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腐败的防治
司法腐败之危:我们该如何守护法律的纯洁

司法腐败是指法律司法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现象。
这种现象对于社会正义和法治建设的破坏是巨大的,影响深远。
要守护法律的纯洁,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共同努力。
首先,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公平公正裁决争议的机构,其独立性是维护法律纯洁的基石。
政府应当切实履行维护司法独立的责任,不干预司法活动,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要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发现并查处腐败行为。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举报司法腐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格局。
第三,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建设。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工作的主体,他们的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司法纯洁度。
要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和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坚决抵制腐败行为的侵蚀。
同时,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形成惩治腐败的威慑力。
同时,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教育。
公民是法律的主体,只有公民具备了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才能更好地守护法律的纯洁。
政府应当加大对法律教育的投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纯洁性,共同营造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形成联防机制。
司法腐败是全球性问题,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腐败行为。
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共同制订国际反腐败标准和规范,加大对腐败犯罪分子的追赃追逃力度,构建起一个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联防机制。
总之,守护法律的纯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政府的努力、监察机制的建立、司法人员的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以及国际合作的加强,我们可以共同守护法律的纯洁,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司法不公:如何应对行业内的腐败现象

司法不公:如何应对行业内的腐败现象近年来,不少国家都面临着司法不公的问题。
在一些行业中,腐败现象愈发猖獗,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当司法权力被滥用、腐败行为得到纵容时,正义将被践踏,人民的信心将被摧毁。
然而,我们不能对此妥协,而是应该积极探索解决之道。
首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应对行业内腐败现象的关键。
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系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个执法人员都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此外,要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察,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将是有效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
其次,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至关重要。
司法工作者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政府可以加大对司法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法律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只有具备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在行业内建立起良好的声誉。
此外,加强公众参与是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公众应该被鼓励参与到司法改革中来,发表意见、监督司法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
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主动与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媒体也应发挥其监督作用,揭露腐败行为,引导公众关注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推动社会舆论形成支持反腐倡廉的声浪。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必要途径。
在全球化时代,很多腐败行为都跨过国界,追求个别国家单方面解决问题已无法满足需求。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国际反腐败法律法规,建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解决行业内的腐败问题,实现司法公正。
总之,面对行业内的腐败现象,我们不能袖手旁观。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加强公众参与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可以有助于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和繁荣,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关于司法腐败的法社会学思考等[腐败的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与公共权力同生共长的。
权力既可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朝权利的自我膨胀、权力变异、权力腐败的方向发展,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司法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
近年来,司法腐败日益严重,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
若不及早遏制和清除,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弘扬正气,维护正义,捍卫司法公正,就必须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司法腐败。
一、司法腐败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
在我国,司法机关通常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等。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江泽民阿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的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综观近几年来,司法腐败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之快、蔓延范围之广、涉及人员之众、影响之恶劣达到了惊人的地步。
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法、违法办案,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又是当前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
现象反映本质,从司法腐败的典型行为中,我们不难剥离出司法腐败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巩固统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职责。
司法腐败摧毁了这一防线,玷污了这最后的净土。
二、司法腐败的原因司法腐败究其存在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它既有司法机构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外部原因,既有司法腐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有机构、部门和国家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王艳艳贺志明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独立;法治化建设一、司法腐败的根源1.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一种权利化和道德化的传统,一路传承下来的精神核心是“人治”虽然在先秦时期有儒,法,道等诸子学说的争鸣,但也是君主王权统治的方式,方法而已。
法在中国古代只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政体及其统治秩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和归宿”。
尤其西汉时董仲舒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理论专制,使儒学在其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始终是弘扬于世的正统大学,也是封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所以对中国的国民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即使到了现代,人治理论,法的工具性理论仍深刻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政治社会生活,这就为依法行事带来的很多阻碍。
总之,中国1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作者简介:王艳艳(1974—),女,湖南衡南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法律文化传统缺乏产生民主和法治的土壤和条件。
在人治思想的统领下,寻租腐败的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2.中国近现代特殊的历史发展对中国司法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经验,逐渐建立和发长起来的,因此,它一开始就走向了一条和西方法治化建构完全不同的道路,即人民化道路。
正是为了突出人民性,旧的,也是反人民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才遭到了被彻底摧毁和完全废除的命运。
于是,再旧的法律已经完全废除,新的法律尚未制定的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依据从一开始,只能首先是政策的,其次是纲领的,再次是法律的,然后是条例,决议的,所以法律的普遍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上升为我国司法权适用的最高标准。
论司法反腐的职能定位

作者简 介 : 吴建雄 , 湘潭大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国反腐败 司法研 究 中心主任 、 全 国检察业务 专家、 法学博 士 , 湖南湘 潭, 4 1 1 1 0 0; 许泽程 , 湖南警察 学院副教授 , 中国反腐 司法研 究 中心研 究 员, 湖南长沙, 4 1 0 1 3 8 。
量刑 。这种前置程序与法治程序、 行政程 序与国家
程 序相衔 接 的 机制 , 是 一 个 由党 内规 制 、 行 政 规 制 到法律规 制 的过程 , 也是 一 个 由政 治 反 腐 到 司法 反
腐的过程 。随着反腐法治化 的推进 , 司法常态的依
法侦查、 追诉 、 审判 、 执行等程序正义得 以重塑。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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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社会 科 学 2 0 1 5年 第 2期 传统 的刑 事诉讼 观 念特 别 是犯 罪学 的通 说 认 为 , 职 务犯 罪与 非职务 犯 罪都 是 犯 罪 , 二者 的 承认 , 这 一 观 点 的前 提 的正确性 , 但“ 一致性 和不 可分 性 ” 模 糊 了司 法实 践 中处理普 通 刑 事 案 件 和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的不 同价 值 的重 要力 量 , 是惩治 犯罪 、 化解 矛盾 、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保 障法 律 统 一 正 确 实 施 的 终 极 机 制 。一 直 以 来, 我 国反腐 形 成 了 一 条 相对 固定 的 “ 路径 ” : 先 经
性, 是 实现 司法 治 理 腐 败 的 路 径 选 择 。 关键词 : 国 家 司法 腐败治理 价值功能 路 径 选择
中图分类号 : D 9 1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5 6 7 5 ( 2 0 1 5 ) 0 2— 0 6 5— 0 5
第五讲 为防治司法腐败“建言献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第五讲为防治司法腐败“建言献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腐败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是私有制和司法权的存在,根源是私有制。
消灭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是,消灭私有制和司法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和司法权将长期并存,司法腐败虽不可消灭,但可防治。
防治司法腐败的途径主要有,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厉惩处一切腐败行为,优化社会环境,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所谓“体制”,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
体制不顺,职能交叉,监督乏力,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土壤。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早已成为了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回顾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就司法改革问题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2005年1月,中央又下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务公开制度。
打击腐败:司法系统对于国家的维稳作用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系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负责维护正义和公平,还担负着打击腐败和维稳国家的重要职责。
司法系统作为国家的守门人,通过执法和裁判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安全。
首先,司法系统对于打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腐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毒瘤。
腐败不仅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平等,还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的信任。
司法系统通过依法打击腐败行为,追究腐败分子的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司法机关执法公正、严明,对于打击腐败起到了震慑作用。
只有在司法的监督下,腐败现象才能被有效地遏制。
其次,司法系统在维稳国家方面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国家的维稳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如果司法系统无法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那么国家的稳定将受到威胁。
司法机关通过依法惩治各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司法的公正和有效也能够增强人民的信心和对国家的认同感,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此外,司法系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司法机关不分贵贱、有权无权,都能平等地接受司法制裁。
它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为每一个公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这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不仅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然而,要实现司法系统的维稳和打击腐败的作用,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利益团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司法机关需要加强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通过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确保司法系统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之,司法系统在打击腐败和维稳国家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依法惩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司法机关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安全。
惩防司法腐败之对策研究

反 腐倡 廉思 想教 育 的基础 性作 用 一是 加 强思想 政 治教 育 。坚持 “ 的事 业至上 、 民利益 至上 、 法律 至上 ” 党 人 宪法
指 导 思想 , 强 司 法 队伍 的党 性 、 风 、 纪教 育 , 界 加 党 党 世
中。 应切实保障法院 、 检察院的独立性 , 如建立以垂直领
容 易形 成人 人都 不想 腐 败 、 能腐 败 和不 敢 腐败 的 心理 不 认 同。相 反 , 廉政 环境 差 , 么就容 易产 生“ 那 有条 件要 贪 、 没有 条件 创造 条件 也 要 贪 ” 的心理 趋 同 . 会 出现 “ 就 前腐 后继 ” 的问题 。因 此 . 努力 在全 社会 营造 出 清廉 的文化 要
三是 完 善 司法 公 开 制度 。 司法公 开 制 度改 革 , 实 现 司 是 法 民主 、 保证 司法廉 洁 、 护 司法公 正 的重 要一 环 _ 维 2 ] 。实 践证明. 以审判 公开 和检 务 公开 为 核 心 的司 法公 开 是实 现 司法公 正 的重 要途 径 和重 要保 证 。 可 以说 , 司法 公开 是 司法 最有效 的“ 防腐 剂 ” 。除 国家 机 密 、 人 隐私 以及 个
二 、 扣 制 度这 个 中心 环 节 。 全 完善 司法 制 度 建 紧 健
设 体 系
头 上 防治 腐败 工 作 领 域 。这 为我 们 做 好 新 形 势下 的遏
制和预 防司法腐败 工作进 一步指 明 了努 力方 向和 目
标 、 作 思路 和 方 法 。 工
一
、
紧 扣教 育 这 个 基础 环 节 。 固构 筑 拒腐 防变 的 牢
导 为 主 的“ 院 ” 导 体 制 . 革 司法 人 员 的任 用 机 制 。 两 领 改 减 少地 方党 政机 关 对 司法机 关 人事 任 免 的干 预 . 既保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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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腐败的防治赵威内容提要:司法腐败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
司法腐败不仅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加影响法院、检察院和法官、检察官的公众形象。
对怎样防治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是众所纷纭,各有所长。
在众多防治司法腐败的手段中,‘监督’是大家比较认同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文是通过对“司法腐败”根源性的解析,将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平台——视频法庭系统,来论证“司法腐败”的防治思路和看法。
关键词:视频法庭、视频法庭系统、法官审案视频室、远程审案平台什么是司法腐败?腐败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这里,腐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利用公共权力或职权;二是非法或不正当地牟取私利。
把这两层含义适用和限定在法院的审判领域和检察院的检察领域就形成司法腐败。
即司法腐败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在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腐败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大类:一是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暗中收取好处费保护非法经营活动等,当事人、律师与法官相互串通进行权钱交易,又称办“金钱案”;二是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关系案”;三是滥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活动,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经商办企业,搞有偿服务和变相收费,如法院办律师事务所等;四是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不惜枉法裁判、公然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有意刁难甚至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等。
如果说司法腐败的前两种形式在世界各国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后两种形式则是中国转型期特有的司法腐败形式。
司法腐败的问题一天不解决,反腐败就是一句空话。
司法腐败不仅侵犯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更加影响法院、检察院和法官、检察官的公众形象。
对怎样防治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是众所纷纭,各有所长。
这篇论文从另一角度,通过对“司法腐败”根源性的解析,将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一个平台,来论证“司法腐败”防治思路和看法。
一、司法腐败根源的解析20世纪末,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人,人们已经意识到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最大的腐败,为一切社会腐败的“保护神”。
在我国大多数腐败是由于权力者的权力过于膨胀,缺少制约机制,缺乏有效监督,存在那些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权利被这些人滥用所致。
虽然,有时候某些腐败不是因为权力者自身的内在腐败,而是权力者的权力被其他腐败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使得该权力无法正常行使去制约其他权力的腐败,无法实现设置该权力的预期作用,而其他腐败了的权力通过控制该权力者使被控制的权力也卷入腐败旋涡,从而形成“权利腐败的循环”。
而这一切一切的“权利腐败的循环”,大都应归结于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的存在,是他们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想法去接近权力使其腐败从而达到自身目的,同时也就形成——腐败。
当然,我们也承认在不少的腐败中也不乏那些权力者因自身原因和贪心而主动的腐败。
而且,当前的司法队伍中确实存在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利用审判权以权谋私主动索贿。
然而我们透过表象看实质,在被确认明显的不公正裁判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关系所控制,司法者无法自主地决定案件结果所致,况且即便是那些少数自身腐败了的法官当初他们是如何进入司法队伍的?恐怕也不是司法机关所能决定的。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
在司法不独立、司法权被其他各种权力网所控制的时候,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倒是“抬举”司法机关了。
当司法机关在权力配置上没有获得“最后防线”性质,并可独立行使其权力的时候,在责任承担上却被认为其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对司法机关本身也显不公平。
在此情况下,杜绝“司法腐败”也决非司法机关自身完全做得到的。
所以,已有学者提出“权力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权力在哪里最集中,哪里的腐败就是最大的腐败。
司法权设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作为“最后防线”去制约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而这种“最后防线”功能的发挥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
但是在我国司法权又是国家权力中最弱小的,极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当司法的独立性动摇或丧失时,制约者也就反被制约了,司法权也就无法摆脱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的控制,使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变得更容易腐败,而且这种腐败有时可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转嫁为“司法腐败”。
在我国,历史上就没有强调司法独立的传统,目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状况也不理想,但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社会评判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日趋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今天,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是我国体制改革的一项目标。
虽然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立足国情,循序渐进,道路也注定曲折不平,但司法独立的大方向是不能动摇的,不能再背道而驰。
本人并非要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制,我国的司法权仍然有必要接受党的领导和来自人大的监督。
当前司法体制和队伍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内功”还不是很过硬,而且我国现阶段的任务是尽可能将各种力量团结到党的周围,以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把经济建设和综合国力搞上去。
如果像西方搞“三权分立”,势必导致各种权力的互相挚肘,其成本就我国现实情况是花不起的。
所以,本人认为根据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要防范“司法腐败”可以利用现代科技和通信技术,把他们融合到审判过程中,从技术角度出发,建立这样一个平台——远程审案平台即视频法庭系统,去阻断司法权力者与地方权力者及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群体的直接接触,从而防治“司法腐败”。
这样的思路或方案,50年前是天方夜谈,即使是10年前也是可欲不可求,不仅成本高而且操作性差;而现在(21世纪),这一思路或方案确是可以实现,不仅成本低,技术成熟,操作性强,而且这种技术在其他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采用这样的平台审案,不但可以实现司法权的相对独立(相对地方政权),而且可以阻断司法权力者与行贿群体的直接接触,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党和国家对司法权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二,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一)什么是视频法庭系统我这里所设想的视频法庭系统,实际上是借鉴目前世界上技术成熟,应用范围已相当广泛的“视频会议系统”。
那什么是视频法庭系统?设想一个问题:如果有那么一天,党和政府下决心要采取用阻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庭外接触和避免审判过程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的方式来防治“司法腐败”,合议庭组成人员将采取随即抽取,异地审案的方式。
那么,各地的法官们将是接到通知,匆匆收拾行囊,花上一大笔钱,在飞机、火车或汽车上呆上十几小时,去审一到两天的案。
换来的只能是高成本,低效率和满身的疲劳——。
如何快速、高效、经济地解决,合议庭组成人员随即抽取,异地审案这一问题?在过去不可能,而现在答案就是——使用视频法庭系统。
只需审案的每个法庭安装一套视频终端,接上电视机、摄像头、麦克风等附件,再接入相应的宽带网络如IP、ISDN、E1/T1等,即可实现视频、音频、数据的实时传送,从而做到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当事人天涯共一庭的梦想。
随着现代视频压缩技术,尤其是宽带网络的日益完善和发展,实时视频通讯已成为宽带网络中除电视、数据之外的第三大服务内容。
如果有这么一套视频系统,那么全国各地的法官只需坐在当地的法官审案视频室即可审理全国各地的案件。
全国各地的法庭审理现场也可根据需要,将审理现场实时的传到相关的监督机构,便于实时监督。
这种不受地域限制、建立在宽带网络基础上的双向、多点、实时的视音频交互系统就是我所设想的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
(二)采用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优势1、可以阻断审判人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现实生活中人们都生活在亲朋好友、利益、权利等相互混杂的社会里,法官也不例外。
在我国法制社会还未健全的国度里,司法体制和队伍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司法机关的“内功”还不是很过硬,法官们难免会经常遇到亲情、友情、利益、权利等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们要从中作出选择是很难的。
而采用视频法庭系统却可以阻断法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
该系统里的法官是由国家统一的机构,按照高要求、高标准选拔出来的,审理个案的法官是随机选择的,审案是异地远程审案。
这就从形式和实质上阻断了审案法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最起码在时空上给这种接触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
2、能够避免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过多地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司法权设置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作为“最后防线”去制约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而这种“最后防线”功能的发挥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
但是,在我国司法权又是国家权力中最弱小的,极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而当司法的独立性动摇或丧失时,那么制约者也就反被制约了,司法权也就无法摆脱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的控制,使那些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变得更容易腐败,而且这种腐败有时可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转嫁为“司法腐败”。
而当法官手中的权力被其他腐败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时,司法权力就变得太弱小了。
这些其他腐败了的更容易集中、膨胀的权力往往就来自法官们生活工作的地方行政权力。
以我国现在的体制,要做到司法独立避免行政权力的干扰(特别是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任重而道远,而采用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则可以做到司法权相对于地方行政权力的独立,从而避免法官审案过多地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
3、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成本低效率高要做到阻断法官与行贿群体及裙带关系的直接接触,避免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过多地受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无论是采取当事人将就法官,还是法官将就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法官到第三地去参加案件审理,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成本,而且也是很不现实的。
然而,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却能轻易地做到这一点。
在这个系统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可以把在路途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对案件的研究和审理上,做到即节省时间费用又提高了效率。
(三)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组成远程审案平台—视频法庭系统的设想是由:全国法官库、全国实时视频法庭和法官审案视频室(法官异地审案时用)、全国各地法院、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四部分组成。
1、全国法官库在这里全国法官库设想为,由国家指定(或委托)的全国法官库管理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官法和法官的执业道德标准及业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业务水平高、执业道德、办案经验都非常优秀的老中青结合的法官组成;该法官库的法官由国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组织、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