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答:用人单位在办妥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职工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变动(含首次办理)时,由单位凭调入介绍信、招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报人员增加申报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变动时,由企业凭调出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处理决定等材料填报人员减少申报单,办理职工中断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答: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当年缴费基数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核定;高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当年新增参保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怎样确定?答: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申报,社保机构核定。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原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6%。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缴费比例将调整为20%。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费率为17%。
5、个人账户如何建立?答:个人账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1996年1月1日开始,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额(4%)建立;1998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2006年1月1日开始,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8.04•【字号】渝劳发[1998]64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发[1998]64号)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分局,原重庆各参统企业:为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业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8]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及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支付、储存情况的特定形式,此帐户是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
第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原则,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初次投保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并作为个人帐户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一经编定,终身不变。
渝府发【2000】48号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9 17:54:30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施行以来,对于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月1日起施行。
同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人民政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1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市停止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标和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应。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发文日期:20000804文号:渝劳办发[2000]261号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壹)>的通知》(渝劳发〔1998〕4l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8〕75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的通知》(渝劳发〔1999〕11号)停止执行。
二○○○年八月四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壹、关于实施范围(壹)《实施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2."城镇个体劳动者"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含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人员)。
3.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含按《实施办法》规定退职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faa0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c2.png)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1998〕37号1998年5月11日)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原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30%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定。
精编(金融保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金融保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答:不需要。
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答: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仍;之上;且;当下;和;可是;能够;俩;见;某公司;运营;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3〕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印发以来,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为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一、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补充通知(一)适用范围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是指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工作经历也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往前补缴。
2.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工人”是指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1.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符合补缴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的,除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外,还应加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金责任, 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 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储存额和部分 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问: �暂行办 法� 重点 要解 决哪 些问题? 答: 主要是解决4 个方面的问
题: 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 . 目 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 已 经实现或正在逐 步实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暂行 办法� 的重点, 是通过明确规定全 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 , 各地责任范 围和转移接续程序, 实现劳动者在 跨省流动就业中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 益认同问题 . �暂行办法� 通过规定 全国统一的政策, 解决了劳动者跨 地区流动就业参 保缴费年限在各 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 .第三是解决 农民工退保问题 .农民工在城镇就 业, 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 出. 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 今 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 什么时 间回来 , 到哪个城镇就业, 都不确 定, 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不顺畅, 农民工很难对自 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 因 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暂行 办法� 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 , 权 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 给了农民 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 农 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 从 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第 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 者流动就业,涉 及到全国各个地 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
员常驻办事机构, 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五, 为什么要规定仲裁员的聘前培训? 答, 因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项准司法性工作, 不仅 要求仲裁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还 需要他们熟悉掌握 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为了保证新聘任 的仲裁员能更好地胜任工作, �组织规则� 规定要对仲裁 员进行聘前培训.具体是: 担任地( 市) , 县( 区) 仲裁委员会 仲 裁员的, 参加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 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 行政 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担任省( 自 治区, 直辖 市) 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 城市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的,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六, � 组织规则� 对仲裁庭制度进行了完善, 主要增加 了哪些规定? 答: 对于仲裁庭, �组织规则� 通过分类的办法作了规 定. 其中, 对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重大疑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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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答:不需要。
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答: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并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9、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市转移?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填写《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10、跨省(市)转移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具备那些条件?答:已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含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11、如何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外省转回市?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单位或转入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单位持转入人员户口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后,核对无误的,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4)单位填写签章齐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完转入手续后通知单位。
12、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市外手续?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单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出业务前,应先行完清各项社会保险应缴纳的费款,办理人员减少业务。
(2)单位或转出人员提供调函、调令、合同解除书、户口等相关资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出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审核和办理完毕转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转出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时,应转移的基金有哪些?答:转移基金有两部分:个人存储额和统筹基金。
14、参保职工调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何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答: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职工调入没有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时返还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
如果职工重新参保,则应启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职工调入已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持职工调函、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人员减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交用人单位转交调出人员。
并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15、调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后退休的职工,要求将养老保险个人储存额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答:需要单位或者退休人员本人提供《退休证》、《居民》证明材料。
16、接续卡遗失的怎么办?答:接续卡遗失的,须原单位提供《减少表》、《解除劳动合同》,或由原单位出具说明,写明辞职时间,加盖单位章,可补办接续卡。
17、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办?答:2011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重复缴费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储存额予以清退,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8、如何将死亡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储存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单位应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19、如何将出国(境)定居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储存额退还给本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答:单位应先办理人员减少业务,按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截止缴费日期,然后办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
20、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该怎么办?答:按照社会保险法政策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在法定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或者在劳动保障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
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征收机关征缴。
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该怎么办?答: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劳动者向参保单位提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参保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补缴。
(2)在法定期限,劳动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参保和缴费的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参保单位和投诉的劳动者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和投诉时,该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已消亡,且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个人参保人员管理1、个人在哪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答:应按以下规定参保:(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
(2)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我市户口的,应在户口所在地参保;(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属市外户口的,应在其注册经营地参保;(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在雇主参保地参保。
2、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具体规定是:1993年3月至1997年失业人员按全市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00%选择,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100%到200%选择;199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250%选择;1999年至2005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300%选择;2006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07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70%到100%选择;200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到100%选择;2009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11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0%到100%选择。
3、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答:1993年至1996年12月,个体商户及其雇工为30%,失业人员为23%;1997年起,个体商户及其雇工和失业人员的费率统一执行:1997年为23%,1998年1至6月为23%,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8%,2006年1月起统一为20%。
4、如何计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答:从申请补缴时的上年起计算,补缴期限在5年以的,按照补缴基数乘以对应年度缴费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应补缴金额=本金+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
;补缴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照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社平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本人年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申请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缴费指数即等于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