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法律无情的反方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反方立场: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依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
然而,正方认为法律无情,强调法律的刚性和不可动摇性。
反方则认为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以成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展开辩论,阐述反方观点。
二、法律的人情温度1. 法律的普遍性与公平性:法律的确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但这也意味着法律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不会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
然而,法律并非无情,它的人情温度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例如,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
2. 法律的人性化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进行人性化调整。
以我国《婚姻法》为例,近年来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既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又保障了妇女儿童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人情温度。
3. 法律的宽容与人性化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宽容处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例如,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人情与法律的平衡1. 人情与法律的相互制约:人情与法律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处理问题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考虑人情因素。
例如,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感情。
2. 人情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问题都涉及人情因素。
法律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辩证地看待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既不能完全忽视人情,也不能让法律失去严肃性。
3. 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在我国,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尤为明显。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观念。
例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体现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
四、结论综上所述,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以成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充分考虑人情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正方观点:法律无情反方观点:人性关怀辩论赛时间:2023年4月15日辩论赛地点:XX大学法学院报告厅参赛队伍:- 正方:XX大学法学院辩论队- 反方:XX大学法学院辩论队评委团:- 评委1:XX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委2:XX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委3:XX大学法学院讲师- 评委4:X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述2. 正方立论3. 反方立论4. 正方质询5. 反方质询6. 交叉质询7. 总结陈词8. 评委点评9. 颁奖一、开场陈述(主持人介绍比赛背景、规则和参赛队伍)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辩论队将围绕“法律无情”这一主题展开辩论。
我们认为,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其本质是无情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以下,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们的观点。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正方提出的“法律无情”的观点过于绝对。
我们认为,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以人性关怀为基础。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以保障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论证我们的观点。
二、正方立论正方二辩:第一,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公正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贵贱,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种公正性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正方三辩:第二,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强制性。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强制性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正方四辩:第三,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不可变更性。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
这种稳定性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反方立论反方二辩:第一,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以人性关怀为基础。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以保障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例如,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都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关怀。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关于法律是否应保持“无情”,历来存在争议。
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而反方则认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以下是反方的辩论案例。
二、论点一: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1. 案例: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因法律判决而引发的社会事件,如某些重大冤案。
这些案件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产生了质疑和不满,认为法律过于冷酷无情,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人情、道德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人情脱节,使得社会成员在面临困境时,首先想到的是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寻求法律帮助。
长此以往,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将受到破坏,社会冷漠现象将愈发严重。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
三、论点二:法律无情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1. 案例: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中,如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判决往往偏向于强者,使得弱者感到不公平。
这种情况下,弱者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各方利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感到被忽视,从而引发不满情绪。
在利益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法律无情更容易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四、论点三:法律无情可能忽视个体差异,导致社会不公1. 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无法适应个体差异,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处于劣势地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个体差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法律无情辩论赛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逐渐引起公众的关注。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合法化,但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却愈发激烈。
为了探讨这一议题,某大学法律辩论社举办了一场关于“法律无情,还是人情有价——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争议”的辩论赛。
以下是辩论赛的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背景:张某,65岁,患有晚期癌症,生命即将走到尽头。
张某在生前曾多次表示,希望能够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减轻病痛。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安乐死是非法的。
张某的家属在是否为张某实施安乐死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决定将这一争议提交法律辩论赛。
辩论双方:正方:主张安乐死合法化,认为法律应尊重患者的生命尊严和选择权。
反方:反对安乐死合法化,认为法律应维护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三、辩论过程(一)正方立论1. 正方一辩:生命尊严和选择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2. 正方二辩: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3. 正方三辩:我国已有部分地区试点安乐死,实践证明其可行性,法律应适时调整。
4. 正方四辩: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忽视了患者的痛苦,忽视了生命尊严和选择权。
(二)反方立论1. 反方一辩:生命至高无上,法律应维护生命安全,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2. 反方二辩:安乐死存在伦理道德风险,可能导致滥用,对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3. 反方三辩: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不应轻易改变。
4. 反方四辩:生命尊严和选择权不应凌驾于生命安全之上,法律应维护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
(三)自由辩论正反双方就安乐死的合法性、伦理道德、生命尊严、患者权益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四)总结陈词正方总结陈词:法律应尊重患者的生命尊严和选择权,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反方总结陈词:法律应维护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反对安乐死合法化,以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一、辩论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严明性有了更高的期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引发了“法律无情”的讨论。
本辩论旨在探讨法律是否无情,以及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二、正方论点1. 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要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法律的严明性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 “无情”的法律才能确保公平,避免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2. 法律无情,有利于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严明性和不可动摇性,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其权威性将受到质疑。
-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民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3. 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无情”是对人性的救赎,例如对重大犯罪分子的严惩。
三、反方论点1. 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体现着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要求。
-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体现人文关怀。
- “法律无情”的说法忽视了法律背后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2. 法律有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的严明性和人情味,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 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解、教育等方式解决,体现法律的宽容性。
- “法律有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需要关注其心理和生理需求,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恢复,提高改造效果。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无情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本文将以一起故意杀人案为例,探讨法律无情的本质,以及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死。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辩论双方正方: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依法予以严惩,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公平正义难以实现。
2. 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犯罪,法律对此类犯罪采取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李某作为凶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法律仍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反方观点1. 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
故意杀人案中,凶手往往受到家庭、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律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 李某主动投案,表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法律应考虑其悔罪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死刑作为一种极刑,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巨大的伤害。
在杀人案件中,法律过于严苛,可能导致错杀无辜。
(三)辩论交锋1. 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反方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
双方就此展开激烈辩论。
2. 正方强调,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犯罪,法律对此类犯罪采取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反方则认为,法律应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正方认为,李某主动投案,表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但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性决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方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可能导致错杀无辜。
五、辩论结论经过激烈的辩论,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反方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
法律无情的辩论真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某城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和李先生因邻里纠纷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辩论。
张先生认为,法律无情,维护了公平正义;而李先生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忽视了人情世故。
这场辩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人情、公平与正义的思考。
二、案情简介张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小区的邻居,两家相邻。
近年来,两家因楼道、绿化带等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李先生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影响了自己和家人的出行;而李先生则认为,张先生在绿化带内种植花草,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清理楼道内的杂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理楼道内的杂物。
三、辩论过程1. 张先生的观点张先生认为,法律无情,维护了公平正义。
他指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先生清理楼道内的杂物,正是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不加以制裁,那么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公民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2. 李先生的观点李先生认为,法律过于严苛,忽视了人情世故。
他强调,邻里之间应该互相理解、互相包容。
在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纠纷源于生活习惯的差异,而非恶意。
他主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邻里之间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味地追求法律形式上的公平。
3. 双方辩论的焦点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张先生认为,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不能因为人情而放弃法律;李先生则认为,法律应兼顾公平与正义,不能忽视人情世故。
(2)法律的作用:张先生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李先生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3)邻里纠纷的处理:张先生主张,邻里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李先生则认为,邻里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人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自古以来就被赋予了神圣的使命。
然而,法律无情这一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就法律无情这一议题展开辩论,探讨法律无情是否合理。
二、辩论双方观点正方:法律无情合理反方:法律无情不合理三、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阐述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贫富贵贱,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无情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2. 强化法律权威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不容忍任何违法行为。
这种无情的法律态度,有助于强化法律权威,使人们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3. 提高犯罪成本法律无情,意味着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种无情的法律制度,有助于提高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二)反方观点阐述1. 忽视人性关怀法律无情,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过于严厉,忽视其人性关怀。
这种无情的法律态度,可能使犯罪分子产生绝望心理,甚至导致恶性循环。
2. 不利于犯罪预防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不利于犯罪预防。
如果犯罪分子认为法律对他们过于苛刻,他们可能会采取更加隐蔽、恶劣的手段进行犯罪。
3. 社会矛盾加剧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条款可能过于严苛,使人们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
(三)辩论交锋1. 正方观点: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对于盗窃等犯罪行为,法律必须无情,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反方观点: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产生绝望心理,不利于犯罪预防。
此外,法律还应关注犯罪分子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以实现人性化执法。
2. 正方观点:法律无情有助于强化法律权威,使人们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反方观点:法律无情可能导致人们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忽视法律的约束力。
此外,法律权威的树立,还需要法律本身的完善和执行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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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反驳法律无情辩论赛中,正方(法律有情)提出的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
例规定孕妇不能判死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可以缓刑,自首可以减轻罪行等
其实这个只是利用了一个思维定势。
这几条说明的不是“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也不是因为这个女子长得我见犹怜,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对于未满18岁的儿童,法律也并不考虑他们到底是为什么而犯了罪,依照刑法,法律考虑的是是否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是否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四个条件。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每一个一句话的法条背后都有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法理。
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就像我们常说“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其实花也无情水也无情。
有情于无情只是人们的感觉。
他们只是遵循着自然法则和天道至理日以继夜的运转。
法律也一样,它就是高悬于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无情的时间一般注视着我们的一举一动。
不论我们赞扬它惩恶扬善,还是咒骂它冷酷无情,它都不以为意。
在它被创造出的那一刹那,他被赋予的唯一使命就是排除一切影响,公平的维护社会的秩序。
“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最后个人建议,辩论赛不是为了击垮对方而进行的,对方辩手是不可能无话可说的。
辩论赛是打给观众看得,所以在辩论过程中,不要过分的把“无情”渲染成“冷血”。
而是要强调有理有据有度,保证公平。
防止造成观众的反感和本能的抵触。
攻略
辩论中正方一般是处于防御地位,我看来辩论作防御是很不利的,因为攻击手段主要是反证,一个反证击破一处就可能把你的立论全部瓦解。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这样绝对是你站在有理的一方,因
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本来就无情呀,法律就是不依照人的个人感情来判断行为的一种规范,如果有情,还能执行下去么。
你可以随便翻开一本法律,哪条哪款能看出一个“有情”?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人类感情进去,因为任何的人类感情都是一个个体的,有着许多不同,而法律需要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那些被废止的,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律,正是搀杂了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进去,从而触怒了大多数人,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能称为法律。
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因为他是死的,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他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不长变更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实现不了稳定性,因为感情是多变的。
案例
对于错杀致死的是很普遍的,杀人偿命是必然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
因为任何人的生命谁都没有权利剥夺,正当防卫过度也能构成误杀。
光从这一点就可以无情
对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来证明法律是有情的回击---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恰好
说明法律是无情的故而需要司法工作者使其有情化同理自由裁量权也就可以做
我方论据
“出租车司机坐视少女车内遭强暴被诉涉嫌强奸罪”
这个案例是这两天刚出的,说明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合不合情理,只要违法就要负刑事责任。
法,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
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
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
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
同的过程。
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
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
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
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
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