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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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李某本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3.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车速过快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问题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重,故李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关于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结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19年5月,张三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邻居李四家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三趁李四外出,翻墙进入李四家中,窃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以及价值2000元的电子产品。

在盗窃过程中,李四突然回家,发现了张三的行踪。

张三为了逃离现场,与李四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李四受伤。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3. 若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张三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

其次,张三窃取的财物价值共计7500元,属于数额较大。

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李四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李四在回家过程中,遭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张三的盗窃行为。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害人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案发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地点为某市某区某小区。

根据案件材料,2019年6月15日晚上,王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逃离现场,后于同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张某,造成张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事责任能力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王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犯罪动机据王某供述,其与张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双方积怨已久。

案发当晚,王某酒后与张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

4.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王某使用刀具故意伤害张某,手段残忍。

(2)犯罪后果:张某重伤二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

(3)犯罪动机:王某因邻里纠纷与张某产生矛盾,酒后情绪失控,故意伤害张某。

(4)犯罪态度:王某案发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案例分析1. 刑法适用在本案中,法院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准确的认定和处罚。

2. 邻里纠纷的处理本案提醒我们,邻里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避免因情绪失控而造成严重后果。

3. 饮酒后避免冲动行为饮酒后,人的情绪容易失控,容易引发冲动行为。

关于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经调查,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嫌疑人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表现为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二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持刀伤害他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较为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3. 邻里纠纷是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邻里关系和谐,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持刀行凶,明显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张三持刀行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客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客观要件:张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头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头部受伤是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某应受到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如下:1. 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属于轻伤以上的情形。

因此,张某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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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 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 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 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答,1)钱某触犯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盗窃尸体罪,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死刑。

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3)可以。

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 年,服刑13 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 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 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答(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

根据《刑法》第86 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 条和第71 条、第69 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作出判决,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 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案例三纪某在14 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 余元。

14 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 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 3 人撞倒,二死一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1)纪某14 岁之前盗窃约7000 余元财物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6 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纪某14 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

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 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 周岁。

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 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纪某未满16 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4)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其未满16 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

(5)因不满16 周岁不负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案例四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 元,日久不还。

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 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

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 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邵某向公安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构成绑架儿童罪,(2)构成绑架勒索罪问:你同意何种意见?为什么?并说明不同意其他意见的理由。

答,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勒索罪(原刑法规定了绑架勒索罪和绑架儿童罪)。

按照现行刑法,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何某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何某为迫使邵某偿还赌债,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构成绑架罪。

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的,在现行刑法中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

何某虽然威胁说要把小孩子卖掉,但只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恐吓对方,不能认定为以出卖为目的,因此,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例五1974 年7 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刷10 元面值的人民币101 张。

同年8 月3 日晚,康某在某商店里用伪造的货币购物时,引起售货员的怀疑,当售货员对照灯光查验货币时,康某心虚,拔腿就跑。

售货员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过的公安人员抓获,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在看守羁押期间,康某脱逃,偷渡出境,到国外定居。

1995 年12 月7 日,因其父病故,康某悄悄从国外赶回家中探望,公安机关得知后将其抓获。

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处康某有期徒刑五年,康某不服判决,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提出上诉。

请分析康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康某的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8 条规定,在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案例六伍龙、阵德、龙北三人为做生意于1992 年10 月各自向吕明借款1 万元,并写了借条交吕明为据,此后吕明多次催三人还款,三人因生意不好,无钱偿还。

久之,伍龙产生了不还的念头,遂找陈、龙二人商量并提出:吕明因做生意随身带公文包常装有大量现金,我们一起请他吃饭,乘他酒醉,各取 1 万元数日后还他钱,以了债务。

陈、龙二人皆同意。

同年12 月31 日晚,伍约龙、陈二人在市内“又一春”饭馆单间请吕明吃饭。

龙北在行前叫上其表弟李义帮忙,并告知与伍、陈二人商议之事。

当晚,伍、龙二人与吕明如约到“又一春”,李义随龙北来后在饭馆外等候。

陈德因怕事,未到饭馆就悄悄走了。

伍、龙两人频繁向吕明敬酒,趁吕明酒醉迷糊之时,将吕明的公文包打开,正欲分点现金时,忽被送菜的服务员王水撞见。

伍龙慌忙翻窗而去,龙北夺门而走,王水追出饭馆。

李义跟在龙北身后,边跑边用自带的火药枪朝天鸣放。

王水未追赶,返回饭馆,从地上收起一把钱,放入衣袋内,并叫出租车将吕明送回家。

第二天,王发现这一把钱有 5 千元,但均是假钞。

问:如何认定伍龙、陈德、龙北、李义、王水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1)伍龙、龙北、李义主观上有非法取得吕明财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吕明财产的行为,使用刑法抢劫罪规定的其他手段和暴力,故构成抢劫罪。

(2)陈德参与了犯罪预谋,但在犯罪行为开始时、犯罪结果发生前,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

(3)王水趁乱窃取吕明的现金,虽是假钞,但构成盗窃罪。

案例七被告人谭德,系国营一公司业务员,1992 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 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以了货,陈将此事告知谭。

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 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告知别人。

几天后,谭将此300 打整修剂以每打280 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4 万元货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的S 外贸公司的账上。

S 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 万元交给了谭。

谭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

案以后谭供称,S 外贸公司给他的3.1 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 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

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 打。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卖给王某的300 打整修剂均属国家财物,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210 打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有权当属港商,即非国家财产,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N 公司的90 打应认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掉溢货210 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谭误将属于N 公司的90 打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

现问:(1)谭德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2)谭德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什么?(3)谭德误将属于N 公司的90 打整修剂当作溢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答(1)谭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谭是国营公司的业务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N 公司对于港商多发的货物,有保管义务,港商在法定期限内追索,N 公司应予返还。

如超过法定期限,港商不追索,依法应上交国家,故此溢货属国家财产。

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谭德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的损失;发生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债权人。

本案中,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应为N 公司,而非谭本人。

港商作为受损失人也不会找谭追索,只会找N 公司追索。

(3)谭德将本属N 公司的90 打货物误认为是溢货而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但是,这90 打从法律性质上讲,应视为国家财产,故谭变卖90 打的行为也属贪污。

案例八被告人丁某,女,15 岁。

丁某一日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

丁某从自行车上摔下,将李压倒在身下。

丁即将李送往医院。

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案例九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

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害其丈夫赵某。

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某碗内,将赵某毒死。

周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 3 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

后王要继续和周通奸遭到拒绝,周便揭发了王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1)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因为丁某未满16 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才应负刑事责任,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况,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十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三日,某公司采购员余若水住在某市银天大酒店,他为采购钢材四处奔波,然而收获甚微。

同房住着另外两个旅客,一个自称姓方,一个自称姓田。

余若水和他们闲聊时提到自己四处奔波购买而一无所获的情况,方某和田某马上就表示:“我们是××钢铁公司的推销员和财务科长。

”表示愿为朋友尽力。

过一会,方、田又说:“现在银行已停止营业了,我们随身带的现金支票无法取出现金,现在我们俩准备去吃晚饭,你可以借些钱给我们吗?”余若水满口答应说:“没有问题,我带有三万多元现金,放在保管室提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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