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本市立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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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29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29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293号)各区县教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市教委每三年对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进行重新评审和认定的相关要求,市教委定于2013年10月至12月对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校”)进行评审和认定。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北京市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促进市级示范校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性管理,培养和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科学素养,大力发展现代科技教育。

二、组织机构市教委成立市级示范校评审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统筹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三、评选条件(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工作并纳入整体工作之中,具有较高的办学水平。

(二)学校高度重视科技教育工作,设有科技教育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学校能够将科技(类)校本课程纳入选修课或必修课中,且至少在一个年级开设,并有正式的校本教材或读本。

学校特色科技项目社团有稳定的、高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的教科研工作,有研究、有成果,有总结。

(四)学校开展科技教育工作有场地、有时间、有经费、有人员,有效果。

(五)学校科技教育工作特色突出且鲜明。

学校科技教育活动有特点,能够在全市中小学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7年度立项建设院校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7年度立项建设院校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7年度立项建设院校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01•【文号】教高[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7年度立项建设院校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教高[2010]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7年度42所立项建设院校验收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0]11号)要求,教育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2007年度立项建设的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42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行了项目建设验收评审。

专家组根据各地上报的验收申请材料,对照项目院校的建设任务书,对项目院校建设工作进行了评审,并一致认为各项目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教学方案修订、课程开发、实训条件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实现了预期目标,地方政府和项目院校举办方能够很好落实所承诺的各项政策措施,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较好,社会认可度普遍较高。

在综合考虑各地先期验收情况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教育部和财政部同意42所项目院校全部通过验收(名单详见附件一,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二)。

为进一步推动项目院校加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持续示范并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财政部、教育部拟对示范作用发挥充分、办学质量高、社会反映好的项目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有关地方教育、财政部门以及院校举办方要加强对项目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落实办学自主权,为项目院校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本市新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本市新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本市新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职成[2017]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08【实施日期】2017.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本市新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京教职成〔2017〕5号)有关高等职业院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114号)要求,我委于2016年12月组织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及部分本科院校进行了2017年新增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申报工作,并请有关专家对高等职业院校新增专业进行了评议,对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进行了审核并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7〕1号)精神,现将2017年新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将教育部《关于公布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7〕1号)转发给各校。

各高职院校应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办学条件,适时调整专业布局,加强新增专业建设,合理控制招生规模,切实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3月8日附件12017年新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京教函〔2021〕462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阶段评估情况的通知各区教委、各有关职业院校:根据《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对2019年立项的第一批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特高项目”)开展了阶段评估工作。

经项目单位系统填报、专家评估审核、专家组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研究,现将项目阶段评估情况通报如下:一、评估总体情况项目建设学校高度重视,对照任务书和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梳理,结合阶段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估,从项目管理、经费投入、建设与成效、问题与改进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总结和深入分析,在项目平台系统完成项目基本情况、建设任务、标志性成果、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建设绩效、自评报告等内容的填报。

特高项目专家分三组分别对所有特高院校、特高骨干专业和特高实训基地开展线上填报的材料和数据的全面评估审核。

市区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市教科院,带领专家团队,以及其他特高项目观摩交流团队,对部分特高项目开展实地入校考察。

根据专家线上评估审核结果,按照问题导向原则,指导解决难点问题,交流学习经验做法,督促建设任务进度,指导提升建设质量,促进各特高项目高质量完成建设绩效目标任务。

二、评估内容及成效问题(一)特高院校项目截至2021年4月,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项目共投入资金7.39亿元,其中2020年投入4.33亿元,2021年截止到4月投入3.06亿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京教策[2005]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馆设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一)选址和选项(二)建筑设施和设备(三)人员配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京教办函[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办2014年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京教办函〔2014〕29号)各高等职业学院: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年规划(2013-2015年)》和教育部《关于公布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拟设赛项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4〕8号)要求,经研究,市教委决定举办2014年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目的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京教计〔2012〕1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团队合作意识,提升高职学生的就业能力,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二、参赛对象2014年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对象为北京市普通高校在校高职学生,以院校为单位选拔优秀学生组队参赛。

各参赛院校需为参赛选手在比赛期间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竞赛内容2014年北京市共举行34个项目(42个分项)的竞赛,承办院校及详细项目(见附件1),竞赛内容参照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赛项规程概要,详情请登录http://查询。

四、报名办法4月28日前,参赛院校将《北京市2014年高职院校技能大赛报名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大赛秘书处邮箱,纸质版加盖学校章后寄至北京市技能大赛秘书处。

五、竞赛时间及地点大赛定于5月10日至18日分别在各项目竞赛承办院校进行,具体时间及地点由承办院校另行通知。

六、竞赛奖励大赛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等奖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团参加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比赛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团参加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京教办函[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团参加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比赛的通知(京教办函〔2012〕46号)各有关区县教委,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将于6月举办201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其中中职组比赛分设财经、测绘勘探、电子技术、交通运输、旅游服务、能源、农业、轻纺食品、土建、外语、物流、信息技术、医药卫生、制造、石化、资源环境等16个专业大类、57个比赛项目。

本市将在今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比赛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北京地区选拔赛基础上,组团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14个专业大类、48个比赛项目的比赛。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参赛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组团参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赛期间实行团长领导下的领队负责制。

各领队要统一组织本项目参赛人员出行,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准时报到并参加会议,分场次参赛,按照团长和技能大赛组委会的要求,熟悉大赛规程、规则和场地等,做好参赛选手的各项保障工作,顺利完成参赛任务。

二、各代表队要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做好参赛师生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确保师生参赛期间的交通、饮食、人身安全。

各代表队所有成员必须树立全局意识,服从领队统一指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未经领队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或从事与比赛无关的活动。

三、参赛队员在比赛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比赛规则,服从裁判,如对评判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领队汇报,由领队统一进行协调解决。

遇重大原则性问题,领队要及时向北京团团部汇报。

四、参赛师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各竞赛委员会专项经费支付,保险费用由市教委专项经费支付,不得向选手收取任何费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京教督〔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教督〔2017〕12号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市、区两级实施教育督导。

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市级统筹原则。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工作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9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9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22
•【字号】京教函[2009]572号
•【施行日期】2009.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9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的通知
(京教函[2009]572号)
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市教委《关于实施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08〕4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09〕267号)要求,经申报推荐及专家评审,确定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和北京汇佳职业学院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9年度立项建设院校,项目建设期为3年。

各有关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北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京教高[2008]3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提高办学实力、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校企合作,强化工学结合,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凝练办学特色。

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加快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北京市第一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终期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改革【发文字号】京教函[2013]34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7.01【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北京市第一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终期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344号)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3〕5号),为做好北京市第一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检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三部委有关要求,确保示范校建设计划的有序推进和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顺利完成省级验收,做好迎接中央部委对我市国家中职示范校的全面验收准备。

总结交流推广示范校建设成果和经验。

二、组织机构(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北京市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检查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审定专家组评审结果。

(二)北京市国家中职示范校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根据领导小组会的意见,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三)成立北京市国家中职示范校检查验收专家组。

采取现场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全面检查项目学校建设完成情况,对建设过程质量监测数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逐校给出评价意见,并进行排序,填写省级评价表。

对学校提交的典型案例进行遴选,提出推荐意见。

将检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验收方式检查验收方式主要包括:书面评审、入校实地检查和实施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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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本市立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
校建设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办函[2011]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10
【实施日期】2011.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本市立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京教办函〔2011〕53号)
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市教委《关于实施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08〕4号)、《关于公布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8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的通知》(京教高办〔2008〕5号)及《关于公布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9年度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的通知》(京教函〔2009〕572号),我委决定对本市立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进行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式
验收分为学校总结、学校汇报、专家实地考察及专家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学校总结。

学校总结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院示范校建设理论研究成果》。

《项目总结报告》即总结性验收材料。

内容一般包括: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2.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3.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4.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5.示范与辐射成效;6.示范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等。

《重点支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即成果性验收材料。

包括主体部分和支撑部分,主体部分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标准和要求,支撑部分是人才培养实施的条件、规范、流程和保障。

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和发挥示范作用的主要载体,项目院校应真实客观地反映重点建设专业的教学改革实绩和人才培养成效,体现示范性、操作性和可借鉴性。

《学院示范校建设理论研究成果》由院长根据示范校建设以来的思考与体会撰写,反映学院在示范校建设中理念、思想、经验、特色的理论文章,篇幅控制在4000字左右。

(二)学校汇报。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听取项目学校的项目总结报告、重点建设专业汇报(各项目学校选择一个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汇报)及学院示范校建设理论研究成果,学校汇报、专业汇报、理论研究成果交流时间各为20分钟,汇报日期为12月上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专家实地考察。

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赴各项目院校的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四)专家综合评议。

专家在对项目院校的验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听取汇报及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分别对8所项目院校的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及结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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