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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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
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沪高法民—[2004]4号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买卖宅基地法律规定(3篇)

买卖宅基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村居民的住房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受到严格限制,以下将从法律规定、买卖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宅基地买卖进行详细阐述。

二、宅基地买卖的法律规定1.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 特殊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的,可以申请调整宅基地;(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可以依法重新申请宅基地;(3)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流转申请;(2)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3)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范围内进行公示;(4)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买卖的流程1. 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当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

具体包括:(1)查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2)了解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涉及纠纷、抵押等情况。

2. 达成买卖协议买卖双方在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后,可以协商达成买卖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1)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2)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3)买卖价格、支付方式等;(4)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28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文是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xx]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

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

一、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

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情况根据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

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

即:(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买卖易出现的问题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

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

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不一导致 老百 姓对农村 房屋 买卖的迷惘 ,这 不利 于 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依法取 得建 设用地 的企业 .因破产 , 并 兼
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也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 。
等 情形致使 土地 使用 权依法发 生转移的除外。 3 19 国务院办公厅在 《 .9 9年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
二 、现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炒卖 土地通 知》 ( 以下简称 “ 国办通 知” )第 2条第 二款规
目前 .我国民事基本 法律及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对于农村 定 :“ 民的住宅 不得 向城 市居 民出售 ,也 不得批准 城市居 农 房屋是否可 以买卖及如何办理手续 没有 明确 规定 ,只是 由于 民占用农 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 门不得为违 法建筑 和赡
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 分割 ) ,认 为其买 房 目 j 能实现 ,要 依照法律规定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和继承权 。国家为 了公 不 求解 除协议 ,由李某赔偿其装修 等损失 l 芹支讨违约金 。本案 共利益的需要 ,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 财产实行 征
中 ,李某卖给 张某 的房屋 议应 该怎 么认 定?是否必须 办理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 收稿 日期 ]2 0 - 5 u 06 一 0
[ 作者简介]万金湖 (9 6 ,男 ,湖南华容人 .湖南广播电视大 学副教授 。 1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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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买 的住宅发放土地使 用证 和房产 证。 可见 ,根据 现行法 律 项下的宅基地也可 以继承 。说明现行法 律并不否定农 村宅基 ”
维普资讯
第1 卷 3
第4 期
湖南商学院学报 ( 双月刊)
J URNAL O F HU NAN O BUSNESS COLLEG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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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家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那是一个很美好的地方,带着无数的回忆在其中,令你为之痴迷。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跟上大步伐,给自己的子女一个美好的未来,很多人就选择了待在城市,这时就考虑农村的房子问题了,对于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大多数人可能不知道,下面就让小编给你讲解一下吧。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塬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叁人利益;(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叁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塬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3、近几年,由于房地产业的繁荣,使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土地价值一路飙升。

造成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纠纷越来越多,针对此种情况,北京市高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塬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项指出,目前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塬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纪要第二项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塬则,纪要叁指出,(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审理此类案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仍未完全打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现实;同时要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三)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塬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煺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煺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煺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从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宅基地转让的法律法规,以及它的法律范围,让你初步了解到如何才能做到农村宅基地的转让问题和合理的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成功的转让,如果你还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法律咨询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找赢了网为你提供更好的服务,让你更加全面的了解相关的规定,丰富你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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