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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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2023)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2023)

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2023)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2023)一、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活动。

1.3 收费原则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反映监理服务的价值,并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监理工作量等因素相适应。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2.1 收费项目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1. 监理基本服务费2. 监理附加服务费3. 监理特殊服务费2.2 收费标准1. 监理基本服务费:按照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 监理附加服务费: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3. 监理特殊服务费:根据特殊监理服务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三、收费方式和支付时间3.1 收费方式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采取按合同约定金额或者按实际工作量计算的方式。

鼓励采取按实际工作量计算的收费方式。

3.2 支付时间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时间由合同双方约定。

支付时间一般为监理服务工作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

四、收费管理和监督4.1 收费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收费明细。

4.2 收费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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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整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整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地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地原则.依法须招标地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地资信程度、监理方案地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地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地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地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地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地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地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地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地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地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地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地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地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地,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地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工程、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地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地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监理人提供地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地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地,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地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地,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地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地,提供地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地,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地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地,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地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地,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工程地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地《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地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地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地,以本规定为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则1.0.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地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地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地相关服务.各阶段地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地主要内容》(附表一).1.0.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地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地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地相关服务”)收费.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1.0.4其他阶段地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地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地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地,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1.0.7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地基价和1.0.5(2)计算出地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工程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地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地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工程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地,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地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地工程工程,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地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地工程工程地计费额.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地,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地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地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地,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地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地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地,按照购进设备地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地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地,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地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地建设工程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地工程工程范围地投资额.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地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地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地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地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地《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2001m以下地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地,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地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地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总额地70%.1.0.11 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地,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地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地,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地4%~6%向发包人加收取总体协调费.1.0.12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地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地,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地,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2矿山采选工程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2.2.1采矿工程2.2.2选矿工程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表2.2-23加工冶炼工程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3.24石油化工工程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5 水利电力工程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适用于水利、水电、电力、核能工程.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5.2.1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水库、水电、电力、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15.2.2其他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表5.2-26 交通运输工程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6.2.1铁路工程注: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2.复杂等级Ⅱ级地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6.2.2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1.1和1.26.6.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36.2.4水运工程6.2.5民用机场工程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表6.2-57 建筑市政工程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电、电信工程.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7.2.1建筑、人防工程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1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27.2.3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表7.2-38 农业林业工程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地主要工作内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地,以计费额乘以1.039%地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地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工程类型专业调整系数1.矿山采选工程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2.加工冶炼工程冶炼工程 0.9船舶水工工程 1.0各类加工 1.0核加工工程 1.23.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工程 0.9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核化工工程 1.24.水利电力工程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 0.9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6.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0.8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邮政、电信、广电电视工程 1.07.农业林业工程农业工程 0.9林业工程 0.9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2007年7月5日)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创建部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其收费基价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69号)同时废止。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略)发布部门:福建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5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1 5日(地方法规。

工程监理费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监理费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监理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监理费的管理,维护工程监理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费采取合同约定原则,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复杂度、风险等因素,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费应当按照有关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不得低于最低收费标准,同时也不得高于最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监理费是指监理单位为完成监理任务所应得的报酬,包括基本监理费、额外监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章工程监理费的缴纳第五条工程监理费的缴纳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一)工程监理费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时间节点进行预付。

(二)工程监理费应当按照实际监理工作完成情况,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结算。

第六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监理费,不得拖欠或少付工程监理费。

如因业主原因导致工程监理费无法按时支付的,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进度、成本等监理要求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如监理单位因委托方原因无法履行监理职责的,应当向委托方提前进行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三章工程监理费的计算第八条工程监理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工程施工投资额、工程类别、施工项目的规模、复杂度、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九条工程监理费计算公式如下:工程监理费 = 工程施工投资额× 监理费率第十条工程监理费率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经业主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章工程监理费的监督第十一条工程监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监理单位的实际监理工作需要,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监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不得存在超范围、超标准、超额使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费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监理单位私分、挪用工程监理费的行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返还相应金额,并依法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及其相关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非歧视、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按照政府价格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收益。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收费、附加收费和补偿费用。

(一)基本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根据承诺范围和服务内容,按照规定的单位工程造价比例进行收取的费用。

(二)附加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额外收取的费用。

(三)补偿费用: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承担特殊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向业主申请额外费用的情况。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由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自行制定,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一)基本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和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并按照工程造价比例确定。

(二)附加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经业主同意后执行。

(三)补偿费用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业主和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与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在其办公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收费方式与程序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费和阶段性收费。

(一)一次性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二)阶段性收费:指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阶段性,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在收费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方式、标准、时间和支付方式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清单,并保留相关票据及收费依据。

第四章收费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合规收费的机构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保障收费合理、规范,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包括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

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服务。

第三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应当以建设工程主体工程造价为基础,并结合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任务的难易程度、工程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工作时间和人员费用等因素界定;(二)按工程监理服务所需时间收费,其中,人员费用按月计算,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提高费用水平;(三)按照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和补充费用标准计算收费。

第四条其他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阶段、技术难易程度、工作数量、服务时限、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等综合因素,以编制合理的收费标准或协商收费方式为原则。

第五条工程监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经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后,由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向收费对象提供明细账单,收费对象应当按照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支付金额结算,不得利用其它渠道支付。

第六条服务机构在收费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规范收费行为,保证服务收费合理、规范。

禁止设立附加费、技术服务费、保密费、代理收款等名义,擅自在收费标准中加入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立收费标准的同时,明确好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明确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提供服务需要的人员构成及任务分工,并书面约定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2015)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2015)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201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部门:根据XXX《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XXX《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2015】5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见附录),现予发布。

该规则既可作为会员单位自律的依据,也可为相关部门和行业在编制概算和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XXX抄送:X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录: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1、总则1.1 根据《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因此,制定《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是必要的,而监理的取费则是监理合同的核心条款。

1.2 工程监理会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

1.3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计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体现了现阶段监理服务价值与价格的基本一致。

1.4 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收取的监理服务费用应当与建设工程监理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提供的服务相一致。

1.5 《规则》适用于在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概算的编制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洽谈的参考。

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及标准。

1.6 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该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或其他相关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第二章费用基准第四条监理代表在向委托单位报价前,须明确项目的工程内容、建设地点、时间进度、监理标准及服务内容,具体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用合同。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从事监理服务的人员应按职务和工作任务确定工资水平。

(二)监理办公场地的租金、水、电、气、网等费用。

(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专业和技术资料、工具、测试设备、交通费、出差补贴等费用的支出。

(四)在建设过程中,监理服务人员经常要对建设工程进行巡视、检查、监测等工作,对于多次出差的,应收取日费。

第六条监理代表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服务费的结算,并由委托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七条监理代表的服务内容包括:(一)审查、审核建设工程图纸、施工方案、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监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监督建设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工艺质量、工程质量三个方面。

(四)监督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和施工现场环境。

(五)协调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和纠纷,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六)处理与设计、违规施工、构造设计、材料选型等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计算,不得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九条监理代表应当在服务费用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监理代表应当在服务费用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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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经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
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经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
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它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其它工程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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