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马克思的法哲学观
青年马克思

青年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是引领近代世界格局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提到共产主义思想就不得不提到共产主义思想的创始人:马克思。
他的一生,是胸怀崇高理想、为人类解放不懈奋斗的一生;是不畏艰难险阻、为追求真理而勇攀思想高峰的一生。
马克思的一生,总的来说是一种崇高的理想和为人类解放奋斗,是一种追求真理、勇敢攀爬意高峰的人生。
正如他自己的那句话,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而使自己变得更加伟大的人,历史承认他们是伟人;那些为绝大多数人们带来幸福的人,赞扬他们为最幸福的人。
通过观看《青年马克思》,让马克思主义这个名词渐渐在我的脑海里清晰起来,对马克思主义也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体会。
马克思主义,我认为就是为人类求解放。
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理论。
马克思主义不仅深刻的改变了世界,也深刻的改变了中国,是我们立党建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我们青年一代最鲜亮的底色。
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不断证明其正确性和指导意义。
马克思在青年时期十分热爱学习,他把绝大多数的精力都摆在了哲学和历史上,但由于当时的社会风气,马克思在大学时期失去了学术自由。
所有的出版物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
在经历的种种磨难之后,马克思终于博得了委员会的认可拿到了博士学位,从而担任了莱茵报的主编,为日后的共产党宣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标志着社会主义从空想走向现实。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第一次以实践正确揭示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实现唯物主义和辩证法。
i马克思主义是拥有完整的科学体系,它的理念,是让无产阶级解放和全人类解放;它的理论,是对社会的具有完整性的科学论证。
ii并且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面说到"资本主义必将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坚定不移地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引领我国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青年马克思走进黑格尔哲学的缘起

青年马克思走进黑格尔哲学的缘起《给父亲的信》显示了青年马克思在进入柏林大学后不久经历的内在激烈的有关法哲学立场的危机。
探讨马克思家书中所提到的几位哲学家的法哲学思想,从青年马克思对法哲学的思考线索当中,可以理解他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并进而把握其建构法哲学体系所遭遇的世界观危机和走进黑格尔哲学的思想历程。
青年马克思的思想经历了一个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理性主义,随后又深受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影响并超越黑格尔学说,最终创立新唯物主义的复杂的变迁路径。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黑格尔的影响是主导性的。
在中学时代和波恩大学时期,由于自由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影响,他对康德、费希特的思想颇为赞同,并接受了他们的理性主义。
转入柏林大学这个当时黑格尔主义研究和传播的中心以后,通过在文学、法学和哲学之间几经徘徊,青年马克思选定了黑格尔哲学作为他的精神支撑点,并投身于青年黑格尔运动。
《给父亲的信》是青年马克思走进黑格尔哲学的思想“自白”。
一在转学到柏林大学的第一学年里,青年马克思沉湎于浪漫主义的诗歌创作,间或也在头脑中从事形而上学的法学建构,但不久他便确信,诗歌不是他的志向。
1837年11月10日,马克思在《给父亲的信》中写道:“写诗可以而且应该仅仅是附带的事情,因为我应该研究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
”[1](P10)于是他从诗歌转向了法学,并阅读了堆积如山的专业文献,大大超过正常课程中所指定参考的书籍。
但他并不满足于仅仅掌握一些零星事实和原理。
他对父亲说,没有哲学的帮助就不能把这些东西吃透。
认识到哲学之于法学的重要性后,问题又出现了,需要的是哪一种哲学呢?在听了历史法学派的领袖萨维尼和黑格尔的弟子甘斯教授的法学课后,有独立思考精神的青年马克思既没有接受历史法学派的极端保守的习惯法学说,也不甚喜欢黑格尔哲学那离奇古怪的调子。
因为前者由于为封建法进行辩护、把经验主义奉为方法论原则而使青年马克思感到格格不入;后者代表黑格尔学派,这个学派由于主张唯理论而与青年马克思的思想比较接近,但是,由于黑格尔哲学语言晦涩难解,这自然使得刚进入法学领域的青年马克思感到厌烦,他认为没有必要专门研究它,而只限于了解黑格尔著作中的某些片断。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述评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述评【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特点、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由其追随者、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杰出领导人等在实践中发展的法的基本原理,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实的一切法学学科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庞大的、不断发展的知识体系,其内容很广泛,包括诸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宪法学、马克思主义民法学、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等种种具体学科。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时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是反思精神活跃、反抗权威和传统以及要求思想自由、感情和行动自由的社会,也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
近代西方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与法律的诸方面因素和条件,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广阔而坚实的基础。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在近代西方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中世纪欧洲后期的市民社会运动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引起了城市、地区之间在生产上的新的分工,工场手工业产生,打破了地域的局限性,逐渐瓦解了封建制度,催生新的交往形式生成。
由此,欧洲社会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工业手工业以及新兴商人阶级的出现,所有制以及其法权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18世纪的工业革命使竞争普遍化,创造了更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和现代化的世界市场,控制了商业,并且把所有的资本变为工业资本,从而确立了发达的货币制度,加快了资本的集中。
这一革命也深刻地改变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消灭了各民族的特殊性,造成了社会各阶级之间大致相同的关系,创造了大资产阶级和作为其对立面的消灭了民族特殊性的现代无产阶级。
2、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政治法律条件。
青年马克思

青年马克思正值马克思诞辰周年之际,观看了《青年马克思》影片,分钟,为我们能讲诉了年《莱茵报》被查到年《共产党宣言》问世的短暂青春故事。
影片开始为我们讲诉了莱茵省的林木盗窃案。
莱茵省的穷人为了生计不得已前往森林捡拾树枝,而莱茵省议会认定树枝属于国有财产,颁布了相关议会法令,穷人捡拾树枝的行为被判定为偷窃。
众多老人妇女儿童死在贵族的权利下,铺垫出后文的背景。
紧接着《莱茵报》在科隆被查封,言论自由被普鲁士君主钳制,马克思被驱逐出境,被卢格带往巴黎,创办了《德法年鉴》;恩格斯在英国的曼彻斯特纺织厂目睹了工人的反抗,为研究英国工人阶级现状,深入贫民窟,并爱上了女工玛丽,开始了解的贫富双重状态,完成了关于《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调查。
影片刚开始就是双线描述,从马克思恩格斯见面已经开始并线。
在卢格的家中,恩格斯与马克思再次相见,被生活所困、脾气孤僻的马克思与贵族长大、深沉例如水的恩格斯在争雄相对后志趣相投,豪饮至深夜,并对蒲鲁东的青年黑格尔派遣展开了抨击,燕妮取名为《对抨击的抨击所搞的抨击》,可以窥见这位早年于德国贵族"特里尔舞会皇后"的非凡之处。
电影中时程的点滴也表明马克思的顺利,与背后妻子的积极支持和认知就是密不可分的。
恩格斯的另一半玛丽,是工人活动家,刚开始做为恩格斯家的纺织工人抗议资本主义,后续帮助恩格斯了解工人阶级状况,引荐恩格斯和马克思与正义者联盟的领袖见面,对后续将"正义者同盟"改名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用"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取代"人人皆兄弟"的口号的实现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布鲁塞尔,做为比利时的首都,欧盟的主要行政机构所在地,就是马克思驱赶出来巴黎的逃亡地,在这里因为自己简略无法赢得工作时的绝望,彰显出来贫穷无法提振妻儿生活的无奈,在接到恩格斯的救济时对付回去上门追债的人后的欢欣,并使恩格斯的形象更加普通化、立体化。
青年马克思

青年马克思青年马克思,这个名字不仅是一个人的代号,更是一段历史的象征。
他是一位革命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的思想影响了世界的走向,为无产阶级的解放而奋斗。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向你介绍这位伟大的思想家,揭示他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和对未来的展望。
马克思是1818年出生在德国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
他年轻时就表现出了对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浓厚兴趣。
他在柏林大学学习法律和哲学,并与一群受马克思主义思想启发的朋友建立了政治组织。
这标志着马克思开始从事政治活动和哲学研究的阶段。
马克思的思想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哲学和经济学。
他与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合作,共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是一种将社会和经济问题结合起来的理论体系。
在哲学方面,马克思主张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他认为,物质存在是现实世界的基础,意识和思想是由物质世界决定的。
他还认为,历史发展是由经济条件和阶级斗争推动的。
他的这一观点随后成为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念之一。
在经济学方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他认为,资本主义的核心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的对立。
资本家不断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被剥削和压迫。
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必然会导致阶级斗争和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
马克思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即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被剥夺,流向资本家。
他认为这是一个不公平的现象,他主张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实现社会的公有化和无阶级社会的理想。
马克思的思想在19世纪后期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成为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先驱。
他的著作《资本论》和《共产党宣言》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经典之作,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马克思的思想也遭受了一些批评和反对。
一些人认为他的理论被过分理论化,无法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
另外,一些人也批评他的思想过于激进,主张完全颠覆现有社会秩序。
尽管如此,马克思的思想依然受到许多人的推崇和关注。
在20世纪,马克思主义成为了很多国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并影响了全球范围内的社会运动。
马克思主义法学浅议

马克思主义法学浅议[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科学而完整的法律观点和方法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特点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形成1.从1835年—1842年上半年,即从学生时代到《莱茵报》工作前期,是马克思从康德主义向黑格尔主义的转变期。
在这一时期,青年马克思创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哲学观,即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
2.1842年下半年—1844年初,即从《莱茵报》工作后期到《德法年鉴》的创办,这是马克思由新理性自由主义法哲学观向科学法哲学观的发展过渡期。
3.1844年春到1846年,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拟议中的《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草稿)和《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法哲学观的形成期。
这期间马克思、恩格斯投身于英法诸先进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从而推动了他们世界观和政治立场的改造。
①4.1846年到1848年,即《哲学的贫困》到《共产党宣言》,这一阶段,随着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科学的法学理论的指导。
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著作,特别是《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正是适应了革命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公开问世。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业已成熟了的条件之下,经过马克思、恩格斯艰苦、曲折的实践才产生。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基础上产生,也随着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一)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剥削阶级法学一般都模糊了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他们虽然也承认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但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歪曲了国家和法的关系,置法于国家之上。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神实质及其在中国的践行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的 界 定 以 及
历 史唯 物 主 义 法 律 观 的形 成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的界 定 一
关于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具体含义 ,目 前有两种代表性 的观点 ,一种认 为马克恩
渐进的 ,大致分为四个 阶段 ( 李光灿 ,吕 世伦 ,2 0 :第一个阶段 从 1 3 0 1) 8 5年到 14 2年上半年 ,即马克思 的学 生时代到 8
主义法学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 的标志, 在马克思 主义 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 位。它在批 判青年黑格 尔派和费尔巴哈的 唯心史观以及德国传统思辨哲学的基础上 , 全面 系统地 阐述 了生产力决定“ 交往形式” ( 生产关系 ) 市民社会 ”( 、“ 经济基础 ) 决
定上 层 建 筑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理 ,以
马 克 思 主 义法 学 的产 生 ,是 西 方 法 学
史上的一次革命 ,它把具有古老历史 的法 学从唯心 主义中解放 出来 ,以唯物史观 为 理论基础 ,深 刻揭示法 的产生 、本质 、作 用和发展规律 ,使之成 为真正的科学。
的知识体 系之 中” 。笔 者 亦 同意 第 二 种 观
义 法 学 的精 神 实质 ;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法
律 观 的 基 本 内涵 以及 我 国现 阶 段 的 法 制 建 设 应 怎 样 对 待 、 践 行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点 ,并在此意 义上展开下文的论述。 ( )马克思主 义法学的发展轨 迹 即 二
着 马 克思 主义 法 学 体 系 的公 开 问思主义法 学各个组成部 分的立场 、观点 、方法。本 文就此进 行分析。
新理性自由法思想初探——青年马克思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把握
的心 目中,法律上的自由,应该就是指人们 的 “ 普遍权利 ” 。 在确定了 自由的本质之后,青年马克思又以顽强的精神探索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肯定的、 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 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 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 的 性质 。 3 1) ”[P 6 ] 7 由于强调 “ ( 在这些规范中 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 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 的性质 ” ,也就意味着法律只是 自由的存在形式,而且是一种必然的形式。同时,这里也明确地 揭示法律作为 自由的存在形式,它具有的一些重要的特 点。所谓 “ 普遍 的” ,是指法律具有概括 性,也就是说,法律不只是规范个别行为,而是行为的普遍规则,它在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对同种 行为反复适用;所谓 “ 明确 的” ,是指法律的规范性,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可 以、应该和禁止怎样 做的权利义务界 限十分具体 、明确,毫不含混;所谓 “ 肯定的” ,这里指的是真正的法律,应 当 肯定人民的自由权利。
分制 约着 另一 部分 一样 。只要某 一种 自由成 了 问题 ,那 么 ,整个 自由都成 问题 。 3P ”[(0与此相 关 ]2
的是 ,青年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拥有 自由的主体也具有普遍性 。“ 没有一个人反对 自由,如果 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 自由。可见各种 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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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第6 9 期
Vo 9 No 6 ll .
温
州 大 学
学 报
20 0 6年 1 2月
De , 0 6 C 20
J u a f e z o ie s y o r l n h uUnv ri n oW t
关于青年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汇报
关于青年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汇报关于青年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汇报引言:青年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理论流派,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引领青年思想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青年马克思主义的起源、核心思想以及对当代中国青年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青年马克思主义的起源青年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与恩格斯于1848年所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密切相关。
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首次将唯物史观与哲学青年自由派团体相结合,提出了以社会革命为目标的唯物主义文化运动。
此后,年轻的马克思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
二、青年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思想1. 唯物史观与阶级分析:青年马克思主义强调唯物史观在社会革命中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社会的发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推动的,阶级斗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因此,青年马克思主义者致力于研究和改变社会现实,推动社会革命的实现。
2. 革命与改革的辩证关系:青年马克思主义认为,革命和改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他们主张以革命为手段,通过改革制度来实现社会的转型和进步。
他们认为,革命是对旧有制度的彻底颠覆,改革则是在革命的过程中对新的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两者相辅相成。
3. 无产阶级革命与人的全面发展:青年马克思主义强调无产阶级革命的人类解放作用。
他们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能够废除私有制,解放生产力,创造全新的社会形态,使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可能。
他们追求的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在追求人类解放的道路上进行不懈的奋斗。
三、青年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青年的影响1. 理论教育的启蒙作用:青年马克思主义积极参与理论研究和教育工作,为当代中国青年提供了许多理论启蒙的机会。
他们通过各类青年马克思主义研究会、讲座、读书班等形式,向广大青年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和核心思想,促使青年对社会现象进行深入思考。
2. 青年思想解放的推动:青年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激发了许多青年对社会现实的热情和关注。
青年马克思
影片剧情
一开始,从当时的一个典型的事例切入:林木盗窃案。我们看到,许多穷人在森林里捡枯枝,而被警察无端的驱赶鞭打 抓捕。而警察则是根据莱茵省议会刚通过的《林木盗窃法》采取的行动。为此,马克思写了一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 论》一文登载在《莱茵报》上。他在文中说:“枯枝已经从树木本身脱离了出来,而占有树木的人不可能占有已经脱离了 他财产的枯枝,而捡拾枯枝者只不过是占有了本身已经处在无主状态的枯枝。”继而马克思又深入了一步:“如果对任何侵 犯财产的行为都不加区别,那么,任何私有财产岂不都是盗窃吗?我占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那不就是排斥了其他任何 人来占有这一财产吗?那岂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吗?”从这一案件的分析和辩论中,马克思逐步认识到:私有制是 所有问题的根源,法律所保护的不是人的权利,而是私有财产。而后马克思主编的《莱茵报》在科隆被查封,随后他和 卢格一同前往巴黎,创办了《德法年鉴》
影片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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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马克思的法哲学观
青年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形成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本文从“个人与自由”、“自由与法律”、“国家与个人”三个方面对青年马克思以人类理性、自由为核心的法哲学观进行了介绍。
标签:青年马克思;法哲学观;理性;自由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从学生时代到《莱茵报》工作前期,是马克思从康德主义向黑格尔主义的转变时期。
在这一时期,青年马克思创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哲学观,即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
①第二个阶段,从《莱茵报》工作后期到《德法年鉴》的创办,这是马克思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向科学法哲学观的发展过渡时期。
第三个阶段,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法哲学观的形成期。
其中,第一个阶段作为起点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最终形成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在此期间,受康德和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马克思既吸收了康德所强调的人的价值与尊严、诉诸自由理性的启蒙思想,又吸取了黑格尔主义的合理内核,从而在综合两者的基础上强调个人自由思想的决定作用,以自由的理性精神为价值尺度去评判现实的国家法律制度,形成了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哲学观。
一、论个人与自由
马克思在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一文中对伊壁鸠鲁的自由观表示出了赞赏与推崇。
伊壁鸠鲁生活在马其顿军事帝国统治时期。
在军事专制统治之下,个人无法获得支配自己命运的自由权利。
伊壁鸠鲁主张重视偶然性和主体的能动作用,强调对个人幸福、快乐的追求,宣扬个人的绝对自由与独立,并以此为基础,第一次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认为,即使在当时希腊社会制度分崩离析之际,人们也不必惧怕无法维持个人的幸福、快乐与安宁。
每个个人都可以是绝对独立和自由的。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一自由观,认为伊壁鸠鲁的不朽功绩就在于“肯定了自我意识的自由”②,强调了个体的自由与独立性。
伊壁鸠鲁的自由观还体现在抨击宗教神学的无神论精神上。
他认为神实际上是由人的愚昧造出来的。
把天体崇拜为神,这是与自我意识的绝对自由格格不入的,只能导致迷信和不自由的产生。
马克思对此大加赞赏并因此而称伊壁鸠鲁为“最伟大的希腊启蒙思想家”,同时进一步认为,“因为无理性的世界存在,所以神才存在。
”③
然而,马克思在对伊壁鸠鲁的自由观加以肯定的同时也予以了科学地批判。
马克思认为,伊壁鸠鲁由于过度地肯定偶然性而忽视了必然性,因而把个人的价值、利益与幸福推向了极端,导致了绝对自由观。
同时,由于“偶然”是一种只具
备可能性的现实性,所以伊壁鸠鲁实际上是对现实存在的可能性漠不关心,这就表明,伊壁鸠鲁把作为客体的现实和主体自身割裂开来,把人与环境对立起来,因而他的自由观的基础只是一种幻想的抽象的可能性。
马克思通过对伊壁鸠鲁自由哲学的研究与批判,既加深了对现时代的认识,又形成了自己的法哲学观点;既强调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由、价值与尊严,又重视客体、环境的作用;人要成为真正自由的人,不能仅满足于对现存世界的抽象批判,而要采取现实行动来改变世界。
二、论自由与法律
1841年12月,德皇威廉四世颁布了名为自由、实为专制的“新”书报检查令。
此“新”法令由于其字面上的保障言论、出版自由而迷惑了相当一部分人。
青年马克思以其犀利的政治目光一眼看穿了这个“新”书报检查令的伪善面具,写下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针见血地揭露了普鲁士专制政府的真正意图。
此后,马克思又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深入分析了法与自由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早在20年前,就有了一个书报检查令,新法令序言却再度指示检查官必须遵守这一法律,而新法令与旧法令相比,其专制与压迫又更胜一筹。
新颁布的书报检查令是以作者的内心思想和政治态度作为它的惩罚对象的。
马克思认为,这种惩罚思想而不是惩罚行为的法律实际上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④而真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只能是人的外在行为。
那种惩罚人的思想的法,不是国家为保护公民的平等、自由等合法权利而颁布的法,其实只是一个阶级或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阶级或另一个党派的工具,因为这种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在事实上剥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与自由。
在抨击专制法律的基础上,马克思深入分析了法与自由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各种自由从来就是存在的,只不过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有时表现为特权。
在专制统治下,自由表现为特权,制订和执行书报检查令者是“特殊自由”的主体;而受到检查令奴役的人民,是“普遍自由”的主体,出版自由正是“普遍自由”的一种有效体现。
而法在人类的自由生活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他已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表现为法律(真正的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规律才可以强制人重新成为自由的人。
如果说法律有预防功能的话,那也只是在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之后,法律作为一种惩罚性命令而起到的作用。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预防作用也同样表现了人的自由天性,因为“自由是罪犯的内在属性。
……罪犯在侵害自由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侵害自己的罪行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他认为这种惩罚就是对他的自由的承认。
”⑤可见,法律的预防职能也就在于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即恢复人的自由天性。
因此,马克思得出结论:真正的法是人类自由的体现,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自由。
三、论国家与个人
被马克思讥讽为普鲁士政府“密探”的海尔梅斯在“科伦日报”上发表文章,对“莱茵报”批判基督教神学大加指责,刻意吹捧基督教国家。
针对这一举动,马克
思于1842年写下《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予以有力反驳,并进一步论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马克思看来,海尔梅斯等人认为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宗教决定国家兴衰的论点是无稽之谈,是“完全颠倒了历史”。
国家不应也不能建立在宗教神学的基础之上,而应建立在人类理性自由的基础之上,国家和法的自然规律是从人类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来的。
马克思在这里已把“博士论文”中的无神论思想与理性自由主义国家观结合了起来,从而为他进一步论述国家与个人关系这一法哲学基本问题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既然宗教国家的存在是违背人类自由和理性的,那么,这种理性自由的国家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国家应是理性的国家、自由的国家,是从人类相互关系的理性之中产生出来的。
这样的国家必然不是专制的国家而是保障个人自由、发挥人类理性的国家。
需注意的是,在这里,马克思所讲的理性并不是自由主义法学派的“个人理性”,而是公共理性、人类理性,它具有历史的、辩证的性质。
在国家这个庞大的机构里,必须实现个人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真正的国家、法律)也就是服从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
这就是马克思心目中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这一法哲学基本问题的答案。
应该说,马克思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是与那个时代息息相关的,事实上,马克思的思想进程和理论探索无时无刻不在关注着时代现实的发展。
马克思指出:“哲学从它进入世界的第一天起,就伴随着敌人的叫喊,那是因为反映时代要求的真正哲学是阐明人权的学问,它所要求的国家必然是符合人性的国家。
而这样的国家只能从人类自由理性中产生,真正的哲学研究实际上也正是一个自由理性的行为。
”⑥
注释:
①公丕祥:《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4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285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 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121—126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公丕祥.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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