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基础知识
行政基本法基础知识点

行政基本法基础知识点一、知识概述《行政基本法基础知识点》①基本定义:行政基本法就是规范行政机关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还有保障公民等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系列基本法律规范。
简单来说,就像给行政机关的活动划了个框,告诉它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同时也给我们老百姓在面对行政机关的时候提供一个保护自己的依据。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行政基本法超级重要。
它就像是行政领域的地基,如果没有这个地基,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就会乱套,公民权益也没法保障。
比如在城市规划中,行政机关要拆迁居民房屋,这就必须依据行政基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然就会引发矛盾。
③前置知识:了解宪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很有必要,因为行政基本法的很多原则是从宪法延伸出来的。
还得大概知道国家机关体系的基本构成,这样才能明白行政机关在国家体系里的位置和作用。
④应用价值:在现实生活里用途可大了。
比如你开个小店,万一遇到工商部门来检查,他们检查的权限范围、检查的程序等就要依据行政基本法。
如果他们超出了法定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你就可以根据这个法来维权。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法学体系里,行政基本法位于行政法领域的基础位置,和宪法、其他行政法律法规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②关联知识:和宪法有关联,宪法是根本大法,行政基本法是对宪法中行政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行政诉讼法也有关,行政基本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大家义务等,行政诉讼法则是在权益被侵犯时怎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有点难,因为里面涉及好多复杂的行政权力分类,还有限制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平衡。
- 关键点:理解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范围是关键。
就像行政机关罚款的权力,来源必须是法律赋予的,而且范围必须明确,不能想罚多少罚多少。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在法学专业的考试里相当重要,是行政法部分的基础内容。
- 考查方式:可能会出概念题,让解释行政基本法某个概念;也可能出案例题,给个行政机关执法的案例,让分析其是否符合行政基本法规定。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深远的影响。
合理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介绍一些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帮助读者对其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国家宪法国家宪法是最高法律,对国家机构的设立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治制度等进行了规范。
宪法一般由总纲和基本法律原则组成,是其他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依据。
宪法修正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及其机构为了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行政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以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例如,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权力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办法》就是典型的行政法规。
三、立法法规立法法规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对国家、社会和公民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立法法规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就是立法法规的代表。
四、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应用及执行进行解释和统一规范的文件。
司法解释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用于回答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一种。
五、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国家宪法位于法律法规的最高层级,它的立法和修订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位于法律法规的中间层级;立法法规位于底层。
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规范关系,上层法规的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六、法律实施和效力法律法规通过公布后生效,成为国家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的实施和效力需要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和执行。
个人和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如违反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法律惩罚。
七、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法律意识是指个人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法治精神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的共同遵守和信仰。
发展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通过法制教育和宣传,我们可以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资料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一、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 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பைடு நூலகம்
二、交通运输行政主体
目前交通行政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比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
二、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其应包括实质 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 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 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 部分。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
7、法律解释 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 件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包括三种: 第一:立法解释,这个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 照法定职权所作的法律解释。 第二:司法解释,这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 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第三:行政解释,这个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其所制定的 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法律规范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 释
3.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采取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 名称。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 法规数量巨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依照法定权限,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法规是 行政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如《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这个听起来有些“高大上”的名词,其实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无论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还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受到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行政法的世界,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那什么是行政关系呢?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而多样。
它涵盖了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诸多方面,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次,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因为社会在不断发展,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这就导致行政法需要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出相应的变化。
再者,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与刑法、民法等不同,行政法通常是由众多分散的法律文件组成。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指的是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的规定,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8页行政法规汇编

行政法名词解释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体系——核心概念行行政政法行政法合法行政概程序正当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责统一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信用行政主体主行政机关体行政机构论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抽象行政行为拘束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执行力无效与不成立为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变化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论行政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种类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监督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论国家赔偿二、行政法核心名词解释(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民告官的依据(见下表)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规章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法律解释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3、合法行政原则——该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权责统一原则——该原则分为两方面的内容:(1)行政效能原则,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2)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点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点行政法
1.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责任,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 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诉讼法等多个方面。
民法
1. 民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
2. 民法规定了合同、侵权、继承等方面的关系,保护个人的权益。
3.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
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刑法
1. 刑法是指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3. 刑法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是保障
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法律基础。
劳动法
1.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2.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法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法
1.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法律体系。
2.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内容,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
3. 知识产权法对促进科技创新、保护知识创造具有重要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支撑。
以上是法律法规常识的基本知识点,了解这些基本概念有助于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
行政管理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法起源行政法起源于法国,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行政法起源的立法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政府行使权力时不侵害老百姓权益。
二、行政的分类及我国行政的含义行政的字面含义是指组织的执行、管理。
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活动,包括国家行政、公共事业组织行政、基层自治组织行政等。
当前我国在行政法上的行政仍然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法治化、公益性、职权职责一致性、积极性。
国家行政可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
三、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分为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五、行政组织概念行政组织是由各类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共同构成的。
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产生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实施行政管理的非政府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宗教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如台办、法制办)、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局)、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参事室、顾问室)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市(设区的市)、县、乡(镇)组成。
八、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授权组织、委托组织。
九、行政行为分类行政行为大的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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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基础知识————————————————————————————————作者:————————————————————————————————日期:行政法最新整理填空1、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3、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5、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8、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等形式。
9、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的特殊性)的特点。
12、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4、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
15、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16、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和(职权与职责统一性)三个基本特征。
17、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履行(行政职责)。
18、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19、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所辖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按照工作权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20、我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应需要、(精简)、(高效率)和依法设置等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
21、我国行政机关分为(国务院,即中央政府)、(省政府)、(县政府)、(乡或区)四个层次。
22、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
23、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4、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
25、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享有制定地方规章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26、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27、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9、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国家的公务员)双重身份。
30、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四种方式。
32、公务员被降职时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33、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4、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
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权的转移。
35、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6、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7、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38、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9、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0、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41、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42、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43、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4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45、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46、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47、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47、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8、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50、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51、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52、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3、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54、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法律效果条件)。
5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56、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与(立法)的双重属性。
57、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58、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59、根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60、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61、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62、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与备案)等步骤。
63、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64、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65、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66、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权力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67、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68、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69、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70、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71、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7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73、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74、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75、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76、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77、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78、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
79、行政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80、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和(全面适当履行原则)等。
81、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权利。
82、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得报酬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83、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84、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
85、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86、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
87、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行政指导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
88、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促使其(实现义务)。
89、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90、(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类,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91、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主要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92、(罚款)和(没收财物)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两种主要形式。
93、申诫罚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
94、我国的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
95、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96、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9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98、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9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100、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
102、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50)元以下的罚款。
103、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包括(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两大类。
104、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