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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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民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民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随着我国民用机场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首先,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

这些方案需要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以及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距离等关键信息。

建设单位还需要提供技术手册和施工图纸,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造成任何影响。

其次,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净空模拟和仿真分析。

通过模拟和仿真分析,可以准确地评估建设项目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影响程度。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现代化的软件和技术工具,对项目进行三维建模和动力学分析,以确保项目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安全性。

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建设项目可能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噪音、空气污染等。

因此,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净空保护区域的不良影响。

此外,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建设单位与机场管理方的沟通与协调。

建设单位需要与机场管理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沟通项目的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机场管理方则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净空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后,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项目竣工后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竣工后,相关部门将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按照净空审核结果进行了合理的建设。

同时,还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在保护机场净空的同时,也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管理,可以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合理地进行,促进机场和城市的和谐发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民用机场的建设和扩建项目也日益增多。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保护净空区是至关重要的。

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周围的一片空域,用于保障飞行安全和保持机场运行的正常秩序。

因此,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明确规定了项目的审批流程、准入条件、建设限制等。

这些规定和标准不仅对建设单位有约束力,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合法性。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在建设项目前,应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分析项目对净空保护区内飞行安全的潜在影响。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飞行安全不受建设项目的干扰。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建设项目的布局调整、高度限制、飞行程序的调整等,以减少对净空保护区的影响。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自觉遵守净空管理程序,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合法性。

监督和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还需要加强与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建设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对航班起降和航线规划产生影响,因此,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航空公司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飞行安全不受影响。

这可以通过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享信息和数据等方式实现。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净空保护区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通过宣传净空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的内容,提高公众对净空保护区的认知,增强社会对净空保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浅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方法

浅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方法

浅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方法摘要:为了更好的响应落实有关国家民航局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制定、颁发的系列管理办法(机场周边净空保护范围内的超高障碍物排查、管理),并结合地方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将机场净空保护的实事主义精神彻底贯彻落实,本文参考了很多地方的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的知识、机构责任义务、项目审核等进行了简述,希望通过探讨研究以加强民航人的共同责任心,丰富民航人的专业技术知识,为民航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提出一点有用的意见。

关键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前言:最近这些年中国经济一直处于稳步发展之中,地方经济也进步不断。

因此在各地机场附近、周围出现了很多高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影响了机场的净空环境,甚至可能会对飞机的飞行安全造成危险,降低了机场的应用条件,对国家财产、人民的生命安全都形成了不可估量的隐患。

为了更好的保护机场净空环境促进机场的安全管理规划工作,民航局也制定了很多的管理条例(比如2012年的《关于开展机场超高净空障碍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机场净空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为我国净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很多参考办法,也帮助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提升到了更新的一个高度。

各地民航管理部门和监管局都也纷纷进行新的净空管理研究,毕竟时代在进步,经济在发展,净空保护并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随着时代不断改进并将实事工作做到实处。

本文结合参考各地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总结各管理部门的管理经验(《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设工程管理规程(2012年版)》、《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管理办法》等),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范围、有关部门责任义务、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工程的审核流程、超高障碍物处理办法等一些重要内容进行探讨研究,以加强同行业工作人的专业技术知识,共同提高业务水平,为我国民航事业发展助力。

1 背景2012年,民航局以明传电报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开展机场超高净空障碍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2〕541号),要求各地机场必须认真学习、研究《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且付诸于实践彻底贯彻落实,并且主动积极的参与和配合地方进行有关民航机场净空保护相关规定的研究制定。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净空保护工作是指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和畅通,以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因此,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确保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和畅通;2. 防止飞行器与地面障碍物发生碰撞;3. 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净空保护规划。

根据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净空保护规划,包括确定机场周边的净空保护区域,规划飞行器进出机场的航线和高度,确保飞行器在起降过程中不会与地面障碍物发生碰撞。

2. 加强空中交通管制。

加强对机场周边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确保飞行器在进出机场时能够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避免与其他飞行器发生碰撞。

3. 完善机场周边设施。

对机场周边的建筑物、通讯塔、天线等地面障碍物进行清查和管理,确保这些障碍物不会对飞行器的飞行造成影响。

同时,加强对机场周边的树木和植被的管理,防止其对飞行器的飞行造成干扰。

4. 加强安全监测。

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机制,定期对机场周边的净空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净空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机场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净空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他们对机场周边空域的干扰,确保净空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总结。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加强对机场周边空域的保护,才能确保飞行器的安全起降和飞行,保障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因此,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都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共同维护机场的安全和畅通。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协调有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相关事项。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机场,指广东省内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机场区域,指机场红线区域范围,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场路、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

红线区域,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用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

机场地区,指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含机场区域、不可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延伸区域。

机场控制区,是指机场内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内未对人员进出予以限制的区域。

不可建设区,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地区与机场之间的空间隔离带,该区域的规划建设、使用必须符合机场安全、建设发展和噪音控制的需求。

规划控制区,是指因机场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净空保护区,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活动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是依法组建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

广东省属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汕头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等省属机场。

深圳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珠海机场集团公司。

驻场单位,是指工作场所设于机场内的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2024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2024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2024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____机场净空保障监管方案一、背景随着航空产业的不断发展,机场的运行也越来越频繁。

机场的安全是航空公司和乘客的最重要关切之一。

在机场周围的空域保持安全和顺利的运行,即净空保障,成为了机场运营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机场净空保障的有效监管,在____年,我们提出以下净空保障监管方案。

二、目标1. 提供安全、高效的净空保障服务,以确保机场运行的连续性。

2. 提高净空保障监管的透明度和质量,加强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和沟通。

3. 保障净空区域内的空中安全,减少事故和冲突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1. 建立净空保障监管机构为实施净空保障监管方案,成立专门的净空保障监管机构。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飞行监察员、航空地勤人员、航空安全专家等。

该机构负责规划、组织、监督和评估净空保障工作,并与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机构等各利益相关方保持密切合作。

2. 制定净空保障监管法规净空保障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关法规和准则,明确净空保障的目标、原则和工作流程。

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净空保障的范围和空域划分;- 净空保障的时间限制和飞行限制;- 净空保障的监察和执法程序;- 净空保障的违规行为处理和处罚规定;- 净空保障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3. 加强净空保障技术和设备建设为提高净空保障的效率和安全性,应加强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建设和更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净空保障雷达和监测系统的建设,用于监测空中的飞行器和障碍物;- 净空保障通信系统的建设,用于准确而及时地传递净空保障信息;- 净空保障控制中心的建设,用于指挥和协调净空保障操作。

4. 加强净空保障培训和考核为提高净空保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应加强相关培训和考核。

净空保障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培训,了解净空保障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净空保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应定期进行,以确保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净空保障需求。

5. 加强净空保障信息共享和沟通净空保障监管机构应建立净空保障信息平台,用于共享净空保障的最新信息和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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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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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相关用语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负责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二)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和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环境要求;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四)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而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职责分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地区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建设、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卫生、口岸、应急管理、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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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向国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涉及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重大问题的,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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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净空宣传教育】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市、区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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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应急预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机场所在地的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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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八条【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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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机场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科技的发展,及时修订机场障碍物限制图。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最新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至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官方网站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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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经市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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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拟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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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跨市协调机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方案涉及毗邻城市的,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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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划及项目审批】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履行职责。

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方可确定规划方案或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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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经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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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禁止行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排放大量烟雾、火焰、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或者使用激光等强光照射航空器;(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或者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八)从事航空模型飞行或无人机飞行;(九)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十)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十一)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十二)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十三)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十四)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三条【净空区域内障碍灯的设置】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障碍限制面的不可改变的建筑物或设施,管理人应当设置障碍灯和障碍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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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障碍物限制面的自然障碍物,由自然障碍物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清除;不能清除的,区政府应当设置障碍灯和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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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净空区域外障碍灯的设置】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或者设施,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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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自然障碍物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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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净空保护区域外施放气球等规范】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当依法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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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升放申请,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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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异常情况报告】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航模失去控制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形的,升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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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临时飞行空域划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划定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持有关升空物体的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文字材料,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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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吸引鸟类晾晒场的限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减少吸引鸟类动物的农作物或者植物的晾晒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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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信鸽协会会员的限制】信鸽协会、观鸟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做好会员、俱乐部等的自律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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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市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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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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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备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时报市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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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航空无线电台设置审批】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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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非航空无线电台设置审批】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市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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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一)修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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