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论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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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

中国对外贸易教程论文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及完善措施

13国贸

20131003015

李贵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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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及完善措施

摘要:通过对出口退税政策发展的研究,具体分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问题出现原因,从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解决该政策存在的漏洞,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关键词:出口退税困境解决措施

一、我国出口退税现状

我国自一九八五年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对支持外贸体制改革,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一九九四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四条已确定 ,出口退税是我国一项主要的促进贸易措施。此后,出口退税制度不断发展完善,通过以下两图,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出口退税。

我国外汇储备历年变化(1995-2011),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

从上图可以看出,1990-2015年我国出口退税总额不断上升,并早已突破10000亿元大关,并仍呈现缓慢上升态势,说明出口退税方兴未艾,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

数据来源:出口退税、2010年国内增值税数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6~2010年出口额、财政收入、国内增值税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

从上表得知,2006—2010年,我国出口退税额与出口额同步增长,占财政收入比重、

占增值税比重不断上升,也正说明我国出口退税对经济有重大的影响。

二、我国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案例:全案价税金额达3.66亿元的广西柳州市“劳联”骗税大案。 1994年〜1996年,身兼柳州市锦华经济发展公司(下称锦华公司)经理和广东汕头市斯可思经济发展公司经理的郑x x与锦华公司副经理吴x x、广东潮阳市无业人员周x x、伙同柳州市劳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劳联公司)原董事长左x x、原总经理何x x、原办公室主任冯x以及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柳州分公司原副总经理王x x和柳州市外贸公司原负责人朱x x、刘x等人,以代销代理为幌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1份,全案价税金额3.66亿元,其中税额5320多万元;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100多万元。劳联公司共参与作案12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5份,价税2.5亿元,税款3600多万元,骗取出口退税1800多万元。案发后,执法机关共追缴款、物折合人民币1270多万元。【2】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少犯罪分子专钻出口退税的空子,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不仅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国内国际市场秩序,使我国国际贸易陷入泥潭。

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骗税严重,阻碍了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自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骗税就屡有发生,一些国际国内不法分子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各种手段大肆骗取国家税款,他们不断从事“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代汇票、自行报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应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和“买单”业务,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形成了1990年以来的两次骗税高潮:即1990年在全国出现的以出口高税率产品为名,实为骗税的潮流和2000年广东潮阳普宁地区发生的以设立虚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分工,集团作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2亿的惊天大案。两次大规模的骗税使国家财政资金在短时期内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使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面临困境。为此国家两次下调出口货物退税率,恢复使用税收专用缴款书,建立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增加海关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信息等等。虽然这些措施给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从税收管理方面给以沉重的打击,但还没有使骗税现象得到完全遏制,因此,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二)退税周期长,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增加了退税成本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必须要求单证齐全(包括纸质单证和信息),否则不予退税。一般从货物出口到收到外汇核销单,需要1〜6个月的不等时间,因此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所预先支付的税金,最快也得一个月才能以出口退税的方式收到,如果企业收购货物所应付的税额较小,则影响还不会更大,如果应付税款额度较大,则企业资金周转就会受到很大影响;而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从货物出口到收到出口退税款最快也是一个月,如果加上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滞后,以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时间就会更长,有的甚至要超过半年;再则,由于近几年来出口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导致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严重滞后,退税周期逐渐加长,增加了出口企业的退税成本,对出口创汇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存在着差异性,使税收法规显得很不严肃

有的地方出于对本地区利益考虑,利用现行出口退税有些政策不明确、不规范、规定多等特点,擅自制定了一些同国家现行政策相违背的地方性政策,使税法显得很不严肃。如有的地方把国家没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出口企业纳人“先征后退”办法管理;有的地方以减少进口抵扣税額,人为扩大“免抵”调库额的方法来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这不仅给企业增加了额外负担,也使税法失去了刚性。

造成以上问题出现,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1.出口退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造成以上问题的首要原因

(1)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使零税率难以实现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具有商品整体税负与税率相一致的特征,即设计税率17%,说明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的应纳税负担率为17%,产品出口后按17%的税率予以退税,才能实现零税率,但实际上,增值税中存在着某些税收减免、返还、虚抵等优惠政策,如校办、福利企业的先征后返,初级农产品虚拟税额,有的地区还存在着诸如变相包税、核定征收率等变通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因此,很难准确地计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征多退少与征少退多的问题,进而造成税负不公。

(2)小规模纳税人得不到退税,使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很不完备

由于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审批较为严格,许多私营、个体业户出口商品往往依靠旅游购物和代理出口这种形式来实现,因此规模较小,无法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按照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使得国民待遇无法实现,显现了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尽完备。

2.出口退税管理手段落后,手续繁杂,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1)出口退税手续繁杂

因为出口退税是在征税部门、出口企业、海关、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等多个环节的共同酝合和协作下完成的,一批货物从购进或生产到报关出口及收汇再办完退税,其中要经历对购进或生产出口货物抵扣凭证、货物出关査验、外汇结算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企业退税额计算准确性的认定、税务部门对各类凭证信息真伪的综合认定等多个环节,且审批手续繁琐,这是出口退税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出具“三票、两单”,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使得出口退税单证繁多程序复杂,一个企业从产品出口到收齐各种单证,需要1〜6 个月时间,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利息支出。除此之外,申报时还有许多报表。填表时复杂的计算也使纳税人无所适从。

(2)对出口货物的应退税税额审计监督不力

目前实行的审核办法主要是单单对应审核,这种审核是必要的,但对一些熟悉退税办法的骗税者来说不一定起作用。尤其是对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的计人是否准确,很难核实,加之单证又是非常软化的东西,这样产生的漏洞,会给骗税者以可乘之机。

(3)征管手段落后

出口退税部门在审核各种报表和单证的真伪时,大部分依靠的是手工操作或人机结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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