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污权交易和环境税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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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与环境税博弈下的抉择——以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为视角

排污权交易与环境税博弈下的抉择——以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为视角
e n n o r cl n o p re tt u e vso u c in o o e n n . r me tc re ty a d t e fc he s p r ii n f n t fg v r me t o Ke y wor : miso r d n ds e s in ta i g;e vr n n a a n io me t ltx;v l me c n r l ou o t o
李 爱年 , 詹 芳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 0 8 ) 10 1

要: 环境 问题 外部性的解决是借助 于产权界定还是政府 管制 , 引发 了排 污权 交 易和环境税 两种不 同
的经济管理手段 。两者虽有共 同的理论基础 , 但是作为不 同的环境经 济手段 存在 着参 与主体、 实践方式和现
基于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环境税法作为税法的一个新的切人点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传统的以当代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价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济立法倾向等进行深刻的反思以崭新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想生态主义法律观念生态本位法律价值取向当代人与后代人及人与自然法律重心保障环境权法律救济利益衡量立法倾向预防优先等予以取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8

t se e e si n ta i g ma k t ,t e e o h r e c a i ,t e n h oe o o — o f trt mi o r d n r es o d v lp t e ma k tme h n s o h s m o d f e t e r l fg v i
中图 分 类 号 : 9 26 D 2.8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7 9 2 l ) 206 - 17 - X( 02 0 -000 6 7

谁污染谁付费与谁污染谁纳税

谁污染谁付费与谁污染谁纳税

谁污染谁付费与谁污染谁纳税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经济也需要持续发展。

因此,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需要合理地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责任,使之达到生态、经济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污染排放权交易的实践意义和应用前景,以及谁应该承担污染代价,谁应该纳税的问题。

污染排放交易是什么?污染排放权交易,又称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政府向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针对污染物排放的许可证,企业可以在许可证范围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通过购买其他企业未使用的排放额度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限制。

污染排放权市场的设立是为了限制各个企业的排放量,达到环保的目的。

污染排放交易的实践意义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企业之间的污染排放权,从而引导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中国环保政策的逐渐落实和加强,污染排放权交易正在迅速发展。

那么,谁应该承担污染代价?污染代价实际上就是因企业生产活动所造成的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产生的代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污染,谁付费是一个很好的原则。

那么,企业应该为其污染行为承担污染代价吗?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先自行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和防治污染物的排放,如自来水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净化设施,工厂应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量,以保证污染不影响公众利益。

当然,对于不能完全避免和减少的排放环节,企业还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规范性排污,这样就需要向国家或相关政府机关缴纳排放的污染费用。

对于而言,污染费用缴纳的标准其实并没有一个普遍的标准,因为在不同的地区,污染减少的成本是不同的,有的地区由于本身污染比较严重,所以在排污减少的成本会比较高。

因此,我们很难建立一个制度来规范所有产业的污染的状况,但是确定的一点是,企业不能一味地减少社会成本的承担,生产企业的污染费用应该由其自身的成本来承担。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的比较与启示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的比较与启示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的比较与启示作者:贾路路来源:《财讯》2018年第08期进入2l世纪,发展绿色经济成为人们的共识,“绿水青山就是金由银山”,发展绿色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人们的共同追求。

发展绿色经济离不开财政领域的税制改革,而“绿色税制”也成为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

2016字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标志着环境领域的“费改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

本文通过深入比较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的异同,力图更加深刻地理解环境保护税的作用,同时为环境保护税下一步的更好发展提出相关的建议。

绿色经济环境保护税绿色税制费改税外部性理论是征收环境税的理论渊源,庇^‘认为外部性就是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对他人或企业产生了影响,而这些活动所产生的成本收益由于无法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使得产生经济活动的主体没有承担应有的成本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从而使私人成本或利益与社会成本或利益的不一致,并提出了解决外部性的方法,也就是使外部成本内部化。

环境问题的产生正是如此,环境污染的企业由于在企业市场规律下进行生产,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尤其足高污染企业在生产时产生了极大的环境成本,但是产生的成本却足由整个社会承担的,企业并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市场调节下的环境问题会愈演愈烈,而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方法就是使外部成本内部化。

就外部性理论而言,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设立原则都是基于此,其作用机制也都是通过收入与替代效应来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从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最终实现对环境的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广泛为人所诟病的排污费迎来了改革的契机,应该说在具体的制度没计上,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是存在较大的差别的,针对排污费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为更好的发挥环境保护税对环境的保护作用,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和研究。

双重失灵视角下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的比较探究

双重失灵视角下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的比较探究

双重失灵视角下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的比较探究作者:范源源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7年第14期摘要:环境外部性的解决是依靠政府介入还是创建交易市场,引出了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两种解决手段。

本文将借鉴国际经验,指出两者在理论基础、原则,收入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并进行优劣势对比分析,认为两者不存在重复征收,也没有绝对孰优孰劣。

在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视角下,两者综合利用更能有效地治理环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因时制宜,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税排污权交易国际比较双重失灵一、引言2017年是我国推动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年,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型升级,就应该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把绿色发展作为新的突破口。

雾霾、酸雨,土地荒漠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用于治理环境的投资成本也不断增加(图1所示),阻碍了我国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

图12000—2015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增长趋势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家统计年鉴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纯公共物品,这决定了如果只靠市场来提供,提供的量远远不足的,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承担政府的环境责任。

从理论来说,国际上通用的治理环境污染的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排污权交易、环境税、行政管制手段等,但由于只实施行政管制手段会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因被动接受管制而缺乏内生动力,执法成本过高等弊端,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放弃[1]。

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征收环境税与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成为两种治理环境污染的主流手段。

二、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萨缪尔森认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也就是一个市场主体增加或者损害了另一市场主体的福利,并没有为此得到收益或者付出代价[2]。

由于外部效应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解决,无论是外部收益还是外部成本,都会扭曲资源配置,导致市场失灵。

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效果评估

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效果评估

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效果评估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和降低碳排放,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保举措。

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作为重要的环境治理手段,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政策中。

那么,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具有怎样的经济效果?本文将对此进行评估分析。

一、环境税的经济效果环境税是指对企业和个人在使用自然资源和排放污染物时征收的税费。

环境税的征收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采取更为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环境税从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有以下几个经济效果:1.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刺激对污染物的减排投资环境税的征收能够带来经济成本,企业为了避免高昂的税费,会增加对减排技术的投入,提高环境治理的技术水平。

同时,企业在环保方面被处罚后的负担也会增加,企业愿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或减轻环保罚款。

2.环境税的征收对企业生产和消费进行调节环境税的征收使企业生产和经营成本增加,会通过价格机制获得与污染物相关的财务影响。

对企业而言,仅仅通过确定影响企业的污染物的税费,实施采取有力的措施来防止污染,从而使得企业的经济成本被减轻。

对消费者而言,环境税是促进节约环境资源和减少废弃物的重要手段。

3.环境税征收的资金可以用于环境治理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形成额外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可以引导技术创新和污染物减排的投资。

同时,这些收入也可以用于提高环境管理的力度,推进环境保护的进程。

二、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效果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针对每种污染物设立相应的排放权,并允许企业之间在政府许可范围内进行排污权的买卖交易,确保环保目标实现的同时,提高企业利润。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效果有:1. 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减排方式排污权交易允许企业进行交易,以适应企业之间的生产差异和环境管理成本的差异,从而使得减排更为灵活。

2. 提高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排污权交易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投资用于环保技术和工艺的研发和创新,促进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缴纳义务成立条件的比较研究

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缴纳义务成立条件的比较研究

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缴纳义务成立条件的比较研究一、引言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该法将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制定过程中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制度平移”。

不过,这个提法在相当程度上其实稀释了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的意义。

通过比较就会发现,这部法律在很多方面都进行真诚了的思考,给理论和实践也带来了很多新鲜课题。

环境保护税从排污收费制度中“平移”过来的制度内容主要体现在实体方面;而这种“平移”在征管上却并未实现。

事实上,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出局,它和税务机关之间的部门协作被明确写进《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并被多次提及。

这其中的原因很多,本文无意对此一一展开。

但通过比较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缴纳义务的成立条件来考察两种不同性质公共课征之间“平移”的制度基础,却是一个值得尝试的视角。

二、关于税收债务发生的理论争议:税收构成要件说还是税收核定说?税收债务发生的条件曾经是税收核定说和税收构成要件说两种理论立场交锋最为激烈的地方。

税收核定说主张税收债务必须经由行政行为才能发生,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并不成就税收债务,只能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课税权的根据。

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行政机关核定税收属于科予义务的命令行为,因此,税收债务仍然体现行政权力的支配作用。

如果没有行政机关核定税收的行为,即便税收构成要件已经全部满足,税收债务也不会发生。

构成要件说则主张税收债务的发生以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条件,而构成要件的内容又是由法律直接设定。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对税收债务的发生没有任何意义,它最多只能从程序上起到确认作用。

也就是说,税收债务和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行为之债一样,其发生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行政机关的权力措施。

税收核定说将税收构成要件的满足和税收行政核定相结合,增加了税收债务发生的限制性条件。

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制度红利思考

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制度红利思考

从排污费到环境保卫税的制度红利沉思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加大环境保卫力度,通过建立排污费和环境保卫税等制度来调控企业的污染行为。

这些制度的实施不仅对环境起到了乐观作用,也为政府带来了一定的经济红利。

本文将从制度效果和经济红利两个方面来沉思从排污费到环境保卫税的制度红利。

二、排污费和环境保卫税的制度效果排污费是在我国早期实行的一种环境保卫措施,企业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排放废水或废气。

而环境保卫税则是从2018年开始推行的新制度,以排污量为基础征收税金,降低了企业排污的成本。

1. 缩减企业排污行为排污费和环境保卫税的实施,使得企业需要经济成本才能进行排放,从而引导企业缩减废水和废气的排放,促使企业转型升级。

尤其是环境保卫税的征收方式更加精确,使企业能够依据自身实际状况进行排污调控,因此更加有效地缩减了企业的排污行为。

2. 提升环境质量通过对排污行为征收费用,排污费和环境保卫税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推动企业实行缩减污染的技术和措施,提升了环境质量。

一方面,企业务必进行环保投资,引入环保设备和技术,缩减排放,改善环境。

另一方面,企业还被迫重新思量生产方式,转向更环保、可持续的进步模式。

三、从排污费到环境保卫税的制度红利排污费和环境保卫税不仅起到了环境保卫的作用,还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1. 政府税收增加排污费和环境保卫税的征收为政府带来了新的税收来源,增加了财政收入。

依据数据统计,2019年,我国环境保卫税收入达到52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约15.8%。

这些税收大大增加了财政预算,为国家的环境治理提供了更多资源。

2. 刺激绿色经济进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实行环保措施,以缩减排污费和环境保卫税的成本,一批新的市场和产业开始兴起,推动了绿色经济的进步。

例如,环保设备制造、清洁能源、生态旅游等产业都因此得到了迅猛进步,创设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3. 增进企业转型升级排污费和环境保卫税的征收迫使企业转向绿色进步,加大了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力度。

排污权交易与其他环境政策的比较

排污权交易与其他环境政策的比较

使 许 可人获 得从 事 排污 活动 资格 的制 度 。排 污权 交易 这一 污 染控 制措 施要
( )排 污权 交易的实质 二
排 在排 污权 交 易政 策 条件 下 ,环 境 求不拥 有许 可证 者 ( 污 权者 )不得
获 得 充 分 的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也 可 制 定 管理部 门根据 环境 质量 目标 ,通 过建 排 污 ,拥 有 许可 证者 不得 违 反规定 排
则 花 费 相 同 的 环 境 治 理 费 用 也 可 以 达 务所 的研 究 ,自 1 9 9 0年排 污权交易被 度 的市 场 化形 式。排 污许 可 制度 是 国 到 更 好 的 环 境 治 理 效 果 ; 者 , 花 费 用 于 二氧 化硫 排放 总量 控 制 以来 ,已 家环境 管理 部 门依 照法 律、 法规 的有 或 更 低 的 治 理 费 用 也 可 达 到 相 同 的 治 理 经 取得 空 前成 功 ,获得 了 巨大 的经济 关规定 向当事 人颁 发排 污 许可 证 ,而 效 果 。 政 策 制 定 者 们 也 认 为 ,制 定 有 效 益和社会效益 。 效 庇 古 税 的 信 息 负 担 相 当 大 , 以 至 于 无 法 计 算 出 有 效 的 庇 古 税 , 即 使 能 够
科斯 认 为 ,既然 日常 商 品交 换可 取 得 与其 排放 量相 当的排 污权 ,促使 制的一 种措 施。 排污 权 的发 放量 有一 看 作 是一 种权 利 ( 产权 )交换 ,那 么 企 业把 被 动 治 理 变 为 主动 治 理 。
污 染 权 也 可 进 行 交 换 ,从 而 可 以 通 过 个 限额 ,政 府 根 据 不 同 的 环 境 状 况 制


排 污
权 交 易 的 起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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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权交易和环境税的比较研究摘要:依赖资源而腾飞的时代必然会因为资源的开采利用而产生许多环境问题,但是发展本身不可能抛开自然资源与客观环境,那么环境问题就需要人为的手段进行调整和解决;经济调节效果最为直观且手段多样,如排污费、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结合我国的市场发展程度、法制环境、人文理念等,将环境税和排污权加以同时适用,可以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环境税环境问题是全世界最关心的话题,环境问题解决手段是各个国家之间最容易达成共识、相互交流、借鉴的领域。

排污费、排污权交易、环境税等环境经济调节手段在其他国家都有适用,尤其是美国的排污权交易规定完善,实施效果良好。

反观我国,排污收费是主要管理和调节手段,也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试水,并展开对开征环境税的讨论。

一、我国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的概况排污权是指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据其所获得的排污许可,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权利,是权利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排污权产生的前提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排污权旨在通过将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资源私法化,通过明晰权利归属,促使企业对环境资源进行自发保护。

排污权交易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企业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并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买入或卖出排污权的市场主体间的民事行为。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起步较晚,排污权交易制度将排污权利益化,披上“类似于私有权利的外衣”,以准物权形式进入市场,通过政府的引导,有效地完善了排污费的不足,具有显著的优势。

1、排污权交易有效实现了市场调节,相对准确的把握排污权真实价值排污权交易依靠市场的完善,在市场主导的前提下,各企业间作为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由的行使其权利。

排污权交易各主体是从自身利益与市场实际出发,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活动,排污权交易的数量、价格、区域等,都是民事主体自己依据实际需求而确定的,这就比主管部门定价更合理,也能真实反映所需要的排污量。

2、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经济利益,刺激了企业自发治理由于排污权经过初始分配,留存在各排污主体手中,若不能实现市场交易,企业则会随意使用,甚至恶意耗尽;一旦排污权可进行交易,企业对排污权的经济效益和治理成本进行衡量,排污权的经济效益更大,企业必然会自发治理环境。

3、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提高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提高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实现对环境的改善和有效监控,利用市场机制本身,减轻行政管理部门的负担。

行政部门的监控因为有了企业自发的改善和有效控制,很大程度上减低行政管理成本,也降低了社会的治理环境总成本。

此外,排污权交易还有促进各个地区进行工业布局规划,从宏观上进行工业整体布局才可能实现对排污权的合理分配。

同时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建立还能扩大公众参与,全民投入环保事业。

当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在上海、江苏南通、南京、长沙等地已逐步展开。

实践中已显现不足之处: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范不健全;排污权总量的确定方法不科学;排污权的分配机制不明确,尤其是初始分配的确定;排污权交易的市场需要规制;排污权交易亟待加强监督等等。

二、环境税的调节手段的概况环境税广义上是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而征收的具有调节与环境污染、利用行为相关的各种税即相关税收特别措施的总称;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同污染控制相关的税收手段,包括排污税、产品税、税收差别和税款减免等,是与污染密切联系的税收。

我国学者对征收环境税的可行性研究投入了极大的热情,研究表明征收环境税有其优越性。

1、征收环境税可以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征收环境税是以环保为目的,征税用于环境保护事业,能够有效缓解当前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进而解决环保产业的规模小、技术落后、工作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

税收的性质使得环境税具有稳定性,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环保产业就能不断地及时地改进技术,并且能有效治理污染。

2、征收环境税可以影响企业和其他主体转变观念,引导生产、消费行为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面发展,促进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税收具有普遍性,一旦开征环境税,不仅能够用税收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资源配置,加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与环保成本;还能在社会上引起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引导消费者进行合理的消费,避免消费行为对环境产生间接破坏的影响。

3、环境税具有法定性,有利于纳税主体间的公平地位,避免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现象产生环境税必须依法征收,那么对于地方政府或者税务管理部门而言,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随意征收。

如果是为了实现对排污企业的管制,也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为。

环境税的法定性不仅实现了税收经济上的公平,也实现了税收的社会公平。

环顾实施环境税收的国家,环境税的征收都建立在比较完备的税收体系之上,而我国的环境税的开展,面临着现实的问题,应当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理顺环境税与现有税种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政策扶持的一些产业与环境污染之间还存在着矛盾,比如农业中农药的研制与农药带来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适当的采取一些税收中性措施,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环境税等值的利益,保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这样也是在减少环境税的实施阻力。

三、排污权交易与环境税的比较排污权交易和环境税的实施都需要一定的条件,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在我国逐步开展,但在很多城市排污权较市场显得很冷清,主要还是区域限制性较大,各个企业目光还在其行政区域以内,而且排污权交易的信息并不是随处可得的。

另外对于排污权的价格也因为市场交易量的屈指可数而变得有些“悬乎”。

当前已经成交的很多交易都是有政府穿针引线才实现的,还有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下促成企业间的磋商,违背了排污权交易实现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以市场主导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初衷。

还有排污权交易的法制环境尤其是初始分配机制、交易制度的建立都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地方。

开征环境税虽然以政府为主导,依靠行政管理,但是执法成本也是不小的一笔开支,还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经济的条件,因此二者的优劣,有必要进行方方面面的比较。

1、理论基础比较排污权交易和环境税的设置都主要是基于外部性理论和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只是侧重不同。

排污权交易侧重于利用杠杆原理,借助市场经济来激发企业的自发管理;环境税的征收侧重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导,和税收本身的法律属性,对市场利用较少。

2、成本比较就立法成本而言,环境税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产生的,因此需要花费立法成本,立法需要时间、调研,人力、物力、财力都是很大的开支,而且一时半会儿还不能理清头绪,成本较大。

而排污权交易还只是依赖于《管理条例》,依靠主管部门的监控,在立法层面显得优越。

在执行力上,由于税收的性质,环境税比排污权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环境税的执行更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在行政管理上环境税的政府主导性较强,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收、管理、监控都需要全程跟随,但是排污权交易所依仗的市场机制,行政成本在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之后会相应的减少,环境主管部门主要是服务型管理,做好“守夜人”。

3、法律性质比较环境税体现的是合法和公平,对于环境税的征收对象而言环境税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明确了税种税率征收对象等等,具体详尽,避免了行政部门的随意征收,因此不仅具有合法性还体现了公平平等。

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的是法律的效率价值导向,通过市场主导与行政干预,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4、经济效益的比较国外环境税征收的先进经验表明环境税收可以有效地取得国家的环保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排污权交易则是企业主体之间民事行为,是简单的交易行为,企业的逐利性间接地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但是没有能成为国家的环保资金的有效来源渠道,所以对整体的环保而言,环境税更有吸引力。

5、适用范围的比较环境税的征收需要纳入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与当前的税收体制还存在磨合的过程,也存在着阶段性和过渡性的问题,征哪些怎么征,还有如何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都需要实践中不断完善;而排污权交易虽然在逐步展开,但是排污权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例如条例的位阶地导致的权威性不强,实施范围往往局限于区域内部等,都需要完善的问题。

四、结语我国当前的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简单嫁接外国的先进经验是行不通的,必须分析我国国情。

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之间建设方面也有实际困难,在法律制度的设立、市场机制的完善、管理机制的设置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要求。

尤其是环境税的课税对象、税率等的确定,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建立等。

对全国具有普适性的征收环境税的经济调节手段体现着公平的理念,还有合法性的前提,稳定了环保资金的来源;而排污权交易借助市场机制的作用,刺激企业自我完善与环境治理。

两者从不同的方面出发,都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但是由于侧重点的不同,都不能单独实现其追求,需要共同适用以达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制相结合的效益。

从另一层面而言,环境税在全国的适用弥补了排污权交易的局限性,排污权交易又体现了环境税所没有的灵活性和流通性。

因此,两者之间既各有侧重,又存在互补空间,建议当前适用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时将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相结合,在市场机制、法制等健全之后再对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的适用价值进行语境分析,适时而变。

参考文献:[1]曹光辉.环境容量下经济增长最大化的政策与手段研究[D].重庆大学,2006.[2]张艳.环境税实施理论与实践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6.[3]骆月亮.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2004.[4]马中,吴健.中国实施环境税的思索[J].环境保护,2010,(17).[5]王克稳.论我国环境管制制度的革新[J].政治与法律,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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