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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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8日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善行政管理,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定和《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包括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研究、协调、推进批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法定审批条件,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沪府办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附则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类别)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城市安全运行的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等级)预警信息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沪经信规范〔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3〕3号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构建健康、高效、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3年3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数据交易风险,规范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为,推动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和利用,构建健康、高效、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根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和《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交易活动是指围绕数据开展的交易行为;数据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在数据交易活动中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在数据交易场所从事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本市数据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入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沪府办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二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科教兴市带动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努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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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信息委社[2006]2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28
【实施日期】200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沪信息委社〔2006〕2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我委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沪信息委政〔2004〕345号)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已经市统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建立制度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制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行政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包括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机关。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一般以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机关为起报单位。
区县以下政府机关的统计数据由各区县汇总后报市信息化委员会,其中按条线由市级机关汇总的不列入区县汇总范围。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政府机关参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4)、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政府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见附件2)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3)。
如遇国庆、“五一”长假,报送期延至该月12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如果没有数据,则空。
五、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
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
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
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办、局)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可以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附件: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政府机关名单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指标解释
附件1: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政府机关名单
以下区县政府机关按条线起报,即由对应的市级主管机关汇总后报市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名单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
·公安部门
附件2: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