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审查和运用证据技巧

律师审查和运用证据技巧
律师审查和运用证据技巧

律师审查和运用证据技巧

在《律师应有符合律师职业特征审证技巧》,笔者提到律师要形成自己的证据运用体系,不拘泥于法律和理论上的束缚,根据律师的实务需求,核心任务是在证据符合定案“根据”的前提下,将证据运用成“特战队”,和逻辑技巧一同,组合成强有力的事实呈现。“应用”是律师实务的重点。之所以这样说,这是因为当前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律应用的研究还是存在分野。甚至,有些理论并不是产生于实务之中。沉浸在实务之中的律师,真正深入研究业务规律,才能验证理论是否能有效指导实践。所以,笔者对有些理论是持批判接受的态度的,当然,这符合理论发展的规律。

沈志先主编的《法律方法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法学研究的弊病:理论界与实务界沟通不够,法学教授和法官还是各自为战,不能达到很好的沟通和融合。理论之腿长,应用之腿短,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理论上引介国外法学家的著述,缺乏创新,更欠缺法律方法实际应用层面的研究,本来,实践性和应用性是法律方法论的特点,但我们的法学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欠缺,未能使法律方法论应有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彰显。

从整体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上尚且如此,具体到律师实务更难以有对应的、权威的理论指导,律师实务的理论尚处在萌芽自发的状态,散见于一些资深的律师撰写的实务文章。律师要自己总结,将有关的知识吸纳为自己的理论体系。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律师的实务理论任重道远,但它即将分娩。正中《法律方法论》中所言:转型中的中国法学正逐渐走向法律方法论的时代。我们正在逐步从以翻译介绍性研究为主,转向立足本土,建构中国化的法律方法论知识体性。这其实就是说明:中国的法学绝不能移植、移植再移植,而是要看移植来的东西是否适应“本土”。本土对法学的要求,才是真正的法学中国化,才能水土相服,长成理论的参天大树。

在此前提下,律师的证据理论其实就是律师独特的职业思维。有关专家认为,法律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考,是法律职业者基于法律的特定认识活动。但笔者认为,律师独特的职业思维并非单纯“根据法律的思考”,而是始终将事实与法律联结在一起的理性思考。

法官裁判案件的一般规律是先查明事实,然后才作出法律适用。而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事实的确定是提出诉求或主张的前提,某种意义上说,一旦律师确立了提出主张的事实,除非法律允许的情况外,便要始终捍卫这个事实,因为正是这个事实支撑起对应的主张。一旦事实不成立,毫无疑问,主张便成为缘之木。

易言之,律师的任务是为委托人寻找事实与证据的最佳组合,并应用这个组合向法院提出主张,并始终捍卫这个组合。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这是律师职业的特点。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成熟的诉讼主张的产生,的确是检验律师思维的一次艰难考验。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摘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只有掌握证据的三要素及其特征才能灵活地运用多种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真相,才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适用 一、从证据的三要素来审查判断证据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三要素,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或多或少成为可能,在我们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的;第二,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或者说证据关联性的表观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当然要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证明力弱的证据;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可认识的,没有被我们所认识的证据事实,不可能纳入诉讼的轨道,更谈不上起证明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手段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这具体包括: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形式证据的形式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法律对证据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2.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doc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 查判断 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我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价格谈判技巧和策略

价格谈判技巧和策略 开局:为成功布局 规则1:报价要高过你所预期的底牌,为你的谈判留有周旋的余地。谈判过程中,你总可以降低价格,但决不可能抬高价格。因此,你应当要求最佳报价价位(maximum plausible position),即你所要的报价对你最有利,同时买方仍能看到交易对自己有益。 你对对方了解越少,开价就应越高,理由有两个。首先,你对对方的假设可能会有差错。如果你对买方或其需求了解不深,或许他愿意出的价格比你想的要高。第二个理由是,如果你们是第一次做买卖,若你能做很大的让步,就显得更有合作诚意。你对买方及其需求了解越多,就越能调整你的报价。这种做法的不利之处是,如果对方不了解你,你最初的报价就可能令对方望而生畏。如果你的报价超过最佳报价价位,就暗示一下你的价格尚有灵活性。如果买方觉得你的报价过高,而你的态度又是“买就买,不买拉倒”,那么谈判还未开始结局就已注定。 在提出高于预期的要价后,接下来就应考虑:应该多要多少?答案是:以目标价格为支点。对方的报价比你的目标价格低多少,你的最初报价就应比你的目标价格高多少。 当然,并不是你每次都能谈到折中价,但如果你没有其它办法,这也不失为上策。 中局:保持优势 当谈判进入中期后,要谈的问题变得更加明晰。这时谈判不能出现对抗性情绪,这点很重要。因为此时,买方会迅速感觉到你是在争取双赢方案,还是持强硬态度事事欲占尽上风。 如果双方的立场南辕北辙,你千万不要力争!力争只会促使买方证明自己立场是正确的。买方出乎意料地对你产生敌意时,这种先进后退的方式能给你留出思考的时间。 在中局占优的另一招是交易法。任何时候买方在谈判中要求你做出让步时,你也应主动提出相应的要求。如果买方知道他们每次提出要求,你都要求相应的回报,就能防止他们没完没了地提更多要求。 终局:赢得忠诚 步步为营(nibbling)是一种重要方法,因为它能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能给买方一点甜头,二来你能以此使买方赞同早些时候不赞同的事。 赢得终局圆满的另一招是最后时刻做出一点小让步。强力销售谈判高手深知,让对方乐于接受交易的最好办法是在最后时刻做出小小的让步。尽管这种让步可能小得可笑,例如付款期限由30天延长为45天,或是免费提供设备操作培训,但这招还是很灵验的,因为重要的并不是你让步多少,而是让步的时机。 你可能会说:“价格我们是不能再变了,但我们可以在其它方面谈一下。如果你接受这个价格,我可以亲自监督安装,保证一切顺利。”或许你本来就是这样打算的,但现在你找对了时机,不失礼貌地调动了对方,使他做出回应:“如果这样,我也就接受这个价了。”此时他不会觉得自己在谈判中输给你了,反会觉得这是公平交易。 为什么不能一开始就直接给予买方最低报价?让对方容易接受交易是其中缘由之一。如果你在谈判结束之前就全盘让步,最后时刻你手中就没有调动买方的砝码了。 交易的最后时刻可能会改变一切。就象在赛马中,只有一点最关键,那就是谁先冲过终点线。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商务谈判的策略与技巧的应用及案例分析

商务谈判的策略与技巧的应用及案例分析 商务谈判是人们在各类经济业务中,为使双方(或多方)的意见趋于一致而进行的洽谈磋商。谈判的业务内容不仅包括产品,还包括资金、技术、信息、服务等,如商品供求谈判、技术引进与转让谈判、投资谈判等。通过商务谈判,其目的是改变相互间的关系并交换观点,以期达成协作的求同过程。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既要确定各自的权利与利益,又要考虑他方的惠利方面,因此,商务谈判犹如对弈,在方寸上厮杀,但又要共同联手合作,这是既矛盾又统一的,既个体又整体的利益所在。如何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是各商家的追求目标。 谈判的双方要充分认识到谈判应是互惠互利的,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需要,寻求共同利益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每一方都渴望满足自身直接与间接的需要,但同时必须顾及对方的需要,因为只有这样谈判才能最终成功。谈判中的互惠互利是各方先认定自身的需要,再探寻对方的需要,然后与对方共同寻找满足双方需要的条件和可行途径;满足自身需要和预测对方需要应成为整个谈判的中心,把对方视为问题的解决者,既给对方以温和,又给对方坚持原则,摆事实,讲道理,由互相对立的局面,变为同心协力的一体,在高效率和协调人际关系上达成协议。 一、做好商务谈判的准备工作谈判桌上风云变幻莫测,谈判者要想左右谈判的局势,就必须做好各项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在谈判中随机应变,灵活处理各种突发问题,从而避免谈判中利益冲突的激化。 1.知己知彼,不打无准备之战在谈判准备过程中,谈判者要在对自身情况作全面分析的同时,设法全面了解谈判对手的情况。自身分析主要是通过对拟谈判的进行可行性研究。了解对手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手的实力、资信状况,对手所在国(地区)的政策、法规、商务习俗、风土人情以及谈判对手的谈判人员状况等等。 2.选择高素质的谈判人员商务谈判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谈判双方人员实力的 较量。谈判的成效如何,往往取决于谈判人员的学识、能力和心理素质。一名合格的商务谈判者,除了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外,还应具备自信心、果断力、富于冒险精神等心理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正视挫折与失败。而商务谈判又常常是一场群体间的交锋,单凭谈判者个人的丰富知识和熟练技能,并不一定就能达到圆满的结局,应选择合适的人选组成谈判班子。成员各自的知识结构要具有互补性,从而在解决各种专业问题时能驾轻就熟,并有助于提高谈判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谈人员的压力。 3.设定让步的限度商务谈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价格问题,这也是谈判中利益冲突的焦点问题。在谈判前,双方都要确定让步的底线,超越这个限度,谈判将无法进行。让步限度的确定必须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建立在调查研究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如果把限度确定的过高或过低,都会使谈判出现冲突,最终导致谈判失败。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商务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商务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在现代的商业社会中,商务谈判越来越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务谈判的技巧不仅仅适用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谈判,同时也适用应聘者与公司、销售人员与顾客等。下面笔者就个人在商务谈判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与读者一起分享商务谈判中的12个技巧: 1、确定谈判态度 在商业活动中面对的谈判对象多种多样,我们不能拿出同一样的态度对待所有谈判。我们需要根据谈判对象与谈判结果的重要程度来决定谈判时所要采取的态度。 如果谈判对象对企业很重要,比如长期合作的大客户,而此次谈判的内容与结果对公司并非很重要,那么就可以抱有让步的心态进行谈判,即在企业没有太大损失与影响的情况下满足对方,这样对于以后的合作会更加有力。 如果谈判对象对企业很重要,而谈判的结果对企业同样重要,那么就抱持一种友好合作的心态,尽可能达到双赢,将双方的矛盾转向第三方,比如市场区域的划分出现矛盾,那么可以建议双方一起或协助对方去开发新的市场,扩大区域面积,,将谈判的对立竞争转化为携手竞合。 如果谈判对象对企业不重要,谈判结果对企业也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那么就可以轻松上阵,不要把太多精力消耗在这样的谈判上,甚至可以取消这样的谈判。

如果谈判对象对企业不重要,但谈判结果对企业非常重要,那么就以积极竞争的态度参与谈判,不用考虑谈判对手,完全以最佳谈判结果为导向。 2、充分了解谈判对手 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商务谈判中这一点尤为重要,对对手的了解越多,越能把握谈判的主动权,就好像我们预先知道了招标的底价一样,自然成本最低,成功的几率最高。 了解对手时不仅要了解对方的谈判目的、心里底线等,还要了解对方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情况、谈判人员的性格、对方公司的文化、谈判对手的习惯与禁忌等。这样便可以避免很多因文化、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对谈判产生额外的障碍。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需要了解并掌握,那就是其它竞争对手的情况。比如,一场采购谈判,我们作为供货商,要了解其他可能和我们谈判的采购商进行合作的供货商的情况,还有其他可能和自己合作的其它采购商的情况,这样就可以适时给出相较其他供货商略微优惠一点的合作方式,那么将很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对手提出更加苛刻的要求,我们也就可以把其他采购商的信息拿出来,让对手知道,我们是知道底细的,同时暗示,我们有很多合作的选择。反之,我们作为采购商,也可以采用同样的反向策略。 3、准备多套谈判方案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庭前工作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人有举证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案情】原告孙甲系成年人,被告王乙,年仅5岁。原告诉称:被告王乙经常到原告家玩耍。1996年厦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被告则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1996年7月,原告声称为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的烟盒丢失。事情发生之后,原告认为系被告拿走,但被告父母予以否

认,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和法院收集到如下证据:1.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中向被告王乙取证时,王承认拿了烟盒(当时有录音为凭);2.证人张丙、陈丁(均系同村农民)证实,在诉讼前曾听王乙说过,他拿了钱;3.王乙曾看见烟盒中放钱,并能用手势表示钱在烟盒中的放法。法院认为,被告王乙虽年幼,但能正确表示意思,承认拿过原告装钱的烟盒,被告理应送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有理,但被告辨不清烟盒的具体钱数,可分部支付原告主张。为此,判决被告王乙赔偿原告孙甲人民币1000元。 【问题】本案对被告王乙承认的认定是否正确?

【案情】长乐村村民王良虎与城北村村民刘玉安为争一头母猪诉讼到人民法院。王良虎在诉状中称:他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8年11月16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他向镇派出所报了案。1999年3月12日,听说在县化肥库草垛旁有一头黑色母猪,下崽三、四天没人找,他便同儿子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就赶回了家。第二天,刘玉安来到他家,称这头母猪是刘玉安家的,便强行把猪赶走。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对母猪的所有权,并立即返还。审理中,王良虎提出以下证据:(1)母猪是1995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买后不久,因同邻居朱文祥家的母猪抢食吃,左耳被咬掉一块;(2)母猪因咬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

谈判策略与技巧

谈判策略与技巧 姓名: 班级:班 学号: 第三题:举例说明商务谈判的特点和要诀,举例说明美国商务谈判的特点和要诀,举例说明日本商务谈判的特点和要诀。 关于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的定义:商务谈判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的行为。认真研究谈判的特点和原则,是谈判取得成功的保证。 商务谈判的前提是经济活动,它包含经济活动的特点。 特点一:商务谈判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 商务谈判相对于其他的谈判如外交,军事,政治谈判不同,具有鲜明的以经济利益为基本目的的色彩,正如定义中所说的“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经济目的达成之后才可能会涉及到其他非经济的因素,当然这些因素也会左右商务谈判的结果的。 在谈判中,人们通常都关注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成本,技术,收益等,所以最终的经济利益好坏成了商务谈判是否成功的一项标准。商务谈判的重点和意义就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特点二:商务谈判是以价值谈判为核心的 商务谈判的核心内容几乎就是价值,因为在双方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价格这一个最直观的因素反映了商务谈判中双方的利益分配问题。谈判双方在其它利益上的得与失,在很多情况下或多或少都可以折算为一定的价格,并通过价格升降而得到体现。 以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不要仅仅局限于价格因素。一方面要以价格为中心,坚持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不能仅仅局限于价格,应该拓宽思路,设法从其它利益因素上争取应得的利益。 例如我们去电脑城购买电脑,电脑的最终成交价格便是这场“商务谈判”中的核心因素,消费者砍价,商家在底线价格上尽量增加自己的利益。这是相互制约的。当我们在价格上僵持不下,无法达成共识时,可以不主要关注价格,而是从其他方面入手,如售后,赠送的配件中做出让步,以提高交易达成的几率。这也是值得注意的。 特点三:商务谈判注重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 商务谈判的最终结果通过协议与合同体现。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反映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是

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一、物证审查常见问题 1、物证提取、扣押不全面 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物证的搜集不全面,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未提取物证、提取的物证存在遗漏,提取物证的位置和现场照片不一致,物证的性状特征与登记表中记载的不一致或者与DNA检材中显示的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笔录应该有见证人、持有人、侦查人员签名,对于没有持有人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物证检材和样本在每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人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人以上签收。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一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护人的质疑,严重的会使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因此,应保证卷中所扣押的物品清单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之间的对应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使用混乱 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在侦查过

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该证据,向个人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本人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人签名,而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人签名。 3、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 侦查机关在对相关物证扣押后,将不同地点查获的物证不注意区分而是混杂保存,导致物证来源无法区分,或是在相关涉案物证的处理上不规范,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将相关物证擅自处理。 4、物证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中取得,但仅出具一份勘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 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往往存在多次勘查、扣押行为,扣押的时间、地点、见证人、持有人等应各不相同。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存在多次勘查、扣押行为只出具一份勘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省时省力,却使得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所承载的证明物证来源、确保取证程序合法的功能无从体现,从而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均造成一定影响。 5、物证特征、性状、提取位置等标注不准确 在物证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会将物证的特征通过相应的书面记录予以标注,但标注过程中对物证的特征描述过于随意,没有将其独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1、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不同阶段,办理委托手续所用的文书有所不同。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3、办理会见当事人的有关手续。 4、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会见笔录。 5、和经办人员交流律师对案件的看法。 6、如有取保候审可能,申请取保候审。 7、了解案件进展。 8、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9、复印有关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等。10、再次会见当事人,探讨案件情况。11、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证据。12、到法院查阅案件的卷宗,研究起诉书和案件的材料。13、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法庭配合律师工作的相关事项。14、开庭前准备,研究整个案件情况,起草辩护意见。15、开庭(可能多次)参与庭审辩护。16、向法院提交最后的辩护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观点。17、不定期的解答家属和亲友的询问。18、参与法院的宣判工作,领取判决书。19、告知当事人亲友判决书内容,并就判决向当事人亲属作出说明。20、回访被告,询问被告对判决的意见,并询问其是否同意由律师代写上诉状,代为提交上诉状。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法律咨询,将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对于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有被告知和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2、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涉嫌的罪名和量 刑进行详细分析。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谈判有哪些策略和技巧

谈判有哪些策略和技巧 谈判策略和技巧 (一)提问的口才技巧 问话的作用在于取得自己所不知道的信息,或希望对方提供自己尚不知道的资料,或要求对方澄清我方尚未弄明确的问题,或是借 此表达发问人的感受,或是提醒对方注意到某些重要的问题,为对 方的思考提供新的思路等。有的问话还有利于终结话题。举例如下: “您的意思是否是说﹍?”一类,这表示要澄清某个问题; “您有什么想法?”“您有什么打算?”等一类表达了问话人探索的语气; “本协议,你们是今天实施还是到明天实施?”这是将自己的意 见抛给对方,使对方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这些货物,是本月中旬运到还是下旬运到?”这种提问方式属 于强迫选择式,给人态度很坚决的印象。但应注意语气要缓和,措 词要得体,不要显得专横跋扈、强加于人; 如果您只想了解一般情况,则提出一连串的问题请对方回答即可,如:“能否请你们在质量、价款、运输各个方面谈谈意见呢?” 还有一种有强烈暗示作用的问话,如:“如果你方违约,我方就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是不是?” (二)答复的口才技巧 答复更趋向于承诺,是谈判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答复不准确,就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被动。所以,答复时应掌握好以下技巧: 1.在答复之前,要深思熟虑,充分思考。 这样才能使答复恳切明确,有利于确定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如果对方提出的问题是自己始料不及的,千万不要随口答复。为了使

自己获得一个充分的思考时间,或者获得一个内部商量的机会,可 以用“记不清”、“资料不全”或“这个问题我们尚未进行认真的 思考”等为由,拖延答复。 2.要在弄清了问题的真正含义之后再进行答复。 对方提出询问,或是为了了解问题的真正实质,或是为了获得确切的数据、数值,或是为了说定甚至说死我方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 义务。对于这些问题,答复时要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说错了就要 承担责任。 3.谈判中要有标底,但不要一开始就将标底和盘端出。 在谈判中,应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先说什么后说。要知道,谈判是在双方之间进行的,双方的目标很少百分之百的一致。要使双方的目标趋于一致,就要通过一个反复的要约-反要约-要约 最后到承诺的过程。因此,在谈判时,不仅要顾及自己的目标,同 时也要估计对方的目标。要准备在较高的标底的基础上,一点点让步,最后才能接近自己的标底。如果你一开始就交出标底,就没有 讨价还价的余地了。 4.要适时地运用回避手段 对于有些问题,当不能答或不便于答时就不可勉强作答,而要采取回避手法。如果能用一个幽默的方式回避一下,则更有利于打破 僵局。 5.在谈判终了时,对谈判要给予正面的、肯定的评价 不管结论如何,谈判都会给参与的双方带来一定的积极成果。所以,切勿以否定的话来结束谈判。不满意时,可以重开谈判或推迟 订立合同的时间,但不必全盘否定。 (三)说服的要领 说服的目的是要设法让对方改变当初的想法而接受自己的意见,这是谈判工作中最艰难的一步。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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