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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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明细表(广东)

工伤待遇明细表(广东)
一 二 25 三 23 四 21
二级
三级
四级
50%
五 18 六 16 60%
40%
七 13 八 11
30%
九 9
伤残等级 伤 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 27 伤残津贴
90% 85% 80% 75% 70%
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 十 遇。 7 按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4级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限退休前,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收入的20倍。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 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为 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评定伤残等级之前)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按当地护工劳动报酬标准支付)
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
生活护理费 (自理障碍等级)
一级 60%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江苏省职工工伤赔付等级明细表

江苏省职工工伤赔付等级明细表

死亡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死亡赔偿构成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其他亲属Βιβλιοθήκη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里 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补充说明:1、本人工资应当从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基金支付
1-4级保留劳动合同,退出工作岗位,
完全不能自理 享受以上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
=统筹地区上 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职
年度职工月平 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
均工资(元/ 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月)*50% 大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4级
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
本人月工资*16
本人月工资*13
本人月工资*11
本人月工资*9 本人月工资*7
----20万元
16万元
12万元
8万元
5万元 3万元
-----
9.5万元 8.5万元 4.5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 行:不足5年的,按照 全额的80%支付;不足

(完整word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完整word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注1: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注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注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注(1):伙食费,交通食宿费,住院治疗工伤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未住院期间,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注(2):医疗费,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注(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月)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注(4):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注(5):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注(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2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表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表

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表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享受的赔偿待遇进行量化的标准表。

下面是一个1000字的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表。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费1. 初级伤残:10000元;2. 二级伤残:20000元;3. 三级伤残:30000元;4. 四级伤残:50000元;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 初级伤残:伤残程度×月平均工资×60%;2. 二级伤残:伤残程度×月平均工资×75%;3. 三级伤残:伤残程度×月平均工资×85%;4. 四级伤残:伤残程度×月平均工资×100%;三、一次性死亡赔偿金1. 直系亲属:30万元;2. 非直系亲属:10万元;四、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1. 初级伤残:月平均工资×30%;2. 二级伤残:月平均工资×40%;3. 三级伤残:月平均工资×50%;4. 四级伤残:月平均工资×60%;五、丧葬补助1. 死亡职工:丧葬补助费为死亡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最高不超过30万元;2. 其他亲属:丧葬补助费为月平均工资的6倍,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六、医疗费用补助1. 经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残职工:报销医疗费用的90%;2. 非经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残职工:报销医疗费用的80%;七、误工费1. 经鉴定无法从事原工作:误工费按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2. 经鉴定无法从事任何工作:误工费按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以上是一份工伤事故赔偿标准表,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工伤赔偿标准的设定旨在维护职工的权益,保障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待遇,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工伤职工本 人工资低于 本统筹地区 上年度平均 工资的处理
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办法》 平均工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 第26条。 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
注:《工伤保险条例》简称为《条例》或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办法;《湖南 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简称为规定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表二 工伤伤残等级
项目╲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伤残待遇
60%
0
0
0
伤残津贴(1-4级的由工伤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保险基金按月支付;5-6级 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X%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补足差额)
保留与用人 单位的劳动 关系;由用 人单位安排 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 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 按本人工资 发放伤残津 贴。
制表人:童国初。
丧葬补助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加10%。计 供养亲属怃 算基数为本人工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怃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工亡待遇(由 恤金 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支 付)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一次性工亡 《条例》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为24565元*20倍=49130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 第39条、 准为;26955元×20=539100元 [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办法》 补助金 支配收入(26955元)] 第28条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伤赔偿包括治(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留薪期⼯资、⽣活护理费、⼀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等,关于⼯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伤赔偿标准计算表(⼀)1-10级⼀次性伤残补助⾦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1、⼀级伤残:本⼈⼯资×27;2、⼆级伤残:本⼈⼯资×25;3、三级伤残:本⼈⼯资×23;4、四级伤残:本⼈⼯资×21;5、五级伤残:本⼈⼯资×18;6、六级伤残:本⼈⼯资×16;7、七级伤残:本⼈⼯资×13;8、⼋级伤残:本⼈⼯资×11;9、九级伤残:本⼈⼯资×9;10、⼗级伤残:本⼈⼯资×7。

(⼆)1-6级伤残津贴(按⽉享受)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按⽉⽀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90%;⼆级伤残:本⼈⼯资×85%;三级伤残:本⼈⼯资×80%;四级伤残:本⼈⼯资×75%;五级伤残:本⼈⼯资×70%;六级伤残:本⼈⼯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在难以安排⼯作的情况下⽀付,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3)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2.多发待遇追回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xx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申请人待遇。出现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不符合领取条件或丧失领取条件后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发、错发待遇等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其领取待遇的银行账户扣回,或采取协议分期还款、从相关待遇中协助抵扣和行政非诉等措施追回;仍无法追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
审批日期:
打印日期:
医疗费
2
康复费
3
辅助器具配置费
/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
5
市外交通食宿费
/
6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待遇汇总
补扣款金额

待遇发放时间
年月
接收款项银行账户信息
直接对机构拨付
银行名称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单位
银行名称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个人
银行名称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告知事项
1.重核情形: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未公布,如此次工伤待遇中涉及以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的待遇暂按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发,待新标准公布后,我局(中心)将对您的工伤待遇进行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请确保您的银行账户状态正常以保障补发差额到账。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工伤发生时间
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能力鉴定时间
伤残等级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间
本人工资(元)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表一)
注:1.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凡1996年10月1日以后、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并已做工伤认定的,其待遇按此标准执行。

2.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余各项为单位支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所有各项均由用
人单位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表二)
注:1、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185号令),凡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包括200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2004年1月1日以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者,其待遇按此标准执行。

2、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其余各项为单位支出。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表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表在广东省,工伤保险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相关帮助。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

⼯伤赔偿标准明细表⼯伤赔偿标准,⼜称⼯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伤职⼯、⼯亡职⼯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和标准。

为了帮助⼤家弄清楚⼯伤赔偿,店铺⼩编特为⼤家搜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家提供⼀些帮助。

⼯伤赔偿标准明细表《⼯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六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

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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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整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三、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计算,按月发放。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五、丧葬补助金包括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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