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律师事务所提成分配制
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

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律所收入实行两次分配的分配制度,第一次分配为业务分配,第二次分配为分红,为了鼓励律所人人积极开拓业务,人人节约成本,律所实行人人有分红的第二次分配制度。
第一次分配制度为:业务开发分配给业务开发人该笔业务收入的30%,业务承办分配给业务承办人该笔业务收入的40%,该笔业务收入剩余的30%分配给律所,律所公共资源开拓的案源和律所品牌带来的上门案源,该笔业务收入的业务开发费用分配给律所。
第二次分配制度为:律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费用、缴纳税收后的净利润,在提取公共积累之后的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点数计算分红。
其中出资合伙人出资每股每年计1点,初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3点,中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6点,高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10点,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年计1点,业务收入为个人在律所获取的业务开发收入以及业务承办的收入总和,每1万元计1点,律所总收入每100万元每年计1点分配给律所主任。
例1:律所投入1000万元,根据律所现有人力资源,律所第一年末出资合伙人1名,律师身份出资合伙人即管理合伙人2名,专职律师1 名,辅助人员3名。
假设律所出资人开拓业务40万元,获得业务开发收入12万元,律所主任开拓业务50万元并亲自承办,获得业务收入35万元,律所管理合伙人开拓业务40万元并亲自承办,获得业务收入28万元,专职律师开拓业务40万元并亲自承办,获得业务收入 28万元,律所辅助人员开拓业务90万元,全年总收入260万元。
管理合伙人承办律所交办业务65万元,获得业务承办收入26万。
专职律师承办律所交办业务65万元,获得业务承办收入26万。
律所全体人员个人业务收入192万元,除去业务开支,律所留存68万元,律所工资及福利待遇、办公费用、社保等开支等38万元,律所净收入 30万元。
律所点数计算演算表点数扣除及加计见律所奖惩制度。
通过上述假设及演算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律所净收入30万元,总点数1221.6点,每点246元。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提成分配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提成分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提高其工作效益,律师事务所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提成分配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提成分配制度的内容及原则。
一、提成分配对象及条件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提成分配的对象是所有具备一定资格要求并被事务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律师助理、注册专利代理人等。
这些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 专业资质:具备相关的法律或专业技术背景,通过相关考试或注册资格认证;2. 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3. 业绩表现:在工作中取得突出的成绩,得到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二、提成分配原则1. 绩效导向:提成分配制度以绩效为导向,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贡献进行提成分配。
业绩主要包括个人业务量、质量和时间效率等方面的考核;2. 公平合理:提成分配制度实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个个人或小团体,避免内外部分歧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3. 动态调整:提成分配制度定期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市场环境、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情况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需求;4. 激励激情:提成分配制度要具有激励激情的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工作,有效完成工作任务;5. 透明公开:提成分配制度要透明公开,明确分配规则和计算方法,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提成分配的依据和流程。
三、提成分配的计算方法提成分配的计算方法需要兼顾公平性和灵活性,以确保提成金额与个人业绩挂钩。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1. 个人业务量占比:将个人完成的业务量与整个团队或律所的总业务量进行比较,得出个人业务量占比;2. 个人质量得分:根据个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质量进行评估,得出个人质量得分;3. 时间效率得分:根据个人工作效率和时间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得出时间效率得分;4. 绩效系数调整:根据个人的业务量占比、个人质量得分和时间效率得分,按照一定比例加权求和,得出绩效系数;5. 提成金额计算:将个人绩效系数乘以固定提成基数,得出个人应得的提成金额。
top 律所 分配模式

律所的分配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 提成分配:在参与调研的30家合伙制律所中,70%的律所在合伙人和律师中实行提成分配。
提成分配是指律所根据律师的业绩和贡献,按照一定比例将收入分配给律师。
这种方式能够激励律师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2. 全员授薪:20%的律所推行全员(包含合伙人和律师)统一授薪。
这种模式下,律师的薪酬相对固定,不受个人业绩和贡献的影响。
这种方式有利于保证律师的稳定收入,降低其风险,但也可能导致一些律师缺乏积极性。
3. 包干办公卡位费和管理费:10%的律所对合伙人和律师收取包干办公卡位费和管理费。
这种模式下,律师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办公和管理的成本,而律所则根据律师的业绩和贡献进行提成分配。
这种方式能够降低律所的成本,但也可能增加律师的负担。
不同模式律所相互借鉴,实行传统提成分配为主导的律所和收取卡位及管理费的律所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律所中部分团队合伙人本人向律师和助理(以下简称助手)授薪,并自主决定助手的进出及薪资,独立执业提成律师和团队授薪律师并存。
另一方面,律所部分合伙人团队开始独自转型,专业化明显。
无论何种分配模式,总体而言,合伙人和律师的实际净收入差别不大。
无论哪种分配模式,都应当根据律所的实际情况、律师的贡献和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公平、合理、有效的分配。
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提成及其他奖励细则

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提成及其他奖励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提成的相关细则,以及其他奖励政策的具体规定。
2. 案件代理提成2.1 提成计算方法案件代理提成将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案件代理提成 = 案件金额 * 提成比例2.2 提成比例具体提成比例将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政策进行确定,并根据律师在案件中的贡献度进行评估。
2.3 提成支付方式案件代理提成将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支付给相关律师。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其他奖励政策律师事务所还将根据律师的绩效和贡献度,设有其他奖励政策,以激励律师们的积极工作态度和出色表现。
3.1 绩效奖励律师事务所将根据律师在工作中的出色表现和工作绩效,设立绩效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和标准将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
3.2 案件奖励在某些特殊案件或高风险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将设立额外的案件奖励机制,以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并取得良好的成果。
3.3 荣誉奖励律师事务所将设立荣誉奖励,表彰那些在律师行业树立优秀形象、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
4. 其他条款4.1 解释权本文档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特殊情况对文档进行解释和调整。
4.2 生效日期本文档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自该日期起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4.3 附加条款针对特定情况,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本文档上增加相应的附加条款,以确保奖励政策的灵活性与有效性。
以上所述即为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提成及其他奖励细则,希望对律师们的工作有所帮助和激励。
请不要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律所提成管理制度模板

律所提成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提成管理,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所整体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所所有律师及助理人员的提成管理。
第三条提成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律所主任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财务部门负责提成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二章提成分配第五条提成分配基数为律师办理案件的实际收费金额,不包括律所代收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提成比例分为固定比例和浮动比例两部分:(一)固定比例:根据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设定的固定提成比例。
(二)浮动比例:根据律所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设定的浮动提成比例。
第七条律师办理案件的提成计算公式如下:提成金额 = 实际收费金额× 固定比例 + 实际收费金额× 浮动比例第八条律师办理案件的提成分配,应当在案件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律师提成的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每月一次。
第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需垫付相关费用,可在案件结束后与律所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第三章提成调整第十一条提成比例的调整,由律所主任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律所业绩情况等因素,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提成分额可适当调整:(一)案件涉及重大利益,需经律所主任审批。
(二)案件出现重大法律风险,需经律所主任审批。
(三)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律所规定的行为,需经律所主任审批。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律所主任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律师办理的案件,如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办理,提成分额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律所提成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的薪酬分配,充分调动律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律所整体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包括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普通律师及实习律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律师薪酬与个人业绩、团队合作及律所发展相匹配。
第二章提成比例与计算方法第四条提成比例:1. 合伙人:根据合伙人等级及在律所的贡献,提成比例为业务收入的5%-15%。
2. 高级合伙人:提成比例为业务收入的3%-10%。
3. 普通律师:提成比例为业务收入的1%-5%。
4. 实习律师:提成比例为业务收入的0.5%-2%。
第五条提成计算方法:1. 按业务收入计算:律师完成业务后,按实际收取的律师费计算提成。
2. 按团队业绩计算:律师参与团队项目,按团队业绩的一定比例计算提成。
3. 按个人业绩计算:律师完成个人业务,按个人业绩的一定比例计算提成。
第三章提成发放与扣除第六条提成发放:1. 每月末,根据律师业绩计算提成,并在次月发放。
2. 提成发放时,应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法定扣除项目。
第七条提成扣除:1. 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所有权扣除相应提成。
2. 因律师个人原因导致律所利益受损的,律所有权扣除相应提成。
3. 严重违反律所规定的,律所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已发放的提成。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律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律所合伙人会议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修改,由律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提成比例和计算方法可根据律所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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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资报酬提成制情况说明

律师事务所工资报酬提成制情况说明(最新版)目录一、律师事务所的工资报酬提成制二、工资报酬提成制的优势三、工资报酬提成制的劣势四、工资报酬提成制的应用情况五、工资报酬提成制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律师事务所的工资报酬提成制律师事务所的工资报酬提成制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业务量、工作质量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收入作为报酬,发放给律师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既能激发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也能让律师事务所合理分配资源,提高整体效益。
二、工资报酬提成制的优势工资报酬提成制有以下几个优势:1.激励机制:工资报酬提成制能够激发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多接案件,提高工作效率。
2.公平性:工资报酬提成制根据律师的工作量和业务质量来分配收入,相对公平,能够激发律师的竞争意识。
3.灵活性:工资报酬提成制能够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工资报酬提成制的劣势工资报酬提成制也存在以下几个劣势:1.不稳定性:工资报酬提成制的收入受业务量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律师的收入不稳定。
2.压力过大:工资报酬提成制可能会导致律师为了追求收入而承担过大的工作压力。
3.职业道德风险:工资报酬提成制可能会导致律师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职业道德和案件质量。
四、工资报酬提成制的应用情况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普遍采用工资报酬提成制,根据律师的业务量、工作质量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收入作为报酬。
这种制度在激发律师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律师事务所效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工资报酬提成制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工资报酬提成制在未来可能会面临以下发展趋势:1.逐步规范:工资报酬提成制将逐步规范,避免出现收入分配不公和职业道德风险等问题。
2.引入更多绩效考核因素:工资报酬提成制将引入更多绩效考核因素,如客户满意度、案件质量等,以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3.完善激励机制:工资报酬提成制将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律师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工资报酬提成制情况说明

律师事务所工资报酬提成制情况说明
【最新版】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的工资报酬提成制
二、工资报酬提成制的优点
三、工资报酬提成制的缺点
四、结论
正文
一、律师事务所的工资报酬提成制
律师事务所通常采取工资报酬提成制,这种制度是指律师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办案提成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是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的固定收入,而办案提成则是根据律师办理的案件数量和难度给予的奖励。
二、工资报酬提成制的优点
工资报酬提成制有以下几个优点:
1.激励机制:这种制度能够激发律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办案,提高工作效率。
2.公平性:工资报酬提成制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律师的收入与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成正比,使得收入分配更加公平。
3.灵活性:这种制度允许律师根据自己的能力、经验和兴趣选择合适的案件办理,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满意度和幸福感。
三、工资报酬提成制的缺点
然而,工资报酬提成制也存在以下缺点:
1.不稳定性:律师的收入受案件数量和难度影响,可能导致收入不稳定,给律师的生活带来压力。
2.职业道德风险:部分律师为了追求高额提成,可能会忽视职业道德,采取不正当手段承办案件,损害当事人利益。
3.职业发展局限:采取工资报酬提成制的律师事务所可能过于关注短期利益,忽视律师的职业发展和人才培养。
四、结论
总的来说,工资报酬提成制在激励律师工作积极性、保证收入公平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稳定性不足、职业道德风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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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律师事务所提成分配制〖内容提要〗我国律师事务所现行普遍采用的提成分配制存在诸多弊端,成为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矛盾焦点所在,为使律师业改革和发展获得新的空间,必须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并且必须实行法定的强制性改革。
我国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报酬分配没有统一模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历、职称、工龄和职务等确定一个固定且稳定的工资额;提成分配制,又被称为效益工资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
实践中也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年薪制等其他分配方式。
固定工资制是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在适用,提成分配制是现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为极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溯源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传统吃大锅饭的工作模式和分配模式,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废除固定工资制,但因为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照,取而代之便是同其他产业如工商业承包效益提成相类似的收费提成分配制。
这种改革的优点是:过程简单,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设计;操作简便,按一定的比例做简单的数学运算;见效明显,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
这种分配制度的逻辑立足点是着重发挥律师个体的积极性,价值取向是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
这种改革将律师积极性发展到了极至,律师业因此得到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质和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客观上也促进了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性,因为有眼光的律师知道,只有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诚信对待客户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最终取得更多的业务量,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
这种分配模式因其上述三个优点,加之当时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参照,在当时急迫的改革形式下,被认为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为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经过律师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十年左右的发展,律师群体构成、社会环境以及人们对律师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律师队伍快速发展甚至是膨胀发展的今天,提成分配制度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律师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与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无关系。
一、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
实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师从收案到办案有了明确的分工,再也不会互相推委,但现实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变成了分家,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成了律师个体户协会,律师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为争抢案源而互相诋毁。
一个律师接案后,不希望其他律师参与合作,因为参与就意味着分享收费提成,其他律师没有分享收费提成也不愿意参与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甚至对业务讨论也没有兴趣,至于该律师因工作忙,由其他律师代替提供服务在制度上更是没有依据。
同以前简单的法律服务要求相比,现在的客户对律师的服务时间、律师的知识结构、律师办理委托事务的效率都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事务已经越来越重要,但事实上“客户很难享受到一个律师组织而不是一个律师个体的服务”①,国外可以组织一个律师团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但在提成分配制度下,我国就很难组成律师团,即使在当事人的组合下形成了律师群,但律师群也很难“抱成团”,因为各个律师与当事人都是直接地独立地发生关系,结果往往是各行其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想象的是能量的累积。
同样的原因,提成分配制也不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
一个新律师的成长,资深律师的言传身教至关重要。
但由于前述原因,有资历的律师很难自愿地将自己的案源完全交给或者是带着新律师合作办理。
这既不利于让新律师尽快的多接触社会,锻炼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能力,同时也造成新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难以得到保障,一些素质很好起点很高的新律师甚至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这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不足的结果。
二、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
现代社会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一个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办理法律事务之外,还有许多公共事务比如文化建设、促销宣传、规模发展、总体服务档次的提高等等,这既需要所领导的组织指挥也需要全所律师的积极参与。
著名心理学家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只有当人们预期到某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有吸引力的结果时,个人才会作出这种特定的行为。
②有效的激励措施对一个组织的重要性即在于此,而且物质激励是基础的激励措施。
但由于将收费和分配的简单直接的挂钩,律师工作的动因就是多收费多分成,因此与业务收费没有直接联系或者说是联系不太紧密的工作也就没有人会关心,因为收费的多少基本依赖个人的能力和影响,管理公共事务付出与所得并没有象收费与分成联系的那么的直接和紧密。
这也包括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因为他们也主要是靠业务收费提成取得报酬。
这使律师事务所在制度上不能形成一个让领导和全所律师积极关心公共事务的机制,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失去动力支持。
三、妨碍自律功能的发挥。
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管理系统的基础,而自律功能的发挥,必须有使律师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的措施,即管理学上所称的正强化和负强化③。
通常情况下,物质上的措施是一个主要的或者说是重要的措施。
而且对律师事务所来说,物质的与人事的和精神的相比,其调节功能会更灵敏、细微。
解聘本来是最严厉的人事上的负强化手段,但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并不常用,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太可能因为一些管理上的细节而轻易进行人事变动,而且律师的选择空间并不如产业工人那样大,尤其是合伙人律师,在合伙期限内进行人事变动更加困难,甚至会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所以,物质上的强化手段是律师事务所实现其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
但提成分配制使律师的收入与其业务收费呈量化的比例关系,没有可以调整的余地,所以无法将收入分配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使用。
而且,由于律师对个人收费的关注,使少数律师可以依仗自己的高收费而无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甚至有些律师事务所出现了按收费高低自然形成地位高低的现象,这些都会成为律师事务所实现管理意图的障碍。
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的领导也同样按收费提成,有的领导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会发生与下属争夺业务的现象,这必然会影响领导威信,导致律师事务所管理效能的下降。
四、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化分工。
众所周知,现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没有实行专业化分工,任何律师可以接任何类型的案件,被人戏称“万金油”律师,即什么案子都能办,但什么专业都不精,这在改革之初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层次较低的情况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现在随着立法和法学理论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质量和深度要求的提高,“万金油”律师已经感到越来越难以胜任一些非常见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要求,社会对“万金油”律师的服务水平也有颇多微词,认为“律师懂的我都懂,我不懂的律师也不太清楚”。
所以,实行服务专业化是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专业所,而在县城等人口积聚不多的地方,专业所的业务量难以满负荷,只能在所内进行专业分工,这就需要所内按专业类别统一调配律师和统一分配案源,但提成分配制下,案源多的律师对到手的业务是不愿意轻易交给其他律师去办理的,也很少有律师自动选择从事诸如刑事、行政之类的既“麻烦”又少收益的专业,结果,即造成因为经济利益矛盾无法调和而不能形成专业分工的困局,法律服务水平不能上升到新的层次。
所以,有人认为,利益分配是目前阻碍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最为突出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①五、对律师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对律师的期望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法治和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应当是诚实信用的楷模。
但是在提成分配制下,律师对金钱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甚至会发生律师收费不办案,重收费轻服务,为接业务而乱承诺或者与法官搞不正当关系等现象,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对律师社会形象做过的一个调查显示,人们对律师印象不好主要因为五方面的问题,而收费是最突出的问题。
②甚至有专家认为,律师出现诚信危机最根本的问题是律师的收入分配问题。
③在少数律师眼中,只要接到业务、律师费收进来,其目的就已经达到,接下来的服务工作是凭着其“良心”或者说是为了长远追求更多的金钱而进行的,这难免会造成社会对律师职业越来越出现信任危机的局面。
另外,目前社会上有人挖苦律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的律师直接收案子、与当事人谈收费,有的甚至直接收现金,这显得办案律师与钱的距离太近,捍卫正义与收费联系的太直接,势必造成社会上的这种看法。
但是,提成分配制决定了必须采取这种接案、办案和收费程序。
六、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收费管理。
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既体现对律师工作的充分尊重,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律师队伍,又保障有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国家制定了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
但出于对案源的追求,一些律师尤其是一些资历较浅的律师会采用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受理案件实现“薄利多销”,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一些资历较深的律师,会擅自抬高收费标准,用抬高门槛的方式来甄选案源、提高业务收费总量,这看似一种市场行为,但法律服务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如果可以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就会使很多人失去律师帮助的机会。
这些无序的市场现象,必然妨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七、误导对律师的评价标准。
评价律师优劣的标准,应当是一个律师对捍卫法律正确实施所作贡献的大小,可以从业务素质、业务水准、业务实绩、职业道德水平等综合要素反映出来,但由于实行了个人报酬与业务收费的直接的正比例关系,而报酬又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人被社会被本单位承认程度的体现,是劳动成果的体现,报酬多自然被认为是贡献大。
因此,在提成分配制下,评价一个律师,人们的注意力会很自然的集中到律师的业务收费上来。
现实中往往是这样,谈哪位律师有名望有水平,结果往往是那些收费高的律师,评价律师事务所,社会甚至是律师管理组织会很自然的以收费作为一个硬性指标,“数钱论英雄”。
当然,收费多的律师很多都是比较优秀的律师,但业务收费与律师是否优秀之间在本质上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收费高低带有很多偶然性,而且真正忠诚律师职业的法律卫士,其收费并不一定很高,而且有些律师的高收费是以败坏律师职业道德为代价的,如跟法官搞不正当交易,给介绍人回扣等等,但他们往往会成为其他律师羡慕的对象,社会舆论的宠儿。
总之,提成分配制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将律师工作各方面与收费单纯地直接地联系起来,使很多律师为案源所困,为收费所累,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
这种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变,我们就会变得象美国的律师那样,鼓起了自己的钱囊却迷失了灵魂和信仰①,使律师职业成为人们既羡慕又看不起的行业②。
通过前文分析可见,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都或多或少的与现行分配制度有因果关系,提成分配制度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甚至,律师界经常感到困扰的执业环境问题,也与此不无干系,一个管理失当的行业受到相关行业的排斥是一个自然法则,所以,也正是这些问题反过来影响了律师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