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技术的运用
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鉴定技术

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鉴定技术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音频、视频、图片等数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法医学中的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及其应用。
一、数字取证技术数字取证技术是指将电子设备中的数据提取出来,并保存为可作为证据的形式。
它包括计算机取证、手机取证、网络取证等多个方面。
当警方或调查人员需要获取电子设备中的数据作为证据时,他们首先会使用数字取证技术。
这项技术可以确保取证的过程不会对原始数据造成破坏或篡改,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二、数据鉴定与恢复技术数据鉴定与恢复技术是指对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分析、恢复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一些被删除、损坏或篡改的数据中,这项技术可以通过专业软件和硬件工具来进行恢复和还原。
通过数据鉴定与恢复技术,法医学专家可以还原被隐藏、删除或改写的信息,找到关键证据,并确定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三、数字图像鉴定技术数字图像鉴定技术是指通过对数字图像的分析和检验,确定图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刑事案件中,数字图像鉴定技术可以用于判断图像是否经过篡改或合成。
通过分析图像中的元数据、像素信息和图像特征,法医学专家可以确定图像的拍摄时间、地点,还原被篡改的部分,并提供技术性的证据。
四、网络犯罪取证技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便利性,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
网络犯罪取证技术是指通过对电脑网络、服务器和防火墙等进行分析和调查,获取网络犯罪的证据。
这项技术可以追踪犯罪分子的网络活动轨迹,获取他们在网上的行为证据,为破案和起诉提供有力支持。
五、电子证据的法医学鉴定程序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医学鉴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
首先是证据收集,即采集、提取和保存电子证据。
接着是数据分析和鉴定,通过专业软件和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是否存在篡改、删除或隐藏的情况。
电子物证检验数据分析与信息应用

电子物证检验数据分析与信息应用摘要:应用电子检验技术可降低分析物证和处理数据的难度,开展更加精确的物证处理。
在电子数据分析环节,按照规范流程措施,可提升数据精确度,提供良好的信息支持。
应从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入手,认识到电子物证检验的重要性,在刑事犯罪检察中应用好电子物证。
关键词:电子物证;检验数据;信息应用引言在信息时代,犯罪与电子证据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电子证据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因此有必要充分利用对实物证据的电子分析来迅速收集和处理数据,从而提高测试的准确性。
在具体应用中,电子证据需要采取具体措施,简化数据信息的处理,以便充分利用证据的价值,并为案件的解决提供重要证据。
1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数据恢复技术的作用数据恢复技术在识别电子实物证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类型的移动通信设备已成为日常生活中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但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这些设备往往被用作行动工具。
当嫌疑人使用移动通信设备实施犯罪时,通常会立即清除移动通信设备中的信息,从而使侦查更加困难。
电子证据的识别已成为侦查网上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准确的电子实物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收集的证据的全面了解以及更有效的侦查。
在识别电子设备证据时,可以使用先进技术恢复故障或损坏的电子设备上的数据,这些技术为识别电子设备证据提供了关键信息。
因此,数据检索技术在识别电子物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使调查人员能够获得更多关于刑事案件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协助侦查案件。
作为数据恢复技术应用的一部分,可以从各种类型的计算机存储设备中恢复内存、硬盘和数据,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相关技术的进步,数据恢复技术水平将继续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知识得到了提高,犯罪技术更加先进,高智商犯罪数量增加,犯罪和反侦查技术得到了改进。
在侦查许多网络犯罪案件过程中,不难看出,犯罪嫌疑人有能力在使用先进技术实施犯罪后立即删除相关数据,从而破坏了有助于侦查案件的证据,严重阻碍了案件的侦查因此,数据检索技术在检测和识别电子物证、为调查人员提供更有用的侦查线索、提高案件侦查效率、确保社会和谐与稳定以及满足社会要求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分析

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分析摘要:在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背景下,各类信息技术手段开始融入到各个领域之中,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也经常涉及信息技术的应用。
近年来,手机电子物证已经成为侦查破案的重要支撑,其中涵盖着诸多的关键信息和数据,故此,笔者主要针对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进行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手机电子物证;侦查破案;应用;分析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用电子产品进行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的方式已经被大众所认可和接受,人们使用手机、计算机结合有线和无线网络进行娱乐、沟通也逐步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我们渐渐的发现,越来越多的个体活动行为的证据或线索除了以传统物证的方式存在之外,更多的是以数字形式存储在手机、计算机和网络介质中。
因此,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手机已经成为新的取证对象,而手机电子物证的应用方式也应着重把控,体现出合理性、科学性,以下笔者针对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予以总结。
一、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性分析现阶段,我国已经步入了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也在日渐提升,智能手机逐步渗透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甚至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必备品。
根据腾讯2017年第1季度的业绩报告显示,微信全球月活跃用户总数达到了9.38亿,同时QQ用户总数也达到了8.61亿。
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的不断发展和我国使用手机打电话、上网人群数量的急速增加,二零一七年有关智能手机用户的调查统计显示:截止到二零一七年六月,我国智能手机用户总数量已经成功突破13亿,手机网络作为主要的通信载体,其覆盖率也达到90%以上。
目前存在的一个不争事实是,一般案件现场不使用计算机的人可能存在,但不使用手机的人几乎没有。
随着智能机的普及,使用手机上网浏览网页、查询各种信息、发微博、聊QQ、收邮件已经越来越普遍。
手机除了储存机主的身份和联系关系之外,还更多的承担了原先PC承担的在互联网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工具的角色。
探究电子物证取证设备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

探究电子物证取证设备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火灾事故现场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使得必须配备专业的调查取证设备,以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有力而高效地展开。
然而,目前基层消防机构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阻碍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本文主要就电子物证取证设备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应用展开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物证取证设备;火灾事故调查;应用1电子物证取证设备概述1.1基本概念近年来,电器和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伴随着火灾发生的频率逐年上升。
火灾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给调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提高火灾防控系统的效能迫在眉睫。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迫切需要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现代电子物证取证设备的引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对起火原因、火灾现场等关键信息进行快速、高效、全面地分析,这些设备能够为火灾事故调查提供有力支持。
例如,火灾取证魔方等设备,为火灾调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高效。
其便携式设计使其能够灵活运用于火灾现场,为调查人员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电子数据勘查服务。
对于火灾现场的电子设备,该系统能够进行全面地调查和勘查。
使得调查人员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火灾现场的情况,提供了数据支持,使调查工作更加科学化和精准。
1.2优势特点首先,电子物证取证设备的应用可以显著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
在火灾事故中,时间常常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迅速获取现场信息,了解火源、火势扩散情况等,是确保调查及时、迅速展开的前提。
电子物证取证设备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对大量数据进行快速提取和分析,为火灾事故调查提供了高效的工具,有力缩短了调查时间,为防控工作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其次,电子物证取证设备的全面性分析有助于提高调查的质量。
火灾现场通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传统的调查手段难以满足迅速获取全面信息的需求。
电子证据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研究

电子证据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研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的使用越来越频繁。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包括电子邮件、文件、短信、社交媒体留言等,它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运用已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并分析其优势和挑战。
首先,电子证据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可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传统的纸质证据存在篡改、损毁等风险,而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篡改,避免了纸质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
同时,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复制更加方便和准确,能够保留原始数据和元数据,为鉴定人员提供更多信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运用能够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和成本控制。
相比于传统的纸质证据,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传递更快捷方便。
通过网络传输、云存储等技术手段,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取到远程的电子证据,大大缩短了鉴定的时间。
此外,传统的纸质证据需要占用大量的纸张和物理空间进行存储,而电子证据可以以电子方式保存,节约了时间和空间成本。
然而,电子证据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分析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工具支持,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电子取证和数据恢复的技能。
此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性、易丢失性和易伪造性,特别是在涉及网络黑客、密码破解等技术手段的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很容易受到质疑。
因此,在电子证据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中,需要加强技术手段和法律保障。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引入先进的取证和分析工具,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管,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对于电子证据的鉴定和认可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被鉴定的证据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和道德的审慎考虑。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使用不应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相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得到妥善保护。
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

手机 电子物证信息的优 势 : ( 不用求助第 三方 , 1】
可 直接获取 手机 电子信息 ,具 有时 间和效 率上 的优 势 ,
四、手机信息检验结果的侦查作用
手机检验结果可以为侦查 员提供涉案手机用户身份信 息 、手机通话记录 ( 包括已接、未接 、拨通、未拨通 ) 、 手机电话簿 、 手机短信息 、写入手机的 日志、手机 内存和
未接电话号码列表、文本消息等信息。对SM I卡进行取证
分析 时 , 可直接用SM I卡读卡器 以只读方式接入取证专用 机来读取 内容 ,用D v eS i r、卡e 、SM M ng r ei e u c ze 通 I aa e
பைடு நூலகம்
在时间上、成本 匕 可能更加有利。
五、手机信息与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的优缺点
P l e i c n lg 2 1 在 3 J 23 oi e h oo y 0 0 F c
类型、通信时间和位置等 。 手机存储的信息和网络系统记录的信息有一部分是相 同的 , 但也有许多信 息是不 同的 ,它们在犯罪侦查中的应 用也各 有优势。网络服务商 的网络系统 的优势 :存储容量
大 ,记录 了较长时间跨度 内的所有通信 隋况和短信息 ,而
三、SM(I 卡被删除数据的检验 I UM)
I— I MS、MSS N C CD、I l ID 号码 ,利用它们通 常可 以在 网络
有关信息, 给犯罪侦查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
人们 日 常使用的手机内部存储有非常大量的对犯罪侦 查有重要 帮助的 电子信息 , 使手机成为获取犯罪侦查信息 的一个新 的重要来源。在物证鉴定实验室开展手机物证检 验 , 以最有效地提取 手机存储的信息并使它们具有较高 可
电子物证的应用心得体会

电子物证的应用心得体会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
除了具有物证的客观性和可知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理和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
电子物证的提取与固定,首先对载有电子物证信息数据的物理实体进行扣押、封存,再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物理实体中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形成电子物证。
为了维系电子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在获取电子物证时,应采用取证专用的数据拷贝机和电子物证勘验取证技术(如,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效率源DCK等),附加上时间戳信息数据,一次性提取和固定介质载体中的全部电子物证信息。
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物证有以下五个特点:1、高科技性电子物证的高科技性使取证变得便捷和高效,具体表现为收集电子物证快速,保存和固定电子物证便利(电子物证信息量虽大,却占用很小的物理空间并易于保存)。
但要求取证技术人员具备与电子物证相关的技术专业知识与技能,并配备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等专业的电子物证勘验取证设备。
2、存储和提交形式多样性电子物证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成、存储于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设备.及介质中的,其生成和还原却离不开相关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
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相应地表现为文书、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介质,因而具有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相同或相似的表现形式,并随着科技成果的不断增加,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将会更加多样化。
3、客观实在易变性电子物证一经生成必然会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中留下相关的痕迹或记录并被保存于系统自带日志(系统日志、安全日志等)或第三方软件形成的日志中,客观真实地记录了案件事实情况,但由于计算机数字信息存储、传输不连续和离散,容易被截取、监听、剪接、删除,同时还可能由于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物理系统的原因,造成其变化且难有痕迹可寻。
因此在进行电子物证勘验提取时,必须配备专业的数据恢复设备以保证电子物证的绝对完整、准确。
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

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作者:李伟来源:《卷宗》2015年第12期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手机、电脑、平板终端等技术在社会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已被广泛应用,其中手机作为不可或缺的通讯设施,已成为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针对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和检验方法进行深入分析与讨论,以期为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能更好的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手机;电子物证;应用手机是侦查破案中电子物证检材的主要形式,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利依据。
手机内三个部位包含电子信息,分别为手机内存、SIM卡和外接扩展存储器。
手机内包含的电子信息包括通讯录、通话记录、短消息、拍摄照片、录音文件、QQ聊天记录以及日程安排等。
通过这些信息能够给侦查破案提供帮助,使手机成为执法办案部门侦查破案的“信息金矿”。
1 手机电子物证技术的检验内容1.1 SIM的检验在SIM卡的使用过程中,因为其中包含着大量的破案侦查的依据,如用户呼出列表中的呼出信息、用户最近呼叫、呼出和未接来电等的显示,卡内储存的联系人号码、短消息等,在对SIM卡进行取证分析时,可直接用读卡器以只读方式接入取证的专用机器来读取卡中内容。
1.2 手机机身内存的检验手机机身内存的检验,主要是对机身中手机号码储存,发送、收到或编辑储存的信息,来电、未接和拨出电话、手机缓存等内容的检验,但以上信息在不同手机中格式和内容也有可能不同,因此,对手机机身内存进行取证分析时,由于手机型号类型较多,取证难度系数也偏高。
1.3 外接扩展存储器的检验手机外接存储器是对手机机身存储量的增加、由于许多手机机身储存量较小,可使用空间有限,所以要借助外接扩展存储器来增加其存储空间,其包括图片、视频、MP3音乐、下载储存等,在进行分析取证时,可直接将其接入专用机器进行读取[1]。
2 手机信息检验结果的侦查作用手机信息检验结果对于破案侦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手机检验结果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涉案手机用户身份信息、电话记录、呼出呼叫记录、短信息、以及日常记录等信息,为犯罪侦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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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已于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定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在原有的物证、书证、各类言辞证据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证据,说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被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新刑诉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种类,从法律上明确确认了电子证据作为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使用,可以说是为电子证据从法律条文上正了名,为电子技术犯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新兴起的高科技含量的刑事犯罪案件办理提供了可靠依据。
对于我检察机关来言,电子证据被写入法律条文,为各类高科技犯罪的侦办、审查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检察工作,尤其是基层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就目前而言,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所开展的检察技术工作,主要都是以法医、司法会计鉴定、文检、痕检等工作为主,电子证据这一类的高新技术工作因为资金、硬件、人员等各方面的原因,基本没有得到有效开展。
而作为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办理数量众多、类型广泛、案件复杂,且与社会大众在办案最前沿接触最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如何将“电子数据”应用于实际办案过程当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意义,成为了新刑诉法实施以后,摆在检察技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难题。
现笔者仅就本人所在的岗位与经验,对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中“电子数据”证据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的挑战,尽快做好新刑诉法与实践操作的对接工作,阐述本人观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应对电子证据加入新证据种类的对接工作。
电子证据,作为伴随科技飞速发展、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骤然飑升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其定义目前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领域均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但对于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类,笔者将其理解为犯罪份子在使用计算机、手机及其它电子产品进行犯罪的过程中,留下的各类痕迹、信息,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各类电子产品记录下其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或者其它能够证明其罪行的,与刑事案件密切关联,对案件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一组电子数据信息。
2005年10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中,审判机关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嫌疑人在QQ聊天记录中的相关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认定嫌疑人犯强奸罪。
可见早在“电子数据”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且近年来的大量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并为审判机关所采用,并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之一,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之中,尤其是我检察机关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查明犯罪事实、认定嫌疑人罪责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虽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电子证据已被大量应用于刑事司法诉讼,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逐渐被司法界和社会大众所认可,但在新刑诉法颁布之前,对于电子证据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既成事实,在司法界仍存有很多异义。
特别是对于电子证据的归类,在物证与书证之间游离,其定义模糊不清,其证据资格即证明能力的认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各界分说不一。
由于理论界对其认识的不统一,以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承办人是否采用同一电子证据采用的实际操作大相径庭,甚至影响到最后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天壤之别,这一现象对于司法公平、司法公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而新刑诉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刑事证据在法律条文中被确认,无疑是从立法上对电子证据的正名,也及时遏制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确保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同时,“电子数据”被写入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性质所决定的分工不同,如何将电子证据与检察业务实践对接起来的工作,无疑就落在了检察技术部门的头上。
有鉴于此,检察技术干警更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被写入刑诉法的重要意义,为应对新的挑战,技术干警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将技术手段应用于办案过程中,应用自身技术优势指导办案检察官充分使用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电子数据”加入新刑诉法的对接工作。
二、全面了解电子证据,正确应对电子证据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环节的影响随着“电子数据”被写入刑诉法,电子证据的证明资格被以法律条文形式确立下来,确保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电子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有法可依。
但由于电子数据、信息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甄别其真实性、完整性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浮现。
电子证据在表现形式上丰富多样,和传统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展现在人们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甚至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程序,但他们在实质上是无形的,所有信息一般都为计算机上所存储、处理的若干二进制数据,其与传统的物证、书证等相比,虽然更直观、更生动,但其高科技性、隐蔽性、脆弱性、可变性等特征也十分显著。
电子证据应用最多的刑事犯罪领域,其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其中甚至不乏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当精通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犯罪行为往往十分隐蔽,且犯罪份子在犯罪行为的实行过程中,各类电子信息、数据在其产生、处理、传输、储存等各个环节均依赖于必备的高科技设备,而要将这类的信息、数据提取出来,并形成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证据,同样必须经由比犯罪份子更为精通某一知识领域的人员来进行,其收集、提取相关数据之后,当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或不可预期的其它因素介入后,丢失、篡改、伪造、毁灭和破坏电子证据等其它意外情况可能会在不经意间瞬间出现且事后难以被人发现。
而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对案件事实、性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一些关键性的电子证据,往往能够对嫌疑人产生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等等的重大影响。
因此,如何将电子证据这一全新事物应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检察机关而言,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三、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的软、硬件条件,是制约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应用的瓶颈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证据种类,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能体现其价值,而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奋战在刑事起诉第一线的检察机关,其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占了各级检察机关刑事起诉案件的绝大部分。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能否充分、高效地掌握和运用电子证据,成为了电子证据运用于司法实践的重要一环。
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前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软、硬件设施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的信息化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为接下来的电子证据运用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就目前而言,要将电子证据充分应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仍然存在许多瓶颈亟待解决。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相关设备短缺两个方面。
首先,就现阶段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看,技术部门无疑将要担负电子证据写入新刑诉法后,协助刑检部门将电子证据运用于司法实践的任务。
而在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虽然均已配备有信息技术类专业技术人员,但目前仍面临着的技术人员所掌握的专业技术领域不同、掌握专业技能水平不齐,或是对法律专业业务不精通甚至不熟悉的尴尬局面。
加之基层检察机关由于人员编制等各方面原因,所配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往往需要完成信息化建设、信息设备维护、两录工作等等多项任务,其任务重压力大,掌握的信息技术知识博而不精、广而不专,如此,要在检察机关推广电子证据运用的各项工作,至少在基层检察机关做到这一点,就目前而言,专业技术人员就更显得极其匮乏。
其次,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高科技性、隐蔽性、脆弱性、可变性等固有的特质,导致其极易受到操作者有意或无意的损毁或是其它因素导致的数据丢失,影响到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
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存、应用等各方面均需要有相关的配套电子产品,目前阶段,众多的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程度,还不具备这样的硬件条件。
正是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察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受限,软硬件设备不足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电子证据在基层检察机关得以运用遭遇了难题。
四、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将电子证据应用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预想面对基层检察机关对于电子证据运用的窘境,现阶段检察机关对于电子证据应用的各种问题已迫不及待地需要找到解决的途径,但目前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技术人员、硬件建设等等条件均不能满足其需要,这极大地制约了基层检察机关履行其应有的检察职能。
笔者认为,就现阶段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对于解决电子证据应用问题应当以经济节约、先急后缓的原则分作两步走:第一阶段,应根据基层检察机关现状,以地区级检察院为单位,充分集中本地区现有人力、硬件等资源形成合力,探索、解决新刑诉法实施后面对电子证据应用的各项问题。
对此,其实早在新刑诉法颁布之前,各地检察机关已有了集中优势资源解决电子证据应用的探索。
2010年底,上海市徐汇区承办的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以上海市院技术处牵头,徐汇、虹口、卢湾三个区院协同配合,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最终取得该案关键性电子证据,使得该案取得突然进展,并使嫌疑人无言以对,认罪伏法。
以地区为单位集中本地区优势资源,联合开展电子证据各种应用,是由现阶段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进程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办案实际需要所决定的,其原因主要有:第一、虽然电子证据被写入刑诉法之中,但就目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运用来看,单个基层检察院电子证据运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案件数量并不多,因此在电子证据运用初期,暂时还不需要做到每个基层检察院都配置相关硬件设备,而以地区为单位的硬件集中在电子证据的实践运用中相对比较灵活,且经济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投入;第二、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的专业领域并不完全一致且能力水平有差异,以地区为单位位的集中运用,通过地区检察院的领导决策能力,充分调动本地区人力资源,在实践过程中扬长避短、相互促进,有利于检察技术人员的迅速成长;第三、以地区为单位对电子证据领域的集中应用和探索,可以保证各个基层检察机关技术人员能够更快速、更全面的接触到电子证据应用方面的各种情况,遇到问题能够集思广益,在实践中避免不必要的弯路,更快、更好的总结问题、形成经验,更利于电子证据应用全面进入刑事诉讼活动后的检察技术保障问题。
第二阶段,在硬件上应加大对基层检察机关的资金投入,为解决电子证据应用问题提供必备的硬件平台及相关配套软件,为电子证据应用奠定良好的物质保障;同时,要及时组织相关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升现有检察技术人员对电子证据应用的水平与能力,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及如何将成功经验应用于基层检察机关,以发挥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有的积极作用,做好新刑诉法与检察职能的对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