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排污权是指企业和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法则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
具体来说,它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让企业和单位进行有限度的排污,并且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监管,从而促进减量、清洁、再生利用等环境保护的目的。
排污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经济资源。
因此,排污权法在形式上属于经济法,并且保护了企业和单位的利益,从而解决了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在法学上,排污权法的权属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排污权是由法律保护的权利。
排污权法则是由法律赋予企业和单位合法进行排污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和标准,保护了公民的环境权利。
第二,排污权是一种有形的财产权。
排污权具有价值,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企业和单位可以通过转让排污权的方式获得利润,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并获得社会认可。
第三,排污权是一种无形的环境资源。
排污权本身是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通过限制和规范排污行为,可以有效地改善环境状况,保护环境资源,从而为人类活动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
排污权的权属性在学科上主要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
经济学为排污权提供了实现和管理的理论支撑,法学则规范了排污权的权益、义务和保护的范围。
具体来说:经济学角度:排污权法在经济学上属于环境经济学的范畴。
排污权可以被视为一种商品,企业和单位在进行排污的状态下可以获得收益,即排污费。
同时,排污权的限制和监管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环保费用、改进产品生产工艺等方式优化生产模式,从而提高了效率和效益。
法学角度:排污权法在法学上属于环境法的范畴。
它通过制定和实施环保标准、规范排污企业和单位的行为,推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进而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多面性是由其直观的物质属性和深层的价值属性所决定的。
在实践中,人们需要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和环境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发挥学科协同的作用,不断推动排污权法在环保领域的有效实施。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一、介绍国际环境法是指在国际上用于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协商达成共识,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应对这些环境挑战。
国际环境法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同时强调各国责任和合作。
二、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成立,其宪章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其目标之一。
此后,一系列具体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被制定,为国际环境法奠定了基础。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1. 永续使用及生态平衡国际环境法确立了永续使用资源的原则,并倡导保持生态平衡。
这意味着各国应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公约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约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签订的国际环境公约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在国内立法和实施。
国际环境公约如《纽约垃圾处理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共同承担责任,但又根据其发展水平和能力的差异,承担不同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公平和协作的精神。
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原则,即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处理环境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国际环境法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过程。
这一原则确保公众对环境事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而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领域1. 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其下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国际社会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及考试答案

一名词解释1环境权环境权又称公民环境权,指的是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在未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开展的权利以及合理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污染事故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及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安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及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根本建立工程〔包括小型建立工程〕、技术改造工程、自然开发工程,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一般简称为“三同时〞制度。
4生态补偿使生态影响的责任者承当破坏环境的经济损失;对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者和生态环境质量降低的受害者进展补偿的一种生态经济机制。
5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一定范围内多种多样活的有机体(动物、植物、微生物) 有规律地结合所构成稳定的生态综合体。
这种多样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的遗传及变异的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6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7可持续开展可持续开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开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是科学开展观的根本要求之一。
8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到达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展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9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立工程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展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展跟踪监测的方法及制度。
试论环境管理中排污权交易政策

试论环境管理中排污权交易政策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工业领域,环境资源日益短缺,人们逐步开始关注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控制手段,开展环境保护。
传统的污染控制手段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并且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国际社会在研究经济学的基础上,提出了采用市场激励机制来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排污权交易制度因此而兴起。
一、排污权交易的理论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学中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仅靠市场机制是解决不了的,必须由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明晰排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即排污权交易。
(一)排污权交易理论的形成在市场经济国家,最为主流的观念一般认为,环境问题是由于市场的负外部性而产生的。
经济学中著名的科斯定理可以概述为“资源产权,必须在市场中不断交易,即调整产权,才可能不断地使权力安排适应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要求,即帕累托最优”。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依据就是来源于科斯定理,它把环境看作是一种需要选择使用的稀缺资源,将对环境容量的拥有权力视作为一种资源产权,直接引入市场,当环境容量的产权明晰,即排污许可证得以初始分配,环境容量的使用不再是零价格,其稀缺程度就将通过市场价格得以体现,通过市场的资源调配,实现帕累托最优。
(二)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排污权交易思想的理论渊源来自“公地悲剧”理论、科斯定理、外部性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
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
这种排污权允许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它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总量控制目标下最具潜力的环境政策。
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市场来达到污染治理责任成本效率分配的机制,它具有高效率的污染治理成本、有效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易于社会公众参和环保、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
法权视角下的“排污权”再认识

法权视角下的“排污权”再认识
刘鹏崇;李明华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行政许可是在一般禁止基础上个别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实现“总量控制”的“排污许可”是一种附义务的赋权行为.故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以排污许可的方式授予企业的排污指标——“排污权”,从其设立的背景、目的、法域归属等方面看,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双重法律性质:一方面是在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严格约束之下,为保障公民适宜环境权实现的环境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建立在企业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自然权利之上的、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行政相对人的环境权利。
【总页数】6页(P50-55)
【作者】刘鹏崇;李明华
【作者单位】浙江省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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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模板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摘要: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 是一种典型的私法手段。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国际法中发展迅速, 并推动了世界各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已有了成功实践, 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建立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实为必要。
中国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需合理确定总量控制, 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 并对政府监管和市场运行进行合理界分。
基于上述分析, 本文提出了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构的设想。
环境危机是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失灵的产物, 这也正是政府对环境问题干预的正当借口, 但政府奉行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的环保政策, 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
过多强制性的环保措施不但加剧了政府机构的膨胀和政府公职人员的”寻租”, 而且由于政府对经济领域的不适当干预, 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因此, 如何协调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行的界限极为重要, 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政府干预和和市场运行的结合, 实践也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治理污染的社会费用, 降低环境负荷, 因而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采用和学界的关注。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 法律制度的保障是环境经济政策的生命线, 参与市场运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也只有在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 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因此, 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 赋予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应的法律地位, 才能使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作用得到更加完整的发挥。
基于此, 本文拟从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国际法中的发展状况,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践状况, 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基础和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体系建构等五个方面论证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构。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内涵分析排污权交易(又称排污指标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 经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 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 它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 成为总量控制目标下最具潜力的环境政策。
排污权交易与我国环境法治进程

L a I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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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c : ho g o p r o f h e id f olt nt a n men , u ha l t ndsh r e em si c n e  ̄tm, l s r t T r h c m a sno rekn s l i t t a s s c s u o i a g r i o l e s e p ・ a u i t o p u o r me e o p i c p sni s o
用。作 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治污手 段 , 其运行机制 有本质 上的 区别 , 也使得 其实 施的 过程 以及效 用存在质 的差 别。本文通过对此三种治污手段 的 比较 , 意在揭 示政 府管 制与市场 调节 两种不 同的治 理机制对我 国环境法治
进程的影响 , 并初 步探讨了我 国环境法 治进 程的路径选择。图分 类号 :3 X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7— 30(07 3— 0 3— 4 A 10 0 7 20 )0 00 0
环境法学思考题

环境法学思考题1、开卷范围:本人手写16K一张纸,时间:90分钟。
2、请将姓名、学号标注于16K纸,与答卷一并上交。
3、论述题:2×15,简答题:6×9,平时论文及考勤16分。
1、环境2、生境3、生态环境4、人类环境5、环境科学中的环境6、环境法学中的环境7、环境法中的环境8、谈谈你对环境、环境法、环境法学、环境法学法课程其中之一、二问题之意义的感想9、人与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10、环境的种类11、环境问题12、环境问题的发展阶段13、第一环境问题14、第二环境问题15、原生环境问题16、次生环境问题17、环境污染18、环境破坏19、旧八大公害事件及其特点20、新八大公害事件及其特点21、新旧八大公害事件特点比较22、当代十大全球环境问题23、造成球环境问题的原因有哪些24、技术与环境问题的关系怎样?25、中国当今环境问题考察及思考26、环境要素27、环境要素整体演化律28、生态系统29、欧德姆三状态30、生态平衡31、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32、生产者33、消费者34、分解者35、十分之一律36、林德曼定律37、生物放大律38、外来物种39、生态基本规律40、食物链41、食物网42、营养级43、生态位44、国际环境法的概念45、国际环境法的主体46、国际环境法的客体47、国际环境法的特点48、国际环境法的体系49、国际环境法的调整对象50、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十大国际公约51、国际环境法的渊源52、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史53、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54、艾迪斯·维丝的可持续发展原则55、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56、国家开发自然资源主权权利何不损害域外环境责任原则57、风险预防原则58、损害预防原则59、代际公平60、代内公平61、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点62、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制定的准则63、国际环保组织64、全球环境问题65、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66、国际环境纠纷的解决途径67、第一、二、三、第四环境68、中国的环境问题69、新中国环境问题的发展阶段70、新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历史71、环境法学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冲击72、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十大国际环境法公约73、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74、中国环境法的特点75、中国环境法的体系76、环境法的调整对象77、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78、环境法不能调整有人与自然的关系79、环境法所调整的两方面社会关系80、环境法综合调控体系81、环境标准体系82、环境基准83、环境容量84、排污权的实质85、排污行政许可权可以交易吗86、环境标识(志)87、环境法的地位88、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89、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90、中国环境法律基本制度91、三同时制度的内容和特点92、清洁生产制度93、许可证的种类94、土地规划有哪两大部分95、环境影响评价的种类96、环境影响变更评价97、环境影响后评价98、排污收费资金的使用原则99、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问题及最长期限100、温室气体有哪些101、水权的性质102、动物的权利问题103、自然的权利问题10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刑法》第六章第六节)105、国家为唯一所有权主体的自然资源种类有哪些106、环境诉讼时效的特点及发展趋势107、环境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108、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9、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10、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有哪几种途径11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112、民事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最长时效问题113、环境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114、依颁奖机构分,环境奖励哟几种115、依奖励内容分,环境奖励有哪几种116、资源综合利用之废物“三化”指什么117、3R指什么118、你对环境法学的什么问题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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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 关系,不仅维护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强调保护人与自然 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 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 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 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 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 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 以实现。
排污权交易的起源
根据庇古理论,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环 保部门需要:计算每个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监测排污水平,以促使每个企业遵守排污法 规;对违规排污的企业实施惩罚。
然而,从总体效率来看,经济学家们认为这 种政策并不是十分有效的:如果在排污企业 之间转移庇古税,则花费相同的环境治理费 用也可以达到更好的环境治理效果;或者, 花费更低的治理费用也可达到相同的治理效 果。
三、环境法的作用
(1)环境法能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2)环境法有利于全体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的
提高; (3)环境法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有力武器; (4)环境法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
四、环境法律关系
(一)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 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 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国际习惯
三、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介绍
(一)关于臭氧层保护的有关国际条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 《哥本哈根修正案》,1992年; 《蒙特利尔修正案》,1997年; 《北京修正案》,1999年。
(二)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 《京都议定书》,1997年;
2、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
3、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依法享有的 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五、我国的环境法体系
环境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 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 成的系统。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由三级五类组成,即国家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三级;环境质量 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 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五类。
(六)地方环保法规
地方性环境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 方针、原则、制度和措施,而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这类法律是以宪法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 针对保护对象和防治对象的特点及所调整的特定问题, 做出专门的详细具体的规定,是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 的具体化,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主要有:
(七)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1)《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第98 条、第123条、第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6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 2款、第25条第1项规定、第6项、第7项规定; (4)《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 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卫生法》等。
排污权交易的起源
1968年,Dales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水污染的控制 研究。
1966年,Croker对空气污染控制的研究奠定了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1972年,Montgomery从理论上证明了基于市场 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 策。他认为,排污权交易系统的优点是污染治 理量可根据治理成本进行变动,这样可以使总 的协调成本最低。因此,如果用排污权交易系 统代替传统的排污收费体系,就可以节约大量 的成本。
二、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
包括:国际环境条约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习惯。
1、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从形式上 看,目前环境条约大多采用“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 形式。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内,比较重要的条约有:1946年的《 国际捕鲸管理公约》、1959年的《南极条约》、1985 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2年的《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3、科学技术性。 环境科学技术是环境立法的必要依据。环境法不仅要遵 循经济规律,还要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法中的 许多法律规范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中提升而来的。 环境法必须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 制污染的各种工艺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
4、公益性。 环境保护既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能为整个人 类及其子孙后代造福。它所支持的环境保护事业,是一项 造福全人类的公益事业,其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 一致的,因而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1、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 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
2、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 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水 法》、《森林法》。
3、《环境影响评价法》
4、《清洁生产促进法》
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
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 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 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 即若干排污权。
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 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 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 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 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的优点
排污权交易的优势表现在: 第一,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第二,降低经济成本。 第三,刺激环保产业发展。 第四,利于宏观调控。
排污权交易的最早实践
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第一节 环境法概述
一、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的法律规范。 (2)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3)这里的环境法是广义上的概念。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源、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 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 属于集体所有。 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5款、第22条第2款……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2)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即《环境保护法》; (3)各种专门性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4)各种环境标准; (5)地方环境保护法规; (6)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7)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四)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 法规
这主要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有关环境保护 方面的“条例”、“实施细则”等。 如《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 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
(五)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证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维持生态平 衡,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检测方法等按照国家规定的 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 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 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实行总量控 制的有效手段。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强化经济手段,使环境保护适应市场经济 体制,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任务之一。排污 权交易就是综合考虑了环境保护和发展经 济两方面因素而提出的一项灵活、高效的 环境管理经济政策,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它不仅有助于总量 控制政策的实施,也是对现有宏观政策的 必要补充。所以,我国要形成一个比较完 整的环境政策体系,排污权交易是必不可 少的一项政策。
(三)《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 公约》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 约》
(五)《生物多样性公约》
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 (Emissions Trading)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Emissions Trading)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 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 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 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 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起源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
提出,可以采取对污染者征
税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外部
性问题,税收标准应等于污
染的外部成本,从而使企业
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种税
就称为庇古税或者排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