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二审辩护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辩护词

二、被告人生产是合法生产,其生产销售的电瓶酸,是可以办理备案证明的,只是未及时办理。主观上不存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综上,不能一概的仅凭承包合同承包的日期到期就认为是承包关系结束。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者其他形式。《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参照《合同法》第236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至今本案双方依然是按照原合同在履行各自义务,单位提供原来车间设备,被告人自己缴纳自己的社会保险,自己挣自己的工资,给单位缴纳电费(详见2007年至2010年刘海江向单位缴纳的电费单据7张)。在案发前被告人没有收到某公司发出的任何关于不让被告人继续使用该车间生产经营电瓶酸、调换被告人的岗位等通知,所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的承包关系依然是存在的。
被告人的社会保险费用,某公司至今都在为其缴纳,详见某公司2009年3月18日收到刘海江1—12月的社保金收据,及之前的9张社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收据。
被告人之所以成为本案不可否定的丰达公司的职工,是因为:他本身是该公司电瓶酸车间的负责人,在该车间负责生产经营电瓶酸,自收自支,自己挣自己的工资,给厂里减少负担,如果脱离了公司脱离了该车间,从哪也谈不上刘海江是公司的职工,单位某公司也不会为被告人缴纳养老金等费用。
一、被告人是某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电瓶酸车间的职工,从2002年以来一直负责该车间电瓶酸的生产经营工作。其生产销售的行为公司是知道的而且也是允许的。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

贩卖走私物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各位:首先,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指控提出一些质疑。
我们应该先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
据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贩卖走私物品,然而,我将在本辩护词中证明这一指控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为了保证清楚明了地陈述我的观点,我将按照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论: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首先,控方在本案中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贩卖走私物品。
我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如实物证据、交易记录或者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直接参与了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
在缺乏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些间接的或有争议的述证,是无法成立对被告的指控的。
2. 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其次,即便控方能够提供一些关联性证据,也无法明确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
走私物品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正是因为非法性质,导致涉案物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高度的保密性。
并且,走私物品的贩卖往往涉及到庞大的犯罪网络,其中的细节很难得到具体的证明。
因此,控方要想证明被告有足够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支持。
3. 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此外,被告的合法掩护权与自由行动权也应该被重视。
根据法律规定,人人都应当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并在行动过程中受到合法掩护的保护。
假设被告并未参与走私物品的贩卖行为,那么他的行动也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被控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的这些权利。
因此,指控的合法性应该被质疑,并且对于任何指控,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辩护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为犯罪行为开脱罪责,而是要确保正义的适用。
如今,控方在对被告进行指控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这种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已经暴露出来。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并追究提起无证据指控的责任。
总结起来,本案中的指控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被告对走私物品的知情与控制,并忽视了被告的合法掩护与自由行动权。
鉴于这些问题,我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词,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危险物质在我国是属于违禁的物品,危险物质的储运是⾮常严格的,特别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产、运输储存危险物品,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1、⾸部。
⾸⾏要写明标题。
2、正⽂。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使辩护权的根据。
向法庭讲明辩护发⾔的根据。
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来辩护。
从法律适⽤⽅⾯进⾏辩护。
从情理⽅⾯进⾏辩护。
前⾔:主要有三项内容:⼀是申明辩护⼈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在出庭前进⾏了哪些⼯作;三是讲辩护⼈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内容。
是辩护⼈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的⾏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结,⼀船讲两个内容:⼀是辩护词的中⼼观点;⼆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的处理建议。
辩护⼈:某某某年⽉⽇⼆、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弹药、爆炸物罪】⾮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律师为⾮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被告⼈辩护的,可以从当事⼈主观恶意、造成的后果、⽴功⾃⾸等⽅⾯进⾏辩护。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辩护词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辩护审判长、审判: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___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根据庭审的调查和密的分析,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微,根据《刑法》3条的规定,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其理由:一、被告人是某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电瓶酸车间的工,200年以来一直负责该车间电瓶酸的生产经营工作。
其产销售的行为公司是知道的而且也是允许的首先,该电瓶酸车间200月承包给被告人生产经营至案发前,承包期间由被告人负责给车间的工人缴纳各项费用、放工人工资等,不向公司缴纳任何费用。
虽然承包合同200月到期,但到期后双方依然是按照该合同履行,双方没有提出何异议,也没有调换被告人的工作岗位,依然让他在该车间生产瓶酸,由于效益不好,有的工人被公司调走了,有的工人嫌工资自己走掉不干了。
200年还剩下工人兰某和被告人等一起活,被告2001月还为在该车间工作的兰某等人向公司缴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费用,详2002日某公司出具给海江的有关办理事宜的收据被告人的社会保险费用,某公司至今都在为其缴纳,详见某2001日收到刘海1月的社保金收据,及之前张社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收据被告人之所以成为本案不可否定的丰达公司的职工,是因他本身是该公司电瓶酸车间的负责人,在该车间负责生产经营电酸,自收自支,自己挣自己的工资,给厂里减少负担,如果脱离了公司脱离了该车间,从哪也谈不上刘海江是公司的职工,单位某司也不会为被告人缴纳养老金等费用综上,不能一概的仅凭承包合同承包的日期到期就认为是承关系结束。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者其他形式《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参照《合同法》23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
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嘿,咱今儿就来聊聊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烟花,平常看着多喜庆啊,逢年过节的,噼里啪啦一放,那气氛一下子就上来了。
可要是这烟花和非法经营挂上钩了,那可就麻烦啦!咱就说啊,要是有人被指控犯了这非法经营烟花罪,那辩护的时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这就好比是一场战斗,咱得找对策略,才能打个漂亮仗。
首先得搞清楚,这经营烟花到底咋就非法啦?是没证啊,还是在不该卖的地方卖啦?这都得搞清楚,不然咋辩护呢?就好像你要去打仗,总得知道敌人在哪,弱点是啥吧。
然后呢,咱就得看看证据。
证据这东西可重要啦,就跟那定海神针似的。
要是证据不扎实,那咱不就有话说啦?咱得仔细瞅瞅,这证据有没有啥漏洞,有没有啥不合理的地方。
要是能找到,那不就相当于找到了突破口嘛!再想想,这人他经营烟花的初衷是啥呀?是真的故意要违法,还是有啥特殊情况呢?也许他就是不懂法,稀里糊涂就犯了错呢。
咱得把这些情况都给法官大人讲清楚,让人家也能理解理解。
比如说吧,有个人他家里穷,就想着卖点烟花挣点钱过年,他也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呀。
这时候咱就得跟法官说,他不是故意要违法的呀,他就是想让家里人过个好年。
法官大人也是人呀,他也有感情呀,说不定一听就心软了呢。
还有啊,咱得强调这烟花也不是啥洪水猛兽,只要管理好了,也能带来欢乐和好处呀。
不能一棍子打死,得综合考虑考虑。
这就跟那治病似的,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得全面分析。
咱辩护的时候,可不能畏畏缩缩的,得大大方方地把咱的观点说出来。
就像那战士上战场,得有气势!咱得让法官知道,咱是有理有据的,不是胡搅蛮缠。
要是咱能把这些都做到位,那说不定就能给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好结果呢。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咱可不能让一个小小的非法经营烟花罪就把人给打倒了呀。
咱得努力,得争取,得为当事人说话呀!反正我觉得,只要咱用心去辩护,就一定能有好结果。
咱得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得相信咱自己的能力!。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法经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所谓的⾮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我国是被法律禁⽌的,违者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个罪名的辩护词的模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现实中,此罪被称为“⼝袋罪”,很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法经营”⾏为都被列⼊此罪中。
不过,在众多的⾮法经营中,最常见的是⾮法经营国家专卖的卷烟、烤烟的⾏为。
笔者也曾担任了多起这种案件的辩护。
在此介绍的被告⼈宾某涉嫌⾮法经营案便是其中之⼀。
此案案情复杂,涉及⼈员众多,笔者是⼆审诉讼时才参与的,当事⼈宾某⼀审便已认罪,⼆审上诉也仅只是认为量刑偏重,笔者经同家属反复协商,也是采取有罪⼀审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
笔者始终坚持⼀个观点,律师辩护既得抓住重点要点,⼜要能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合议庭能够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特别是不开庭只是以书⾯审理的⼆审案件更应如此。
胡常明律师辩护的该案虽然最终没有获得判处缓刑结果,不过,⼆审法院已经部分采纳的律师意见,最终进⾏了改判,重新对上诉⼈进⾏量刑,在⼀审判决基础上减少了三年刑期。
附辩护词如下:【辩护词-模板】尊敬的法庭: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上诉⼈宾某亲属的委托,指派胡常明律师担任其⼆审辩护⼈,参与本案的⼆审诉讼。
辩护⼈对本案的定性⽆异议,现结合案件实际,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涉案⼈员众多,相关关系稍显复杂。
⼀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为实现各⾃不同的犯罪⽬的,相互配合,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体系”。
那么到底是怎样⼀个“犯罪体系”呢?通过纵观⼀审检察机关指控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的认定与检察院指控的⼀模⼀样,甚⾄⼀字不差),简单地说⼤概就是如下这样⼀个“公式”:7⼈(在烟草公司⼯作的员⼯)卖卷烟给宾某等2⼈,此2⼈⼜通过中转(其中2⼈贮藏4⼈运输),再卖给2⼈(刘某梅、刘某滔)。
过程就是这样。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某某、黄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某某、黄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号】(2004)刑复字第216号•【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4.11.05裁判规则行为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正文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某某、黄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16号被告人查某某。
2003年11月5日被逮捕。
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宝根)。
2003年11月5日被逮捕。
现在押。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查某某、黄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04年3月3日以(2004)狮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查某某、黄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查某某、黄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1日以(2004)铜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查某某、黄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在法定刑以下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3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给其有残疾的哥哥维修房屋,让被告人查某某帮其购买炸药,用于上山炸石头,查某某答应帮忙。
此后,查某某利用在石料厂从事放炮工作的便利,从领取的岩石型粉状乳化炸药中将12千克炸药带回家。
同年10月27日晚,黄某某到查某某家取炸药后,付给查某某人民币100元。
黄某某在携带炸药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炸药及鉴定结论、炸药发放清单和证人证言证实。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辩护词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审判长、审判员: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刘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根据庭审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其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是昌吉市丰达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丰达公司)下属电瓶酸车间的职工,从2002年以来一直负责该车间的电瓶酸生产经营工作。
其生产销售行为公司是知道的而且也是允许的。
首先,该电瓶酸车间从2002年5月承包给被告人刘某生产经营直至案发前,承包期间由刘某负责给车间的工人缴纳各项费用、发放工人工资等,不向公司缴纳任何费用。
虽然承包合同到2005年5月到期,但到期后双方依然是按照该合同履行,双方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调换被告人刘某的工作岗位,依然让他在该车间生产电瓶酸,由于效益不好,其他工人被公司调走了,有的工人嫌工资低自己走掉不干了。
到2006年还剩下工人兰涛等和刘某一起干,刘某2006年12月还为在该车间工作的兰涛等人向公司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费用,见2006年6月28日丰达公司出具给刘某出具兰涛、刘某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金收据。
被告人刘某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和个人的至今丰达公司都在为其缴纳,详见丰达公司2009年3月18日收到刘某1—12月的社保金收据,及之前的9张社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收据。
刘某之所以成为本案不可否定的丰达公司职工,是因为:他本身是该公司电瓶酸车间的负责人,在该车间负责生产经营电瓶酸,自收自支,自己挣自己的工资,给厂里减少负担,如果脱离了公司该车间,从哪也谈不上刘某是公司的职工,单位丰达公司也不会为刘某缴纳养老金等费用。
从上,不能一概的将承包合同承包的日期到期就认为是承包关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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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送达地点不清。该批炸药送到了哪里?王某供述,卸车地点“_________县_________庄不远”(第2次讯问第3页);刘某供述是“_________的_________村”(第2次讯问第3页);张某供述在东__________村(第2次讯问第3页);上诉人____________则没有供述。
首先,从犯意的产生及预备来看,上诉人_____________并非主动实施该买卖雷管的行为。据被告人王某供认,2004年10月底11月初,是其远房亲戚岳某先联系他,称李某在民爆公司有关系可以买出雷管,并于同年11月2日再次找王某,称已经联系好民爆公司,只要有假的购买证和运输证就能买出来。这时,被告人王某就主动联系,准备将雷管卖给上诉人________。证人张某也称,早在2004年10月16日左右,和11月1日,就先后有三个人来民爆公司“踩点”。这说明其他被告人早已有了非法出售雷管的犯意,并实施了一定的预备行为,才将出售的目标选定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以上证言和供述见一审判决书第7、9、10页)可见,上诉人______________并非主动实施该买卖雷管的行为。
第三,交易数量不清。根据上诉人___________--的供述,王某告诉他的炸药单价是一吨10500元,他共支付了73500元,(第1次讯问第4、5页)即交易数量为7吨;而王某供述,他卖给上诉人____________370袋,每袋33斤(第2次讯问第2页),即12210斤,大约6吨;刘某供述的则是5吨左右(第2次讯问第3页);买主与卖主竟然连交易数量都不清楚,数量相差了1到2吨,价款就相差1到2万元,这也不合常理。一审判决含糊地推断认定“非法买卖6吨左右土制炸药的事实成立”是不能成立的。
对于这份对上诉人__________的定罪与量刑将产生重大影响书面证言,请二审法院给予充分的重视以及必要的核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一审庭审中,_________与王某均当庭推翻原供,公诉机关的证据再无其它任何证据佐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法不能认定上诉人____________有罪;非法买卖雷管的事实,定性不准。因此,请二审法院慎重评议,并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给予准确认定。
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上诉人____________家属___________的委托,以及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上诉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本律师认真查阅了案卷,并会见了上诉人____________,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慎重考虑。
其次,关于认定上诉人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事实,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经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事实的证据有两类,一是汇款凭证,二是五名被告人的供述。
第一,汇款凭证作为间接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__________曾经给刘某汇过65000元,并不能说明该款就是用于购买该批土制炸药。
辩护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二,除去基本无证明力的汇款凭证以外,就只有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更何况,包括上诉人__________在内的五名被告人均已在一审庭审中对以前的供述予以推翻。上诉人____________与被告人王某均当庭供述,由于没有买到炸药,王某在大同将上诉人____________的汇款归还。
这样,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事实已无证据证明,一审判决依然给予认定就欠妥了。
鉴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之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非法买卖雷管的事实,定性不准。
第七,土制炸药的成分不清。该案中公诉机关所称的“土制炸药”是何成分构成?既没有有关部门的鉴定,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也未作出任何说明。那么,涉案的所谓“土制炸药”是否构系土制炸药,用黄绿色编织袋包装(第2次讯问第2页)。但是,炸药系粉末状,易燃易爆,常规用木制箱装,不应用编织袋包装。这也是本案的一大疑点。
现在,上诉人_________的家属又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张兵的书面证言。证言中说:“2004年10月份左右,我和________、贺某去_________,晚上在_______宾馆对面的火锅城吃饭,吃饭吃到一半,他接了一个电话出去了一会,回来拿了个手提袋,说是别人还他钱……”(见本辩护词附件)以上证言与________和王某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基本相符。
三、有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事实不成立。
在本律师会见上诉人_________时,上诉人_______向本律师反映,有两名证人可证明某成已经将上诉人________准备购买炸药的65000元汇款退回。在一审庭审中,王某也当庭承认:“我给他买不到,在同州的时候我把钱给他了,当时我给的他现金,用食品袋包着。”(庭审笔录第11页)
第二,交易金额不清。据上诉人_________的供述,他先给王某卡上汇了73000元,后来又将欠的500元还了王某,即上诉人__________共支付73500元(第1次讯问第4、5页);而王某的供述却是上诉人____________往他的卡上汇了65000元(第2次讯问第2页),两人的供述存在8500元的差距。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上诉人陈峰有罪。
首先,关于上诉人______________非法买卖土制炸药的行为,事实不清。
第一,交易时间不清。上诉人_____________在供述中称,这起买卖土制炸药是在第一次讯问的“20天前”,即10月15日左右(第1次讯问第3页);而王某供述是在十月下旬的一天(第2次讯问第2页);张某则供述的是在被抓获的八、九天前,约在10月25日左右(第2次讯问第3页);刘某供述的是10月份下旬(第2次讯问第3页)。尽管除上诉人以外,其他被告人供述的时间大约都在10月份下旬,但是,该起交易系在案发前的短短几天前发生的,涉及到的五名被告人居然均不能说出准确日期,显然不合常理。
第六,炸药去向不清。多达5到7吨的非法炸药流向了哪里?上诉人__________供述,是卸到了一个煤矿,是张某联系的(第1次讯问第3页);张某供述是卸在了__________村的煤窑上(第2次讯问第3页);王某和刘某则不知道卸到了哪里。那么到底是哪个煤窑?这是本案的又一关键,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都没有进行落实。
其次,上诉人______________购买雷管时,以为被告人王某可提供买卖雷管的合法手续。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是李某某,其舅舅是公安局退休的副局长,可以办出合法手续,并由王某将此信息传递给上诉人____________,使上诉人_____________认为,确实可以凭合法手续买到炸药,并应王某之约来到____________。而在上诉人__________将钱交给王某后,王某让其在高速路口等候,直接去民爆公司办理购买手续的则是王某、刘某和张某。在以上三人到达_________公司门口后,先由在逃的黎某将假的空白手续填好。这说明当时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向上诉人____________故意隐瞒了购买证和运输证系伪造的这一事实,即上诉人陈某在购买雷管时,本以为被告人王某可提供买卖雷管的合法手续。
最后,本起购买雷管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由于上诉人陈某购买雷管是用于煤矿生产的需要,而非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属于未遂,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请二审法院酌情对上诉人___________免除或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