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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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4)第三章传承与弘扬 (9)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13)第五章法律责任 (15)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一)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本体以及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点;(二)大运河(含淮扬运河、中运河、通济渠)其他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工业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三)近代以来新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四)体现大运河文化的名人书画、古籍善本、碑刻等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保护优先、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协调本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

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

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淮安市位于江苏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作为中国六大古运河之一的京杭大运河的重要节点城市,淮安市拥有丰富的运河资源和独特的水乡风情,因此,加强运河保护和利用,促进运河文化传承和城市发展,已成为淮安市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制定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对淮安市运河的保护、利用和发展进行系统规划和安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运河保护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首先将加强对运河水域和沿岸文物的保护。

通过加强水域环境治理,保护运河水质,净化运河水域,保护水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运河沿岸的历史建筑、古桥、碑刻等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确保历史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二、运河利用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充分利用运河资源,打造运河旅游品牌。

通过开发运河旅游线路,设计运河游船,推出运河文化主题活动,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淮安市游览观光,提升淮安市的旅游吸引力和知名度。

同时,加强运河与城市景观的融合,打造运河文化带,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三、运河发展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推动运河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举办运河文化节、运河文化展览等活动,推动运河文化产业发展。

同时,鼓励运河沿岸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打造运河文化品牌,促进运河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四、运河管理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加强运河管理和监督。

建立运河管理机构,加强对运河水域和沿岸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运河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同时,加强对运河旅游经营的监督,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总之,淮安市运河实施方案将全面推动淮安市运河的保护、利用和发展,促进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为淮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淮安市的城市形象和文化底蕴增添新的亮点。

淮安市将以更加崭新的面貌迎接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实现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推动淮安市向着更加美好的明天迈进。

淮安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淮安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1)河道、闸站类:大运河淮安段及堤防与码 头、黄河故道淮安段及堤防、龟山运河及码头、楚州 文渠、张福河、老涧河(楚州区段)、盐河(淮阴区 段)、大口子小口子遗址、洪泽湖及其堤防、清口水 利枢纽遗址、清江大闸、古末口遗址、古清口遗址、 矶心闸、竹络坝、王营减水坝遗址(西坝)、盐河头双 金闸、淮阴水利枢纽、淮安水利枢纽、杨庄节制闸、 龙光闸、瑶河闸等;
摘要:大运河淮安段历史悠久,水文化遗产众多。当地政府部门重视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
承,大力挖掘运河文化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针对不同的运河文化遗产特点,分别实施不同的
保护措施:有效管护“文化运河”的水利功能,精心留住“运河之都”的历史记忆,全面展现“运河
风光”的文脉之美,着力擦亮“河清湖晏”的精神符号。
(1)古遗址:盱眙泗州城遗址、淮安古城墙遗 址、甘罗城遗址、韩信城遗址等;
(2)古建筑:清江浦五教汇聚处、文通塔、淮安 府衙、镇淮楼、裴荫森故居、王显发故居、杨殿邦故 居等;
收稿日期:2019—04一01 作者简介:潘光杰(1972一),男,硕士,主要从事工程建设与管理、防汛防旱、河(湖)长制、水文化建设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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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水利
2019年6月
1 淮安段大运河水文化遗产现状
“运河之都”——淮安是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的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秦时置县,隋唐成为运河漕运 枢纽、盐运要冲,明清为运河沿线“四大都市”之一。 根据《大运河淮安段遗产保护规划》…,大运河淮安 段遗存有各类遗产共93项。 1.1和水利工程有关的文化遗产
2019年6月
Jun.2019
江苏水利
JIANGSU WATER RESOURCES
水文化
8l
淮安大运河水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潘光杰1,刘连建1,卫爱玲2,胡修林1,仇振峰3

“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课程设计方案

“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课程设计方案

“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课程设计方案作者:张化来源:《江苏教育·中学教学版》2023年第08期【关键词】运河文化;活动课程;育人模式【中图分类号】G6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23)33-0082-02【作者简介】张化,江苏省清浦中学(江苏淮安,223002)教师,高级教师。

中国大运河是世界上最宏伟的古代工程之一,附着其上的运河文化熠熠生辉。

江苏省淮安市是大运河的重要节点城市。

为让学生更好地了解、保护、传承运河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校依托淮安丰富的运河文化遗产资源设计了“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课程。

一、总体思路本活动课程以任务驱动的方式引导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运河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现状,进而探寻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策略。

课程包括三大活动:第一,寻访运河文化遗产,引导学生通过多种形式探寻运河文化遗产,从而深入感受运河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社会、文化、历史价值;第二,调查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现状,鼓励学生通过调查走访等形式,全面了解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和不足,提高学生对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进而增强学生保护、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使命感;第三,探究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方案,通过交流合作制订研讨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方案,进一步加深对运河文化的认识,创新对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策略。

二、活动方案1.活动一:寻访运河文化遗产任务1:了解文化遗产概念。

学生运用历史学科相关知识及自主学习的方式,了解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及其分类方式,为运河文化遗产寻访活动打好基础。

任务2:寻访运河文化遗产。

本任务以小组为单位完成,包括三项内容:学生实地参观一处以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淮安相关遗产片区及遗产点;学生寻访一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之外的淮安相关运河文化遗产;写一篇参观寻访感想,并在班级交流。

任务3:制作运河文化遗产图表。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寻访活动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资料,绘制一份运河文化遗产分布图表。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

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苏政复[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2〕48号)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公布〈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2〕5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国家大运河申遗工作部署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原则同意《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大运河已被国务院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你局作为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对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的规范与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三、按照《规划》要求,你局要对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大运河申遗点、段组织制定科学完善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重点做好我省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构)筑等遗产的保护工作。

指导运河沿线各市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大运河遗产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力度,严格控制大运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规划》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

你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及运河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认真做好《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提升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利用水平,有力推动全省文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8•【字号】苏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国土空间准入第四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五章国土空间整治修复第六章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第七章实施保障第八章附则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为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

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

第四条核心监控区涉及徐州市、宿迁市、淮安市、扬州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和苏州市。

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历史河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具体范围以河道岸线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以行政区边界、自然山体、道路、建筑物及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地形地物为终止线统筹划定。

第六条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文化引领、永续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类管控。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淮安段清口枢纽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80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淮安段清口枢纽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80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淮安段清口枢纽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淮安段清口枢纽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1806号)江苏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大运河申遗项目清口水利枢纽总体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2〕3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大运河淮安段清口枢纽保护总体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细化保护区划,明确保护区划各关键节点的地理信息。

(二)完善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内河道管理、水利设施、防洪设施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应规定。

(三)建议补充保护区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性质的控制和调整措施,以增强保护区划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

(四)完善本规划第七章主要规划内容,根据规划评估部分的结论,补充针对各主要问题的规划对策。

(五)进一步加强本规划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各上位规划的衔接,确保本规划的保护区划、管理规划、保护措施等内容与各级相关规划协调一致。

(六)加强本规划与淮安市土地利用、环保、交通、水利、建设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将本规划主要内容纳入上述规划中。

(七)细化近期实施规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实施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原则和时间进度等规划要求。

(八)完善规划文本和图纸,确保规划文本与规划图纸的一致性。

在规划条文中补充关于交通规划图所涉及一、二、三级道路的相关说明。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将修改完成后的规划文本(包括电子版)报我局备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要求,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尽快公布实施,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近期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一)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本体以及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点;(二)大运河(含淮扬运河、中运河、通济渠)其他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工业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三)近代以来新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四)体现大运河文化的名人书画、古籍善本、碑刻等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协调本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捐款捐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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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本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为准。

其他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准。

第四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八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江苏省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修编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目标和原则、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综合评估、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遗产展示规划、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范围、保护机构和保护措施等。

保护名录编制和调整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直接列入保护名录;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定期评定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完善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第十一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淮剧、淮海戏为代表的传统戏剧,楚州十番锣鼓、金湖秧歌为代表的传统音乐,洪泽湖渔鼓为代表的传统舞蹈,淮扬菜烹制技艺为代表的传统技艺等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和推广。

对洪泽湖渔文化、白马湖民间歌舞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推动建设渔文化和民间歌舞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淮扬菜烹制技艺、博里农民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在划定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

第十三条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文化遗产环境。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内实施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防洪排涝、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等工程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宅修缮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影响世界文化遗产环境风貌的设施。

第十四条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和缓冲区以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手续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综合治理:(一)大运河沿线全面实行市、县(区)、乡、村四级河湖长制,落实属地责任。

(二)对沿线河岸、河滩、湿地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加强沿线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河道保洁、清淤疏浚;清理河堤、河岸违法建设,关停沿线违规小散乱码头和其他违法设施。

定期对在用的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排查、修复、改造、提升,确保与大运河文化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加强通航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

严格执行大运河航段运输船舶禁限航规定。

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现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

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

(五)实施沿线区域截污纳管建设。

拆除或者关闭承担南水北调输水功能的大运河河段的现有排污口,在不具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沿线区域,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工作。

大运河文化遗产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复或者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扶持政策,创新投融资体制,合理利用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和监测预警制度,在监测预警平台上发布预警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日常监测报告。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纳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平台。

第十九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形成记录档案。

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队伍,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整合各类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建设,依法及时查处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形成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一)涂污、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二)损毁、破坏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三)擅自占用、围圈、挖掘或者填堵、覆盖大运河河道;(四)向大运河水体以及在大运河坡岸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五)向大运河河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六)在大运河航道从事围网、网箱养殖;(七)其他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全面阐释、提炼升华大运河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优化活态传承、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空间,打造大运河淮扬文化高地。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重大战略,分级分类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项目库,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培育壮大大运河文化产业,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建设水工科技馆等各类大运河文化展陈设施,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各类展陈设施建设。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文化展陈设施建设、藏品征集和保护、陈列布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大运河文化遗产旅游条件,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打造旅游品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市、县(区)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历史街区、码头古渡、河湖湿地等原真性景观,培育红色主题游、漕运文化体验游、运河水上风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游等旅游精品线路,支持举办行走大运河、运河龙舟赛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市政公用、公共生活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开辟参观游览区、体验休闲区等游览场所。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合作,推动大运河文化研究和成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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