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探析
中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研究

中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研究现阶段来看,我国毒品的传播速度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吸毒不仅仅会使得一些艾滋病病毒被传播,而且会造成很多抢劫等恶性案件,社会的危害性非常重。
通过社会自发性解决吸毒的问题较为缓慢,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干预来达到戒毒的目的。
被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经过相关研究表明此种行政强制措施使得现阶段存在的强制戒毒措施受到怀疑,想要在法律地位上获得相应的位置,必须要在制度与功效方面契合社会管理目标。
我国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首次提出的,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突破原有的劳教戒毒规定之后,此项制度被认为是一个划时代的突破制度。
通过对公安行政机关做出相关决定而交由国家认可的戒毒场所,需要对吸毒工作人员采取限制或者戒毒治疗等方式均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进行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的宗旨。
即使我国的戒毒措施历史比较久远,但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
我国最早在2008年制定相关禁毒法,自愿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组成了我国现阶段的戒毒措施制度框架。
上述戒毒措施框架的形成使得社会化的戒毒方案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在强制措施方面有很大差异。
相比起自愿戒毒或者社区戒毒等方法,强制隔离戒毒带有更为浓厚的国家权力色彩。
此背景下,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存在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措施,因此受到了广泛争议。
虽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所取得效果颇佳,但是难以摆脱法律正当性问题的质疑,因此随着我国毒品情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控制毒品政策的变革,强制隔离戒毒在制度中呈现多种毛病和问题。
1.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概念分析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
对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探析

对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探析新中国解放前夕,全国种植罂粟面积高达2000多万亩,全国种植罂粟的农民多达1000万以上,在当时4亿多人口中,从事贩毒、制造毒品以及制售吸毒工具者超过60万人,吸食毒品者约2000万人,几乎占到全国总人口的4.4%。
尤为可怕的是,人们对鸦片烟毒的危害近乎麻木,社会道德对鸦片泛滥几乎失去了约束力。
毒品已经成为依附在整个中华民族身上的一大痼疾。
有效地控制吸毒人数攀升,一直是国家禁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国家在总结以往禁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禁毒体制进行了重新构建。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适应了当前禁毒和戒毒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禁毒法》创设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将原有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的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此举必将推进禁毒工作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初步建立。
一、《禁毒法》实施以来,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基本概述(一)我国现行的戒毒制度的分类现行《禁毒法》确立的五种戒毒措施,分别有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
在五种戒毒措施中,仅强制隔离戒毒是羁押式戒毒措施,也是最严厉的戒毒措施,其它戒毒措施都是非羁押措施。
这五种戒毒措施又可以区别为强制性戒毒措施和自愿戒毒(康复)措施两类:其中,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要么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要么其行为受到特定的约束,这些戒毒措施的性质为强制性戒毒措施;而自愿戒毒或自愿康复、药物维持治疗是吸毒人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行选择的戒毒措施,不是强制性戒毒措施。
1.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不受羁押,在其居住的社区自行戒毒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的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适用于公安机关首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主动登记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及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现阶段,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主要对象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吸毒成瘾妇女;不满16周岁、年满70周岁的吸毒成瘾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和传染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
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的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毒品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对毒品进行有效遏制,我国实行了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毒品问题的加剧,这一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应该完善与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相关的司法程序。
比如,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应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保护。
同时,应该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限,避免出现过度强制的情况。
其次,应该加强对居民社区戒毒的支持和协助。
例如,完善居民社区戒毒设施和人员培训机制,为戒毒人员提供足够的心理和物质支持。
接下来是三个案例:案例一:某市一名青年因吸食毒品被拘后被送入戒毒所强制戒毒。
但由于他的治疗不力,他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逐渐恶化。
为了保护他的健康和权利,他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强制隔离戒毒程序进行改进。
最终,法院判决颁布了一系列新政策,以保护戒毒人员的权利和生命安全。
案例二:某县居民社区戒毒中心发现了一名戒毒人员使用手机进行毒品交易,被要求停止使用手机后该戒毒人员拒绝配合。
该戒毒人员因涉嫌传播毒品被移交到警方处理。
但是,他没有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和支持,这导致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全面的居民社区戒毒设施及人员管理程序,以协助和保护戒毒人员的权利。
案例三:某所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曝出一起性侵犯案件,由于管理问题导致监管困难。
虽然该机构立即采取行动,但是已经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应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严惩涉及性侵犯等违法行为,维护戒毒人员的人权和尊严。
综上所述,建立全面的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戒毒人员的利益,帮助他们早日走出毒品的泥淖。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公众对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加强宣传和普及,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戒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减少毒品滥用的发生。
此外,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心理咨询体系,帮助戒毒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和恢复自信。
我国自愿戒毒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第35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5No.5 2020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Sep.2020•犯罪学研究•我国自愿戒毒制度的现状与完善陈昊明摘要:在由“重惩罚,轻治疗”的传统戒毒模式转向综合考虑生理、心理、社会、生物等各种因素、更具现代化的戒毒治疗模式的过程中,自愿戒毒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体现出现行法律鼓励科学治疗、不以强制惩罚为中心的制度善意,对我国戒毒康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但是,由于自愿戒毒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晚,整个制度体系仍不够完善。
在实践中,还存在康复效果不佳、财政困难、人才缺失等问题,由此导致自愿戒毒机构数量出现严重萎缩。
为此,政府一方面应该加强并完善有关自愿戒毒制度的专门立法,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和财政资金支持,以此促进自愿戒毒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队伍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关键词:戒毒康复;自愿戒毒;戒毒机构;戒毒制度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20)05-0058-05一、自愿戒毒制度在我国戒毒康复体系中的定位(一)自愿戒毒制度的立法规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之前,我国的戒毒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两种方式。
对于前者,国务院和卫生、公安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从整体构架、具体运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自愿戒毒而言,却始终未能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
2008年颁布的禁毒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自愿戒毒、戒毒医疗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戒毒条例》,在禁毒法赋予自愿戒毒以合法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表明了鼓励自愿戒毒的更加积极的态度,从而体现了自愿戒毒在国家层面上已经逐渐成为戒毒康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二)自愿戒毒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许多禁毒学研究者都认为吸毒者具有三重身份,即违法者、受害者和病人。
由于吸毒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人们对于吸毒者的违法行为人身份认同程度最高。
我国强制戒毒的现实考察及对策建议

我国强制戒毒的现实考察及对策建议1500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毒品问题也呈现出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强制戒毒的措施也越来越广泛。
强制戒毒是指将滥用毒品和成瘾的人员强制送进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治疗,以达到戒毒的目的。
但是,我国的强制戒毒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地探讨和解决。
一、现状分析在我国,强制戒毒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吸毒的人,可以责令其接受戒毒治疗。
”并规定:强制戒毒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强制戒毒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强制戒毒的过程中,一些戒毒所和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比如,有的戒毒所可能存在不合法拘禁和殴打病人的行为,甚至有的戒毒所存在农村式管理,对病人进行体罚等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病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到强制戒毒政策的效果。
(二)治疗效果不尽如人意强制戒毒的治疗效果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戒毒所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治疗方式单一,治疗设备和药品缺乏。
病人在戒毒所的环境中可能会受到各种药物和心理上的刺激,导致戒毒失败或复发率很高。
同时,戒毒所内的环境和学费等费用也是病人和家庭难以负担的。
(三)支持和帮助的缺失在强制戒毒的过程中,经常是匆匆忙忙地将病人送到戒毒所然后就不得而知了。
治疗结束后,病人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但是很多病人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和帮助。
有的病人还可能面临着就业、居住、社交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密切协助。
二、建议和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对策来优化强制戒毒政策。
(一)增强法律规范性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制度,规范强制戒毒的过程和治疗效果。
应该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惩治那些违法行为和欺诈行为。
(二)加强系统建设和治疗技术需要加强戒毒所人员的专业化和专业技能,引进现代化的戒毒设备和药品。
同时也要采用多种治疗方式,包括心理辅导、中药治疗、音乐治疗等方式,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帮助病人更好地恢复健康。
对现行强制戒毒模式的思考

当今世界,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难题。
我国当前实际吸毒人数已经远远超过鸦片战争前夕的吸毒人数,吸毒的危害盛于瘟疫,吸毒问题已经涉及中华民族的兴亡(江泽民语)。
我国目前的戒毒措施主要包括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形势。
应该肯定,我国目前的戒毒体制对于遏制毒品蔓延的趋势,挽救大批身陷毒海的吸毒人员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多种戒毒方式并存的戒毒体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诸多弊端。
衡量戒毒体制成败的最好标准是毒瘾戒断率的高低。
那么就实际从事强制隔离戒毒(以下简称强制戒毒)工作的角度出发,谈谈目前对我国的戒毒制度的一些感触和思考。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特点
强制戒毒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它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戒毒是一种行政措施。
2、适用于吸毒成瘾的人员(多次受到处罚)。
3、强制戒毒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
4、强制戒毒剥夺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具有国家强制性。
5、强制戒毒的内容包括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目的是戒除毒瘾。
中国禁毒进展现状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中国禁毒进展现状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一、概况戒毒是指吸毒人员戒除吸食、注射毒品的恶习及毒瘾。
一般采用自然戒断法、药物及非药物戒断法。
二、禁毒现状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毒品滥用问题稍微有些严重。
毒品不仅使得吸毒人员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损害,同时对吸毒人员的家庭乃至社会都产生较大伤害,因此,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对其自身以及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2019年中国破获毒品犯罪案件为8.3万起,同比下降24.3%。
尽管中国减少毒品需求工作成效明显,治理毒品滥用问题取得一定成效,但滥用人数规模依然较大、吸毒活动隐蔽性增强、新类型毒品增多,治理巩固难度加大。
2019年中国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为11.3万名,同比下降17.8%;缴获各类毒品数量为65.1吨,同比下降4.1%。
《禁毒法》提出了戒毒工作新思路,将重点放在社区戒毒及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在社区戒毒中,需教育、挽救吸毒人员,促进戒毒者保持操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社区戒毒及康复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及挽救吸毒人员,吸毒者作为违法者及受害者,可危害吸毒者身心健康。
2019年中国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2万人次,同比下降21.1%;责令社区戒毒社会康复30万人次,同比增长24%。
数据显示:吸毒人数持续下降,毒品滥用形势继续好转。
2019年中国现有吸毒人员为214.8万名,同比下降11%;查处吸毒人员次数61.7万人次,同比下降14%。
三、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问题及对策由于国家戒毒要求,戒毒工作人员必须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帮助戒毒者进行心里康复、行为矫治以及劳动、身体锻炼等活动。
戒毒者在强制戒毒过程中,大多存在着一种仇视、抵制等心理,自制力差,缺乏自控能力。
部分戒毒者经常为了达到自身的目的,而采用暴力手段。
戒毒工作者不得不采用暴力来对抗戒毒者,很难采用文明有力的手段进行管理。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毒品滥用问题越来越严重。
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审思

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审思作者:解添明于文静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17期摘要:法律家长主义作为一种承认个体主体地位、尊重个体私人空间,以保护行为人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对行为人的自损行为进行某种限制的法律干预模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多种体现,同时也有自身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以法律家长主义为视角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进行分析,发现该制度以保护强制隔离戒毒者为目的,通过限制吸毒成瘾者的自由,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方法以戒断其毒瘾,这一制度设计完全契合法律家长主义理论的相关要求,具有正当性。
以法律家长主义为基础,审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需要通过进一步明确法律属性、明确对象标准、推进决定者与实施者相分离以及建立健全听证和救济制度等措施进行完善。
关键词:法律家长主义;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正当性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7-0060-04一、何为法律家长主义(一)对法律家长主义内涵的理解1.承认个体涉己行为的存在——法律家长主义的逻辑前提个体能在多大限度范围内控制自己的行为一直是哲学家们思考的问题,这一问题延伸到法理学领域,对法律家长主义的思考应运而生。
法律家长主义存在的逻辑前提是:承认个体具有独立、自治的私人空间,进而承认某些行为是涉己行为,绝大多数的涉己行为法律由行为人自治即可[1]。
因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存在的前提是对个人独立、自治的私人空间的充分尊重和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充分賦予。
2.法律干预的目的——保护行为人自身利益法律家长主义区别于其他法律干预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在承认私人空间、尊重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某些危险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这种干预的目的是制止行为人的自损行为,保护行为人的自身利益。
要说明的是,很多时候保护自身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并不冲突,但法律家长主义更关注行为人自身的安全与利益。
3.法律干预的方法——对行为人进行某种限制按照自由主义论者的观点,若行为与他人无涉则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干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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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探析新中国解放前夕,全国种植罂粟面积高达2000多万亩,全国种植罂粟的农民多达1000万以上,在当时4亿多人口中,从事贩毒、制造毒品以及制售吸毒工具者超过60万人,吸食毒品者约2000万人,几乎占到全国总人口的4.4%。
尤为可怕的是,人们对鸦片烟毒的危害近乎麻木,社会道德对鸦片泛滥几乎失去了约束力。
毒品已经成为依附在整个中华民族身上的一大痼疾。
有效地控制吸毒人数攀升,一直是国家禁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国家在总结以往禁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禁毒体制进行了重新构建。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适应了当前禁毒和戒毒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禁毒法》创设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将原有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的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此举必将推进禁毒工作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初步建立。
一、《禁毒法》实施以来,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基本概述(一)我国现行的戒毒制度的分类现行《禁毒法》确立的五种戒毒措施,分别有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
在五种戒毒措施中,仅强制隔离戒毒是羁押式戒毒措施,也是最严厉的戒毒措施,其它戒毒措施都是非羁押措施。
这五种戒毒措施又可以区别为强制性戒毒措施和自愿戒毒(康复)措施两类:其中,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要么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要么其行为受到特定的约束,这些戒毒措施的性质为强制性戒毒措施;而自愿戒毒或自愿康复、药物维持治疗是吸毒人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行选择的戒毒措施,不是强制性戒毒措施。
1.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不受羁押,在其居住的社区自行戒毒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的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适用于公安机关首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主动登记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及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现阶段,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主要对象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吸毒成瘾妇女;不满16周岁、年满70周岁的吸毒成瘾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和传染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
社区戒毒的执行地为吸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戒毒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强制性措施,对符合《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吸毒成瘾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将毒品与吸毒人员及其接触的人员和环境实行物理隔离,并对其进行依法管理、科学戒治的过程。
强制隔离戒毒适用于吸毒成瘾严重,不适于社区戒毒或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者和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成瘾的吸毒人员。
顾名思义,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强制”,是指国家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和管束,不能简单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力限制人身自由,而应当理解为吸毒人员进入戒毒场所后有配合戒毒场所治疗的义务;强制隔离戒毒中的“隔离”是指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戒毒场所阻断戒毒人员与毒品接触的可能,即对戒毒场所设置了无毒环境,这不能简单理解为切断戒毒人员与单位、家庭、社会的一切联系,而应当理解为戒毒场所有义务不让毒品流入所内。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门有义务帮助戒毒人员完成生理脱毒并进行心理矫治,使其逐步减少或消除心瘾,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3.社区康复。
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后,应当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康复。
《禁毒法》设定的康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社区康复,另一种是自愿康复。
社区康复是由公安机关决定、要求康复人员在社区进行康复的措施,适用于刚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当他们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回到社区后,如果能获得必要的帮助则重染毒品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社区康复的期限不超过3年,对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4.自愿戒毒或康复。
自愿戒毒是吸毒人员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自愿医疗戒毒,自愿康复是戒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
前者主要进行的是生理脱毒,后者更强调生理戒毒后针对戒毒人员心理、行为和社会适应等各方面的缺陷而进行的康复治疗。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愿戒毒人员接受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期间,自愿康复人员到康复场所康复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以吸毒成瘾为由对其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5.药物维持治疗。
药物维持治疗目前是指美沙酮维持治疗。
对象是因多次吸食毒品海洛因,在戒毒过程中仍不能脱离海洛因毒瘾的成瘾者进行的脱毒治疗,方法是由定点设置的美沙酮诊所,定期、限量给予戒毒脱瘾者美沙酮进行维持治疗,以达到减轻吸毒人员对海洛因的依赖,逐步消除海洛因毒瘾症状。
美沙酮作为一种替代过渡性的管制药物,其成瘾性低,能够减缓戒断症状的痛苦。
(二)我国现行戒毒制度成效1.以人为本,关注重点。
吸毒人员大多数是违法者与受害者的结合体、也是违法者与病人的结合体。
吸毒人群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要求戒毒工作要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纠正对吸毒人员的歧视、否定等错误认识。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围绕“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综合矫治,科学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总体要求,综合运用生物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原理,坚持从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不断探索戒毒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尤其戒毒场所在促进戒毒人员身心矫治、教育引导、康复训练、戒毒管理、保护戒毒人员个人隐私、探访、探视和所外就医等方面提供了大量人性化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断率和操守率,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2.把握规律,科学矫治。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实行分期戒治,坚持分类收戒、分类矫治、分类管理,综合运用心理矫治、思想矫治、行为矫治、认知教育、体能训练、劳动习艺等矫治手段,着力从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入手,努力实现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争取社会支持,注重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衔接工作,切实提高戒毒成效。
注重社会戒毒资源的挖掘和整合,发挥最大功能。
如自2013年以来,中国民盟发起的“黄丝带帮教活动” ,让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我国的戒毒工作中。
3.创新管理,模式多样。
依据《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通过2008年以来的实践探索,目前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并且管理模式创新较大。
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浙江省探索三期四段五步戒毒工作模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索“三期五治一延伸”戒毒工作模式;北京市实施“三五一”戒毒工作模式;和安徽实行“三分四期”戒毒工作模式等。
(1)浙江省探索“三期四段五步”戒毒模式。
“三期”是指生理脱毒期、身体康复期、戒毒巩固期;“四段”是指脱毒、康复、适应、考察;“五步”是指生理脱毒、心理脱毒、行为矫正、技能训练和社会适应。
(2)新疆探索“三期五治一延伸”戒毒模式。
该模式涉及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方面。
“三”是指三期,即生理脱毒期、身心康复期、巩固适用期。
“五”是指五疗并举。
即药疗、理疗、心疗、食疗、体疗。
“一”是指一个延伸,即场所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实现无缝对接,以巩固戒毒成果,延长吸毒人员的操守率。
(3)北京实施“三五一”工作模式。
树立“三个”工作理念,即坚持以治疗为核心、科学戒毒、为戒毒人员服务的理念。
“五项”措施具体是指通过恢复戒毒人员的生理机能和行为、认知、心理以及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相关的治疗措施,竭力为每名戒毒人员进行身体素质测试并制订生理康复处方。
“一”是指一项诊断评估办法。
(4)安徽实行“三分四期”模式该模式简单地概括为“三分”:分类收戒、分别矫治、分级管理;“四期”:急性脱毒期(1个月)、康复期(11个月)、巩固期(9个月)、回归社会准备期(3个月)。
具体措施是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案矫治方案:在急性脱毒期实施有针对性开展生理脱毒治疗、入所心理辅导、戒毒认知教育;在康复期实施医疗症状监护、身体机能康复、戒毒康复教育、康复习艺劳动,在戒毒康复教育方面重点强化:戒毒常识教育、法纪道德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认知教育、感恩教育、生命意识教育;在巩固期实施医疗症状监护、体能巩固训练和戒毒巩固教育,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适应性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在回归社会准备期开展拒毒训练、戒毒回归教育、回归就业指导,有条件的场所可以组织模拟社区康复。
(5)云南制定“4+6”戒毒矫治模式。
云南把强制隔离戒毒流程分为:生理脱毒、康复治疗、回归训练、后续帮教4个时期,并分阶段侧重采取心理矫治、思想矫治、行为矫治、认知教育、体能训练、劳动习艺等6种教育矫治手段,以“三期六段一延伸”(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戒毒期、回归巩固期三个期限和急性脱毒、环境适应、身心康复、适应训练、社会环境培训、社会环境模拟6个阶段进行管理教育与戒毒康复,着力强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教育延伸。
(6)四川“常春藤”生命复原戒毒模式。
该模式戒治工作的理论基础:一是涉及生理—心理—社会学多方面问题的认识,形成戒毒工作的多元整合观。
二是认同积极心理学为理论基础,形成积极戒毒观。
三是认同尊重生命,以人为本,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及生命伦理学有关原则和复原力的理论,形成戒毒工作“生命复原观”。
该模式实施三期教育,即“常青藤孕育期”(入所2个月),戒治内容主要是由所内强制戒护管理,实施医护干预,场所适应教育;“常青藤成长期”(不少于9个月),戒治内容主要是实施戒毒动机培育、积极行动、戒毒意志培育、健康心理培育、健身康复、文化康复、TC 康复;“常青藤延伸期”(剩余期),戒治内容主要是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家庭教育、所内考验、所外周归考验、所外月归考验。
(7)江苏省探索“三期三评一延伸”戒毒模式。
即把戒毒过程分为脱毒戒断期(前2个月)、康复治疗期(入所集训结束至解除戒毒期限前3个月)、回归适应期(解除戒毒期限前3个月);三评即:入所时、一年后以及期满前;一延伸即:延伸跟踪帮教期,指解除戒毒期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后3年内。
(8)重庆探索“PC三段三期”心理矫治模式。
该模式以认知理论、行为主义心理学为理论依据,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分为心理康复期、综合矫治期、回归社会期,开展以心理矫正、调适性心理咨询、发展性心理咨询三位一体的矫正模式。
(9)“广东( 三水) 模式”。
被司法部誉“广东( 三水) 模式”是广东省结合自身省情以三水戒毒康复所为戒毒康复试点单位,探索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方式,在降低复吸率、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做出的有效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