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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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一览表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一览表
82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65
国家邮政局
8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66
国土资源部
84
国务院法制办
67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85
国务院参事室
68
中国人民对外友协
86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69
国家文物局
87
国家能源局
70
铁道部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一览表
序号
主管部门名称
序号
主管部门名称
1
国务院办公厅
27
国家旅游局
2
公安部
28
水利部
3
〇二六
29
司法部
4
全国人大
30
国家外国专家局
5
全国政协
31
中国气象局
6
外交部
32
国家统计局
7
国资委
33
食品药品监管局
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34
国家知识产权局
9
商务部
35
环境保护部
10
国防科技工业局
73
工业和信息化部
56
中国作家协会
74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57
中华全国妇联
75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58
中华全国总工会
76
国家行政学院
59
中国贸易促进会
77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60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78
国家宗教事务局
61
中国法学会
79
中共中央编办
62
自然科学基金会
80
国务院三峡办
63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质检总局第134号令]国家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34号令]国家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3.07.18
31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7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04.22
32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89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6.06.14
33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07.16
52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7号令修正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12.08
53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2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05.11
5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7号令
2010.03.13
62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63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1.1
64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6
65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4.24
49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6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4.09
50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94]财商字第453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4.10.20【实施日期】1994.10.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商字第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副食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副食品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稳定,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深化副食品价格改革,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专项基金。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党和政府加强副食品宏观调控的重大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关心。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尽快建立和健全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附件: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组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

供销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三)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五)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供销总社内设1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负责供销总社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协调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工作制度,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负责公文管理、秘书、机要、保卫、保密、档案、信访、政务信息、新闻发XXX机关行政事务、房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部负责供销总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与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供销合作联合社主任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农经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媒体公示,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名单附后)为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三化同步”发展的重要途径。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重要载体,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龙头企业队伍的骨干,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与农民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让利于农民,带动农民增收;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产品供给,维护市场稳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优化升级;实施节能减排,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强化品牌建设;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国发<1994>25号)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

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附件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基础上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把中国农业银行逐步办成国有商业银行;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国务院机构沿革

国务院机构沿革(1982-2008)(一)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从1976到1981年5年中,国务院工作部门达到了100个,人员编制达到5.1万人。

为改变“文化大革命”后党政机构臃肿、职责不清、工作效率低下的状况,1982年1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国务院机构精简问题,指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是对体制的革命。

2月2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为加强对国家日常经济活动的集中统一指挥,重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强化了职能,进一步加强了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工作。

将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军事技术装备委员会办公室合并,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将商业部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组建新的商业部。

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对外贸易部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将农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合并,设立农牧渔业部。

成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组建劳动人事部和广播电视部。

这次改革,将新华通讯社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这次改革主要在四个方面重点突破:一是改革领导体制。

二是裁并工作机构。

三是精干领导班子。

四是紧缩编制,轮训干部。

机构改革后,国务院各类机构由100个裁并调整为61个,其中部委由52个裁并为42个;新增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直属机构由43个裁并为15个;办事机构由5个裁并为3个。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人员编制由5.1万名核减为3.83万名,精简25%,在这次改革中实行了“定编不定人”的办法。

党中央30个直属机构的内设局级机构减少了11%,处级机构减少了10%,总编制减少17.3%,各部门领导职数减少15.7%。

(二)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是首次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把机构改革紧密地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改革的重点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的专业机构。

中国政府和国家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Fra bibliotek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核安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沿海走私严重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缉私和违法案件处理【发文字号】全打[1996]8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6.07.29【实施日期】1996.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沿海走私严重地区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全打[19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交通厅(局)、渔业主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经过1993年和1994年两次全国范围的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大部分海域走私活动猖獗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但当前局部海域走私活动仍很严重,必须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加强对海上反走私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海上走私严重的地区,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反走私斗争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作为干部考核和评定政绩的重要内容。

对发案率高、问题严重、整治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和有力的指导,并限期扭转局面。

对于领导工作软弱,打击不力,不能在限期内扭转局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执法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

对海上走私活动严重的村镇,地方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整顿。

要加强反走私宣传和法制教育,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规及走私的危害性,宣传严惩重大走私、暴力抗拒缉私的典型案例。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觉悟,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走私活动。

二、进一步开展海上走私联合行动对海上走私严重的地区,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打私办和国家有关部门,要适时地、有针对性地组织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及时遏制走私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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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当前棉花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计电[2002]9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当前棉花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计电[200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农业厅(局)、供销社、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
农业局、供销社,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新棉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

总的看进展顺利,秩序良好,价格平稳,质量有所提高。

但部分地区存在秩序混乱、无照经营、盲目抬价收购的问题,小轧花机和土打包机死灰复燃,相当一部分地区仍使用非棉织物盛装籽棉,收购加工企业排除异性纤维措施不力。

为认真贯彻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新棉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棉花收购,防止盲目抬价。

9月下旬,新棉收购价格,长江流域430元/担,黄河流域450元/担,新疆370元/担。

进入10月份以来,有的地方人为抬高价格。

由于今年棉花种植面积减少,产量略低于去年,棉价回升一些是正常的。

但必须看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并未改变,棉价回升空间有限。

现有棉花库存较大,大大超过正常库存。

2002年我国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尚余62万吨,2003年又将发放85万吨配额。

新年度我国棉花市场资源总量仍较多地超过各方面需要量。

今年全球棉花略有减产,但由于连年丰收,全球的棉花期初库存也大大超过正常库存数量。

国内棉价过度上涨,必然影响棉花企业和纺织行业的竞争力。

近期国际市场棉价回落。

利物浦棉花价格A 指数,8月份平均为49.45美分/磅,9月份平均为49.02美分/磅,10月9日为48.65美分/磅,折人民币进口到港完税交货价约10360元/吨,与目前国内同等级棉花价格基本持平。

近期纽约期货交易所棉花10月份合约交割价41美分/磅,折进口到港税后交货价9800元/吨。

由于我国棉花计量和异性纤维等原因,国产棉花市场交易价一般应低于进口棉交货价500元/吨以上才能有竞争力。

各地要引导企业,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盲目抬价收购,避免给后期棉花销售带来困难,造成企业经营亏损。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执行贷款上限政策,既做好资金供应,又严格防范风险,保证棉花信贷资金的安全。

供销社系统的棉花企业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切实做好棉花收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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