备技术
部汇报分公司领导征得同意。
第十条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后,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对厂修工程的明细项目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签字,同时驻厂监理向船厂索取测量记录试验报告、出厂产品质量证明书
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结束后驻厂监理应编写本次船舶修理的主要情况,会同船厂出具本次船舶修理相关技术资料交设备技术部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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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