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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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刑事犯罪活动。

尽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对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一定遏制,但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却也日趋隐蔽,贿赂双方一般都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权钱交易,案件证据的“一对一”也就长期困扰着司法工作,笔者试着从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入手,探讨建立贿赂犯罪的一些证据规则,提出实践中运用证据的意见。

一、贿赂犯罪的证据特点贿赂犯罪证据与其他犯罪证据一样,也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特征,本文不再论及,下面就该罪证据的其他特性作些阐述:(一)单一性。

该特点又称“一对一”性,也就是从贿赂犯罪实施过程来看,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的形式,是钱款与无形权力的交易,因这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像大多数犯罪,都有两种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实践中,定案的依据往往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证据较为单一。

(二)互证性。

在贿赂犯罪中,无论是被告人供述或是行贿人证言,既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又能起到互证的作用。

也就是说,被告人供述既能证明自己是否受贿,又能证明对方向自己行贿,反之,行贿人的证言既能证实自己是否行贿,又能证明对方是否接受自己的贿赂。

(三)不稳定性。

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表明除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与证言外,大都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供述或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被告人或行贿人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和以前陈述往往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四)直接证据贫乏性。

从实践中看,受贿者往往“三不收”,即不是现金不收、要写字据不收、第三者在场不收,加上难以辨认贿金,案件的原始证据的保全与收集困难大,导致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贫乏。

二、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由于贿赂犯罪证据的上述特性,我们用传统的证据规则来惩治这类犯罪显得无力,为能达到预防、惩治和消灭犯罪的作用,应重新确立有关的证据规则。

(一)应当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亦有例外,如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就将有罪推定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同国外相比,推定在刑事法律中适用得极少,因此单由控方负担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将贿赂罪犯绳之以法。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作者:明雷来源:《活力》2009年第15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办案人员必须采用正确的侦查策略和方法,才能保证客观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一、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针对具体案件寻找突破口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极为重要。

如果初查工作不当,就可能打草惊蛇,影响后续侦查活动的进行;反之,如果初查工作适当,则会迅速打开侦查工作的局面,为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根据个罪的不同情形和不同特点,可以从不同方面选择突破口,即选择易被攻破的案件薄弱环节,以迅速侦破案件。

如在贪污案件中,可以依案情从审查会计资料,或者从证人、其他知情人,或者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亲友等方面寻找突破口;在受贿案件中,一般可以从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其他知情人、受贿人及其家属、亲友等人入手选择突破口。

二、审查会计资料,发现线索,获取书证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时,作案手段和犯罪金额等是需要查明的重要内容,而许多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往往在会计资料中有所反映。

因此审查会计资料是收集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

审查会计资料主要包括审查会计凭证和审查账目两方面。

审查会计凭证时,要注意审查凭证的内容、形式要件、原始凭证的真伪、记账和原始凭证是否相符等内容,以查明会计凭证中的破绽,发现并收集犯罪证据。

审查账目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审查总账与明细账以及其他有关联的账目之间是否相符,即收支是否相等,金额是否一致等。

第二,审查账面现金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根据有关规定,各单位、企业必须设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收支业务进行序时登记,通过查点库存现金的实有数额,可以证实库内现金是否被非法侵占。

第三,审查账和实物是否相符。

依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规定,有物必有账,账物应当相符,通过核对账面物与库存物,可以发现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论贪污贿赂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论贪污贿赂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论贪污贿赂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论贪污贿赂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摘要: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有其独有的特点,我们在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时要做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强化侦查和证据审查意识,及时固定既有证据,同时要拓宽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思路。

关键字:贪污贿赂案件证据认定和使用我国现阶段贪污贿赂犯罪时有发生,如何正确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对破获贪污贿赂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1、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拒不供认或串供。

这类案件是特殊主体所为,绝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反侦察能力强。

在犯罪前后大都存有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只要不成认,证据缺乏就无法认定,以致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或竭力歪曲事实真相。

2、无明显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

贪污贿赂有现场证据,但不够明显。

且贪污贿赂犯罪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指自然人〕,对被侵占物的取得一般都采用秘密方式,因此,这类案件往往缺少可供勘验、检查的现场。

4、无第三人在场,受贿行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直接证据往往形成“一对一”的状况。

5、证据可变性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又有充分伪装、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时机,造成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出现被告人时供时翻的情况。

同时,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难免出现证人时供时翻的情况,加之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造成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可变性大,认定困难。

二、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案件的实践来看,目前在认定和使用这类案件证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一对一”,间接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尚缺乏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定案。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

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以及认定【司法解释原⽂】第⼀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数额较⼤”,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公款受过党纪、⾏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于⾮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作,致使⽆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多次索贿的;(⼆)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薏⽶梳理总结】1.贪污、受贿罪采⽤两种模式:纯数额、数额加情节。

纯数额: “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数额加情节: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贪污从情节有六项,受贿从情节有九项。

2.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此处为等外等,不严格限于这九种情形。

九钟情形以外的具体判定标准:从事项重要性、⽤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进⾏判断是否与特定款物实质性相当。

3.刑事追究包括定罪和处罚两⽅⾯,因此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定罪免刑。

4. 关于受贿罪,第⼀条的三万元可以针对不同⾏贿⼈累计。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摘要:言词证据是指以人语言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是证据分类理论中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类证据。

在检察机关自侦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因具有证实犯罪事实的直接性而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都是由人感知并以记忆的形式储存于大脑中,然后再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在感知和表达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稳定性较弱,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词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自侦案件的质量。

“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的施行,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证据收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证明标准和取证要求,对全面客观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和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以下笔者就如何理解、贯彻《两个证据规定》,强化证据理念、提升自侦干警素质,规范言词证据收集等角度,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言词证据;《两个证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10-02一、当前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一)办案观念与证据意识的滞后目前,有些办案单位和自侦干警存在重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轻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等传统的办案观念,难以适应“两个证据规定”的新要求。

由于形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由供到证”的反贪工作模式成本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办案时间,目前仍有部分反贪部门在办案理念和办案方式上还停留在传统反贪工作模式上。

受此影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自侦干警不知不觉形成了只重视口供和事实的习惯,往往忽略其他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取证程序、手续,这有可能出现没有口供案件很难结案或即使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整个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而无法准确指控犯罪的情况。

《两个证据规定》施行以前,由于没有完善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至于会有案件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自侦人员再去补充证据的情况,造成有些办案人员为了图方便而违反程序随便涂改笔录。

贪污贿赂案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

贪污贿赂案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

贪污贿赂案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文/黄廿一 延边大学贪污贿赂犯罪在证据上的特点贪污贿赂犯罪在证据上有其特点:第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稳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口供的可变性比较大。

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很讲规矩、懂道理,但是在被调查、讯问的时候都很会规避,索贿的他说“借”,套取公款的他说“为了单位支出”,等等。

第二个特点是书证非常多,大量的银行流水、账目、通信信息等,审查起来很费劲。

书证不可能直接证明某一个犯罪事实,它要通过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才能证明某一个案件事实,这也加大了书证审查的难度。

第三个特点,证据多呈“一对一”的状况,为间接证据。

贿赂案件的发生无第三人在场,或者交接物品时规避第三人,使得这类案件往往不留痕迹,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很难从外围突破。

第四个特点,赃物、赃款去向不明。

由于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所得大部分为金钱,与其合法收入混在一起,较难分清哪些是受贿来的赃款,哪些是合法收入。

第五个特点是数额认定困难。

贪污贿赂犯罪是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审查认定的时候数额必须要通过相应的数据来证明。

行贿受贿犯罪,行贿人说送了三四万,受贿人说收了两三万,怎么定数额?是否构成犯罪?罕见情况:行贿人不承认下面围绕案例来讲相关问题。

侦查机关认定戈某某在担任某局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提供帮助。

201X年5月,戈某某收受银行卡一张(刘某某先后向该卡共存入123万元人民币)和现金28万元人民币,201X年12月15日,戈某某使用该卡刷卡68300元购买金币2枚。

这个案例涉及证据问题,主要是受贿人供认犯罪事实,而行贿人不供认犯罪事实,这在贿赂案件中非常罕见。

从常理上分析,受贿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应该是客观真实的,特别是侦查机关收集了该银行卡购买金币的消费记录,可以推定受贿人供述的真实性。

案件进入到公诉环节,办案人员发现,关于受贿人供认的收受现金的次数、金额、时间、地点一直不稳定,银行卡消费记录的签字并非戈某某的名字,而是其同学的名字,戈某某有时解释为“自己书写”,有时解释为“委托其同学去购买”。

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

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账务证据属于书证的范畴,是证实该类犯罪案件的物质载体,承担着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功能。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查账则是获取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

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查账,主要是收集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导向作用。

它既是能否立案、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行为,能否突破案件的关键,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工作量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为此,笔者就常见的贪污贿赂案查账取证方法,结合办案实践谈些浅显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虚支虚报的调查取证在侦查实践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大都发生在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

他们为了骗取公共财物,往往采用伪造凭证、使用作废的凭证进行报销,或者勾结他人开具假单据、虚增数量进行虚列、虚支的手法共同贪污。

对该类贪污行为,在侦查中应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查账:一是审查可疑凭证的来源,看所报销的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有无收款人的姓名或印章。

二是审查所报销的票据与费用支出的关系,看费用支出是经常性还是偶然性的,是否正常支出,有无反常现象。

如某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贪污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招待费、虚支维修费合计5万元,据为已有,又在购买原材料及修建库房过程中受贿3万元。

该案就是通过审查报销的票据侦破的。

三是注意审查款项支出的流向和形式,是否人为从中作弊。

如某市场中心主任俞某某贪污案,俞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为其从某金属装潢厂虚开两张合计金额67000余元的安装、维修发票,并伪造了两份工程预(决)算书及资金使用审批表,由自己审批后报账,将上述款项打入其个人长城卡,据为己有。

四是将支付货款与所购货物进行核对,从货物数量上综合判断收支的真实性,然后从账目中审查出的疑点着手,与领款人或单位核对,获取有无虚报的依据。

如在侦破童某某受贿犯罪证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到一份总金额为12万余的发票及采购microsoftwindow标准版10套、microsoftsqlserver标准版3套的购销合同,经分析认为,在同一时间段内,一般不需要这么多正版软件,在与软件鉴收单上的签名人逐一核对后,最终查明童某某与张某某密谋,采用少购货多付款的欺骗手段,将虚增货款48000余元贪污的犯罪事实。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摘要】贿赂犯罪是社会上严重的问题,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需要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则。

本文首先介绍了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收集与保全的相关内容。

然后探讨了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贿赂犯罪的证据运用。

通过对证据规则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作者对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进行了总结和结论,强调了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通过加强对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的研究和运用,可以有效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贿赂犯罪、证据规则、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证据运用、司法实践、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正常经济运行的犯罪行为,贿赂犯罪的取证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和运用至关重要,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打击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是指在贿赂犯罪案件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证据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从而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规则的适用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地指导案件侦办和审理工作,保证案件的查处和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关键环节。

只有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才能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和确凿。

对证据的保全工作也至关重要,可以避免证据的破坏和篡改,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及运用对于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贿赂犯罪案件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才能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正文2.1 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贿赂犯罪的证据规则是指在处理贿赂案件时,法律制度给予了一系列关于证据的规则和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依法查处贿赂行为。

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贿赂行为存在的证据,如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目击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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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认定和使用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
贪污贿赂案件与职务相关,与其他非职务犯罪案件有很大不同,存在许多复杂情况和问题,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多数案件的案犯拒不供认或者串供。

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案犯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掌握较多,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

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案犯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即使经过思想工作,政策攻心或者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在侦查部门承认了犯罪事实,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或法庭审理阶段,为逃避法律追究时常翻供或者串供。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

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均有作案现场,只是不够明显,因为事过境迁,难以显示。

如贿赂犯罪,一般情况是一对一;贪污犯罪,一般也都采用秘密方式,并立即清理犯罪现场。

因此,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难以查获。

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现金,是可以互相替代的种类物。

犯罪分子一旦作案得手,随时会掩盖、隐匿或者挥霍赃款赃物,最终可能导致连犯罪人自己都无法辨认。

因此,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很难找到原始赃款赃物的下落甚至根本无法找到。

事实上,绝大多数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赃款赃物等物证。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其他直接证据。

贿赂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秘密地进行权钱交易,交易双方图谋各自利益,均不愿意有第三者介入,以防止行为暴露和事情败露。

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总是利用职权秘密行事,其他人很难在其作案当时发现。

5、证据可变性大。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实施犯罪行为到案发,往往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而且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导致获取证据的难度增大。

案件的知情人多是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者是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被告人具有报恩之心,有的怕破财,有的怕受打击报复或导致业务中断等等,致使他们的证言容易发生变化,时证时翻。

加之来自其他方方面面的干扰和阻力,使得案件的证据材料难以获取,即使取得,也真假难辨,认定困难。

二、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在认定和使用此类案件证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直接证据一对一,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存在其它可能的情况下定案。

有些受贿案件被告人拒不供述,只有行贿人的证言,但案件其他证据并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的辩解,也不能证实行贿人的证言真实可* ,存在着行贿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陷害对方或者排挤对方的可能性。

2、轻信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收集不到位。

有的案件办案人轻信口供,忽视收集其他可供使用的相关证据,该搜查不搜查,该收集的物证、书证等不收集,对其他的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不收集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和固定。

有的案件口供含糊其词,如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数量、次数、动机和目的等,因为事过境迁,案犯或相关证人可能记忆不深甚至忘记,办案人不收集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

3、只强调和注重有罪、罪重证据,淡化和忽视无罪、罪轻证据。

案犯作有罪、罪重供述如此,案犯作无罪、罪轻辩解时仍然如此,视被告人无罪、罪轻辩解为认罪态度不好、企图逃避打击的无理狡辩,不积极调查排处。

4、遗漏犯罪主体、主观要件的证据。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上,往往遗漏犯罪的主体、主观要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对单位的性质、犯罪嫌疑入的身份、作案当时的动机与目的等等考虑较少,主观臆断,不注意这些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5、不能排除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

有些证据本身前后存在着矛盾,证据本身没有排除矛盾,其他证据也没有排除矛盾;有些证据和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排除这些矛盾,究竟哪些证据是真实可* 的,令人摸不着头脑。

三、认定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作风造成的。

具体表现为:
1、简单片面看问题。

不能客观全面地看待问题的各个方面,往往只看到问题的某一个方面,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不能严谨地思考问题,不用联系的观点看待问题,不能用严谨的推理对问题作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

2、静止绝对看问题。

缺少前瞻意识,不能用动态的眼光看待问题。

工作思路和观点一旦形成,不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思路,而是仍然循规蹈矩,对出现的矛盾不分析,不排查,
用原来的观点随意解释变化了的情况,继续用原有的思路对待工作。

3、主观臆断看问题。

使用证据时,不是从案件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不深入、不彻底,占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不充分,不以查证核实的证据为根据,而是凭主观想象或揣测,仅仅依一些片面的材料,以此为根据,匆忙下结论。

4、取舍证据凭主观需要。

对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收集积极,对否定或不利于自己观点的证据,往往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随意处置。

思想僵化,固执己见,要么只信控诉证据,要么只信辩护证据,定案的证据完全凭个人的需要随意取舍。

5、轻信供述。

案犯一旦作有罪供述,一切就万事大吉,认为其他证据可有可无,无关紧要,或收集不全面,或收集不及时,或固定不彻底,延误了收集证据的有力时机,案犯一旦翻供或其他证言一旦发生变化,简单明了的案件往往会变的复杂起来。

四、正确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几点建议
1、坚持实事求是思想,反对主观主义。

形式诉讼的基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工作中,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使用证据时,要客观全面分析已有证据。

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存在矛盾,设法排除。

采用哪些证据,舍弃哪些证据,必须要有充分的根据,不能主观臆断。

2、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收集使用证据的能力。

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能否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起决定作用的是我们的主观方面。

为此,要坚持用辨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看待和解决问题。

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尤其要熟练掌握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注重研究个案当中缺少相关解释的疑难问题。

在实践中,时刻注意总结收集固定使用证据的经验教训,切实提高收集固定使用证据的能力。

3、强化证据意识,既要收集全又要固定好。

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解决案件的证据问题,没有证据、缺少关键证据不能定案,证据全面但不确实不充分同样无法定案。

收集证据要仅仅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设法排除证据自身、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固定证据要密切围绕案犯的无理辩解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无理辩解以及关键证人将来可能翻证来进行;善于从案犯以及关键证人的言词证据的变化中发现问题,以此为线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

4、掌握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要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

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注意审查每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全案证据是否达到”充分”的法律规定,全案证据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

5、跳出一对一证据的误区,拓宽证据思路。

所谓一对一证据,是指直接证据中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一对一。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要留下一些印记,一定会有一些证人、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所谓仅有双方言词证据的说法是不客观的。

关键的问题是,在直接证据一对一时,如何判断双方证据的真伪。

判断真伪同样需要其他证据为基础。

如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行为方式、动机、目的等等,经过艰苦的工作,将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问题收集到相关证据后,案件就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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