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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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及应对之策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及应对之策

5 赤子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方面做了更高要求,对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次修改对于新时期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克服此次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困境是侦查一线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1.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易取得。

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初期,是办案机关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律师在第一次讯问时的介入带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精神支持和依赖,缓解了审讯的压力。

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支持下,对犯罪行为的法律构成和法律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对犯罪行为的供述也会更有选择性,这样犯罪嫌疑人极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拒绝交待自身的犯罪问题。

2.辩护律师会见权内容的扩大,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

律师会见程序的简化,使得律师凭着“三证”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部门不能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能有独立的会见空间而不被监听,两人能畅所欲言,犯罪嫌疑人心理放松,表达自由,辩护律师能充分问自己所想了解的案件内容。

这种情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但也相应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

因为犯罪嫌疑人出于自保的动机,在没有侦查机关的有效压力下,会自以为找到了“救命稻草”,很容易推翻以前向侦查部门所作有罪供述,侦查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律师对案件信息的掌握有可能导致个别不良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串供的方便,在侦查初期通过对关键证人施加影响而干扰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3.律师的自由取证权加大对侦查取证工作的对抗。

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所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能也会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且同时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导致两者对证人证言的争夺。

由于调查工作的目标和重心不同,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甚至还会出现矛盾的情形,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处理。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作者:侯彦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次刑诉法修改是继1996年刑诉法修改16年后的第二次修改,涉及条文多,修改幅度大,必将给检察机关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一系列影响,包括机遇和挑战。

对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应对。

转变倚重口供的传统观念,修改刑事诉讼规则和出台司法解释,并且,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严格执行讯问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新刑诉法职务犯罪侦查保障人权口供技术侦查作者简介:侯彦林,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64-03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是一部仅次于宪法的十分重要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和修改历来都倍受关注。

我国刑诉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2012年是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从2003年12月开始,历时9年,总条文从1996年的225条增加到如今的290条,涉及条文多,修改幅度大,最引人注目的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新刑诉法总则第二条。

刑诉法第二次修正,是我国社会发展步入改革深水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和犯罪高发期的必然结果,也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一次总结,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刑诉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涉及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同刑诉法的关系最为密切。

因此,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将面临一系列影响,包括机遇和挑战。

一、新刑诉法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机遇(一)证据制度的完善1.证据种类的增加原刑诉法规定了七种证据,把物证和书证并列为第一种。

新刑诉法把物证和书证分开,把物证单列出来作为一种证据种类放在了第一位,这样证据种类变为八种,物证在证据中的地位凸显出来。

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

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

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摘要】新刑诉法将律师的辩护权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是保护人权的需要,也是我国司法进步的表现。

同时这一规定对当前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反贪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侦查模式、提升侦查能力,从而适应新的诉讼要求。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提前介入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对辩护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

修订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不再局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是享有包括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等完整的辩护权。

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实现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在侦查阶段建立了新的诉讼格局。

正视律师的权利、积极转变执法的理念与方式,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部门提出的要求。

一、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转变侦查方式,提升案件质量在以往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是采用封闭、隔断的方式进行外围取证以获得案件的证据。

这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弊端在于对口供过分依赖,而口供的易推翻性导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大量的翻供现象,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推进。

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到侦查阶段,可以推动传统的侦查方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

(二)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出现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在侦查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对反贪侦查工作进行监督,这就迫使反贪办案人员提升自身在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反诉讼法的行为必然会随之减少。

此外,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会提升犯罪嫌疑人保护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的意识,这也间接防止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出现。

二、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挑战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相应的辩护权利,这给现阶段的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一、新刑事诉讼法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入我国刑诉法。

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有了技术侦查,办案人员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

这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变革。

以前,预审讯问人员一般都是从看守所把人带出去讯问后再送回来,这样获取口供相对比较便利,而且效率比较高。

如今要求一律在看守所内审讯,还要同步录音录像,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侦查过程中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律师权力的扩大。

辩护律师介入范围的扩大,无疑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

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策略,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

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

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

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

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

浅谈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谈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谈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立法目的,还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对于行使追究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来说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反贪污贿赂职能面临着哪些挑战,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探讨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基层院反贪工作的影响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侦查工作;修订一、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挑战法学理论通说认为有效的证据应同时兼具“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缺一不可。

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突出强调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程序要合法,否则将予以排除。

这就使得转变观念,全面推进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改革,破除对口供过度依赖的局面变得尤为重要。

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要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

对案件的查处,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这就要求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侦查做好充分准备。

这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强化证据意识,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发生,同时也对反贪部门干警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在修改后的侦查工作中,反贪干警应当兼顾好实体与程序,将重心转向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搜集和整理上,全方位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在初查时,应收集好下列材料:(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背景;(2)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情况,单位的性质,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涉及的工作范围和工程项目等;(3)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社交圈、朋友圈,个人的私生活等;(4)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看法和评价,有关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反映等;(5)与犯罪嫌疑人职务密切相联的一些工作、工程项目,涉案其他当事人的情况等;(6)犯罪嫌疑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日常消费等,家庭财产状况和投资情况等。

律师介入时机提前对侦查活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律师介入时机提前对侦查活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律师介入时机提前对侦查活动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作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一科课题组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律师的概念、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将侦查辩护律师写进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国家司法活动追求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是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也给侦查机关案件侦破带来全新挑战。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加大了证据收集难度,对办案程序的合法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加大侦查办案成本。

侦查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侦查辩护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好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基本精神。

关键词侦查辩护人权关系策略作者简介: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一科课题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24-02一、新刑诉法赋予侦查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主要权利具体来讲,侦查阶段主要赋予辩护律师以下几项权利。

一是会见权。

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案件,其余案件辩护律师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自由会见。

二是申诉控告权。

辩护律师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控告。

三是要求听取意见权。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四是知悉案件移送权。

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主要义务一是及时告知积极辩护事实的义务。

辩护人搜集的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检察机关。

二是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

辩护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若涉嫌犯罪,将会受到伪证罪的追究。

浅议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职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浅议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职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浅议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职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作者:王兴蓉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4期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完善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的范围和内容、畅通了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渠道、增强了辩护方的权利和实力,使得控辩双方的力量趋于均衡,但也弱化了侦查机关的权力,特别是加大了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办案难度。

如何应对这一新变化是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律师介入侦查,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影响(一)旧有侦查格局受到影响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检察机关在查办反渎等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时,所有侦查活动几乎完全由自己依职权主动进行,不受任何外部司法机构的授权与审查,而作为辨方的律师几乎不能对这种活动的进程实施任何有效的制约,在这种侦查格局中,检察机关拥有较大的侦查权力,具有很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的实力不均衡,侦查机关的实力明显大于辩护方,律师介入侦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律师介入案件的广度、深度、强度的规定,打破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相对的封闭性,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原先的侦查格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使得律师以名正言顺的身份介入侦查,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抗衡力加大。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律师对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就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原职权主义的封闭式侦查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传统侦查模式面临挑战以前,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时一直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侦查部门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或初步了解部分涉嫌渎职犯罪事实后,就开始传讯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当事人,以涉嫌渎职责任人或当事人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以此作为获得其他线索和证据的途径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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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摘要]新修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因此,检察机关要转变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确保反腐败、反渎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影响;对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所谓职务犯罪侦查,就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依法对《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两方面。

因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有关犯罪客观事实,所以,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中心便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关的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都是围绕最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审讯开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也主要是对获取口供——审讯的影响。

一、新修改刑诉法有关律师提前介入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自证其罪”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将彻底颠覆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在新刑诉法框架下,传统的办案模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理论上将成为不可能。

(一)传统模式下之审讯
相比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收集和固定证据都极为困难,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极大。

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里,损害的又为国家利益,没有受害人提供直接的犯罪证据,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而且从实施行为到开展侦查之间的间隔往往很长,主要依赖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传统的职务犯罪破案方式是审讯突破,总结为一句话就是“撬开他的嘴巴”,侦查手段基本上是靠“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今天是一个手提电脑、一个微型打印机、A4纸打印纸),目的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根据口供获取其他证据,即”由供到证”。

(二)传统模式下之犯罪嫌疑人供述
我们知道,犯罪成立如构成贿赂犯罪,三个必要条件是:1.行贿人口供、2.受贿人口供、3.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的主要要素如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等基本吻合并相互印证,就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

而在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后,行贿人的直接证词便成为孤证,甚至即使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而行贿人不予认可或翻供的话,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单方供述也会成为孤证。

这时候,就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受贿犯罪嫌疑人自己好不容易下定决心而承认了自己的受贿行为,而司法机关最终却撤案或宣告其无罪。

(三)律师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对传统模式下之获取口供之影响侦查与律师辩护同步,所带来的冲击最大的恰恰是口供。

一般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都会告知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会围绕哪些问题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和重点是什么等,尤其是在涉及一些相对敏感的问题时,律师还会传授其如何回答才可以趋利避害的技巧,甚至有经验的律师还会告诉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的哪些讯问属于诱供、哪些承诺属于欺骗、哪些问题不需要回答,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
的意见,以及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

这对律师而言都是正常的执业行为,而对侦查员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四)律师调查取证权带来的冲击
首先,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

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罪轻罪重证言并存的局面;其次,职务犯罪案件以窝案、串案形态出现,共同犯罪率很高。

因此,对保密的要求也很更严。

目前,我国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不少律师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侦查训练,保密意识不够和常识不足。

在侦查阶段如果律师和侦查人员同时调查取证,很可能惊动尚未纳入侦查视野的同案犯,导致他们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甚至会导致畏惧心理严重的同案犯自残、自杀。

二、应对之策
(一)侦查重心要前移,高度重视初查工作
在当前职务犯罪难度越来越大,办案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通过开展有效的初查工作,在立案前律师还没有介入,还不能造成干扰这一阶段,尽可能获取较为充分的证明材料和涉案信息,为立案打下坚实的基础,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初查工作中,要注意加强线索评估,精心分析重点线索,周密制定初查方案,特别要加强秘密初查,强化初查策略,注意隐蔽侦查人员身份、初查意图和手段,防止被初查对象察觉,给办案工作造成被动;特别要加强对初查方法、措施、策略的研究,大胆灵活运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特别要注重运用基础信息和科技手段,从广泛的侦查信息中进行分析比对、综合研判,运用科技手段进行初查。

对于有初查价值,但时机不成熟的案件线索,要保持耐心,长期经营,不断获取情况,创造立案条件,确保正面接触被初查对象时切中要害,一举成功。

(二)转变侦查模式,梳理侦查过程
一是从审讯策略上看,要珍惜第一次
讯问的宝贵机会,在实践中,科学讯问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切断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获取渠道,营造一个封闭性的讯问氛围,然后通过有效的刺激让犯罪嫌疑人放下包袱或者侥幸心理。

二是总结反思新的讯问方法以应对,善于运用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和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来折服犯罪嫌疑人,使其认罪伏法,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体现打击、教育、感化、挽救的功能。

三是善于利用律师会见也会给我们的侦查工作人员带来帮助,让犯罪嫌疑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开口。

四是从证据上强化物证、书证,从细节上固定证据,适当的时候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书写供词,防止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

五是从时间上看,侦查过程要速战速决,防止律师介入后侦查方向侦查意图等的泄漏,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毁灭证据。

(三)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加强实施细则制定
我国技术侦查概念表述最早见于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自1993年《国家安全法》、1995年《警察法》以来,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已经普及,甚至成为重大疑难案件破案的主要依靠力量。

另一方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其中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我国于2003年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批准加入。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

当前,职务犯罪
多发高发,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自觉转变的必由之路。

(四)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
侦查人员要学会与律师打交道。

一方面尊重律师的诉讼权,为其行驶诉讼权利提供方便;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尽量减少律师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案件遵循法律公正有序办理。

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认真查处,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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