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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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Quality is the life of an enterprise. December 2, 2022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它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第四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五审核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事项;六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七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资格省级财政部门职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八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九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十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考核;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是采购人普遍使用、规格标准统一、易于归集批量采购、具有规模效应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九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同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但发布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体发布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二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组织采购;三确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四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履行合同义务;六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八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九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为实施集中采购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独立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省区域外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事本省采购代理业务,应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采购项目的操作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三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监督评审专家依法评审;四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五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六根据采购人委托签订或者组织签订采购合同;七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八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同时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二根据采购人委托代理分散采购项目;三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社会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由财政部门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一家社会代理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具备自行采购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九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的范围、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费用、争端解决方式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涉及所有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代表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二十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的产品,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特定审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在采购文件约定以外以任何名义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各项活动;上述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金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司法机关在刑事判决中认定为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三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有行贿犯罪的;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全权代表其他供应商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全权代表方应为政府采购项目主体或关键工作的承担者;由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有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全权代表方资质为准,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资质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或者限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财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未能成立,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公告时间符合规定,重新公开招标将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的;二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采购时间紧急,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式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项目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批复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实质性响应的;五因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上述一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二、四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三情形应持原合同报财政部门批准;上述五情形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发布公告后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谈判、询价过程中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小额零星的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采购人应当在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选择交易供应商及交易产品或服务;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结合部门预算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复采购人;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三十七条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和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功能;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大小作为确定招标文件的售价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制订招标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三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四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五评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六定标;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七发布中标公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一揽子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备采购公告,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发布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年度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采购项目预备招标公告,且自发布预备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发布正式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分批采购标准相同的采购项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购项目含第二批,且已事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预备分批招标公告的;四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第四十一条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二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第四十三条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被邀请供应商就缩短提交投标文件期限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第四十四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前款第三项是指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部分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满足三家的,不做废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未在开标前公布采购预算的,评标结束后,不能以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为由予以废标;第四十五条在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招标公告时间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或招标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第四十六条竞争性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确定采购需求及谈判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的内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合同条款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二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三资格审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五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谈判轮次等事项;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七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八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九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的一个环节。

它关系到维护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性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关系问题,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许多政府采购方面的实际问题,其实核心问题就出在政府采购方式上。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是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到底会遇到什么问题,又怎么来处置呢?本文就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与各位同行一同探讨。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五种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并确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开招标标准的规定原则以及采购方式的批准权限,涉及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时,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据此,我们可以总结为这样几条原则:(一)采购模式的审批原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后,各预算单位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审定后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这个政府采购计划,要涉及的重要环节就是确定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

中途采购计划调整(含追加、减少)时首先要确定的还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问题。

其确定原则就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的纳入集中采购”,其他的纳入分散采购”。

(二)采购方式的审批原则。

从表面上看,《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用了七条就其审批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就有了依法确定的原则。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感觉不是那么简单。

首先政府采购方式名称上,实际工作中各地都有了创新,比如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等都执行得较多,而定点项目和供应商的确定,各地做法都不一样,就是同一个地方,因采购项目的特殊性,确定方式也差别巨大。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当局采购预算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当局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当局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集中采购平台或者合法合规的公共电子招投标平台组织采购活动,并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严格按规定在平台上发布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二章招标人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利并承担政府采购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和向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的原则。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编制说明;(三)采购说明;(四)招标定制技术规范;(五)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六)评标办法;(七)投标文件评审标准;(八)其他需要明确投标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布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利用尚未发布的情况和与规定不符的文件进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加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普通情况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投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确保评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严谨的评标流程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员管理第四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知识,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发布、修改和中标公示等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霎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索取财物。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立足于实际需求,科学确定采购目标和需求规格,合理划分招标包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性。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规范统一,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平等竞争。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公正客观,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资质条件和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惩戒不法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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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开政府采购的项目 • (3)公开政府采购的条件 • (4)公开政府采购的过程 • (5)公开政府采购的开标结果 • (6)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
• 1. 在政府采购活动事项中,应该就以下信息 加以公开,以体现公开透明原则:
• (1)公开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和政策
• (2)公开政府采购的项目 • (3)公开政府采购的条件 • (4)公开政府采购的过程 • (5)公开政府采购的开标结果 • (6)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
四、诚实信用原则
• 在政府采购中坚持诚信原则,从政府的角度来 讲,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对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来说,诚信原则可以给企业以必要的约束。
• 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 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 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要真实,不得有所隐 瞒;另一方面,需要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 时要达到投标时所作出的承诺,对采购活动要 有负责的意识。
• 2.从公开的标准来看,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 该符合以下标准才真正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 全面、真实、时效、容易理解、容易获得、合 法。
• 3.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公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 式: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 媒介公开;将有关资料、文件放于采购中心或 某些特定地点,以供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索 取;由采购机构直接向供应商交付有关资料、 文件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原则 与功能
本章重点
1. 政府采购的原则 2. 政府采购各项原则的含义 3. 政府采购的功能 4. 政府采购各个功能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政府采购原则
• 一、公开透明原则 • 二、公平竞争原则 • 三、公正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 透明性原则,有时也称公开性原则,它是指有 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 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诸于众。
二、强化宏观调控
• 1.对社会总供需进行调控 • 凯恩斯革命后,各国政府几乎都将调节社会总
供求以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作为其最重要的宏 观调控职能之一。政府的购买性支出是社会总 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整政府采购的总 量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进而促进全社会总供 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二、公平竞争原则
• 1.竞争性 • 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 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 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 对买方有利的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 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 购的目标。因此,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 条重要原则。
• 2.公平性
•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 是机会均等,二是待遇平等。公平性原则是实 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 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因为只有 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才能真正体现竞争 给政府采购市场带来的活力,确保有实力和能 力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 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 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 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 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 关于 “利害关系”的界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所称采购 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 关系;(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 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三)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 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 关系;(五)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 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 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 在政府采购制度中,透明原则贯穿于整个采购 程序中。在具体的实践中,我国政府采购的公 开原则主要从三个方面得以体现:一是公开的 内容;二是公开的标准;三是公开的途径。
• 1. 在政府采购活动事项中,应该就以下信息 加以公开,以体现公开透明原则:
• (1)公开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和政策
三、公正原则
• 对于政府采购的公正原则,国内的学者胡伟、 史际春、邓峰、刘俊海等有着不同的阐述。公 正原则是调整一方当事人与其余多方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强调一方当事人与其余 多方当事人之间保持等边距离。从以上学者的 论述可以看出,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应按照 事先公布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不偏袒和 来自视任何供应商,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利。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功能
• 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 强化宏观调控 • 活跃市场经济 • 推进反腐倡廉 • 保护民族产业 • 政府采购五大功能之间的关系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 金的使用效益
• 1.政府采购可以适当节约财政资金 • 实行统一集中的政府采购后,政府采购主体在
市场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由一个普通的市场 购买者转变为一个对市场价格拥有一定主导权 的垄断购买者,这是因为,统一的政府集中采 购使采购规模得到扩大,其在市场中所占份额 足以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政府采购买方市场 的形成,使得政府采购机构能以较低廉的价格 购买到高质量的产品、服务和工程。
• 2.政府采购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 主要是指在花同样多的钱或少花钱的情况下, 提高采购商品、服务或工程的质量,优化了性 能价格比。另外,政府还可以建立和完善供应 商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以降低采购风险、确保获得质优价 廉的产品、工程或服务,诸如此类措施的采用 都会提高特定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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