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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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培训会主持词

法律援助培训会主持词

法律援助培训会主持词篇一:司法局基层司法所综合业务培训班主持词大家请坐好,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司法局基层司法所综合业务知识培训班。

本次培训班是经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的。

本次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对人民调解知识、社区矫正知识、法律援助知识、“六五”普法等基本知识进行讲解。

参加本次培训的人员有片各乡镇司法所全体人员、各村调委会主任。

本次培训班共有两项内容:一是业务知识讲解,二是司法局局长做总结讲话。

下面进行第一项:首先请1、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讲解法律援助基本知识2、宣传股股长讲解“六五”普法基本知识3、社区矫正股股长讲解社区矫正基本知识4、基层股股长讲解人民调解基本知识下面进行第二项:请局长做总结讲话。

同志们,刚才四位股长人民调解知识、社区矫正基本知识、法律援助基本知识、“六五”普法基本知识进行了讲解讲解的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知识丰富、有针对性、任务明确。

对今后的工作开展起到积极作用,陈局长的讲话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指导性,工作总结实事求是、任务安排具体,望各司法所、各调委会认真抓好落实,为本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本次培训班的举办必将我县的司法行政工作推向新的高潮,必将使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六五”普法等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我们一定要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培训到此结束散会篇二:法律援助培训计划大化县20XX年度法律援助培训工作计划为加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实现“应援优援”目标,全力保护好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县20XX年度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计划如下:一、培训目标使法律援助执业人员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爱岗敬业和维护公平正义意识。

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掌握法律援助业务基础知识和实际应用技能,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二、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法规知识;培训时间:20XX年2月-11月三、培训对象各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4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4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桂财综〔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4年)的通知桂财综〔2016〕50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有关精神,根据当前客观实际变化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进行修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他事项等,共6大类66款500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一)二级目录12款(修改1款,新增10款,删除1款)。

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中“社会工作类”修改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类”;新增的主要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旅游服务类、公共法律服务类、妇女基本公共服务类、妇女权益维护及法律援助类、公共气象服务类,社会治理服务事项公安监所类、监狱管理类、强制隔离戒毒类、社区戒毒(康复)类、城市综合执法辅助类;删除社会治理服务事项中“法律援助类”。

(二)三级目录208项(修改20项,新增187项,删除1项)。

其中修改项内容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人才服务类等;新增项内容包括社会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服务、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服务、城乡街道环境卫生服务、公路服务事项、农产品成本调查服务、车辆租赁服务(公务出行)、土地收储中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等;删除残疾人专职干事(委员)公益岗位。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实施清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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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流程图
2. 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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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经济困难证明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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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
原件无异”章。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版)(试行)本办法自2010 年12 月1 日起试行二年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 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 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 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的律师, 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由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 加强内部管理, 降低法律服务成本, 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司法厅制定(见附件) 。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 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摇除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 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二)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靖西司法局权责清单征求意见稿

靖西司法局权责清单征求意见稿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 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 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 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 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 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 证的”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 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 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 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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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公布国 务院令第385号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 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 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审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 查 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 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 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对律师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起施 业情况的专 行) 项检查(考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 核) 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 对律师和律 法部令第112号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 师事务所执 业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修正)(2001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立法规划和法规起草第四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第七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程序第八章立法解释和备案审查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第六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2•【字号】桂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2003年1月12日桂发[2003]2号)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老龄工作和关心老年人,近年来,调整充实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桂政发〔2002〕43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十五”规划》),加快了老年福利服务和“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设施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自治区《“十五”规划》精神,调整充实了老龄工作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涉及老年人的政策和规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宣传教育,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障体系和为老服务体系,老年福利、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使老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有关部门也给予了积极配合,尽职尽责做了大量工作,为老龄工作提供了精神和物质支持,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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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修订)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2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5.27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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