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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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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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3.根据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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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
2.1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便于患者就诊。
2.2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其规模、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感染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2.4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负责制,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医疗服务。
8.4医疗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九、医学教育与科研
9.1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学教育,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培养医学人才。
9.2医疗机构应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9.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保障科研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9.4医疗机构应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项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5.4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3.3医疗机构应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患者多样化需求,提升患者满意度。
23.4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教育工作,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医患共融。
二十四、医院文化与团队建设
24.1医疗机构应培育和践行医院文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24.2医疗机构应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促进跨学科合作。
十二、应急预案与灾难应对
12.1医疗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事故等。
12.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12.4医疗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确保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十三、环境保护与能源管理
14.1医疗机构应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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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立、变更、关闭以及各类许可证书的审批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未经审批登记的医疗机构将予以取缔和处罚。

同时,明确了对于新设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公众需求。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医疗纪律和规范,保证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水平。

三、医疗机构的设备与设施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医疗设备、药品和器械,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定期检测和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都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格要求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的安全和权益。

五、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医疗质量管理等信息系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要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严格控制和管理医疗信息的使用和披露。

六、医疗机构的费用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合理定价,并及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于虚报、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将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七、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和患者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举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修订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患者的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卫生环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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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时间:1994-2-26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是交下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范文,工作报告范文。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天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国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条例

中国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确保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务实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需求,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行医、“以病谋利”。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机构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务管理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医务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医疗工作。

第九条医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章医疗机构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人员选拔、培训、考核、激励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医德医风。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不断教育。

第四章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内控、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医疗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制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卫生。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更新设施设备,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第十一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需求,合理安排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收费公正合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医疗工作的安全和卫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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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医疗机构:指专业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诊所、药店等。

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预防服务。

患者:指向医疗机构就医、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

医务人员:指医生、护士、药师及其他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设立和关闭医疗机构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用地、建设标准、医疗设备、物资、人员等条件;
(二)具备稳定的财政资金和合法资质;
(三)设置医学、经济、行政等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四)制定内部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各类药品、医疗
器械管理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等;
(五)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改变现有医疗服务项目
或扩大服务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报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闭手续,停止医疗
服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设置医务管理机构,担任医疗服务管
理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医务管理机构应设置主任、副主任,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并落实医疗机构整体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部门、科研机构
和病案管理部门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师、护士、职业治
疗师和康复师等医务人员,保证医疗人员的在岗比例符合要求。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医
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规范。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医
疗信息化建设,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合法,并将产品质量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风险防范工作,强化安
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医学责任保险体系建设。

第五章医德医风建设和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做到道德、职业、专业能力多方
面综合素质高于常人,保持医疗纯洁性,健康行医利于人民。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医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切实履行医学伦理规范,注重医患沟通协调,不得损害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积累的临床经验,不断进行医学知识和技术的学习和提高,并严格要求自己的执业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非法医疗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处理和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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