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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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收费标准

广西律师收费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西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广西律师收费标准除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贵港、玉林、百色、河池、贺州、来宾、崇左这14个地辖市,还有35个市辖区、7个县级市、55个县、12个民族自治县,另有2个管理区和2个新区就不一一指出了。

广西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一、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三、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 2000-1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 2000-15000元(3)审判阶段: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五、按比例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桂政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任务。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不断增加,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按照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三个纳入”要求,从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为法律援助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一)健全完善机制体制,切实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政府要重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工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及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桂价费〔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促进我区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司法部关于制定地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7年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规定基准价,设置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五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职律师执业活动,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办公室第六条公职律师办公室是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

公职律师办公室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机构公职律师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机构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对重大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安排本机构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四)组织本机构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机构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机构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第七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在职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二)本单位为公职律师办公室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三)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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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最新十佳法治人物先进事迹材料篇1该同志于开始参加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组建工作以来,特别是1月担任中心主任以来,积极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司法厅党组的领导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事迹,区内外的有关媒体作过宣传报道。

主要表现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_“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积极组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两级《法律援助条例》,提出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的工作思路,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争取支持,于6月,促成广西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各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属于首次。

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

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和沟通,于4月,促使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了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其申报程序。

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其他省市也起到了一定示范的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先进经验介绍刊登。

二、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担任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后,努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路子,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组织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通知》的精神,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全区法律援助机构由底28个发展到目前的119个,占应建的96%。

在各级工会、残联、老龄委、共青团、妇联、乡镇、监所、院校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878个。

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法律援助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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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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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政府法律援助者。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一)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四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案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十五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向对申请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六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

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收取申请人财物;(三)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证件。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受援人:(一)受援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二)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以及结案报告等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五)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第四、申请条件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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