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
王志勤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志勤,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捕前系郑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1月8日被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志勤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志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关于贪污罪的事实(1)2000年2月,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职务之便,从该矿拨付给运销科1999年销售承包费中取走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00年4月至2001年11月,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职务之便,从该矿运销科十二次共取走现金4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3)2001年夏天,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职务之便,将该矿一辆桑塔纳轿车以5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将卖车款非法占为己有。
2.关于受贿罪的事实(1)1996年到1999年,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州矿务局米村煤矿矿长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米村煤矿井下采面承包人李遂亭所送现金30万元。
(2)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州矿务局米村煤矿矿长职务之便,在推荐米村煤矿副矿长候选人时,收受时任米村煤矿调度室主任李保方现金2万元。
2006年12月初,被告人王志勤被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王志勤供述了其贪污63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原新密市委正县级调研员刘万法向其索要40万元购车款的受贿事实。
2006年12月19日,河南省纪委将王志勤涉嫌贪污一案移交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王志勤又主动供述了受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8月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万法有期徒刑十年,刘万法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职权,侵吞公款6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并应数罪并罚。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案件与职务相关,与其他非职务犯罪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案件的案犯拒不供认或者串供。
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案犯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掌握较多,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
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案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即使经过思想工作,政策攻心或者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在侦查部门承认了犯罪事实,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庭审理阶段,为逃避法律追究时常翻供或者串供。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
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均有作案现场,只是不够明显,因为事过境迁,难以显示。
如贿赂犯罪,一般情况是一对一;贪污犯罪,一般也都采用秘密方式,并立即清理犯罪现场。
因此,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难以查获。
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现金,是可以互相替代的种类物。
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随时会掩盖、隐匿或者挥霍赃款赃物,最终可能导致连犯罪人自己都无法辨认。
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很难找到原始赃款赃物的下落甚至根本无法找到。
事实上,绝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赃款赃物等物证。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其他直接证据。
贿赂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秘密地进行权钱交易,交易双方图谋各自利益,均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以防止行为暴露和事情败露。
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总是利用职权秘密行事,其他人很难在其作案当时发现。
5、证据可变性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实施犯罪行为到案发,往往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而且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导致获取证据的难度增大。
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者是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被告人具有报恩之心,有的怕破财,有的怕受打击报复或导致业务中断等等,致使他们的证言容易发生变化,时证时翻。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作者:明雷来源:《活力》2009年第15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办案人员必须采用正确的侦查策略和方法,才能保证客观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一、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针对具体案件寻找突破口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极为重要。
如果初查工作不当,就可能打草惊蛇,影响后续侦查活动的进行;反之,如果初查工作适当,则会迅速打开侦查工作的局面,为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根据个罪的不同情形和不同特点,可以从不同方面选择突破口,即选择易被攻破的案件薄弱环节,以迅速侦破案件。
如在贪污案件中,可以依案情从审查会计资料,或者从证人、其他知情人,或者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亲友等方面寻找突破口;在受贿案件中,一般可以从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其他知情人、受贿人及其家属、亲友等人入手选择突破口。
二、审查会计资料,发现线索,获取书证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作案手段和犯罪金额等是需要查明的重要内容,而许多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往往在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
因此审查会计资料是收集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
审查会计资料主要包括审查会计凭证和审查账目两方面。
审查会计凭证时,要注意审查凭证的内容、形式要件、原始凭证的真伪、记账和原始凭证是否相符等内容,以查明会计凭证中的破绽,发现并收集犯罪证据。
审查账目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审查总账与明细账以及其他有关联的账目之间是否相符,即收支是否相等,金额是否一致等。
第二,审查账面现金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根据有关规定,各单位、企业必须设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收支业务进行序时登记,通过查点库存现金的实有数额,可以证实库内现金是否被非法侵占。
第三,审查账和实物是否相符。
依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规定,有物必有账,账物应当相符,通过核对账面物与库存物,可以发现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论贪污贿赂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论贪污贿赂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论贪污贿赂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摘要: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有其独有的特点,我们在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时要做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强化侦查和证据审查意识,及时固定既有证据,同时要拓宽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思路。
关键字:贪污贿赂案件证据认定和使用我国现阶段贪污贿赂犯罪时有发生,如何正确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对破获贪污贿赂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1、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拒不供认或串供。
这类案件是特殊主体所为,绝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反侦察能力强。
在犯罪前后大都存有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只要不成认,证据缺乏就无法认定,以致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或竭力歪曲事实真相。
2、无明显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
贪污贿赂有现场证据,但不够明显。
且贪污贿赂犯罪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指自然人〕,对被侵占物的取得一般都采用秘密方式,因此,这类案件往往缺少可供勘验、检查的现场。
4、无第三人在场,受贿行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直接证据往往形成“一对一”的状况。
5、证据可变性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又有充分伪装、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时机,造成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出现被告人时供时翻的情况。
同时,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难免出现证人时供时翻的情况,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造成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可变性大,认定困难。
二、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案件的实践来看,目前在认定和使用这类案件证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一对一”,间接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尚缺乏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定案。
有关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判断鉴别和审查认定问题研究

薛 曼
( 庆 市红 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公 诉科 , 庆 13 0 ) 大 大 6 00
【 关键词】 污贿赂 ; 贪 证据判断鉴别 : 审查认定
集 中力 量 查 办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
一
般 都 缺 少 现 场勘 验 、检 查 笔 录 这 一 重 要 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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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 发 后 , 要 嫌 疑人 不 承 认 , 供 述 , 案 只 不
证据 不 足 就 无 法 认 定 。 在 共 同 贪污 犯 罪
观性 。 据 是 客 观存 在 着 的 事实 , 对 证 证 在 据进 行 审 查 判 断 时 就 应 一 切从 案件 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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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 污 贿赂 犯 罪 案 件 证据 的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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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 污 贿 赂 案 件 犯 罪 主 体 系 特 殊 主 体 。 此 类 案 件 中 , 大 多数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绝
具 有 较 高 的文 化 知 识 和 法 律 知 识 .具有 丰 富 的生 活 阅历 和 工 作 经 验 , 政 策 、 对 法
律 有 一定 的 了解 . 的 担任 领 导 职 务 。 有 他 们 以合 法 的身 份 、职 权 作 掩 盖 进行 贪 污 贿赂 犯 罪 , 侦查 能力 强 , 在侥 幸 和畏 反 存
《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

《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罪行为,能否突破案件的关键,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工作量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为此,笔者就常见的贪污贿赂案查账取证方法,结合办案实践谈些浅显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虚支虚报的调查取证在侦查实践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大都发生在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
他们为了骗取公共财物,往往采用伪造凭证、使用作废的凭证进行报销,或者勾结他人开具假单据、虚增数量进行虚列、虚支的手法共同贪污。
对该类贪污行为,在侦查中应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查账:一是审查可疑凭证的来源,看所报销的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有无收款人的姓名或印章。
二是审查所报销的票据与费用支出的关系,看费用支出是经常性还是偶然性的,是否正常支出,有无反常现象。
如某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贪污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招待费、虚支维修费合计5万元,据为已有,又在购买原材料及修建库房过程中受贿3万元。
该案就是通过审查报销的票据侦破的。
三是注意审查款项支出的流向和形式,是否人为从中作弊。
如某市场中心主任俞某某贪污案,俞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为其从某金属装潢厂虚开两张合计金额67000余元的安装、维修发票,并伪造了两份工程预(决)算书及资金使用审批表,由自己审批后报账,将上述款项打入其个人长城卡,据为己有。
四是将支付货款与所购货物进行核对,从货物数量上综合判断收支的真实性,然后从账目中审查出的疑点着手,与领款人或单位核对,获取有无虚报的依据。
如在侦破童某某受贿犯罪证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到一份总金额为12万余的发票及采购microsoftwindow标准版10套、microsoftsqlserver标准版3套的购销合同,经分析认为,在同一时间段内,一般不需要这么多正版软件,在与软件鉴收单上的签名人逐一核对后,最终查明童某某与张某某密谋,采用少购货多付款的欺骗手段,将虚增货款48000余元贪污的犯罪事实。
贪污贿赂案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

贪污贿赂案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文/黄廿一 延边大学贪污贿赂犯罪在证据上的特点贪污贿赂犯罪在证据上有其特点:第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稳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口供的可变性比较大。
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很讲规矩、懂道理,但是在被调查、讯问的时候都很会规避,索贿的他说“借”,套取公款的他说“为了单位支出”,等等。
第二个特点是书证非常多,大量的银行流水、账目、通信信息等,审查起来很费劲。
书证不可能直接证明某一个犯罪事实,它要通过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才能证明某一个案件事实,这也加大了书证审查的难度。
第三个特点,证据多呈“一对一”的状况,为间接证据。
贿赂案件的发生无第三人在场,或者交接物品时规避第三人,使得这类案件往往不留痕迹,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难从外围突破。
第四个特点,赃物、赃款去向不明。
由于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所得大部分为金钱,与其合法收入混在一起,较难分清哪些是受贿来的赃款,哪些是合法收入。
第五个特点是数额认定困难。
贪污贿赂犯罪是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审查认定的时候数额必须要通过相应的数据来证明。
行贿受贿犯罪,行贿人说送了三四万,受贿人说收了两三万,怎么定数额?是否构成犯罪?罕见情况:行贿人不承认下面围绕案例来讲相关问题。
侦查机关认定戈某某在担任某局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提供帮助。
201X年5月,戈某某收受银行卡一张(刘某某先后向该卡共存入123万元人民币)和现金28万元人民币,201X年12月15日,戈某某使用该卡刷卡68300元购买金币2枚。
这个案例涉及证据问题,主要是受贿人供认犯罪事实,而行贿人不供认犯罪事实,这在贿赂案件中非常罕见。
从常理上分析,受贿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应该是客观真实的,特别是侦查机关收集了该银行卡购买金币的消费记录,可以推定受贿人供述的真实性。
案件进入到公诉环节,办案人员发现,关于受贿人供认的收受现金的次数、金额、时间、地点一直不稳定,银行卡消费记录的签字并非戈某某的名字,而是其同学的名字,戈某某有时解释为“自己书写”,有时解释为“委托其同学去购买”。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摘要】贿赂犯罪是社会上严重的问题,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需要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则。
本文首先介绍了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收集与保全的相关内容。
然后探讨了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贿赂犯罪的证据运用。
通过对证据规则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作者对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进行了总结和结论,强调了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通过加强对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的研究和运用,可以有效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贿赂犯罪、证据规则、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证据运用、司法实践、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正常经济运行的犯罪行为,贿赂犯罪的取证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和运用至关重要,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打击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是指在贿赂犯罪案件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证据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从而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规则的适用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指导案件侦办和审理工作,保证案件的查处和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关键环节。
只有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才能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和确凿。
对证据的保全工作也至关重要,可以避免证据的破坏和篡改,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对于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贿赂犯罪案件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才能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正文2.1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是指在处理贿赂案件时,法律制度给予了一系列关于证据的规则和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依法查处贿赂行为。
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贿赂行为存在的证据,如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目击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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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
作者:黄廿一延边大学
来源:《检察风云》 2019年第8期
贪污贿赂犯罪在证据上的特点
贪污贿赂犯罪在证据上有其特点:第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稳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口供的可变性比较大。
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很讲规矩、懂道理,但是在被调查、讯问的时候都很会规避,索贿的他说“借”,套取公款的他说“为了单位支出”,等等。
第二个特点是书证非常多,大量的银行流水、账目、通信信息等,审查起来很费劲。
书证不可能直接证明某一个犯罪事实,它要通过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才能证明某一个案件事实,这也加大了书证审查的难度。
第三个特点,证据多呈“一对一”的状况,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较少,大部分为间接证据。
贿赂案件的发生无第三人在场,或者交接物品时规避第三人,使得这类案件往往不留痕迹,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难从外围突破。
第四个特点,赃物、赃款去向不明。
由于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所得大部分为金钱,与其合法收入混在一起,较难分清哪些是受贿来的赃款,哪些是合法收入。
第五个特点是数额认定困难。
贪污贿赂犯罪是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审查认定的时候数额必须要通过相应的数据来证明。
行贿受贿犯罪,行贿人说送了三四万,受贿人说收了两三万,怎么定数额?是否构成犯罪?
罕见情况:行贿人不承认
下面围绕案例来讲相关问题。
侦查机关认定戈某某在担任某局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提供帮助。
201X年5月,戈某某收受银行卡一张(刘某某先后向该卡共存入123万元人民币)和现金28万元人民币,201X年12月15日,戈某某使用该卡刷卡68300元购买金币2枚。
这个案例涉及证据问题,主要是受贿人供认犯罪事实,而行贿人不供认犯罪事实,这在贿赂案件中非常罕见。
从常理上分析,受贿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应该是客观真实的,特别是侦查机关收集了该银行卡购买金币的消费记录,可以推定受贿人供述的真实性。
案件进入到公诉环节,办案人员发现,关于受贿人供认的收受现金的次数、金额、时间、地点一直不稳定,银行卡消费记录的签字并非戈某某的名字,而是其同学的名字,戈某某有时解释为“自己书写”,有时解释为“委托其同学去购买”。
涉案的贵重财物金币,戈某某又说不清去向。
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明犯罪的标准呢?
回到案件中,能否认定戈某某受贿现金?当然不能。
受贿人承认受贿,但行贿人不承认,证据效力太弱,无法做到确实,更谈不上充分。
对戈某某供述的收受银行卡的事实,虽然有书证佐证了戈某某的供述,但能否排除合理的怀疑呢?是否会出现戈某某的同学是行贿、受贿掮客的情况?戈某某的同学是否参与了?价值昂贵的金币去哪了?能否在几个可能性都存在的情况下进行指控?最后,公诉部门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协调侦查机关对购买金币的消费记录上签字进行了文检鉴定,鉴定结论为戈某某书写。
至此,虽然没有找到金币的下落,但戈某某收取银行卡的证据确实充分,不过收取现金的证据不足,没有指控。
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到底如何审查、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以下笔者仅谈两个方面问题。
言词证据的翻供、翻证情况
贪污贿赂犯罪中,客观性的证据只要调取来源合法,对证据效力几乎没有争议,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可变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推翻原来的供述、推翻原来的证言特别令办案人员头痛。
就贪污贿赂案件而言,翻供翻证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主要为以下几类:
1.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翻供翻证。
常见的形式有:以“借用、入股”等为名推翻行贿、受贿的犯罪性质,或辩称行贿、受贿行为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在“利用职务之便”方面
大做文章,辩称自己取得的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为他人谋利,是属于“合法的劳动报酬”;因自己是单位领导,称自己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等等。
2.围绕获取证据瑕疵等进行翻供翻证。
例如,辩称“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就签字”,或者故意写“以上材料与我说的不一致”;还有就是围绕侦查主体、时间、地点、手段大作文章,否定获取证据的规范性、合法性,称问话地方不是法律规定的地点,而是在某宾馆,诬陷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诱供、诱证等方法获取证据,等等。
如何对待这些不同的供述和证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看:
1.实事求是地对待不同的供述真实性。
要进行形式审查,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对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人民检察院讯问室进行,讯问时是否交代权利、义务,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或者讯问人员进入其住处时开始录制,至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离开讯问室或者讯问人员离开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地点时结束等等都要严格审查。
同时更重要的是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录音录像资料的声音与笔录是否为基本同一。
正常情况下,声音与笔录应该是基本同一的,尤其是内容的意思应该为一致的。
2.通过对翻供翻证者的心理动机进行分析,判断不同的供述和证言的真实性。
为什么前后说的不一样?其目的是什么?什么时间推翻原来的说法?是有辩护人的介入,还是更换了办案人员之后,强制措施有了改变?对不同的变化有无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对这些都要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排除。
3.通过不同的供述和证言的关联性,分析它们是否与案件事实本身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判
断翻供、翻证是否真实、可靠,通过对比分析供述、证言与其他证据,判断前面与后面的供述和
证言哪一个是真实的、可靠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
因为各种原因,很多证据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问题,这些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是否都
要排除,个人认为应依法、依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不知道诱供、骗供到底要不要排除,辩护人说必须排除,公诉人说不
用排除。
法律的规定是:不一定要排除。
实践当中,注意几个问题:第一,诱供骗供不一定都要排除,要看引诱欺骗的程度是否影响供述的真实性。
第二,看严重程度,诱供骗供会不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精神上极度的痛苦。
正常情况下,轻微的带有侦查技巧、策略的诱供不影响证据的使用。
2. 书证物证在搜查勘验过程中提取的一定要有来源,来源表现为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
书证物证的提取过程要合法,是不是二人以上?如果是复制件或者照片,是否注明原件存放于何处?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件没有注明原件存放在何处,按理说,要有一个提取记录说明。
如果没有说明,至少在物证照片或者复印件上写上一句话:原件存放在何处,与原件核对无异。
形成这个物证,或者物证照片,或者书证的复印件,装入卷宗当中的这个载体,签字全不全?是否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是否注明原件存放在何处?是不是两人以上?有无见证人签字?这些瑕疵应当
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规定,
从立法上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后的又一大法治进步,但另一方面也是从收集程序、影响程度、可以补救等方面限制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具体为:
(1)非法实物证据的第一个条件: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
例如侦查机关进行搜查,对象应该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而侦查机关忽视这些规定,随意进行。
(2)非法实物证据的第二个条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解释为“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解释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两高的不同司法解释,笔者倾向于最高检的意见,应该牢牢把握住是否严重损害案件的公正性,在实践中对物证、书证的排除要持慎重的态度。
(3)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法律并不实行绝对排除,而是允许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