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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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质量管理奖惩规定(修订版)

质量管理奖惩规定(修订版)

质量奖惩规定产品质量是顾客满意和经济效益的前提和保证,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达到客户满意。

一、目的: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实现高质量、高效益的目标,同时加大质量管理力度,特制定质量奖惩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员工。

三、职责:1.品管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2.公司行政部、品管部经理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四、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致使产品出现批量不合格;2.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品出厂;3.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首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4.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5.因错发产品或材料,影响销售或生产;6.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或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和生产;7.生产现场物品(工装和产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8.生产或检验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或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9.一次交验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10.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致使质量问题重复性发生;11.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12.其它影响产品质量,导致公司经济受损。

五、责任人区分与责任的确认:1.责任人的区分直接责任人:对于产生质量事故(问题)进行具体操作的作业员、检验员、采购员、技术人员等一线员工及质量状况确认人员。

相关责任人:对于产生质量事故(问题)负有领导作用、组织作用、管理规范作用的主管人员或连带人员。

2.责任的确认:对于发现质量事故(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应立即通知相关岗位的检验员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和隔离,写具内部联络单反馈,要求品管部负责人到现场对不合格品进行确认,具体的不合格品的处理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

六、责任的比例划分1.个人责任:对于制造批量不良品的操作者占40%责任;对于未按标准确认产品的检验员占40%责任;对于把关不严的车间班组长或主任占20%责任;2.管理责任:对于没有制定产品依据和管理规范的责任部门主管承担40% ;对于有依据标准而没有执行的责任部门主管承担10%;对于执行依据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50%;个人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为8:2。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的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强化车间产品质量,能更好的符合客户的要求,确保公司的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性、有效性、完整性。

确保生产中对产品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 责任处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1、岗位操作失误造成;2、生产指挥安排错误造成;3、违反工艺纪律造成;4、自检不到位造成;5、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6、防护措施不当造成;3、具体内容3.1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流程)、“三检”(自检、互检、专检)。

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3.2 处罚比例4、各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质量责任4.1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1项次质量问题的,该班组班长及大班长免于扣罚。

4.2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2项次轻微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5%扣罚。

大班长免于扣罚。

4.3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3项次严重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2%扣罚。

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

4.4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4项次重大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

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0%扣罚。

4.5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5项次特大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0%扣罚。

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5%扣罚。

5、其他质量事故情况的处理5.1 产品发生严重以上质量事故后不报告,私自隐藏产品、大班长、班长及操作员未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出现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一经查证视情节加重处罚。

产品质量处罚制度

产品质量处罚制度

产品质量处罚制度一、目的为了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按章办事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罚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生产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1.生产调度、生产作业流程、以及工艺错误;2.产品工艺、参数、图纸等技术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书面通知各有关单位或图纸混乱造成矛盾的;3.操作工、库管员、质检员、采购员工作失误或不认真负责;4.元部件混杂或发错,以及不合格元部件流入生产环节;5.设备管理员未及时处理工装、设备故障和仪器仪表失准问题;6.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小充大;7.供应商管理与评价缺失。

三、相关责任与处罚程序1.质量检验人员负责质量问题的取证工作,各部门做好配合。

质量问题的取证以质检部收到的最新一版技术标准、型号参数、图纸、接线表以及变更审批单为准。

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检验记录单,均要有质检员签字和相关责任人认可签字,并及时备份报送质检部。

2.质检部负责按月(从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对质量问题的检查汇总,对质量问题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填写产品质量处罚单,注明处罚理由和金额,报请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3.质检部每月22日前将批准的产品质量处罚单送达相关部门,并由人力资源部做单,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款。

4.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质量问题的落实与处理工作。

5.采供部负责元部件采购与外协过程质量问题的落实与处理工作。

6.对处罚意见有异议时,应在二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请质检部复核,并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修改。

7.质检部每月初对上月质量处罚内容和结果进行公示,以督促整改。

8.每年有2次及以上月质量处罚达到最高限额的员工,将自动失去年终考核优秀的资格。

每年有4次及以上月质量处罚达到最高限额的员工,将调离本岗位。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2、生产指挥错误;3、违反工艺纪律;4、操作不认真负责;5、检验员漏检、错检;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4。

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

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3。

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4.1总则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

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

2 处罚比例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

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

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a) 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b)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一、概述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处理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对产品质量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危害的事件。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以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置和后续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事故报告与调查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

2. 上级机构应尽快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调查能力。

3. 调查组应全面收集事故的相关证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事故责任追究1. 根据调查报告,确认事故责任人,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同时,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有重大责任的责任人,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不贷。

四、事故处置与紧急措施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散,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救援。

重要设备和物资应及时转移到安全地点。

2. 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事故,责任人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报告环保部门进行处置。

3. 事故处置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由专业人员指导和协调。

五、事故后续处理与防范措施1. 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立即制定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案,确保事故的影响最小化,并加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

2.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3. 事故的处理过程应予以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的处理结果和改进措施,增加公众的信任。

六、事故教训与经验总结1.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进行详细的教训和总结,分析事故的原因和经验教训,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将事故处理过程和经验总结记录下来,形成档案,以备日后参考和借鉴。

七、事故应急预案1. 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

产品质量事故处罚额度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处罚额度标准

产品质量事故处罚额度标准产品质量事故处罚额度标准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产品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特制定此标准。

一、工废品处理(一)工废品定义:加工尺寸或因作业员操作不当造成严重直接影响产品性能的零部件。

(二)工废品处理:1.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工废的批量零部件损失按实际采购价格由员工自行承担。

2.凡工人未首检造成的工废由工人100%赔偿;凡首检合格的,检验员抽检发现不合格的批次全部由工人承担返工工时;凡首检合格的,检验员抽检或全检未发现的,批不合格品超100只的,工人按70%扣罚,检验员按30%扣罚,批不合格品100只以内的全部由工人承担。

二、返工、返修品处理(一)返工、返修品定义:1.返工品——加工或装配产品不合格,经返工后合格的产品;2.返修品——加工或装配产品不合格,经返修后仍不符合工艺要求,但不影响产品整体性能的零件。

(二)返工、返修品处理:1.产品不合格,经评审需返工返修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

若返工品责任者不在现场,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者负担。

2.PCB板总成、半成品、成品凡因工人未按班组长要求首检造成的返修由工人100%承担;凡首检合格的,检验员抽检发现不合格的批次全部由工人承担返工工时;凡首检合格的,检验员抽检或全检未发现的,批不合格品超100套的,工人按70%扣罚,检验员按20%扣罚,班组长按10%扣罚,批不合格品100套以内的全部由工人承担。

三、仓管错发零部件及漏报零部件处理1.错发零部件:因仓管未按照《物料清单》错发零部件,造成错误装配,100套以内每次罚款20元,200—500套每次罚款30元,600套以上每次罚款50元。

2.错、漏报零部件:因仓管错、漏报零部件或采购未及时采购物料,造成组装不能按原计划生产出货的,按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100元。

四、组装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处理(含仓库错发零部件)1.因组装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含仓库错、漏发零部件、采购未及时采购或零部件采购不合格)造成延误发货,除车间自已安排返工自行承担返工费外,相应责任人每次罚款30元。

产品质量事故奖惩办法

产品质量事故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充分体现质量从严的原则,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由于产品实物质量、员工工作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的认定及对有关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部门的处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品管部是公司产品实物质量、设计与工艺质量、员工加工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事故的认定、处罚的判定部门。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为公司各类质量事故处罚的执行部门。

第五条公司技术中心为品管部在各类质量事故的认定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处罚范围第六条在各类零件、部件和整机的加工、装配、调试、运转及物流过程中,因人为疏忽、失误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次品、废品;第七条因设计、工艺粗心大意,导致产品质量问题、零部件和产品报废或性能缺陷;第八条不按操作规程,或私自更改工艺流程,造成次、废品或给后续加工带来困难,影响加工质量、给产品带来质量隐患;第九条不规范装配,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

第四章处罚原则第十条质量处罚秉承“帮助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坚持“过失从轻、故意从重;初次从轻、重复从重;自报从轻、隐瞒从重;积极处理从轻、推委扯皮从重;对后续工作影响小从轻,对后续工作影响大从重”的处罚原则。

第十一条品管部在质量检验过程中坚持对技术文件负责的原则,以图纸要求为标准进行检验和评判。

第十二条坚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一视同仁的原则。

对指挥不当、管理不善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工艺纪律和由于工作质量、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事故,追究指挥者、管理者和操作者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连带负责的原则。

质量处罚除对直接责任者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罚外,还要根据事故情况与所在部门及领导、相关部门及领导责任挂钩,按责任的性质和损失大小追究经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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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 、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 、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4
5、检验员漏检、错检;6 7、材料混杂或发错;8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操作不认真负责;
、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运输保管不善;
10 、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职责3.1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
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
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4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

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

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

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 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
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

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4.2.2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a)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b)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

c)第1〜5项累计发生5次(第5项都按2次计算)以上的,第6〜8次按经济损失的120%t罚,第9次开始按经济损失的150%处罚(对于任何个人或供方处罚达到150%t,要考虑其能否胜任此项工作,并限期整改,如无明显提高,则劝其离职或取消其供方资格)。

4.2.3外协户的发生频次按第422 c)条执行,铸造厂家可按第422 c)条放宽至8次、9〜14次、15次执行。

4.3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
a)凡因首件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担损失比例。

b)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担损失比例。

c)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舛口罚,质检员按30呀口罚。

d)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

e)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
-2 -
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 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 20%扣罚
4.4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
441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按经济损失
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4.2 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4.3 一年度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4.4.4 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

4.4.5 一年度内全公司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 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

4.5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
4.5.1由于技术图样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设计人员承担
50%审核人员承
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
4.5.2工艺出现差错: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 5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
10% 批准人承担10%
4.5.3 一年度内同一技术人员累计发生 5次(按4.2.2条执行)以上的,第6〜7次按120% 处罚,第8次开
始按150%t 罚。

4.6供销部采购不及时延误生产处理
4.6.1采购物资到厂后,经质检员检测不合格的,供销部在
2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不合格
品调换手续。

如超过 2个工作日未办理确认手续,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罚款 20〜50
元。

急件按临时要求办理确认手续,便于重新采购。

4.6.2因采购计划出错或漏下计划影响生产进度,每次罚款 30〜100元。

4.7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处理
4.7.1因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造成延误发货,除车间自已安排返工自行承担返工费外, 相应责任人每次罚
款50〜300元。

4.7.2若总装错、漏装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责任人每次罚款
50〜300元。


检员按罚款金额的50%处罚、总检员按罚款金额的30%处罚。

4.8仓管错、漏发零部件及漏报零部件处理 4.8.1错发零部件:
4000元以上的,技术部长
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
12000元以上的,供销部长
8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
20000元以上的,质检部长
因仓管未按照《发货清单》错发零部件,造成错、漏发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每次罚款50〜300元。

4.8.2错、漏报零部件:
因仓管错、漏报零部件或采购未及时采购物料,造成装配不能按原计划生产出货的,按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100元。

4.9其他质量问题情况的处理
4.9.1当质量问题是操作者自己发现的,并即时上报给质检部的,可按其责任的90%处理。

4.9.2产品报废后不报告,私自隐藏、销毁、偷拿仓库材料、坯料等被查获者,加倍处罚。

4.9.3操作者、质检员、车间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

4.9.4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各相关人员平均承担责任。

如事后查明责任者,由责任者承担其他人员的损失,并加以50〜100元处罚。

5附则
5.1如果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能符合上述条款时,质管办有最终判定和解释权。

5.2如对质量问题(事故)的判定、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报2日以内,逐级上诉,
直至公司总经理;受理申诉的部门和领导,必须在2日以内给予答复意见。

5.3本规定的处罚规定由质检部、质管办负责执行,在每个月的25日前由相关人员提交当
月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会签,经责任人确认后执行;对事故处理责任和处理意见逾期不进行申诉的,视为认可处罚(或申诉后公司已拿出最终处理意见时,责任人仍拒绝签字,部门领导可代为签字,并对责任人追加处罚50〜100元)。

5.4所开处罚单一式三联,分别交质检部、生产/供销部、财务部。

5.5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与本规定相关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但不重复考核。

如属屡教不改的、造成的损失较大或在客户中影响较大时,要加重处罚,最终由总经理裁决。

望全体员工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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