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商标的形式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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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

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案例分析案件回顾:2012年9月底,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

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

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后即使用“采蝶轩”的字号,持续进行面包、蛋糕等食品的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

中山采蝶轩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

而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系独创。

因此,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合肥采蝶轩在门面头上使用“采蝶轩”标识,系对自身享有的服务商标权的行使,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方支付案件受理费1120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原告诉讼理由:原告广东采蝶轩认为,他们依法拥有“采蝶轩文字及图”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第30、43类(原42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1981年,“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成立。

1999年,“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获得了采蝶轩图文组合商标,后把商标转让给原告梁或和卢宜坚。

从2004年起,原告先后获得了“采蝶轩”文字、蝴蝶图形及图文组合的商标注册权。

自1998年至今,原告相继在30类、43类取得采蝶轩不同形式和文字的图形及文字、拼音商标共九件。

原告诉称,近年来,被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采蝶轩)在其店面和宣传该店的广告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店面的宣传手册、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商标类型分类

商标类型分类

商标类型分类商标是一种重要的品牌元素,可以保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并增加在消费者中的记忆度。

而商标也分为不同的类型,这对企业的形象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标类型分类及其特性。

一、文字型商标文字型商标是使用一定的文字组合来表示企业信息的商标。

它由一系列英文字母、数字、汉字或中外文字母组合构成。

文字型商标具有简单、容易记忆的特点,很多知名企业都采用文字型商标,如IBM、Apple、McDonald等。

二、图形型商标图形型商标主要指基于图形元素的商标,包括图案、标志和字体。

这种类型的商标大多是图形非文字的形式,非常容易被消费者记住。

很多知名企业都采用图形型商标,如苹果(Apple)的著名苹果标志、联合利华(Unilever)的雪碧(Pepsi)和可口可乐(Coca-Cola)标志。

三、组合型商标组合型商标是一种混合商标,它由文字和图形元素组合而成。

它可以有效地强化企业的品牌形象,使消费者更容易记住和识别商标的类型。

一个很好的组合型商标示例是谷歌(Google)的复杂标志,它将文字和图形元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独特的标志,使消费者更加容易记住它。

四、复杂型商标复杂型商标是指由多个图案或标志组合而成的商标。

它们通常比较复杂,具有多个独特的图案,这样可以更容易使消费者记住这些商标。

复杂型商标在金融、医药、零售等行业中很常见,比如微软(Microsoft)的复杂型商标。

五、动态型商标动态型商标是指通过改变字体和图案的形状、颜色等来表现企业信息的商标类型。

这些商标往往包含一定的动态感,可以很好地为企业增加标识性,让消费者更容易记住、识别。

例如Nike的 Swoosh 态型商标。

六、三维型商标三维型商标是指有立体形状的商标类型。

这种商标可以很好地将特定形状、某一物体或某一动作与某个企业联系起来,使消费者更容易记住、识别。

一些知名企业也采用三维型商标,如塔吉特(Target)三角形的红白组合和百事可乐(Pepsi)的蓝色瓶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gbxjb10级分类:知识产权被浏览372次、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

2004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

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

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

请回答:(1)帅美西服厂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可以,应该向谁提出(2)帅美西服厂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腾达服装厂的注册商标,法院应不应受理(3)帅美西服厂可否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hzfsm采纳率:46%10级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

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

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 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列分析题案例1.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

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

商标变化的例子

商标变化的例子

商标变化的例子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扩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企业发展的不断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增加,商标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趋势。

下面将介绍几个著名企业商标的变化案例。

1.可口可乐可口可乐作为全球著名饮料品牌,其商标也是广受人们喜欢的识别标志之一。

可口可乐的商标变化经历了几个阶段。

最初的商标标志是一个充气瓶形态的红色双曲线。

在经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后,1969年可口可乐的标志进行了第一次改版,采用全大写字母的K-O-C-H(可口可乐的第一个字母缩写)形式,而这个商标一直沿用到1985年。

1985年,可口可乐再次更换了商标,这次采用了带有波浪线的字体“COCA-COLA"(可口可乐英文缩写),这个商标一直沿用至今。

2.苹果苹果作为一家跨领域的技术企业公司,其最初商标承载着“摆脱传统,创新科技”的理念。

苹果公司最初的商标标志是一张彩虹条形图案,其中采用了多彩的半弧线组合,代表着计算机的多样性和强大的图形能力。

1998年,苹果公司更换了商标,使用灰色的苹果和单色Logo,并采用苹果的镜像效果,成为现代技术和创新的代表。

3.星巴克星巴克是一家享誉全球的咖啡公司,其商标以绿色的圆形和女性人像摆脱常规的方式引起广泛的关注。

原版的星巴克商标是一个全身裸露的女人,持有两个尾巴的两条蛇交织在她的头上。

1987年,星巴克改版了商标,用一个徽章来代表,徽章中的字体是一个独特的圆形,以绿色的色调和白色背景区别于其他品牌的商标,以使其更容易辨认。

4.耐克耐克是全球著名的体育用品品牌,其商标也是体育用品行业的标志之一。

最初,耐克的商标采用"Nike"字母组合,没有任何特殊的设计。

1985年,著名设计师卡罗尔·多德森(Carolyn Davidson)为耐克公司设计了著名的“Swoosh”标志,成为后来全球消费者能够识别耐克品牌的代表性标志之一。

总之,商标随着企业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商标变化应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以适应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

国际私法法案例

国际私法法案例

在下列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识别为信托关系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3】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轻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轻公司”)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与香港东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公司”)签订两份“包销协议”,约定由东明公司定牌及包销广轻公司生产的TMT牌吊扇,吊扇所用TMT牌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由东明公司提供,由广轻公司在国内办理商标注册。

1982年东明公司歇业,由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MT公司”)接手原东明公司与广轻公司的业务,也承受TMT商标。

广轻公司并曾于1987年10月和12月向TMT公司发出两份文件证明广轻公司注册的1980年第142201号“TMT”商标以及其他相关的两个商标由香港TMT公司所有和受益,广轻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代表TMT公司持有此商标。

1994年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在中国境内,TMT商标由广轻公司注册,该公司有绝对的经营和管理权利,并负责处理境内任何假冒或侵犯该商标的行为。

后来双方在履约中发生纠纷。

1998年,TMT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终止其委托广轻公司在国内注册和管理TMT商标的关系,并赔偿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商标委托注册、管理的关系,依照《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确认广轻公司注册的TMT商标归TMT公司所有,但TMT公司应向广轻公司作出一定的补偿。

广轻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上诉审中,TMT公司答辩称广轻公司与TMT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信托法律关系。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是信托关系而非单纯的委托关系。

基于这种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未援用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5条以及关于代理的第65条第1款和第69条第2项,而仅以《民法通则》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第4条作为实体法律依据,作出基本上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同的判决。

商标- 商标的组合形式有哪些

商标- 商标的组合形式有哪些

商标的组合形式有哪些设计好的商标标志并不一定就是提起注册商标的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各种要素可以单独注册,也可以将两种或者以上要素组合进行注册。

下面一起了解商标组合形式。

如果我们设计的商标中包含了两种以上的要素,那可以单独提起注册,也可以将其做为一个组合进行注册。

一、商标的组合形式有什么?商标可以注册成文字、图形(LOGO),也可以注册形式的组合。

1、文字商标注册: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

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

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

一旦文字商标注册成功后,文字商标就将受到注册时使用的字体、形式的约束,不能做大幅更改,比如黑体注册的不能用楷体,简体不能变更成繁体,大写不能变成小写等。

以上说的变更情况是指在作为商标的情况下(也是就是加“?”)。

2、图案商标注册:图形商标就是由各种图形构成的商标。

在使用图形所构成的商标时,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禁止使用的图形。

由于图形设计的表达方式千变万化,既使是同一事物对象,都可以被设计成有一定区别的不同图案,而被应用在不同的图形商标中。

此外,由于每个人对图形的直观感觉不同,会造成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如果没有独创性的图案设计的话,纯粹图形商标在注册前审查及注册后保护的难度较文字商标来说要大一些。

3、文字商标和图案商标集合或分开注册目前一些公司将自己的商标分别注册成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

在实际使用时可结合使用。

这样不仅有效化解了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了核准率;而且商标的使用形式也更加灵活,单独出现受保护,组合使用也不违法。

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如果企业的商标形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其中一部分需要有所改动时,也不会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

商标和汉字组合使用的案例

商标和汉字组合使用的案例
商标和汉字组合使用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个例子:
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是一个由汉字“尚”和字母“S”组合而成的图案。

该商标被广泛应用于该公司的服装、配饰等产品上,成为了该公司的标志性符号。

这个案例中,商标和汉字的组合使用非常成功。

首先,汉字“尚”具有时尚、高端的含义,与该公司的品牌形象非常契合。

其次,字母“S”是该公司的品牌名称的首字母,与商标图案相结合,使得商标更加易于识别和记忆。

此外,该商标的图案设计也非常独特,将汉字和字母巧妙地融合在一起,既具有文化内涵,又具有现代感。

这种设计使得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辨识度和吸引力,为该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产品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之,商标和汉字的组合使用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设计手法,通过将具有文化内涵的汉字与现代的商业元素相结合,可以创造出独特、富有吸引力的商标图案,为品牌形象和产品推广带来积极的影响。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十个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发布时间: 2005-04-26 16:57:10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

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

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

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至25%。

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

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

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

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

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

商标的商标合作和联盟合作案例

商标的商标合作和联盟合作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也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联盟是常见的现象,而商标的合作和联盟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商标的商标合作和联盟合作。

一、商标的商标合作商标的商标合作是指两个或多个商标持有人在商标的使用及管理方面达成共识,合理协商,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的方式。

商标的商标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如品牌合作、授权合作、合资合作等。

1.品牌合作品牌合作是指两个或多个品牌根据各自的特点及市场情况,共同推出新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品牌的整合与优势互补,实现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竞争水平的提高。

例如,广汽三菱汽车与广汽集团旗下的传祺汽车在车身及发动机的开发方面合作,推出了一系列高性能、高品质的豪华汽车产品。

2.授权合作授权合作是指商标权人以授权的方式将商标使用权授权他人使用,以增加商标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例如,迪士尼公司多次将其品牌授权给其他公司,以推广迪士尼的形象,并获得授权费用。

同时,授权合作也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满足不同需求。

3.合资合作合资合作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通过合资成立新公司,并共同经营,共享资源,实现规模效益的方式。

例如,腾讯与美国汽车公司特斯拉合作,在中国建设电动汽车充电站,并提供移动支付、物联网等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二、商标的联盟合作商标的联盟合作是指多个商标持有人利用各自的优势,形成聚合效应,共同实现某一目标的方式。

商标的联盟合作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广告合作、促销合作、渠道合作等。

1.广告合作广告合作是指两个或多个品牌联合进行广告投放,在广告投放方面进行合作,通过共享资源和市场信息,降低广告成本,提高广告效果。

例如,可口可乐和麦当劳联合推出优惠套餐,同时在媒体上联合宣传,共同推广可口可乐、麦当劳的品牌形象。

2.促销合作促销合作是指两个或多个品牌联合在促销方面进行合作,通过组合销售、特价促销、满减等方式,共同实现销售目标。

知识产权、商标法、版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商标法、版权法考试范围知识产权:第14页: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创立并享有的权利。

第21页: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一)无形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权的无形性这是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所在。

(1)有形财产权的一般特性为对某种有形物的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2)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知识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对于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标的物而言,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

(5)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行为直观、明显易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观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一定难度。

〔二〕专有性〔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的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2〕对于一项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该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

〔三〕地域性〔1〕一项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说一向知识产权能否产生,依各国相关法律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个国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在另一个国家未必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

〔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护内容因国家不同而异。

〔3〕任何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仅在他依法产生的内有效。

〔4〕一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的失效,即该项智力成果在该国内由“专有区域”进入“共有区域”,并不意味着该项知识产权在另外一个国家也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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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的形式或案例
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和图形元素组成的商标。

它与文字商标或图
形商标相比,结合了文字和图形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传达品牌形象
和信息。

组合商标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和图形并列、文字嵌入图形、
图形与文字相互交织等形式。

例如,星巴克的商标就是一个著名的
组合商标,它将文字“Starbucks Coffee”与一幅女孩的图像结合
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商标形式,成功地传达了品牌的特色和形象。

另一个案例是耐克的商标,它将品牌名称“NIKE”与一个独特
的勾形图案结合在一起,形成了著名的组合商标。

这个商标形式简洁、直观,通过图形和文字的结合,成功地传达了耐克品牌的运动、活力和创新形象。

除此之外,许多公司也选择将他们的品牌名称与一个特定的图
形元素结合起来,以形成独特的组合商标,比如麦当劳、阿迪达斯等。

这些组合商标形式通过文字和图形的巧妙组合,成功地传达了
品牌的独特魅力和形象。

总的来说,组合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它通过文字和
图形的结合,能够更好地传达品牌的形象和信息,是许多知名品牌所采用的商标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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