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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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提高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等七类机电产品和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等五类轻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9%提高到11%。

这一措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上述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7月1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

全⽂有效成⽂⽇期:2022-3-22重点内容解读:1、本⽂件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征管规定;2、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在申报期内申报完成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其中2022年4、5、6三个⽉,可以在当⽉最后⼀个⼯作⽇前提交;3、计算进项结构⽐例时,2019年4⽉1⽇到申请前⼀个纳税申报期期间已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不需要扣减;4、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的纳税⼈,要退回2019年4⽉1⽇后申请退还的留抵进项税额时,要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收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退税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享受留抵退税的个体⼯商户需参加纳税信⽤评估,评估结果为A、或B类才可以申请;6、其他留抵退税事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相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便纳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例时,纳税⼈在2019年4⽉⾄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发票”字样全⾯数字化的电⼦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出口退税最新文件介绍

出口退税最新文件介绍

出口退税最新文件介绍近日,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出口退税的指导意见》,以推动我国出口退税政策。

这一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的方向和目标,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便利。

首先,该文件明确了优化退税机制的目标。

在现行退税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出口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通过加大退税速度、提高税率和优化退税程序等措施,促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其次,文件强调了加大退税力度和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将适当提高退税率。

同时,扩大退税范围,包括扩大退税品种和提高退税限额,以更好地满足出口企业的需求。

第三,文件明确了推进出口退税电子化的措施。

通过建设完善的退税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申报、核销和结算服务,提高退税效率,降低企业的行政成本。

第四,该文件强调了加强退税管理的要求。

加大对退税申报材料的审核力度,严禁虚假报关和欺诈行为,保持退税管理的公平和透明,确保退税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文件提出了加强退税政策宣传的措施。

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对退税政策的了解和运用,降低企业操作风险,确保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

此外,该文件还明确了对于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农产品等重点领域的退税支持政策。

鼓励出口企业在这些领域开展创新,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总的来说,这份文件的发布对于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优化退税机制、加大退税力度和范围、推进电子化、加强管理和宣传等措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助力经济增长。

这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和关怀,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需要密切关注这一文件的具体落地措施和政策细则,积极应对和调整经营策略,以获得更多的退税支持和优惠。

财税[2009]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颁布时间:2009-6-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3.供货企业自查表4.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

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

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

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19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的分类标准,评定和调整综服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以下简称
退税管理类别),有效实施分类管理,落实相关服务措施。

二、国税机关可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2004-05-3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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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20
•【文号】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施行日期】2022.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
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

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

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

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

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

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

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

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

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

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

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

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

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

(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

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

(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

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

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

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宽举证资料范围。

(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

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加速申报出口退税。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

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加快推动各
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

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效率。

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

(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

(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强化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

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

(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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