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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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为实现陕西人防“追赶超越”目标,确保全省人防工程提质扩量增效,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维护管理等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邮件寄至: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710061,并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话(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4月 8日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为防范和减轻战争突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以及配套工程。

人防工程按建造形式分为单建式工程和结建式工程(防空地下室)两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防专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人防工程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平时服务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2004年6月16日)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人防办:近期,各地在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的过程中,多次反映有关收费问题。

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市政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建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范围按照[1997]中编办函57号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印发的(97)国管人防字第93号通知中明确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和“结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应负责搞好本部门及行政、人事、计划、国有资产、土地等隶属本部门管理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如必须利用部分地下室作为楼房设备用房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在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按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区时,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地下商业街和其它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关要求(一)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不足防空地下室净高)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建筑。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近年来,解决城市建设中涉及的防空地下室问题已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大量的投资,在投资的过程中,附加的税费也随之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针对相关企业、个人提出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通过政策实施,可有效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为企业、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是指政府为了降低企业、个人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的投资成本,所采取的一项减免政策。

其主要特点是,在保障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前提下,降低相关企业、个人在建设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减轻负担,以此刺激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理流程1.企业或个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进行现场勘查或审核相关地图资料。

4.对申请的防空地下室进行评估,并核准申请的建设方案。

5.企业或个人按照核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6.完成建设后,提交验收申请。

7.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颁发减免通知。

申请材料1.企业或个人介绍信。

2.企业或个人的投资方案。

3.企业或个人的商业计划书。

4.建设方案。

5.建设地点的土地证明书以及建筑设计规划。

6.相关的许可证明。

注意事项1.在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前,需对所建设的地下室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防空要求,并得到正式核准。

2.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时,务必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资料真实有效。

3.如果相关材料与规定不符或存在问题,则会影响审批结果。

4.审批周期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为30天。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企业、个人的负担,降低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投资成本。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个人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采取绿色环保的理念,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申请中,需要注意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减免政策的效益。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0日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的原则和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4]12号、1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修正)【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29【实施日期】2003.11.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和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一、前言人防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国防设施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人防工程建设费,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建立健全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安排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该管理机构可以由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承担,负责统筹协调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

三、使用范围人防易地建设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修建人防工程、提升工程的抗震、防火等能力以及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工程设备等。

2. 人防工程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营、应急演练、管理费用等。

3. 人防设施的设备和器材:包括安装监控设备、通风设备、灭火设备等。

4. 人防工程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包括人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等。

四、费用的来源和筹集方式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财政拨款: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为人防易地建设费投入一定的资金。

2. 收费方式:政府可以通过收取相关使用人防设施的费用来筹集资金,如办公楼、商场等单位。

3. 社会捐助:政府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捐助,为人防工程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五、费用的管理与监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透明公开:所有的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 资金专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应当专项用于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审计监督: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4. 效益评估:对人防工程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估,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挪用、截留、私分人防易地建设费;2. 虚报、冒领人防易地建设费;3. 滥用人防易地建设费;4. 不当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对于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进行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以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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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发布时间:2015-07-01 10:44:59 主题分类:K42232286 索引号:K42232286/2015-01758918 关键字:陕西省异地建设费减免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减免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
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新城民用建筑,凡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
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
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
和范围执行。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
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
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陕西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和管
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
查工作。

按照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属于县级人防部门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的,县(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的减免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
移送市级人防部门受理审查。

第八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条件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
请易地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远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
建筑,予以免收;
5.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其他减免规定。

除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
准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说明减免易地建设费原因)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报审通过的规划方案(复印件)
5.方案设计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减免的,应当如实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减免申请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决定,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原地修建或者补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再原地修建或者补建的,按照标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受理书》。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减免申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勘察。

经审查,减免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减免申请的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表》。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将申请材料和政府常务会研究情况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陕西人防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证明》。

第十三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属于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减免范围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行惩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规定办理减免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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