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租赁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订立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获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无限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按照约定的用途保管租赁物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租赁物的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降低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租赁物或者增加其他物品。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租赁物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8篇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8篇篇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况解析协议鉴于近年来我国房屋租赁市场蓬勃发展,各类租赁活动频繁,为确保房屋租赁活动规范进行,特此通过本协议阐述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以便各方主体明晰相关法律责任,防范潜在风险。
一、定义与概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导致合同自始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当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合同双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常见的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未取得合法租赁资格或违反租赁期限规定;2. 租赁房屋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3. 租赁房屋涉及违法改建或违反规划用途;4. 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利益;5. 未履行必要登记备案手续等。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分析(一)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合同无效若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签订租赁合同的资格,如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租赁合同等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若租赁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租赁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或未经许可改变土地用途等,该租赁合同无效。
(三)因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机制对于被认定为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后果包括: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追缴违法所得等。
合同双方应积极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尽量减少损失。
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此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四、风险预防及合规操作建议为降低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双方应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核实,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
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合同应履行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五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禁止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合同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合同无效。
3.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物、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质等产生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
4. 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无效。
5.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急需援助等特殊情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二、具体情形解析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出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

女儿出租父亲的房屋,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判决书女儿在父亲去世后,与父亲合谋将父亲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
而该案中,法院认为,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有效;房屋产权不变。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与子女之间本是天然、亲密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各种原因与子女发生纠纷非常多。
如子女因为赡养老人产生矛盾,老人去世后,子女作为继承人,不能再像父亲一样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当父母健在时,他们通过出租房屋等方式与子女形成租赁关系,以满足子女日常生活和发展需求。
这种法律关系被称为“委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一、案件案情原告李某某、被告梁某系父女关系。
因考虑到父亲李某身体状况不佳,考虑到母亲杨某为患尿毒症,需要大量药物,所以才想到找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杨某使用,收取租金。
2014年8月23日,李某某与梁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某处房屋1号楼2单元2号租赁给梁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年租金为5000元/月,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梁某对合同条款均表示认可。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李某某从未到出租房屋的地方,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承租人,要求其按时到出租房屋的地方缴纳租金。
期间,李某某一直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生活费。
2014年8月31日,李某某在济南去世。
同日,李某通过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梁某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被告梁某认为,李某与梁某签订的约定应视为无效,且双方之间并未订立合同并履行义务。
梁某认为母亲杨某对其未尽赡养义务。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二、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敏与父亲李福是否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案涉房屋系李福和其女儿李娜共同所有。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6篇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6篇篇1一、协议背景与目标鉴于房屋租赁市场的活跃发展,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法的效力及风险,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通过法律指导,增强租赁双方对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的认识,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法是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租赁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旦生效,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风险点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租赁物的描述及租赁期限:明确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等信息,以及租赁的起止时间。
3. 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确保双方权益。
4. 租赁物的交付与返还:规定交付与返还的程序、标准等。
5.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税费承担等。
6. 违约责任与赔偿:明确违约情形、违约金及赔偿责任。
7. 风险点分析:- 出租人风险:承租人拖欠租金、损坏房屋设施、擅自转租等。
- 承租人风险:出租人产权纠纷、房屋质量问题、随意涨租等。
四、合同的法律效力要素1. 合同签订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自愿与公平原则:合同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内容公平合理。
3.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需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生效程序。
五、合同履行与风险控制措施1. 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2.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3. 出租人应核实承租人身份及租赁用途,确保承租人的信誉。
4. 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妥善使用房屋,避免损坏。
5.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双方应事先约定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救济途径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限制行为能力人租赁合同3篇

限制行为能力人租赁合同3篇篇1限制行为能力人租赁合同一、合同签订的背景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法律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人实施某些法律行为,或者以其手段为拘束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包括未成年人、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这类人群由于缺乏对自身行为的判断能力或者受到法律保护需要,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在租赁合同中,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承租方或出租方,其签订的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相关的法律审查和保护措施。
二、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1.确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首先需要确认对方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于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查验身份证明或监护人的授权证明等方式确认其身份。
对于精神残疾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经过相关专业机构的鉴定确认其身份。
2.了解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限制范围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了解被约束人的限制范围,以免在合同中涉及到其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导致合同的无效。
3.明确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的内容,确保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法律后果。
可以通过口头解释或者书面说明的方式,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或者解释。
4.委托代理人签署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可以委托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签署。
监护人或代理人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审查,并且确保其有权代表被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
5.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如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一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等。
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在遇到问题时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风险提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向限制行为能力人提供相关的风险提示,如合同的法律后果、可能产生的责任等。
通过对方向足够的风险告知,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减少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三、合同有效性的保障在签订限制行为能力人租赁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自愿与乙达成借腹生子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则可获得报酬20万,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借腹生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产物,其是否有效呢?【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本案中 , 双方订立的 " 借腹生子 " 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 因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 , 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根本性、指导性和强行性的特点。
本案中的借腹生子协议 , 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 , 从合同自由的角度上说 , 应当是有效的。
但借腹生子协议严重违反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具体表现为 : 采用婚外性生活的方式实施借腹生子违反了性道德协议规定乙在孩子出生之前不得离开别墅 , 从而限制了乙进行自由活动的基本人权,协议要求乙在孩子出生接受价款后断绝母子关系 ," 自愿 " 放弃亲权 , 不仅与人身权不得抛弃的原则相违背 , 同时也侵犯了乙的基本人权。
基于此 , 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2、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案:(ACD)● 3.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答案(ABC)例、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号起,每月5号付当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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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未分类2008-5-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告:林某,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某中学学生。
被告:宋某。
被告: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情2004年8月21日,林某经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中地恒远公司)介绍与宋某签订了《公寓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宋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西城区白云路西里甲10号楼901室楼房一套(面积84.59平方米)及室内设施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为12个月,月租金4000元。
房租支付方式为季付,林某必须于付款期满前15日付清。
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费由原告按单缴付。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客户林某为中地恒远公司介绍,甲方(即宋某)承诺事成后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代理费,代理费在第一次付款时应及时付清,公司保证该客户住一年,如违约免费介绍新客户并保证客户的安全性。
林某与宋某及中地恒远公司皆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林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宋某交付4000元押金,宋某向中地恒远公司交付代理费2000元。
次日,林某进住该房。
8月30日,林某一次性支付宋某两个月租金8000元。
后林某提出因出国学习不能继续租住房屋,于9月4日与宋某达成协议,承诺愿意支付一个月租金并付4000元违约金,并于9月19日搬出,其余4000元租金由宋某退还林某。
林某依据协商时间将房屋腾退,但因林某之父反对,林某未能履行协议商定的违约金给付事宜,双方发生争议。
林某在诉争房居住期间,产生煤气、水、电费88.98元,电话费92.94元。
林某诉称,因为我是一名未成年人,尚在学校学习,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也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与被告宋某签订的合同的行为与我自己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而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在联系签约时,明知我是未成年人而仍然与我签订高额租金的租赁合同,具有完全过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故起诉要求确认《公寓租赁合同》无效,宋某返还已经交付的押金及两个月租金共计12 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宋某负担。
宋某辩称,林某虽于9月19日搬出,但至今未能交付钥匙。
在我向林某索要身份证及学生证等相关证件时,其搪塞并有意隐瞒事实,同时被告中地恒远公司未尽到审查客户身份的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林某及中地恒远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不同意林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地恒远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中介公司,仅仅为双方提供租赁信息。
一旦租赁合同签订,我公司的业务即为完成。
宋某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4000元,然而宋某仅支付我公司2000元代理费。
我公司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由于林某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林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后剩余部分租金,应当由宋某返还,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宋某主张我公司与林某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商、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林某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应依法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各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鉴于林某已经居住30天,其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水、电、煤气、电话费等,应当向宋某支付。
具体使用费比照月租金支付,水电等费用以实际单据核算,其余部分由宋某予以返还;中地恒远公司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的代理费亦缺乏依据,依法应当返还宋某;林某与被告宋某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宋某及中地恒远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58条规定,判决:(一)确认林某与宋某、中地恒远公司订立的《公寓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宋某返还林某人民币7818.08元;(三)中地恒远公司返还宋某人民币2000元;(四)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未成年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的钱包也鼓了起来,出现了不少高额消费的未成年人,然而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并不确定。
如何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既不限制未成年人合理地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又避免因其不当处分行为损害自身利益,是我们应当重视的问题。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同时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如何认定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判断民事活动是否与行为人年龄、智力相适应,应采取实质判断标准,即就个案,具体、切实地衡量法律制度企图保护的法益,以行为是否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本人能否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以及标的额大小来判断,同时应当注意,立法的宗旨是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兼顾方便生活和保护交易安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签订后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使之生效,也可否认使之无效的合同。
我们认为,将其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更为适宜。
虽然《民法通则》明文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一概将此类行为认定无效并不利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也有悖于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民法精神。
首先,《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距今已有二十余年,这段时间我国经济状况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文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有的条文已经被《合同法》等部门法取代。
其次,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一次选择合同是否生效的机会,更有利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讲,当合同对其有利时,其可以选择由法定代理人追认使合同有效,当合同对其不利时,其可以选择由法定代理人否认使合同无效。
而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当合同有利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会面临合同相对方随时可能提出合同无效主张的不利局面,这不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林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与宋某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总标的额为5.2万元(租期12个月,每月4000元,另加一月租金作为押金)的《公寓租赁合同》,并实际交付宋某1.2万元,对一个没有经济收入的普通学生来讲,其标的额不可谓不大,林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见其行为的后果,也无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认定,林某签订《公寓租赁合同》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现林某的法定代理人以起诉的方式明确提出异议,则该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林某应当将房屋返还宋某,而宋某也应当将收取的租金返还林某。
对该无效合同产生,双方虽皆无过错,但林某毕竟在宋某的房屋居住一月,基于公平原则,林某应当支付一个月的房屋使用费及实际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费等费用。
学习心得您现在的位置:教学案例>>民法总论>>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增大字体减小字体【案情介绍】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高级摩托车,价值2万元。
张某自高中二年级起,因迷上网吧,消费过大,先后向同学借钱,不得已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
张父发现张某不骑车上学,经追问才知道张某将该车卖给刘某,于是,张父找到刘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摩托车,要求刘某将车返还。
刘某认为,买卖摩托车为双方自愿,且价格公平合理,买卖有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张父诉至法院,王张买卖无效,要求刘某返还摩托车。
【问题】1.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张父能否要求刘某返还该摩托车?为什么?【评注】1.依《合同法》第47条第l 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汀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说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及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及享有撤销权的相对人予以追认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效力处于确定状态。
该确定状态表现为两种形式:有效或无效。
也就是说,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可能永远处于不确定状态。
效力未定的合同或因订约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因无权代理,或因无权处分而发生。
本案中,张父为张某购买了价值2 万元的摩托车,该车的所有权是归张父还是归张某一般应以车辆登记为依据。
在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张某的情况下,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买卖该摩托车的合同,根据社会的正常经验判断,张某应欠缺订立该合同的能力,因此,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在事后不能得到张父追认的情况下而无效。
在车的所有权登记为张父的情况下,张某将该摩托车卖给刘某,他们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既为因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合同,又为因欠缺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既因无权处分而效力未定,又因行为能力欠缺而效力未定。
在不能得到权利人张父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自始无效。
2.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无论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属于张某还是张父,均因张父未予以追认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同时,该摩托车不存在不能返还的情况,因此,作为购车人的刘某应负返还原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