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性公司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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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第七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最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1、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资期限规定1、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①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②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至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③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至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④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⑤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2、合营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额部分按上款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规定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举办合营企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装修、咨询等;2、经营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1、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第一层级是三大外商投资基本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第二层级是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构成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

第三层级是中央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

外国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立设立企业的,或者是外国的企业和中国的企业一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即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都有哪些类型呢?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出资设立企业呢?搜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目前我过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公司章程中的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规定第一章:总则公司章程中的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规定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外商投资和合资合作的合法、公平、有序开展而制定的。

第二章: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的条件与要求1.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必须符合《外商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

3.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4.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方须具备良好信誉,具备符合项目发展所需的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

第三章: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方合作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投资批准或备案,并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2.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财务分配、技术转让和保密等事项,合同内容应合法、公正、合理。

3.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并履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监管义务。

4.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财务、技术等事项,并履行解除手续和报告义务。

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与合资方的权利和义务1. 外国投资者享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有关权益,包括投资收益、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履行等。

2. 外国投资者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 外国投资者应合法纳税,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 外国投资者有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履行股东或合作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1.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2.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企业应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信息的报送和公示,确保信息的真实和透明度。

3. 外商投资与合资合作企业应依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人民币第二章股东第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七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三章股权转让与质押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依照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以持有的公司股权设立质押。

质押后,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债权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享有质权。

第四章董事会及经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境外股东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8•【文号】商资函[2011]1078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资函[2011]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外商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

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

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

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办理境内投资核准手续,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三)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准文件;(四)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办理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增资)业务提交的文件;(五)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公司章程(3)外商投资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公司批准证书签发之日即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名,董事会成员由投资方委派。

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视作弃权。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需要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的终止解散;3.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4.公司的分立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5.董事会认为须由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二条每次董事会会议均应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

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备查。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___人,副总经理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和领导本公司的全面生产。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Article 4 The form of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be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proportion of the foreign party's contribution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in general not be less than 25 percent. The parties to the venture shall share profits and bear risks and losse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contributions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The transfer of a party's contribution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must be agreed upon by each party to the venture.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外商投资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外商投资公司作为吸引外资的重要载体,其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外商投资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方面对外商投资公司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外商投资公司概念外商投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法人企业。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公司应当符合我国产业政策,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2. 投资比例:外商投资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3. 注册资本: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4. 住所:外商投资公司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住所。

5. 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6.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可能还需满足其他特定条件。

三、外商投资公司组织形式1. 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外商投资公司还可以设立合伙企业、合作社等形式。

四、外商投资公司经营管理1. 依法经营:外商投资公司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 独立经营:外商投资公司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

3. 保密义务:外商投资公司应当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4. 税收政策:外商投资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外商投资公司税收政策1.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公司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所得税待遇。

2. 增值税:外商投资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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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规定
外商投资性公司规定
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出资或投资的公司,它们在中国进行经济活动并享受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待遇。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运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对此类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外商投资性公司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他们应当合法依法办事,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

此外,他们还需要遵守中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设立或变更公司,不得超范围行事。

其次,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当合规经营,恪守商业道德。

他们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商业活动。

他们还应当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与当地员工、供应商和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外商投资性公司享有合法权益保护。

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护措施,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资本利得保护等。

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和获得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和商业品牌。

同时,如果他们的投资获得盈利,他们有权合法转移和支配资本利得。

此外,外商投资性公司还应当履行合规纳税义务。

他们应当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各类税费,不得逃税或偷税漏税。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遵守税法不仅有助于维
护其商誉,也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外商投资性公司还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

他们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采取节能减排措施,保护环境资源。

同时,他们还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当地社会的人身财产安全。

总之,外商投资性公司规定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外商投资行为,促进了国内外资的交流与合作。

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当积极遵守上述规定,做到合法合规经营,促进中外合作共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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