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21世纪 (10)[20页]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又称法社会学。
由于学科内支派繁多,对它尚无确切的定义。
基本信息•中文名:法律社会学•背景: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又名:法社会学•对象: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发展历史法律社会学主要是从法学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9世纪后,因受4种思潮的影响,西方法学界内形成了法律“社会学派”。
这4种思潮是:①历史主义。
强调追溯法律思想和立法制度的历史根源,认为法律发展的模式是各种社会势力行动的意外产物。
代表人物有英国法学家和法律历史学家H.J.S.梅恩、美国法律史学家和法哲学家O.W.霍姆斯等。
②工具主义。
号召将社会知识与法律结合起来,研究什么是法律及实际上法律在起什么作用。
代表人物有英国法学家J.边沁、德国法学家R.von耶林和美国法学家R.庞德。
③反形式主义。
贬低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和有效性,鼓励人们充分认识行动的非理性动机、人对社会支持的依赖和自身具有活力的社会制度的出现。
代表人物有奥地利法学家E.埃尔利希。
④多元主义。
认为法律不仅存在于正式的政府机构之中,还存在于习俗、社会组织、群体生活的现实规定之中。
代表人物有埃尔利希。
这4种思潮的法学家都感到有必要越出传统的法学界限,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研究法学问题。
法国的□.迪尔凯姆、德国的M.韦伯、美国的E.A.罗斯和W.G.萨姆纳等社会学家有关法律、犯罪和惩罚问题的大量论述,促进了法学中的社会学派的形成,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理论的发展。
此外,英国的H.斯宾塞、奥地利的L.龚普洛维奇、法国的G.塔尔德和美国的L.F.沃德等社会学家分别从生物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和解释法律现象,被称为早期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和法律社会学的奠基人。
法社会学-第二版 (18)[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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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问题与法制系统的权威有关,法制系统,是指 由法庭、警察、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机构和一系 列法律条文及程序构成的制度系统,法制系统在调节 社会关系、解决纠纷冲突、执行财物或资源的分配、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正是由于法律实践中可能存在这两种悖论问题,所以, 在考察居民服从法律的程度时,就需在探讨合法性问 题时,通常有一个基本假定,即认为人们对正当的、 合理的法律是支持的和愿意遵守的。按照这一假定, 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也就取决于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合 法性。在经验研究中,考察合法性问题是通过向被调 查者询问他们遵守和违反某些法律规则的频率。
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法律信仰并非是普遍的,而是部分 居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对于这些居民来说,他们相信法 律,同时也敬畏法律,将法律原则当做神圣的规范而加以 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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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思维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个人是如何与所处
的法律世界发生联系,又是如何评价和判断法律原则 和标准,以及如何认识自己所要采取的行动。这些问 题也就涉及个人对法律认知的形成、变化和发展问题, 即个人法律思维的形成和发展。
程序正义通常与实质正义相对应,实质正义是指法律作用 的结果必须符合正当的、合理的目标。一般来说,程序正 义与实质正义是相互一致的关系,即只要程序符合正义的 原则,就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这两者是不完全一致的。因而也就导致在法制实践中出现 对两者可能有所偏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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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的建构,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服从,不仅是理性选 择的结果,而且也包含人们在情感上对法律的信仰和支持。 至于法律信仰的内涵,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 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 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 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
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二、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
正是由于法学和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上述差别,在传统
的西方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又有法律社会学(legal sociology 或 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之分,前者属于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 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社会学家,如孔德、斯宾塞、韦伯、 杜尔克姆,而后者属于法学,是法理学的一个流派,其代 表人物是法学家,如庞德、卢埃林、弗兰克。 但是,随着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 联系越来越密切,上述区分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对法律 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仅需要法律的方法,也需要有 社会学的方法,不仅仅要从内在的观点,也需要用外在的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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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贝尔给法下的定义是:“如果忽视或者违反一种社
会规范,按例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特权的个人或群体 的有形暴力的使用或以其相威胁,那么这种社会规范 就是法律规范。” 与马林诺夫斯基的法的定义相比,霍贝尔的定义的特 点是:第一,它缩小了法的概念的范围,法不仅仅与 社会所固有的相互性和公开性相关,而且以社会所赋 予的暴力为后盾,只有以暴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才是 法律规范。第二,它强调暴力的授权行使,即这种暴 力不是任意的,而是具有合法性,是拥有社会所赋予 的特权的个人或群体实施的-----暴力的合法性基础。
第二节
一、“法律多元”
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框架
为了表明法社会学的主题,即法律的有限性、受制
约性,不同的法社会学家创造出了不同的概念来表述自
己的想法,勾勒出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有的使用国家
的法和非国家的法;有的使用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 更普遍的是使用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分法来表 述法学意义上的法受到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心理 等法律赖以生存和运作的环境的制约。
法社会学-第二版 (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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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不能把保险公司与请 求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只理解为正式的侵权法的产物, 而必须按照正式的侵权法与它所适用的环境之间的互 动来理解。
按照侵权法的标准可能只有很少的人能够得到赔偿。 因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多数请求人 本身是有过错的,所以不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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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公平
按照正式的侵权法,同样的事实应该同样处理。但是, 行动中的侵权法则对同样的事实做不同样的处理。请 求人与保险公司办事员的谈判、讨价还价,有利于那 些精心策划的请求人,而不利于无经验者、清白的人 和简单的人。它有利于受教育的人、白人和城里人, 而不利于没受教育的人、黑人和乡下人。它有利于有 律师的请求人,而不利于无律师的请求人。虽然,这 类歧视在正式的侵权法中是不允许的,但对谈判的解 决办法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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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从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修改看行动中的交通事故法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没有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一个是1988年颁 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主要是有关道路交通规则方面的 规定,为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另一个是1991年 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目的主要在于认定交通事 故的责任和赔偿损失。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历经将近两年四审,2003年10 月28日通过中国第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审议的过程中 暴露的许多问题,反映了书本上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现实, 即行动中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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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对一 度盛行的“撞了白撞”一说的彻底否定。
法社会学-21世纪 (17)[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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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果
初期效果良好,1998年后执行效果逐渐不理 想,禁放法规处于尴尬境地。
一、法律与行为方式
美国禁酒令和北京禁放令都是法社会学上法律难 以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经验素材。在理论上,多 数学者也是要么认为法律难以改变习惯和习俗, 要么认为法律只有沿着正在发生的社会变迁的方 向才能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孟德斯鸠、卢梭、萨 维尼和萨姆纳等人基本上持有与之类似的看法。
立法模式与诉讼模式各具优长。立法模式 的“刚性”较强,在迫切的现实问题的解 决上一般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 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失败风险,一不小心 就会前功尽弃。诉讼模式相对立法模式而 言是一种离个体需要较近的模式,它有利 于社会成员在法律的导引下自己改变其行 为方式,这种改变更少强迫色彩,也可能 更加彻底,但它的周期较长,而且适用范 围有限,并非在任何社会问题上都可以适 用。
三、立法与诉讼
两种权利保护方式与法律在改变人的行为 方式上的立法模式和诉讼模式在很多方面 其实是相通的。立法模式通过立法为公民 设定义务,并强制性地让公民履行义务来 改变人的行为方式,诉讼模式则通过授予 公民起诉权,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作用来 改变人的行为方式。这两种模式虽然都有 可能影响和改变人的行为方式,但二者在 价值理念、作用方式和执行方式等许多方 面存在很大不同:
二、效果
禁酒令得到了广大民众,全国禁酒改良党、基督教妇女禁 酒会、反酒馆联盟等众多团体,以及众多法学家、社会学 家的大力支持,但由于这一法令与人们的习惯相冲突以及 在实际执行上的各方面困难,禁酒令遭遇到法律史上前所 未有的尴尬处境。
第一,禁酒令并没有减少酒的消费和生产。 第二,禁酒令并没有减少犯罪。 第三,禁酒令并没有提高人们的健康和卫生水平。 第四,禁酒令的执行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第五,禁酒令使美国的酿酒业遭受重创。 第六,禁酒令带来了公共官员的腐败。 第七,禁酒令降低了人们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度。
《法律社会学》课件(2024)

深入实际法律生活场景,通过参 与观察、深度访谈等方式收集资 料,以揭示法律现象的实际运作 逻辑。
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梳理和分析, 探讨法律制度的变迁及其与社会 、经济、政治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
2024/1/24
问卷调查法 田野调查法 案例分析法 历史研究法
通过设计问卷,收集大量被调查 者对法律问题的看法和态度,以 统计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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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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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4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体现了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尽管法律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相对独立性 ,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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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Chapter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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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理论
2024/1/24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课件
2024/1/24
1
目录
2024/1/24
• 法律社会学概述 •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 法律社会学的实证研究 • 法律社会学的前沿问题 • 法律社会学的未来展望
2
01
法律社会学概述
Chapter
2024/1/24
3
法律社会学的定义与发展
法律社会学的定义
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除了法学和社会学之外,法律社会学还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等多学科有着广 泛的联系。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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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Chapter
2024/1/24
7
法社会学-第二版 (16)[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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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和整体效果。 局部效果指法律对某一地区所产生的效果。 整体效果指法律对全局所产生的效果。 在评价法律效果时,某一地区的效果好,不一定在其
他地区,在全局效果都好。而在全局的效果好,也不 一定在每一个局部地区的效果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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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效果。 正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积极影响的效果。 而负面效果指对作用对象有消极影响的效果。 一般来讲,一项法律既有正面效果,又有负面效果。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在可预期的范围内应该尽量扩大 正面效果,缩小负面效果。 在评价一个法律的效果时,对它的正面效果与负面效 果应该进行综合的、客观的、全面的评价。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一、对个案的效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按照法律作用的对象,法律效果可以分为对个案的效
果、对群体的效果和对社会的效果。 法律对个案的效果指对法律执行的对象的直接的效果,
如剥夺财产、判刑、得到赔偿、受到奖励,等等; 对群体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某一特殊群体所产
生的影响,如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下岗职工的生活 水平的影响;对社会的效果指某项法律的实施对整个 社会的影响,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妇女 地位,反对对妇女的歧视的影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法社会学(第二版)
主编朱景文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冉井富 朱景文 陆益龙 胡水君 郭晓飞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四篇 法律对社会作用研究
第二十章法律效果研究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法律效果的概念和分类
• 法律效果是法律作用于人们行为的结果。 • 把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和 不通过法的执行而发挥的作用。但是,一般来说, 研究法律效果主要集中在法律执行的效果上。 • 法律效果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法社会学

斯宾塞 (Herbert Spencer, 1820年4月27日–1903年12月 8日),第一本以社会学为题 目的书是19世纪中期的英国 哲学家 赫伯特· 斯宾塞所著。 所提出一套的学说把进化理 论适者生存应用在社会学上 尤其是教育及阶级斗争。
涂尔干 (Émile Durkheim, 1858-1917 )作为现代社会 学的开拓者,涂尔干一生出 版了大量关于教育、宗教、 自杀和犯罪的论文和专著, 为社会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社会学 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立做出 了巨大贡献。
第一章 观察法律的另一种视角
一、传统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法学的发展历程 古罗马 中世纪 文艺复兴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二)特点: 1,观察立场:内部视角
2,服务对象:立法、司法
3,运用的方法:价值分析、语义分析、逻辑推 理
(三)问题 完全没有实效的法律是否还是法律? 国家法是否是法律的唯一形态? 法律是否是一种自给自足的东西?
(一)刑事制裁 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是最正式的、 同时也是最严厉的社会控制方式。 刑事制裁通过控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一方面预防其危害社会,另一方面则彰显 对所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应。
2006年,受刑事司法制度控制的美国 人的数量超过670万,占美国成年人人数的 3.3%。 在美国的一些县,有超过30%的居民在 监狱服刑,在联邦和州的监狱里所有服刑 者中几乎有10%是终身监禁。 在2005年,看守所和监狱花费570亿美 元,警察系统花费820亿美元,而法院系统 花费580亿美元。
(四)积极性控制和消极性控制 积极性控制是指利用奖赏性手段来鼓 励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这些手段 包括物质性奖励和精神性奖励。 消极性控制是指利用惩罚性手段来限 制社会成员不要做一些行为。刑法就是通 过明确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取得一种禁止 犯罪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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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解释理论
(三) 从理论上讲,诉讼制度是诉讼产品的加工
厂,诉讼案件和诉讼率就是由这家工厂生 产的,因此,诉讼制度对诉讼的选择和诉 讼率的变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可 以说,制度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产生这种 影响。
四、其他解释理纷解决中 关系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如 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 选择具有一定影响,那么,关系现状及其 变迁就是解释诉讼率变化的一个因素。但 是,如何解释具有亲密关系或者长期合作 关系的人们之间的互相争讼?对此存在两 种解释。一种是核心关系与边缘关系理论 的解释。另一种是关系具有流动性的解释。
二、民事诉讼率解释的两个现实问题
民事诉讼率的解释问题不仅仅在理论上存在,而且也是一 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具体环境中,这个 问题在以下两个方面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首先,人们发现,在各国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中,普遍 存在一种现象或趋势,就是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强,诉讼率 越来越高。
其次,人们还发现,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诉讼率存在一定 差异,有时差异十分悬殊。
三、关系理论
一些学者研究提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纠纷 解决方式具有重要影响,是解释诉讼率水平和变 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美国学者格鲁克曼(M. Gluckman)提出,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两类, 即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实例 则绝大多数都是相对立的两类关系的不同程度的 混合。对于这种混合的程度,可以用布莱克 (Donald J Black)的“亲密性”或“关系距离”予 以量化或者序列化:诉讼的量与关系距离成正比, 和亲密性成反比。
四、其他解释理论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这种解释内在地包含着经济学理论中的需
求模型,其中纠纷解决机制是供给,纠纷 的解决是需求。法院是纠纷解决的常见的 供给者(在西方国家,传统上是主要的供给 者),但是其他方式也可以提供诉讼的替代 产品。在理论上,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 如果替代产品充分可用,对诉讼的购买必 定会减少。
功能理论比较成功地解释了民事诉讼率随着现代化的发展 而提高的现象,但是对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诉讼率差异 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
二、文化理论
文化理论主要用来解释不同国家之间民事 诉讼率的差异。这种理论认为,在政治法 律制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国 家之间,民事诉讼率的差异应当归因于不 同的民族文化。但是,文化理论的解释也 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厌讼(或者好讼)到底 是文化的结果还是制度的结果?是传统习 惯的因袭还是进行收益计算后的理性选择?
一、民事诉讼率的含义和衡量作用
所谓民事诉讼率(civil litigation rate),是指在一定时 期内一定人口所平均拥有的案件数量。这里所指 “时期”的单位,通常是一年,但是人口数的单
根据上述界定,民事诉讼率反映的是扣除人口因 素影响后的民事案件(civil case,以下简称“案 件”)数量。民事诉讼率可以用来统计衡量民事诉 讼活动的规模,衡量人们实际求助于法院的纠纷 数量,衡量法院工作的业绩和负担。
第十六章 社会变迁与民事诉讼率研究
民事诉讼率反映的是单位人口中每年所发生的民事 诉讼案件数量,该指标可以在扣除人口因素影响的 前提下衡量民事诉讼的规模、人们实际求助于法院 的纠纷数量以及法院工作的业绩和负担等方面的程 度和状态。运用该指标来衡量不同时期、不同国家 的民事诉讼活动,出现两个需要解释的问题:一是 在各国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 或趋势,就是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诉讼率越来越 高;二是不同的国家之间,尤其是那些文化历史传 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国家之间,民事 诉讼率有时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差异。
对于这两方面的问题,许多学者,尤其是国外学 者,给予了广泛的关注,进行大量的研究,作出 了不同的解释。其中比较有影响的解释有功能理 论、文化理论和关系理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不 能归入这三种理论的观点和看法。这些不同的解 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又都存在一定的不 足,单独从某一个角度出发,很难全面解释有关 的现象。运用这些理论来解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民事诉讼率的变化,一方面可以对这些理论的合 理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对 我国诉讼法律实践的认识,为有关制度和政策的 改革完善提供经验基础和智识支持。
其次,在社会机体的各个构成部分中,法律的功能在于通 过对习惯的“再制度化”形成明确的规则,通过规则的实 施控制异常行为,解决社会纷争,确认和维护共同的价值 体系,实现社会的秩序和安定。
最后,社会的变迁,包括现代化的进程,必然伴随着社会 的价值体系的变化,由此带来新的价值确认和秩序维护任 务,法律的性质、内容及其功能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四、其他解释理论
(二)法律的合理化 美国法院的收案中,债务案件(debt collection cases)19世纪
中叶以来,无论是绝对数字还是相对数字,无论是案件数 量还是诉讼率,债务案件逐年下降,在20世纪后期,降到 了10%~20%。卡甘(Robert Kagan)的解释也曾引起学界的 广泛回应。卡甘将下降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法律的合理化和 制度的稳定性,卡甘首先解释道,尽管在理论上,欠债事 件的减少、小额法院和自治法庭的分流以及诉讼成本的增 长可以解释债务案件的下降,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 因素只能解释债务案件下降的很小一部分,而更主要的原 因应归结为法律的合理化和系统的稳定性。
上述两个问题中,一个涉及民事诉讼率的历时变迁的解释 问题,一个涉及不同地区民事诉讼率差异的解释问题,我 们可以分别概括为民事诉讼率的变迁解释和民事诉讼率的 差异解释。
一、功能理论
功能理论的解释基于三个基本的假定,首先,社会是一个 依靠共同的文化和价值体系来维系的有机整体(organism), 社会的每一个部分对于这种维系都承担着一定的任务,发 挥着一定的功能(fun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