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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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一)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2. 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一)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

三、关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此规定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942号文件)、《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税局,各稽查分局、县市区稽查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包括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缴未缴的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和查补未入库的税款以及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按户逐笔建立欠税台账,准确上报欠税报表。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明欠税原因,掌握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对欠缴税金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及时清缴欠税入库。

第六条清缴欠税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日常监控管理及具体的清缴工作由管理科(所)、稽查科或执行科负责;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由计征部门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30施行日期2004.08.30文号国税发[2004]112号主题类别增值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1.28•【文号】国税发〔2000〕193号•【施行日期】2000.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的税收会计欠缴税金核算方法施行2年来,对如实反映和有效清理欠缴税金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欠缴税金成因日趋复杂,仅按发生时间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已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各种成因分类核算和监控、清缴欠缴税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

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帐税金”栏;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

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附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金,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欠缴税金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收入,包括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末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应缴未缴滞纳金。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1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2015)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规定负有缴纳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一)地方税收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

(二)地方规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向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定制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产品简称“办税通”)和网站报税系统,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10•【字号】辽国税明电[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1]22号2001年5月10日)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新修订《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现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延期缴纳税款的范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同一纳税人应纳税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如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税款的,省局将从严控制。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8号文件规定“特殊困难”指:(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遇偷、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四)短期贷款拖欠;(五)其他经省国家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1、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结止日4日前提出申请,填报《延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省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并提供特殊性困难证明材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情况说明;2、经调查纳税人填报情况属实,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市对县级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及调查情况说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同时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表》上报省局审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8]9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2.23【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93号)各基层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欠缴税金的统计、分析、监控和清缴力度,明确清欠职责,落实清欠责任,实行分类管理,强化清欠考核,提高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滞纳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分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稽(检)查、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包括:(一)申报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延期缴纳税款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未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查补欠缴税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四)核定(定期定额)欠缴税金。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欠税有哪些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有哪些规定交税现在中国的⼀个⼤制度,在很多职业要交进⾏增值税,,现在有很多税务也有很多相关规定了解,下⾯店铺⼩编带⼤家了解⼀下税收征管法对清缴⽋税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第六⼗条纳税⼈有下列⾏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未按照规定使⽤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发⽣⽋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3)纳税⼈⽋缴税款,同时⼜被⾏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建⽴⼀系列⽋税清缴制度。

包括:(1)⽋缴税款的纳税⼈或者他的法定代表⼈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2)纳税⼈在合并、分⽴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继续履⾏未履⾏的纳税义务,分⽴后的纳税⼈对未履⾏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缴税款的纳税⼈依法⾏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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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1.0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清缴欠税的力度,压缩滞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种的欠税清缴与管理。

第二章欠税的确认
第三条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行为。

具体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逾期后仍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三)纳税人被查补的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税款到期后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

(六)纳税担保人未在担保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七)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四条欠缴税款发生时间的确定。

凡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规定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从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确认为欠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采取分期预缴方式纳税的,凡于次月1日起至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不视为欠税。

对未结清的税款,从次月11日起确认为欠税。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的,可以顺延。

第三章欠税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欠税是纳税人违法占用国家资金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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