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伪造法律效力论文
票据的伪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促进经济交易、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可复制性等特点,票据伪造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人们对票据伪造的法律认识,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票据伪造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票据伪造,是指伪造人未经他人授权,非法制作、变造或者使用他人名义、印章,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伪造人具有非法目的;(2)伪造人未经他人授权;(3)伪造人非法制作、变造或者使用他人名义、印章;(4)伪造的票据具有真实性。
三、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 伪造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伪造人应当赔偿因伪造票据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返还票据:伪造人应当返还因伪造票据取得的他人财产。
(3)支付违约金:如果伪造人因伪造票据与他人签订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伪造人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4. 票据权利人权益保护(1)票据权利人可以向伪造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票据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伪造人的刑事责任。
(3)票据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防范票据伪造的措施1. 加强票据管理,提高防范意识企业和个人在使用票据时,应加强票据管理,提高防范意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完善票据制度,规范票据行为国家应完善票据制度,规范票据行为,从源头上遏制票据伪造现象的发生。
变造票据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支付工具,其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从变造票据的定义、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凭证,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便捷性等特点,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诈骗的工具。
变造票据作为一种常见的票据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研究变造票据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变造票据的定义变造票据,是指未经票据权利人同意,擅自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使其失去原有效力的行为。
变造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伪造票据:伪造票据是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作、伪造票据的行为。
2. 变更票据记载事项: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是指未经票据权利人同意,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金额、日期、收款人等记载事项的行为。
3. 涂改票据:涂改票据是指对已经签发的票据,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涂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三、变造票据的法律效力1. 变造票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变造票据的,票据无效。
这意味着,变造票据的行为,无论变造行为是否得逞,均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无效性。
2. 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变造票据的行为,损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责任分析1. 变造票据的当事人责任(1)变造人:变造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票据的伪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扩大,票据的伪造现象也日益严重。
票据伪造不仅损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本文旨在分析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伪造的定义票据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票据的人,假冒他人名义,非法制作、变造、发行、使用、转让、承兑、贴现、付款等票据行为。
伪造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的票据无效,被伪造人、伪造人、伪造行为人与持票人之间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伪造人应当承担因伪造票据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伪造人应当赔偿持票人因票据被伪造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伪造的票据,伪造人与被伪造人、伪造行为人与被伪造行为人、伪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伪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伪造人、被伪造人、伪造行为人、被伪造行为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伪造票据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票据伪造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
丙伪造了乙公司的汇票印章,并假冒乙公司名义,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票据背书伪造法律规制探讨

票据背书伪造法律规制探讨关键词:票据背书伪造;票据背书伪造行为效力;风险承当;缺陷;立法完善票据背书伪造通过伪造他人签章等方式进行,对票据流通环节造成了肯定的冲击。
而讨论此伪造行为意义重大,有利于削减票据纠纷,促进票据的正常流通。
目前立法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对于稳定正常的交易秩序尤为重要。
一、票据背书伪造的概述票据背书制度是票据制度的灵魂。
[1]这句话足以表达背书在票据制度中的重要性,票据行为不是一个简洁的法律关系,假如票据背书一旦消失伪造,就会牵扯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从定义上去界定票据背书的范围。
(一)票据背书伪造行为的起源及概念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商人法。
随着经贸的进步,票据在交易中的重要性渐渐增添,而本来的票据流通难以满意常见的交易,背书制度于16世纪应运而生。
而在交易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在不正值利益的驱使下进行票据背书伪造,到了17世纪该行为更加普遍化。
票据伪造是指未经票据债务人的同意,签字人以票据债务人的名义签署票据。
[2]梁宇贤教授的这一解释仅仅指票据出票的伪造行为,与背书伪造有着根本差异。
票据背书伪造则是指伪造人伪造他人签名或者私刻、盗用他人印鉴以及滥用其所保管的印鉴在背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行为。
[3]关键是伪造他人签名并且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因此在票据上并没有伪造人真实的签章,缺乏实质要件也正是伪造人在票据法上不承当责任的缘由。
(二)票据背书伪造行为的构成要件票据背书伪造从外观来看是符合票据背书的基本要求的,在此基础上,票据受让人才会因重大误会而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受让票据。
关于票据背书伪造,不管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亦或是目的要件都具有其特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1.形式要件。
票据背书伪造,顾名思义是伪造背书行为,这就要求伪造人必需有票据背书行为,否则就不构成票据背书伪造,从外观来看,其与真实的票据背书行为应无差异;2.实质要件。
票据背书伪造行为的关键要件就是伪造人必需有伪造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缺少伪造他人签章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票据背书伪造都是不成立的。
论票据法上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

关 于 背 书 伪造 对 背 书 连 续 性 的影 响 , 大 票据 法 体系 存 在 相 当 严 全 可 以 由 第 l 两 4条 第 2款 所 规 定 的 , 据 上 有 伪 造 、 造 的签 章 的 , 票 变 不
重的分 歧。根据票据法理 论, 书具有权利移转 效力 , 背 背书人通过 背 影 响 票据 上 其 他 真 实 签 章 的 效 力 推 导 出来 。因 为 票 据 上 的签 章 必 须 书将 自己享 有 的票 据 权 利 移 转 给 被背 书人 , 背 书 人 也可 再通 过 背 书 由签章人亲书或 由其代理 人亲书 , 被 伪造人未经被伪造人的授权而将其 转 让票 据 权 利 而 成 为背 书人 。 获得 票 据 的 持 票人 无 须 说 明其 取 得 票 签章 强加 于票据之上, 不能反映被伪造人 的真实意思 , 故被伪造人并 据的过程 , 须以所持票据 上连续 的背 书证 明其 票据权 利。 只 付款人 在 末为票据 行为, 当然不负票据责任 。 付 款 时 要 审查 背 书 的连 续性 , 于 背 书 连续 的 票据 , 款 可 以解 除 其 对 付 ( ) 二 伪造人不承担 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 。 由此可 见, 造的背 书是 否影响背 书的连 续性是很重要 的 伪 根据票据法上签章人负责原则 , 只有在票据上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问题 。 两 大票 据 法 体 系对 伪 造 的背 书 是否 影 响背 书 连 续 性 这 一 问 题 签 章 的才 对 所 载 文 义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 票 据 伪 造 中 , 造 人 并 未 以其 在 伪 的看 法 却完 全 相 反 。 自己名义进 行签章, 而是假 冒他人名义完成签章 , 从票据 的外观形式 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主张伪造 的背书不影 响背 书的连续性 。理 由 上看 , 票据上 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与其无关 。因此 , 伪造人既毋需承担 是, 伪造 的背 书虽然对被伪造人无效 , 但伪造 的背 书在外观 上具备 背 付款责任 , 又毋需承担被追 索之 责任。即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虽 书的形式效力 , 票据的善意购 买人很难从外观上对背书的真伪进行辨 然伪造人不承担票据 责任 , 但是, 并不是说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 伪造人
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票据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伪造票据背书的现象时有发生。
伪造票据背书不仅损害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人们对票据法律风险的认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伪造票据背书的概念伪造票据背书,是指伪造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伪造他人票据背书的行为。
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伪造背书人签名或盖章;2. 伪造背书日期;3. 伪造背书内容;4. 伪造背书人的授权行为。
三、伪造票据背书的法律后果1. 伪造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一种,伪造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人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拘役,并处罚金;(2)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伪造人承担民事责任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侵犯了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伪造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致使票据权利人遭受损失的,伪造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背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2)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背书而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3)票据权利人因伪造票据背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3. 伪造人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
4. 受害人可申请司法救济伪造票据背书的行为,给票据权利人造成了损失,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伪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决伪造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票据伪造背书的法律问题研究

票据伪造背书的法律问题研究票据伪造背书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背面书写签章,以实现享有票据权利而不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票据伪造背书在实践中十分常见,它严重影响着票据信用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关伪造背书法律后果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票据统一立法的难点。
我国学者对票据背书问题探讨较多,但对伪造背书法律问题研究较为欠缺。
本文试就票据伪造背书的一般理论、法律效力及票据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以下阐述。
一、票据伪造背书的一般理论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
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书而转让流通,并以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而提高票据流通的信用程度,所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都必须对票据承担责任,都为促进票据流通参与了信用,对票据持有人都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
背书因具有权利转移、担保和资格授予三种效力,而为票据信用流通制度的有效确立奠定基础。
票据上背书人越多,其信用愈高,故学者称之为信用的证券化。
[1]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行为,它主要有权利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其中以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背书最为普遍,也最具有意义。
背书只能是权利人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亲自为背书或授权他人为背书。
而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的背书,它不是票据权利人自愿、真实意思地让伪造者实施背书签章,而是伪造者利用票据背书具有的特殊效力的功能,通过伪造权利人的签章而享有票据权利。
伪造背书通常是在权利人没有管理好有效的票据,致使票据遗失、被窃,落到伪造者手中而出现的。
也即伪造者有机会取得了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票据,从而实施假冒权利人背书签章。
例如,甲向乙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甲作为出票人出具了面值10万元的汇票给收款人乙,乙因不小心将汇票遗失,汇票被a拾得,a冒充乙向丙购买10万元的货后,假冒乙的背书签章将汇票转让给丙,丙因确信a就是乙,因而接受了汇票,丙又将票据以对价背书转给丁。
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规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规制论文简述:本文认为应从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增强,来规制票据的背书伪造。
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及日内瓦公约、联合国国际公约的规定,指出它们之间的差别及原因。
建议吸收大陆法系善意持票人的合理合核,建立主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公平兼顾付款人、被伪造人,受让背书伪造的人的责任承担及利益的保护。
希望有利于票据流通及信用功能的实现。
——从提升票据流通、信用功能着手【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应从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增强,来规制票据的背书伪造。
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及日内瓦公约、联合国国际公约的规定,指出它们之间的差别及原因。
建议吸收大陆法系善意持票人的合理合核,建立主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公平兼顾付款人、被伪造人,受让背书伪造的人的责任承担及利益的保护。
希望有利于票据流通及信用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票据背书伪造信用法律规制票据在经济流转中起的作用的大小,取决于现实中人们应用它的广泛程度,而这以取决于票据法的制度设计是否符合商人对它安全、便捷、高效的要求。
票据法可探讨的内容很多,本文只选取票据伪造中的背书伪造作为研究视点,原因是出票伪造涉及环节较为简单,且两大法系对其规定大体相同。
但是背书伪造却在两大法系中有断然不同的规定,有必要究其原因,以有助于对本国票据法的思考。
背书伪造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必然影响票据的流通与信用,如何对它进行规制,如何对背书伪造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公平对待,应成为立法的关注。
一、背书的理论基础及性质票据的产生原先是为了代替实际的货币在交易中进行交付,一开始并不强调票据的流通功能及信用功能。
这种流通功能及信用功能与背书密切相关。
背书制度始于17世纪,法国商人于票据背书,记载票面金额由第三人代领之文句,以表示被背书人有代领票款之权限,渐演变为转让票据之方法,背书制度终告形成,票据遂成转让流通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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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40-01
摘要日内瓦票据法系为了遵循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认为票据伪造不影响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进行了付款,则发生付款的效力,免除付款人的票据责任。
然而,英美法系票据法认为,伪造的签名无效,等于空白,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
关键词背书伪造法律效力
一、背书伪造法律效力的比较法分析
背书伪造是指在票据上伪造他人签名的背书行为。
伪造的签名对被伪造人无效,因此,伪造的背书对被伪造的背书人而言当然无效。
1.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
关于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公约》及《支票统一公约》均规定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人应负的责任。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仅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对票据负责,也即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要负相应的票据责任,不受他人签名伪造的影响。
各国票据法都主张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任何人都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因存在伪造的背书而免除其责
任。
2.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
关于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两大票据法体系存在相当严重的分歧。
根据票据法理论,背书具有权利移转效力,背书人通过背书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也可再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而成为背书人。
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过程,只须以所持票据上连续的背书证明其票据权利。
付款人在付款时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可以解除其票据责任。
由此可见,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是很重要的问题。
两大票据法体系对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连续性这一问题的看法却完全相反。
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主张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理由是,伪造的背书虽然对被伪造人无效,但伪造的背书在外观上具备背书的形式效力,票据的善意购买人很难从外观上对背书的真伪进行辨别,只能以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来判断背书人的票据权利。
因此背书只要在形式上连续即符合背书连续性的要求,持票人只要凭一系列形式上连续的背书就能证明其票据权利,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善意持票人。
付款人付款时有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但对背书的真伪不负认定之责。
换句话说,付款人在到期日对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善意付款,即履行了其付款义务,票据责任因此解除,同时可将所付款项借记出票人账户,而无论票据上是否存在伪造的背书。
日内瓦票据法体系的主张有利
于保护善意持票人和付款人的利益。
英美票据法体系主张伪造的背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因为伪造的签名无效,等于空白,背书链条因此中断。
既然伪造的背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伪造背书之后取得票据的任何人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被伪造人仍是票据的真正权利人。
付款人如果对含有伪造背书的票据付款,并不解除其对票据真正权利人的付款义务。
英美票据法的主张有利于保护票据的真正权利人。
为保护善意持票人和付款人的利益,英美票据法又设定另一机制,要求背书人承担担保前手背书签名真实性的责任。
3.背书伪造对付款人付款的影响
日内瓦票据法系为了遵循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认为票据伪造不影响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进行了付款,则发生付款的效力,免除付款人的票据责任。
然而,英美法系票据法认为,伪造的签名无效,等于空白,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
因此伪造人的后手并不能基于伪造的票据取得票据权利,真正权利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票据权利。
如果付款人己对有伪造的票据进行承兑,成为票据承兑人,发现伪造的事实后,就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拒绝付款。
如果付款人没有发现存在票据伪造的情形,进行了付款,付款人的付款也不发生付款的效力,其付款并不解除其对真正权利人付款的义务。
二、我国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问题
1.伪造的签章对被伪造人无效
这是各国票据法公认的原则。
《票据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完全可以由第14条第2款所规定的,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推导出来。
因为票据上的签章必须由签章人亲书或由其代理人亲书,伪造人未经被伪造人的授权而将其签章强加于票据之上,不能反映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故被伪造人并未为票据行为,当然不负票据责任。
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上签章人负责原则,只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章的才对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在票据伪造中,伪造人并未以其自己名义进行签章,而是假冒他人名义完成签章,从票据的外观形式上看,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与其无关。
因此,伪造人既毋需承担付款责任,又毋需承担被追索之责任。
即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虽然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其不承担法律责任,伪造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3.对真实签章人的效力问题
根据签章人负责原则,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的人需承担票据责任当有伪造签章时,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真实签章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
4.对持票人的效力问题
善意取得伪造票据时,只要票据上的背书形式上是连续的,可以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
当持票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伪造之票据时,即使该伪造票据在形式上是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仍不能
享有票据权利,既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行使追索权,只能向伪造人请求赔偿。
5.对付款人的效力问题
只要付款人已尽了形式审查义务,纵使没有发现票据伪造的存在,进行了付款,也是有效的付款,其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参考文献:
[1]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