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一:一: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幼儿园的定位、目标、和职责,确保幼儿园教育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对于民办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职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幼儿园消防安全的基本法律,对于幼儿园消防设施的设置、管理与维护、消防演习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包括幼儿园饮食卫生、食品供应链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 保护和促进幼儿园儿童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幼儿园儿童的保护责任、教育和福利资源的提供等方面的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对于幼儿园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权益受损者的维权渠道、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未成年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包括教育、健康、安全、监护、救助等方面的规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国民教育的总体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各级教育的管理和维护。
2.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多元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保护和引导民办教育机构合法办学。
3.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安全教育法律法规详解 幼儿园安全教育

幼儿园是教育孩子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而幼儿园安全教育更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障幼儿园学生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幼儿园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些法律法规,以期为广大幼儿园教育工作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办法》1.《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办法》是我国教育部门针对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所制定的基本法规,它主要包括幼儿园安全教育的组织管理、课程设置、师资标准、安全设施、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二、幼儿园安全教育课程设置2.幼儿园安全教育课程是保障幼儿安全的重要环节,根据《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幼儿园安全教育课程应当涵盖火灾防范、交通安全、溺水预防、食品安全、防拐防骗等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幼儿传授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儿童保护法》3.作为《儿童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安全教育也受到了更加完善的保障。
《儿童保护法》对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幼儿的人身权利等,从法律层面全面保障了幼儿园学生的安全权益。
四、幼儿园师资标准4.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开展离不开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师资队伍,《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师资队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专业背景、教学能力、专业培训等方面,提高了幼儿园安全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五、安全设施5.幼儿园安全设施是保障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的物质基础,《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防护栏等,确保幼儿在校园内的安全。
六、事故应急处理6.幼儿园是一个特殊的教育场所,幼儿们的安全随时都可能面临各种意外风险,《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要求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师生急救能力培训等,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孩子权益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幼儿园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包括幼儿)全面发展和全面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幼儿园提供符合幼儿发展需要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全体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政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和保障机制。
幼儿园作为义务教育的前导环节,在教育内容和目标上应与该法规定的内容相符,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专职教师,确保幼儿得到适宜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安全。
该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对于在幼儿园出现的不良行为,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针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防控措施。
幼儿园在疫情防控中,应加强幼儿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幼儿园管理实际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幼儿教育法规

幼儿教育法规幼儿教育法规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幼儿教育的发展与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幼儿的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本文将对相关的幼儿教育法规进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指导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幼儿教育机构、幼儿教育工作者以及家庭对幼儿进行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法规,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育方案,确保幼儿接受安全、有序、健康的教育环境。
此外,幼儿教育工作者也要遵守教育伦理规范,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积极引导幼儿正确行为习惯的养成。
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要给予幼儿良好的家庭教育,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幼儿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法规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法规,父母应当以平等、尊重、关爱的态度对待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适宜的学习资源,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并尊重幼儿的个性和兴趣,培养他们多方面的能力。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禁止虐待、遗弃、剥夺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幼儿教育的基础法律法规,对幼儿教育的发展和实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幼儿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基本要求。
根据该法规,幼儿教育应当体现公益性、普遍性和全面发展性。
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进行教学活动,并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注重培养幼儿的创造力、想象力和实践能力。
此外,该法规还明确规定了教育经费的保障和教育质量的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幼儿教育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儿童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幼儿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起始阶段,同样受到该法规的保护。
幼儿园安全教育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园安全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一、幼儿园教育安全法律法规概述幼儿园是小孩子上学的第一道门槛,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教育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各项园所管理制度也文件化,设立了多种安全规章制度。
下面将对幼儿园教育中的安全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梳理整理。
二、幼儿园教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幼儿园是实施学前教育、保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儿童健康、安全成长、促进儿童综合发展的原则,提供适宜的教育和保育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样适用于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运用。
该法规定: 每个幼儿园都应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评估幼儿园风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员工定期接受安全培训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是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同时也是幼儿园孩子和员工安全的基本保障. 消防安全相关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幼儿园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 配备消防通道、防火提醒设备,应急照明系统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儿童权益的条款,如强奸罪、侵犯妇女儿童性权益罪、虐待罪等,这些罪行发生在幼儿园内,都应按照刑法规定进行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依法保护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幼儿园应保障运营过程中对孩子的基本权益,如食宿、教育、安全等方面的维护。
6.《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幼儿园的办学资格、经营类别、管理制度等。
该条例强调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规范。
7.《学前教育法》《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教育进一步明确,该法包括教育主体、教育标准、幼儿园运营等内容。
该法规定,幼儿园应确保“良好的安全卫生环境”,并规定幼儿园应根据办园条件配备合理的安全设施和幼儿园安全教育。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一、前言幼儿教育是指对36岁幼儿进行系统、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由于幼儿时期是人类生命发展的关键时期,教育对幼儿的身心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幼儿的教育权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
二、我国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我国幼儿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劳动法、婚姻法和幼儿教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1. 宪法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根据宪法,幼儿有接受普及的、开放的、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的权利。
2. 教育法我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提出国家鼓励和发展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此外,教育法还规定幼儿园是实施学前教育的主要机构,要求幼儿园符合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质量要求。
3. 劳动法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对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员的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法,幼儿教育工作者应享有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同等的工资和待遇。
4. 婚姻法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家庭的教育责任。
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适当的教育,共同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5. 地方性法规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用于规范本地幼儿教育的管理和实施。
这些法规包括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师资标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
三、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制定与实施幼儿教育法律法规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幼儿的权益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保障幼儿的受教育权益。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确保幼儿能够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
2. 规范幼儿教育机构管理幼儿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幼儿教育机构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加强对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幼儿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3. 提升幼儿教育质量法律法规要求幼儿教育机构制定教育指导纲要和教育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4. 促进幼儿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结合幼儿教育法律法规要求家庭与学前教育机构共同承担教育责任,促进幼儿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幼儿园法律法规

幼儿园法律法规一、前言幼儿园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而设立的教育机构。
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儿童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幼儿园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幼儿园法律法规内容,以加深人们对幼儿园法律法规的了解。
二、国家法律法规1.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
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的基本任务和职责,要求幼儿园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提供儿童全面的发展环境和培养方案,保障儿童的健康、安全和权益。
2.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对幼儿园的社会保障工作做出了规定。
幼儿园要按照法定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权益。
3. 《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法》是我国保障儿童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适宜的环境,并开展儿童身心健康的培养工作。
三、地方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来规范幼儿园的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地方法律法规:1. 北京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北京市幼儿园的设置、管理、质量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保障儿童的权益。
2.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上海市幼儿园的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要求、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发展。
3. 广州市《幼儿园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广州市幼儿园的管理要求、教育教学原则、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旨在提升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幼儿园的自律启发除了法律法规的规范,幼儿园也应该注重自律和规范建设。
幼儿园可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类管理责任、保障措施和奖惩机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五、幼儿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法律法规的规范对于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儿童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才能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幼儿园工作规程》
6、《幼儿园管理条例》
拓展资料
幼儿园,原称勘儿园,是几百年前从普鲁士引进的体制。
旧称蒙养园、幼稚园,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通常接纳三至六周岁的幼儿。
幼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可以说幼儿园是小朋友的快乐天地,可以帮助孩子健康快乐地度过童年时光,不仅学到知识,而且可以从小接触集体生活。
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的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
其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区分,大概由语言、科学、艺术、健康和社会等五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
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内容。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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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法律法规有哪些?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幼儿园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0 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署和冻伤。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体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遇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