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文物保函[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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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的函
(文物保函〔2013〕8号)
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以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有关要求,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以下简称管理规划)。
该规划仅适用于大运河申遗的27段河道遗产和58处遗产点,其主要条款的内容均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以及各省级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
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经会商小组组长、文化部部长蔡武同志同意,现由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公布实施《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
请会商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管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大运河各申遗点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专此。
附件:《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结束——。
【实用范文】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中对遗产区建设、施工安全、历史要素保护、水工遗存防撞、水环境治理等方方面面都有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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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XX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XX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 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20XX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杭州市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要素包括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大运河河道,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富义仓等大运河附属遗存,桥西历史文化街区等大运河相关遗产,以及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管理原则)大运河遗产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别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保护要求)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保护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作为大运河遗产专门保护管理部门,对大运河遗产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海事等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港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河道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最新

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最新背景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交通经济运输工程,也是中国文化艺术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体现之一。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运河周边的城市和乡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环境问题。
为大力保护和发扬大运河的文化、经济和生态价值,最新的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已经制定啦!规划方案保护方面:1.加强文物保护:大力保护和修缮大运河周边的文物古迹,确保其不受到新建建筑的影响,让游客和市民可以欣赏到更多的历史文化。
2.加强生态保护:对于大运河周边的植被和鸟类等生态资源进行保护和恢复,确保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旅游保护:推动大运河周边旅游业的发展,使其成为一个融合文化、历史、风光和生态于一体的旅游目的地。
开发方面:1.用活历史文化资源:大运河周边的每个城市、乡村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规划方案提出需要挖掘和利用这些资源,创新各类文化旅游产品,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到大运河沿线。
2.开展文化活动:规划方案也提出通过组织和促进各类文化活动,如大型文艺演出、民间活动等,来推广大运河的文化传统。
3.创新科技应用:对于大运河周边的城市建设和旅游业开发,规划方案也提出运用新科技,如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来推动大运河经济和旅游业发展。
实施措施1.建立保护组织:建立大运河保护组织,加强组织调度和管理,确保规划方案能够落地生根。
2.完善相关政策: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大运河沿线的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
3.加强合作伙伴间的协作:依托相近城市建立大运河协作联盟,并加强联盟成员间的协作,从而推动大运河保护和旅游产业的跨地区联合发展。
4.增加旅游和文化投资:加大对大运河沿线旅游和文化产业的投资,提升其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结语大运河保护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仅是一项具体的工程任务,更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的伟大事业。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够保护好大运河文化和生态环境,让其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利用。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文脉,持续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加强巡查、维护、宣传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等重大事项,具体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评估,协调和监督有关制度、措施的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条例

中央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相关文件和条例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全国运河沿线城市第四部、江苏省第一部,专门针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020年2月28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整体和全面的保护要求,保护对象除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还包括了近代以来新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以及与运河有关的可移动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和协调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建立大运河保护责任清单制度,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职责,形成通力合作保护运河文化遗产的协调管理制度。
【真题】2019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及答案解析(A卷)

【真题】2019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及答案解析(A卷)注意:此试题来源于网友回忆及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材料一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宣布,中国大运河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46个世界遗产项目。
作为一个大跨度整体联线型文化遗产项目,中国大运河是指我国自春秋时期开凿邗沟以来,先后在隋唐宋时期以洛阳为中心的南北大运河、元明清时期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杭大运河及其延伸段浙东运河的总称,是世界上开凿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线路最长、延续时间最久的人工运河。
中国大运河北至北京、南抵杭州、东达宁波、西到洛阳,流经6个省、2个直辖市共35座城市,主线总长3200千米,流经市域面积31万多平方千米。
大运河与海河、黄河、淮河、长江、钱塘江等五大水系相交汇,串联起中国历史上的七大古都,连接了陆上与海上的丝绸之路。
《中国大运河申遗文本》这样评价大运河的价值:“它实现了在广大国土范围内南北资源和物产的大跨度调配,沟通了国家的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促进了不同地域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国家统一、政权稳定、经济繁荣、文化交流和科技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运河改变了中国的地理环境,形成了一个南北东西全方位的大水网。
大运河的原始功能是运输,而货的运输与人的流动,直接带动了运河沿岸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和城市的崛起。
如唐代繁华的都城长安,是运河西部的终极,南北均归于此;运河重镇济宁,是全国南北物资交流的集散地;江北扬州,城池之大、货物之多、生活之繁华、交通之发达,当时堪称天下第一;名城苏州,处于江南运河的中心位置,航运繁忙;大运河的起运点杭州,是当时全国最富庶的郡县之一。
材料2随着申遗的成功,中国大运河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通州视察时强调,要深入挖掘以大运河为核心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大运河是沿线所有地区的共同责任;同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作出了“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
京杭大运河保护措施

京杭大运河保护措施近年来,为了保护京杭大运河这一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运河的自然景观、历史建筑和文化传统,提高人们对运河的认识和重视。
下面将从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三个方面介绍京杭大运河的保护措施。
一、环境保护京杭大运河作为中国古代的一条重要水道,沿线的自然生态系统非常丰富多样。
为了保护这一生态系统,政府加强了对运河水质的监测和治理。
通过建立监测站、加强河道清淤和污水处理等措施,有效提高了运河水质。
此外,还加强了对河岸带的保护,禁止乱堆乱放和违法建设,保持了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
二、文化遗产保护京杭大运河沿线分布着大量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址,这些遗产对于研究中国古代交通、经济和文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这些文化遗产,政府加强了对建筑物的修缮和保护工作。
修缮工作包括对建筑的结构加固、砖瓦的修复和木构件的更换等,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文化遗址的保护,禁止盗掘和破坏行为,确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三、旅游开发京杭大运河作为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象征,具有很高的旅游价值。
为了充分发挥运河的旅游潜力,政府加大了对运河旅游的开发力度。
通过修建游览码头和船舶停靠点,方便游客乘船游览运河。
同时,政府还建设了一系列的旅游设施,如景观步道、观景台和休闲广场,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旅游企业的管理,鼓励开展具有特色的旅游活动,提升运河旅游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京杭大运河的保护工作涉及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等方面。
通过加强水质治理、建筑修缮和旅游开发,政府为保护运河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水污染、文化破坏和旅游管理不到位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工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措施,确保京杭大运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京杭大运河成为人们共同的瑰宝,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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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中对遗产区建设、施工安全、历史要素保护、水工遗存防撞、水环境治理等方方面面都有了具体规定。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2017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突出价值的保存、研究与展示,发挥文化遗产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遗产包括:(一)大运河河道:杭州塘、上塘河、中河、龙山河、浙东运河西兴段等;(二)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拱宸桥、广济桥、凤山水城门遗址、西兴过塘行码头等;(三)大运河附属遗存:富义仓等;(四)大运河相关遗产:桥西历史文化街区;(五)其他依法补充列入的遗产要素。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大运河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并发挥大运河水工设施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大运河附属遗存、相关遗产与大运河河道的有机联系,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开发、利用、文化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所属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文物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遗产通航水域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
城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河道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大运河河道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绿化、旅游、农业、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
鼓励利用大运河遗产宣传周等形式,举办展示大运河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活动。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培训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分段分级制定保护措施;确定遗产区、缓冲区范围,限定遗产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减少城乡建设、航运、游览等对大运河遗产的负面影响,协调遗产保护与沿线城乡发展、居民生活的关系。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需要,分级划定缓冲区范围为一级缓冲区和二级缓冲区。
第十一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规划等部门以及实施大运河综合整治、沿岸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等工作的有关单位编制,经征求市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并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水利、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两岸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设置界桩。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四条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要求。
其中,在大运河遗产区、一级缓冲区内的,占地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已有的危害大运河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遗产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五条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一)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二)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工程;(三)航道和港口设施、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四)居民住宅修缮;(五)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不影响遗产安全的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进行遗产影响评价。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
水工、航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大运河遗产水工、附属遗存以及沿线文物古迹、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采用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建设方案,并按照规定对大运河遗产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第十六条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方案和工艺。
遗产影响评价认为应当编制施工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在开工十日前报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备案。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认为施工保护方案不足以保障遗产安全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整改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的整改意见修改施工保护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闸、坝、堤岸、码头、桥梁等水工、航运设施遗存,古建筑、遗址、石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除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外,由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登记目录并向社会公示,予以保护,禁止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
经考古发掘、历史研究和价值评估,对大运河遗产沿线及其周边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遗存,可以依照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相关要求和程序,补充列入大运河遗产。
第十九条大运河遗产航道内的码头、桥梁等水工设施遗存,已列入大运河遗产要素或者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警示设施。
设置的防护、警示设施应当与大运河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护义务,做好文物或者建筑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
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可以对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履行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经费补助。
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无力维护、修缮的,大运河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及其支流的全流域管理,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实施生态治理,改善大运河水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运河沿线区域的截污纳管建设;在不具备城市、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在大运河河道行驶的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防污染设施,沿线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应当按照规范配置船舶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
船舶污水、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收集、运输、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大运河航道内船舶燃料加注点布局规划与建设,鼓励、推广清洁能源动力供船舶应用。
第二十三条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规定和大运河水质保护需要,可以在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划定畜禽、水产网箱养殖的禁养或者限养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大运河遗产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清淤疏浚,清除影响水质的浮泥,减少水底泥污染物释放。
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洁。
第二十五条大运河遗产区内的闸、坝、堤岸、码头、涵洞、泵站、驳坎等水工、航运设施,桥梁、栏杆、道路、绿化、公共卫生、标识等市政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维护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