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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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市深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市深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市深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
立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市深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施锦标、陈敏:
你们提交的关于深圳市深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深圳市深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其中,施锦标出资40万元,出资比例为80%;陈敏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2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广东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泊林花园1栋5I。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陈敏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深圳保监局领取《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此复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深保监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36号)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针对近期车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佣金支付管理为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有效治理当前车险市场存在的虚挂中介业务、中介佣金支付不真实、部分公司通过不正当高额佣金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现要求如下:(一)建立佣金支付情况报告制度。

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确保偿付能力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赔付水平、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市场平均佣金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佣金支付水平。

各公司应定期将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向我局报告,报告项目及填报规则详见《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报表》(附件一)。

(二)实现中介业务系统管控。

各公司应当建立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并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按照我局有关要求,组织力量对车险信息平台进行系统改造,拓展平台功能,于2011年8月1日前实现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信息进平台,由平台进行实时监控。

(三)建立代理人信息保单载明制度。

为提高中介业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遏制虚挂中介业务等违规行为,自2011年6月1日起,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销售的车险保单必须打印代理人有关信息,包括代理人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严格规范车行代理业务为加强车行业务管理,坚决制止运用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为,保险公司开展车行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方式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二)通过佣金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项目以任何名义变相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三)向车行销售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进行促销;(四)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与车行共谋提高修理配件费、工时费等标准,输送额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五)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深保监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94号)市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及我局《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9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在深圳保险业建立中介业务集中管理、专业经营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保险中介业务集中管理。

(一)上一年度保险中介渠道规模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保险中介的资质审核、佣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合作协议的签订、变更和管理、系统代码的发放、保险中介信息的设置和更新、对保险中介的分类管理评价、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上一年度保险中介渠道规模保费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但应当设立专职的中介业务管理岗履行上述职责。

上述职责不得由经营单位履行。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构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配备管理部门人员,保证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部门或管理岗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审查,并出具年度评估报告。

年度评估报告至少应当包含对合作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中介业务真实性的审查等内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66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66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66号)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6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310086950000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3100861010000
【处罚日期】2022.06.22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深圳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深圳市
【处罚对象】孙立(友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4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6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孙立(友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
人)姓名
段求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2.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3.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4.未按规定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孙立是对友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1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深圳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6月22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人身险部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

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

二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

如,和谐健康、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

(二)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等公司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条款表述不清晰。

如,信美相互和招商仁和某医疗保险,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

三是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

如,华夏人寿、人保健康、招商信诺、海保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和德华安顾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三)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

如,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四)其他问题。

一是备案材料报送不规范。

如,平安健康某2款健康保险产品报送的部分材料不属于产品备案材料范畴。

二是备案材料信息填写不规范。

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5款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太平养老某重大疾病保险,费改信息表中近5年公司投资收益数据未更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深保监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深保监发〔2008〕125号)市各保险分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发展状况,有效防范兼业代理业务引发的保险市场风险,营造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摸底普查的通知》和《深圳市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工作方案》,现就深圳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情况摸底和自查自纠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兼业代理业务的摸底普查(一)摸底普查对象:与各保险分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摸底普查重点:了解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摸清兼业代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对本公司现有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关出台的监管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方法和要求:1、谁申报谁负责。

各公司对代为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见附件一)的组织填报和数据真实性全权负责。

2、摸底普查的时间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3、各公司要对填报的保险兼业代理自查表进行分类(如:车行、银行、货运、旅行社等),并附上此类兼业代理机构详细名录、联系人和责任人及电话。

4、各公司兼业代理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在填报每一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于11月7日之前上报我局。

二、兼业代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自纠(一)自查自纠的工作重点自查自纠的范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规范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二、分公司的经营区域:由你公司在经营区域范围内授权决定。

三、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08号荔景大厦503室。

四、分公司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五、核准叶国镇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六、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深圳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并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此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深保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34号)市各保险公司、市各保险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深圳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目前,保险服务中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销售扰民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

深圳作为全国首个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有责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机制,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着力塑造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抓好服务标准制定、流程优化和服务评价,切实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一)推行理赔服务标准化。

研究制定深圳车险行业理赔服务标准,对车险理赔流程、索赔单证、服务时限等建立行业规范和最低标准。

制定保险事故车辆维修配件工时费行业参照标准,建立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单位资质认证和查勘定损人员职业认证和资格管理制度。

建立车险复勘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行业事故车辆维修复勘中心,为消费者提供复勘服务。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及索赔时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内容,如处理流程、责任免除、享受权益、争议处理等作出统一规范。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沪保监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46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促进上海保险中介行业尽快形成“自我约束、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诚信制约机制,现将对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08年全年度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2009年5月3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上海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于2009年4月25日至5月30日开放外部评价模块,承诺参加信用评级的机构(见附件三)应在此期间登陆该系统完成中介自评与同业互评,引导客户完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评价;未承诺参加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机构可在此期间登陆该系统完成同业互评。

二、若未承诺参加信用评级的机构愿意参加评级,可填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承诺书》(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后寄送至上海保监局中介处。

由于经营期限较短,2008年及以后新设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参加本次信用评级。

三、各机构可通过上海保监局网站()的“电子政务--中介评级”栏目,进入“上海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

该系统IP地址为:http://114.80.84.21:7001/,请各机构开放对该端口的访问限制。

四、各机构的系统登陆用户名为本机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机构编码。

五、请市保险同业公会参与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具体操作步骤请见《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操作说明(保险中介)》(见附件一)。

如有问题,可致电38656679(张润)咨询。

附件:1、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操作说明(保险中介)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承诺书3、已承诺参加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机构二○○九年五月四日附件1: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系统操作说明(保险中介)一、信用评级参加对象信用评级参加对象为自愿参加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法人机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异地保险经纪法人在沪分支机构、异地保险公估法人在沪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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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1.29
【实施日期】2007.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设立
的批复
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上海保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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