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1286

HJ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以外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2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条件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含氧量等)所需要的全部仪器和设备。
3.3废气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条件参数所需要的全部仪器和设备。
3.4有效数据valid data符合标准技术指标要求且经验收合格的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1HJ1286—20233.5有效小时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整点1h内不少于45min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替代2001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75—2007代替HJ/T 75-200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on trial)(发布稿)2007-07-12发布 2007-08-0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发 布前 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的组成5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性能要求6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安装位置要求7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验收 (6)8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9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10)10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13)11数据记录与报表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 (15)附录B(资料性附录) (26)附录C(资料性附录) (28)附录D (规范性附录) (33)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1)主要做了如下修改: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工业固定污染源;细化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补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非甲烷总烃(NMHC)定义为从总烃测定结果中扣除甲烷后剩余值,而总烃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产生响应的气态有机物总和。
从含义上看,苯、甲苯和二甲苯属于烃类,是包含在NMHC里面的。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对环保的不断认知,了解到涉气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源包含大量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当前空气质量产生多重环境效应。
国家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及技术标准。
近来,更是发布了几个标准,严格规范涉气企业此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治理等多方面的要求。
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
我国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在线监测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近日来生态环境部还出台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指南明确指出企业固定污染源以FID为检测原理,可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智易时代众多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列产品中一款采用国标法FID监测原理的监测设备为ZWIN-FVOCs06型固定汚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在线监测系统。
此产品以在线气相色谱仪(GC-FID)为核心,管路全程伴热且防爆,有较强的抗干扰性,安全可靠,完全依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中技术要求进行研发,可适用各种工业环境,是工业区或化工区等环境复杂,排放有毒有害有机物的固定源SHOUXUAN监测设备,其测量结果实时准确,运行成本低,完全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系统组成及技术性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5.1.4 采样器具
5.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 HJ 732 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5.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的质量控 制要求。
5.1.4.3 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对真空瓶或注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 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5.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 397的规定要 求。
5.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5.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 1 小时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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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 GB/T 16157 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 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 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 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 吸附率的 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 5.2.1 采样点位布设 5.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 HJ/T 55 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 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 生产设备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 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 HJ 759 中的规定执行。 5.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 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 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 度。 5.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 样体积。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为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安装建设要求(一)系统组成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二)技术性能要求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中技术要求。
(三)监测站房要求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要求。
若采用氢气钢瓶作为工作气源的,则应在监测站房内安装氢气报警器,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同时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中相关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
(四)安装位置要求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位置的要求。
设置采样或监测平台时,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宽度应≥0.9m,有条件的可采用旋梯、Z字梯或升降梯等。
(五)安装施工要求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施工要求。
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NMHC)是一种主要的环境污染物。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NMHC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监测技术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一、技术指南的目的与应用范围技术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的连续监测工作,为环境监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可行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
技术指南适用于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
二、监测原理与方法1.监测原理监测非甲烷总烃的原理一般是通过在线连续监测设备采集废气样品,然后通过气相色谱仪等分析设备对样品进行定量分析。
2.监测方法(1)采样方法:根据污染源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常见的采样方法有进流采样、倒流采样和抽取式采样等。
(2)分析方法:非甲烷总烃的分析方法可以选择气相色谱法、质谱法、红外分析法等,具体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监测要求和设备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质量控制:为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进行常规的质量控制措施,如空白样品测试、校准曲线检测和数据稳定性分析等。
三、监测设备的选择与布置1.设备选择根据监测要求和具体场地条件选择合适的监测设备,应考虑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实时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对于NMHC排放浓度较高的场所,可选择灵敏度较高的设备;对于NMHC排放浓度较低的场所,可选择灵敏度较低但更经济实用的设备。
2.布置要求设备的布置要符合以下原则:距离排放源近、采样口位置合理、与其它设备的干扰最小。
同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设备的通风、避光和防潮等。
四、监测数据的处理与评价1.数据处理得到的监测数据应进行有效的处理,包括数据去噪、数据修正和数据分析等过程。
在数据处理中,应注意排除异常值、检测设备的故障和数据传输中的错误等干扰因素。
2.数据评价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进行评价,对超标排放的设备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保证排放的安全和合规性。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

1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9 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0 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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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
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总体部署,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自2019年起应将VOCs项目纳入自动监控。
为规范指导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进一步提高VOCs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我部委托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承担《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起草编制工作,参与单位有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淄博市环境监控中心。
2工作过程
任务下达后,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协作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技术指南编制组。
按照任务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技术指南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编制组在查询和整理国内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炼了现有标准规范中的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收集了国内主要厂商仪器的技术指标、运行和维护方式,并对应用相对成熟的山东、上海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
考虑到VOCs 种类和分析方法繁多,结合调研发现,目前全国已安装的自动监控系统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且已出台《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为保持一致,将本技术指南范围确定为《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经多次专家研讨、内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3编制的必要性
3.1完善污染源监测指标,建立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监测网络的要求
作为大气中VOCs的重要来源,对工业排放源VOCs排放浓度、总量的监测势在必行,自动监测作为对有组织排放的一种有效监测方式,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可以实现对工业排放源VOCs的综合污染物指标非甲烷总烃的连续监测。
为此有必要拓展污染源在线监测指标,完善污染源监测技术体系,推进VOCs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运行。
3.2规范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需要
对于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目前VOCs在线监测的配套技术规范尚不完善,为规范指导全国非甲烷总烃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解决目前存在的设备选型混乱、安装不规范、运行不稳定等问题,需要制定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技术指南。
3.3提高数据质量,增强在线监测效能,服务环境管理的需要
很多省市已经开展了非甲烷总烃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亟需通过规范指导排位单位正常运行非甲烷总烃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按规范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更好地发挥在线监测作用,为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4主要内容
4.1适用范围
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考虑到在全国废气VOCs重点污染源统一安装、统一监测非甲烷总烃项目的需要,本技术指南仅对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提出要求,对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测量的系统可参照本技术指南执行。
4.2主要技术内容
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系统技术性能要求、监测站房要求、安装要求、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指标验收、日常运行管理要求、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数据审核和处理。
4.2.1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相关的标准、规范等,并将其纳入到本技术指南中,与本技术指南具有同等的效力。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由于部分现场有防爆要求,加入了相应规范要求。
4.2.2术语和定义
为更好理解本技术指南,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主要有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有效数据、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分析周期、响应时间、响应因子、转换效率等,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a)对于有效数据定义,本技术指南去掉了HJ75中必须经过验收的限制,一是为了避免排污单位不验收或者拖延验收,导致数据无效,影响数据使用;二是目前已取消了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即可,考虑到影响数据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是监测设备的准确性,而不是验收之类的形式认定,只要在线监测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本技术指南要求,其监测的数据即为有效数据;三是
参考了原环境保护部给原北京市环保局《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18〕21号)中“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即为有效数据”的回复。
b)考虑到目前各地在数据应用时,有的地方以日均值作为处罚基准,有的地方以小时均值作为处罚基准,所以本技术指南增加了有效日均值的定义,以满足各地环境管理要求。
c)考虑到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表分析周期在2分钟左右,其数据的显示没有常规污染物监测时浓度爬升的阶段,HJ75中定义的“系统响应时间”不适用于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本指南重新定义了“响应时间”。
4.2.3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NMHC-CEMS系统由NMHC监测单元和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参数监测单元要求含氧量参与排放浓度的折算的要安装氧分析仪。
4.2.4技术性能要求
与《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中要求一致。
4.2.5监测站房要求
参照HJ75中对NMHC-CEMS监测站房的要求,对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使用站房的面积、承重及配套设施作出明确要求,并对辅助气体和防爆着重作出要求。
4.2.6安装要求
参照HJ75中对NMHC-CEMS安装要求制定。
4.2.7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明确了各监测单元调试检测的技术指标,针对NMHC-CEMS提出了分析周期和响应时间的调试检测。
4.2.8技术验收
本章主要参照HJ75制定,根据NMHC-CEMS特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目前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新形势新要求做出以下改变:
a)为了避免未验收导致大量无效数据无法使用的情况,本技术指南改变了验收的程序和内容,首先技术验收要在与生态环境部门正式联网之前开展,其次为严格控制NMHC-CEMS 选型质量,要求验收时考虑到NMHC-CEMS的特殊性,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测试合格后开展。
b)确定了进行技术指标验收的条件、验收指标、指标范围要求,明确参比方法参照HJ732和HJ38相关要求。
c)为与在线设备分析条件尽可能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建议对HJ38的分析方法进行加严要求,要求全部采气袋在实验室内加热到100摄氏度进行分析。
d)考虑到现在数据传输网络覆盖范围广、运行稳定,与HJ75相比去除了联网验收的要
求,改为排污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进行为期3天的联网调试,调试的指标包括:通信及数据传输调试和数据比对。
4.2.9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对日常运行维护巡检和保养工作提出基本要求,提出了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方式。
4.2.10质量保证要求
为保障数据质量,对定期校准、维护、校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标准物质要求。
4.2.11数据审核和处理
参照HJ75提出了数据审核的基本要求,并对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和数据报送格式作出规定。
4.2.12附录
本技术指南共有8个附录,其中规范性附录3个,资料性附录5个,以便使用者在安装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时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