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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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2013年度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简介-论文

2013年度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简介-论文
心研 制丹 参 新制 剂 的设 想 , 通过 l 0多 年 的 艰 辛 努 力 , 成功研 制 了“ 成分 明确 、 质量 可控 、 机 理 清楚 、 疗 效
确切 、 使 用安 全 ” 的丹 参 多酚 酸盐及 其 粉针 剂 , 相 关 技 术 获 得 了 中 国及 美 同 专 利 的 授 权 。 作 为 中 药 注 射 剂, 首 次 开展 了丹参 多 酚酸 盐 的多 成分 药 代动 力 学研 究 , 首 次 在 临 床 试 验 中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运 动 试 验 证 实疗 效 , 并 首 次完 成大 规模 I v 期 临 床 研 究 。该 成 果 被 列 入 国 家 发 改 委 中 药 现 代 化 的 示 范 项 目 , 同时被 中国制 药行业 评 为最具 市 场竞 争力 医药 品种 , 并 获 得 了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二 等 奖 等 科 技 奖 励 。2 0 0 6年 投 产至今 , 已创 造 巨大 的社 会经 济效 益 , 2 01 2年 销 售 额 突 破 2 0 亿元 , 2 01 3 年 预 计销 售额 突 破 3 0 亿 元 。该 项 成果 对我 国 中药现 代化 、 特 别 是 中 药 注 射 剂 的 研 究 具 有 显 著 的促 进 、 示范 和带 动作 用 。
导 多能 性 干细 胞 具有 与 胚胎 干 细胞 相 同 的多 能性 水 平 , 该 成 果 被评 价 为 “ 诱 导 多 能 性 干 细 胞 领 域 里程 碑式的1 二 作 ” ; 发 现 可 以鉴 别 干 细胞 多 能 性 的分 子 标识 及其 调 控 机 制 ; 实 现 了不 同胚层 细 胞 间 的转 分
主要 科技 贡献 : 中 药 现 代 化 研 究 对 我 国 的 人 口健 康 、 社 会 和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着 重 要 的 战 略 意 义 。 由 来 自上 海 药 物 所 科 研 人 员 组 成 的 丹 参 多 酚 酸 盐 项 目研 究 团 队 创 造 性 地 提 出 以 丹 参 乙 酸 镁 为 核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5.08.31
【实施日期】1955.08.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分为三等:
一等奖奖金一万元,荣誉证书及金质奖章;
二等奖奖金五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金边奖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科技创新(卓越)申报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卓越)申报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卓越)申报奖励办法
一、奖励内容
1. 奖励对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卓越成果的个人、团队或企业。

2. 奖励标准
根据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程度,对申报者进行奖励,奖励内容包括:
(一)证书
对于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申报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荣誉证书;
(二)实物奖励
对于取得杰出科技成果的申报者,颁发实物奖励。

(三)资金奖励
对于成果卓越、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其中,公司自有资金占80%;国家资金占20%。

二、申报流程
1. 申报时间
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申报时间,逾期不接受申报。

2. 申报材料
在申报期间内,申请者需提交相关科技创新成果材料、申报表格等相关材料。

3. 申报途径
申报者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网络传输等方式提交申报材料。

三、奖励管理
1. 审核评审
根据申报成果的特点、市场应用价值等因素进行评审,设立专
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

2. 奖励公示
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被评选者可到指定时
间地点领取奖励证书、实物奖励、资金奖励等。

四、附则
本奖励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申报机构所有。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激励学校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校一流研究型大学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科技成果、科技论文和授权专利。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第三条奖励对象:(一)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我校职工;(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我校科技成果。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署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除国家给予的奖励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获奖类别奖励标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现金1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现金1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现金 4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现金 20万元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上述国家科技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按我校排序以50%递减。

第六条奖金数额的确定:以上述奖励标准作为奖金基数,再乘以我校人员在全体完成人中所占的比例。

第三章科技论文奖第七条奖励对象:(一)我校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一)我校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按年度公布的JCR-SCI分区表一区、二区期刊源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三)我校被《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热门论文检索的学术论文。

第八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现金2万元。

第九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JCR-SCI分区表一区期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现金0.5万元,在二区期刊源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现金0.3万元(与第八条不重复发放)。

第十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发表后2年内,入选《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热门论文(Hot Papers),奖励现金1万元(与第八条、第九条可重复发放)。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科技成果奖励的规章制度是为了激励和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杰出成就的个人和团队。

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奖励对象:科技成果奖励的对象可以包括科学家、工程师、技术人员等个人,以及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团队。

2. 奖励类别:科技成果奖励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科学研究创新奖、技术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等。

3. 申报条件:设定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如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力等。

4. 评选程序:制定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包括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复审等环节。

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5. 奖励标准:科技成果奖励的标准可以根据成果的贡献程度和影响力进行设定,例如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级。

6. 奖励形式:科技成果奖励可以以奖金、证书、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获奖者,以表彰其杰出贡献。

7. 奖励权威机构:确定负责科技成果奖励的权威机构,如科技部、学会、科研院所等。

8. 发布和宣传:科技成果奖励的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和宣传,以激励更多人投身到科研创新中来。

上述是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发展情况和政策需求进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范文(二)一、引言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为了激励和推动科研人员取得更多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本单位制定了科技成果奖励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科技成果奖励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本单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奖项设置为了鼓励和表彰科研人员在不同领域取得的突出科技成果,本单位设立了以下奖项:1. 一等奖:对在科技领域做出重大突破和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2. 二等奖:对在科技领域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3. 三等奖:对在科技领域取得一定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4. 特别贡献奖:对在科技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金额为XXXX元。

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2023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一、概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是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和指导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特制订本手册,以便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提名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提名范围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创新成果:包括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

2. 工程技术成果:包括在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管理等领域取得的重大突出成就。

3. 科技推广和应用成果:包括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产业化应用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

4. 科技管理与科技服务成果:包括在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的显著贡献。

三、提名条件1. 提名的科技成果必须在2018年1月1日至xxx期间取得,且必须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

2. 提名的个人和集体必须有我国国籍,且在提名的科技成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提名的科技成果和个人或集体不能已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四、提名程序1. 候选人提名阶段:各单位可根据提名范围和条件,自行提名候选人,并提交提名材料和推荐信。

2. 材料审查阶段: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和评定,确认候选人资格。

3. 评审委员会审议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终审评定,并提出建议,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五、提名材料1. 候选人基本情况表:包括尊称、性莂、芳龄、所在单位、学位等级、职称等基本信息。

2. 科技成果简介:包括成果名称、取得时间、技术特点、重要性等简要介绍。

3. 科技成果证书:包括获得的专利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技术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 推荐信:由单位领导或同行专家出具的针对候选人和科技成果的推荐信。

六、注意事项1. 提名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不得夸大其词或夸大实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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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是中国科学院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个人”指在推荐期间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

对于同一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一般只授予一个个人,但对于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可以分属不同院属单位)独立工作并形成同一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最多可同时授予两个个人,否则作为集体授奖。

第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集体”指由同一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组成的团队。

主要完成人员应主要是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也可包括国(境)内院外单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20人,排名不分先后。

其中“突出贡献者”指在同一重大成果形成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做出可认定的突出贡献的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排名不分先后。

第三章推荐受理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指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同领域知名专家。

第六条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实行限额推荐。

院直属单位每届只能推荐1名候选者;5名及其以上推荐专家每届可联名推荐1名候选者。

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奖者不再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上报材料之前,应征得候选者的同意。

第七条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在院外单位单独或合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若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提出并完成,享有知识产权,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第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后方可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就同一重大成果推荐的候选者,当年若未当选,下届可继续推荐。

第九条院奖励办收到推荐材料后,须完成:
(一)进行形式审查:《推荐书》内容是否完整、份数是否齐全;被推荐者做出的成果是否为近五年内完成的或显示影响的;推荐单位是否为院直属单位;推荐专家是否符合要求;被推荐个人是否为院直属单位聘用人员;被推荐集体人数是否超过20人;“突出贡献者”是否主要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候选人是否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等。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院奖励办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补充后重新上报,或予以退回。

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上报(包括重报)的材料,院奖励办不予受理。

(二)形式审查通过后,院奖励办应通知候选者提供附件材料3份:
“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或“开辟新方向”的成果主要提供:代表性论著及引用情况证明、他人评价情况证明,其他证明其学术影响的证明材料。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及“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主要提供:代表性论著或研制技术报告、核心发明专利
证书复印件、技术评价证明、技术应用单位证明材料、经济或社会效益证明,其他证明技术质量及影响的证明材料。

“重大影响咨询建议”的成果主要提供:代表性论著或研究报告、应用证明材料、社会效益证明,其他证明咨询建议影响和效果的材料。

候选集体应提供可认定每位突出贡献者突出贡献的材料。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分通用领域和专用领域委员会,通用领域组成人员一般为36人,专用领域一般不超过17人。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通用领域设副主任委员1人,专用领域设副主任委员1人,分别由分管院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包括评审组组长和其他专家,院外专家比例不低于40%。

第十一条评审组设组长1 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

专业评审组其他成员不设任期,根据当年候选者情况,遴选适合的专家担任。

每个评审组专家人数一般15人左右,以同行专家和用户专家为主,原则上应保证每个候选者有2位小同行或用户专家,院外专家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十二条函评专家根据当年候选者情况,以小同行和用户专家为主。

对“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开辟新方向”类的成果聘请国际专家函评。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局负责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包括科技战略专家、同行专家和用户专家,学科领域覆盖我院主要研究工作学科领域。

评审组、函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来自评审专家库,由发展规划局根据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专家人选。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评审组组成人员、函评专家人选听取有关业务局和院领
导意见,报分管奖励工作的院领导审定。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初评工作由各评审组通过会议形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者进行评审:
(一)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辩。

(二)评审专家对候选个人或集体进行评议并限项投票,形成初评排序结果。

院奖励办根据各评审组初评排序结果、评审意见等综合判断,提出总评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7个(其中通用领域不超过12个,专用领域不超过5个),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进入总评的候选者名单。

第十五条院奖励办组织对进入总评的候选者进行函评,每项应提供5份函评意见。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总评候选名单进行评审:(一)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辩。

(二)初评组织部门和各评审组组长介绍初评情况。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候选者进行评议,并综合考虑候选者情况、初评情况、函评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包括突出贡献者),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奖建议名单和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专用领域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先行召开,评选出不超过3个候选者,其余为通用领域的评选名额。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有责任向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全面、准确介绍候选者所做工作的科学意义或技术经济价值,成果水平和创新性,以及在科学或经济社会、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等,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评审规则:
(一)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评审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授奖建议名单应获得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对于候选集体中的成员若有异议,采用“一票再审”的方式,即1位评审委员对候选集体中的某一成员,认为不具备获奖资格,则须由全体评审委员对该成员进行单独投票,获得三分之二及其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

(四)评审组成员对于候选集体中的成员若有异议,则专家投票时应针对被异议的成员进行投票,若候选集体入选,其中被异议的成员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或获得与候选集体入选票数相同的赞同票,才为通过。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院奖励办在《中国科学报》、《科技日报》同时向社会公布授奖建议名单,在公布后一月内受理书面异议。

凡表明真实身份、如实提出异议意见、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异议为有效异议。

发展规划局应会同评审组,对异议受理截止期前受理的有效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异议范围包括对候选者所做出重大成果的水平和创新性,及在科学或经济社会方面产生的影响评价不实,或者候选者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及候选者对初评落选结果所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及其未尽事宜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日发布的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试行)实施细则》和2003年8月12日发布的《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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