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市政办〔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1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5〕11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全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卫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基金统筹层次,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深化新农合制度改革,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稳步铺开的要求,建立政策体系制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监督管理日常化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打造新农合制度升级版,促进新农合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区域性参合人员的社会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坚持基金管理统一,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坚持市县联动,权责一致,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项政办〔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项政办〔2016〕74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2日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3号)《河南省保监会关于促进河南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保监发〔2009〕4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满足我市农村居民在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7年在全市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重要意义、原则和目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业务有利于提高农村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缓解农民群众因意外事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市多层次保险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遵循“政府推动、企业实施、群众自愿”的原则,与新农合统筹推进,分账管理,积极稳妥提高参保率,力争达到全市新农合参保人数80%以上的参保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是为农村地区提供全民医疗保障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的实施旨在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方案以及取得的成效,旨在进一步宣传和普及这一政策,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对政策的了解和参与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背景是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
2003年,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式启动,通过合作医疗基金筹措,为参保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然而,农村合作医疗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参保率低、补偿标准不足等。
为适应农村发展新的医疗改革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于2016年全面实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目标是通过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加大了资金投入,提高了补偿标准。
同时,政策设立了合作医疗基金,通过多方面筹措资金,确保农民能够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政策还强调了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改进基金筹措和使用方式、提高参保率以及加强医疗机构建设等。
政府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扩大筹措资金来源,提高了合作医疗基金的规模和补偿标准。
同时,政策加强了宣传和推广工作,开展农村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提高了参保率。
此外,政策还鼓励农村居民通过自愿研究、制定和修订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增加合作医疗农户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得到明显缓解。
政策将补偿标准提高至80%以上,使农民承担的医疗费用大幅降低。
其次,农村医疗机构得到了改善和发展。
大量资金用于改善医疗设施、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培养医疗人才等方面,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最后,农民的医疗保障意识提高了。
政策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农民对于合作医疗政策的了解和认可度提高,参保率明显上升。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衡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全市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政策体系、统一的信息系统,统筹层次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实现市级统筹。
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市基本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我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先整合机构,再统一政策,分步实施,规范运行,最终实现平稳过渡”。
具体把握好五个方面:(一)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社部门。
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确保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新农合报销比例2016

新农合报销比例2016随着我国的医疗事业不断发展,医保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新农合是我国为大力解决农民医疗问题而实施的医保政策,也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渠道。
而新农合报销比例则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其变化也受到广泛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新农合报销比例的变化情况以及其对农民医疗保障的影响。
一、新农合报销比例的变化情况从2009年开始,新农合报销比例就开始调整。
在2016年之前,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为50%,因此,农民每看一次病,只能报销50%的医疗费用。
而在2016年,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开始调整,具体调整方案为二至七级及未评级医院门诊和住院病人报销比例逐年提高,其中二至四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到达90%,住院报销比例到达80%;五至七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到达80%,住院报销比例到达70%。
这一调整使得新农合报销比例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新农合报销比例调整对农民的影响新农合报销比例调整能够直接带给农民医疗方面的实惠,大大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
其次,通过新农合的报销比例调整,也能够进一步缩小城乡医疗保障的差距。
随着新农合报销比例的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差距也将进一步缩小,这对于城乡医疗格局的协调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农合报销比例已经得到了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医院虽然是符合新农合规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愿意给予农民足够的报销,而是通过各种手段收取“顺差费”等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这样的情况既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新农合报销比例的展望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也有望得到进一步提高。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对新农合的报销比例进行了进一步提高,并逐步形成了一些新的报销比例标准。
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医疗保障的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谋福利。
总之,新农合报销比例的调整对于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缩小城乡医疗保障的差距,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河北省2016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河北省2016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今年内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
2017年,河北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将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起,河北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政策标准、支付结算、异地就医、监督管理、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
河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的基础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体制,在河北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年内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实施意见》提出,统一管理体制及制度政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完善相关制度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在两项制度整合过程中,各级、各统筹地区不得调整现有政策和管理体制,保证整合期间政策稳定、管理队伍稳定、社会反响稳定,保证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受影响。
2016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实现管理机构、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
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筹资政策。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哈政发〔2016〕25号【适用区域】哈尔滨市【发布时间】2016-12-30【生效时间】2016-12-30【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16〕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整合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石家庄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石家庄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一、基本模式1.门诊补偿。
一般门诊 + 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 一般诊疗费。
2.住院补偿。
一般住院 + 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3.大病保险补偿。
4.意外伤害保险补偿。
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10元。
三、基金分配(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规模要达到当年基金总额的10%,不足部分从当年筹集的基金中提取补齐。
(二)门诊基金1.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报销,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50元提取。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报销,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15元计入。
3.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耗材费)及药事服务成本,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6年按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25—40元计入。
(三)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不另行向参合农民收取,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新农合基本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标准后再补偿,补偿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
(四)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各县(市、区)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由各县(市、区)自主管理,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和普通疾病住院一致。
(五)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是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风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后剩余的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具体划分为:一般住院统筹基金、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重大疾病住院救治基金,分别用于参合农民一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救治补偿。
四、医疗费用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在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单病种定额付费范围内的病种除外。
(一)门诊补偿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1)补偿范围。
①药品费(限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版)》乡、村相应级目录内药品);②材料费(限于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③医技检查费(合理检查的B超、心电图、X线、化验,仅限于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化验仅限于三大常规);④治疗费(清创缝合、换药、针灸、拔罐、推拿、刮痧、熏洗、电针、TDP治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一、背景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县有10个乡镇;139个行政村、1366个村民小组。
2016年末,全县总人口631506人,农业人口531683人,其中应参加新农合人口数51万人;国民生产总值亿元,财政收入亿元,可支配财政收入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426元,卫生事业支出8154万元(含医保基金支出及新农合配套资金)。
全县现有病床数871张,有县级公立医疗机构3个,卫生技术人员558人;有乡镇卫生院9个(县城所在地中枢镇卫生院1982年改为县中医院,其防疫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由县中医院承担),卫生技术人员339人;有128个村卫生室,乡村医生468人,其中女村医166人。
2016年,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医药费总收入万元,其中省级万元、市级万元、县级万元、乡镇级万元、村级1035万元;人均医药费用支出元;总门诊人次万人次,门诊就诊率%;门诊次均费用元,其中:村级元、乡级元、县级(县中医院)门诊次均费用元;总住院人次万人次,住院率%;住院次均费用元,其中:乡级元、县级元、市级医院次均住院费用元、省级元。
2016年,县内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病床使用率%,其中县级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为%;住院的前十位疾病为:正常分娩(%)、支气管肺炎(%)、异位妊娠及剖腹产(%)、急性阑尾炎(%)、腹股沟斜疝(%)、脑梗塞(%)、糖尿病(%)、脑出血(%)、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股骨骨折(%)。
二、目的与目标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
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目的是要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2016年是我县全面实施新农合试点工作的第三年,应努力使全县90%以上的农民参加新农合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第五条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的目标要求,到2016年,在全县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农合制度。
主要包括:建立设施基本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巩固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曲靖市先进水平。
三、原则第六条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全县县、乡、村三级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参加新农合。
各乡镇、村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第七条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
通过宣传和制度建设,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并逐步提高参合的积极性。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大病补偿,兼顾基本医疗。
第八条基金安全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县、乡两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3 / 22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委托××县农村信用联社为代理银行,县合管办负责审核支付费用,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农合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根据基金筹集情况制定合理、适度的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标准,做到收支平衡,既保证制度的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保证年度资金沉淀不宜过多。
第九条参合人享受同等权利。
我县县域内符合参合条件的人员,只要遵守新农合管理办法和章程,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参加新农合并得到医药费用减免和补偿的同等权利。
第十条保障弱势人群。
按照《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全县五保户、特困户(须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参合费用和新农合减免、补偿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便民利民。
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新农合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应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新农合公信度。
参合人在县内就诊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县外就诊实施转诊制及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人事局、广播电视中心、教育局、扶贫办、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乡镇长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
县合管委职责:负责新农合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一)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二)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新农合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减免及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四)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五)保证新农合基金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保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六)检查、监督新农合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基金封闭运行、收支5 / 22平衡;(七)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基金合理减免及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八)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检查、督促新农合信息工作;(九)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行为;(十)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县合管委主要部门职责:(一)县卫生局:1.根据本地实际和基线调查结果,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选择推荐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草拟实施方案;2.培训管理人员;3.制定和完善新农合规章制度;4.检查、督导经办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和制度;5.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有关规定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6.及时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7.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农合信息并及时上报; 8.定期向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农合运行情况。
(二)县财政局:1.开设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2.负责筹集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转入新农合财政专户管理;3.及时划拨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及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民政局:做好农村五保户、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贫困户家庭成员等弱势人群的贫困医疗救助工作。
(四)县审计局、监察局:承担全县新农合基金及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保障我县新农合用药安全。
(六)县广播电视中心:宣传国家有关新农合的方针政策和新农合相关知识,报道典型事例,为广泛发动群众主动参加新农合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七)县人事局(含编办):负责县、乡镇合管办机构及人员编制落实;指导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7 / 22(八)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卫生局配合,做好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国债项目等新农合相关项目的申报及新农合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监督工作。
其他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齐心协力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新农合的各项工作,以保证我县新农合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并向前推进。
第十三条县合管委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
县合管办是具有相对独立法人资格的卫生事业单位,其编制由编制部门下达,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合管办主要设置行政管理、审核、督查、会计、出纳、信息管理等岗位。
县合管办职责:(一)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报县合管委确定,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二)按照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三)管理新农合基金账目,编制基金预决算;(四)审核并减免及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五)规范管理新农合档案资料,建立参合农民登记、医疗费用补偿台账;(六)审批参合农民医疗转诊;(七)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减免及补偿程序、减免及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八)定期向社会公示新农合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九)收集、汇总、分析新农合运行信息,按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十)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十一)参与新农合统筹减免及补偿方案测算、方案制定和调整工作;(十二)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乡镇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民政等站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下设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日常事务管理。
乡镇合管委职责:负责辖区内新农合的宣传发动与组织9 / 22实施工作。
(一)负责宣传新农合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组织发动农民参加新农合;(二)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并及时将收缴的资金存人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三)反映农民意见,维护农民利益,监督新农合政策在农村落实。
乡镇合管办职责:(一)建立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减免及补偿台账;(二)按规定审核、减免及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汇总、上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情况;(三)监督、检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情况;(四)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五)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案件及群众举报、投诉等;(六)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和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