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规11号(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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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苏政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江苏省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11〕9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太政发93号(征地补偿意见)(精)

太政发93号(征地补偿意见)(精)

太仓市人民政府文件太政发〔2007〕93号印发《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农民保障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22日印发共印35份— 1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意见:一、置换补偿1.统一按《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太政发〔2004〕36号)实施“土地换保障”的,置换资金总额由原每人32600元调整为45000元(安置补助费25000元)。

其中置换城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资金,按置换当时省(市)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2%计缴比率以及180个月缴费年限测算,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置换后,第一年龄段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原6000元调整为7500元,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的失业(生活)补助费由原每月175元调整为每月180元,在规定应发年限内均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所需资金在置换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2.仅为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置换城保的,置换资金总额为置换当时省(市)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2%计缴比率以及180个月缴费年限测算。

置换后,第一年龄段人员的一次性生活— 2 —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的失业补助费、第三年龄段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及发放年限内均由各镇(区)发放。

太政规11号(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

太政规11号(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

太政规〔2011〕11号市政府印发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房屋征收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29日印发共印35份— 1 —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仓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2 —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苏府公[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6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一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晋源路北、文化路东地块:晋源路:180号;文化北路:17、19、21、23、25、27、29、29-1、31、33、35、37、39号;横塘南街:4至6、6-3、6-6至6-9、8至18、18-1、19至21、23至28、30、30-1至30-3、30-6、30-9、30-12、32-1、32-3至32-15、37、37-101至37-103、37-201至37-203,38至40、42-101、44-102、45-204、46、48-104、48-201至48-203、56、64至67、69至72、76、76-101至76-103、76-201、76-202-1至76-202-2、76-203号、公厕、泵房、泵房北侧(使用人新联保洁服务公司);横塘窑浜:1、3至15号;横塘西街庙场:1至4号;横塘西街:5、7、7-201至202、7-204、7-301至7-304、8-101至8-103、8-201至8-202、8-301至8-302、9、21-101至21-109、21-201至206、23、25、27、29、29-2、31、33、35至37、39-1、41、45、45-1、47、49、49-1至49-2、51、53、53-1、55、57、57-1、59、61、63、65、67、69、69-1、71、73、75、77、横塘西街房屋(使用人王七妹)、79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太仓土地拍卖公告(3篇)

太仓土地拍卖公告(3篇)

第1篇关于太仓市某地块土地拍卖公告一、拍卖基本情况1. 拍卖地块名称:太仓市某地块2. 拍卖地块编号:XX-XX3. 拍卖地块位置:太仓市XX街道XX路XX号4. 拍卖地块面积:XXX平方米5.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6. 容积率:1.8-2.07. 绿化率:35%8. 建筑密度:≤30%9. 起始价:人民币XXXX万元10. 拍卖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11. 拍卖地点: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大厅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用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竞买人通过现场举牌或网上报价的方式参与竞拍。

三、竞买资格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 竞买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

3. 竞买人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 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向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报名及保证金1.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2. 报名地点: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报名方式:竞买人须持相关材料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4. 保证金:竞买人须在报名时缴纳人民币XXXX万元保证金,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五、拍卖程序1. 竞买人报名成功后,应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拍卖。

2. 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应缴纳拍卖保证金,未缴纳保证金者不得参加拍卖。

3.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应按照拍卖规则进行举牌或报价。

4. 拍卖结束后,竞得人应按照拍卖规则缴纳成交价款及税费。

六、拍卖规则1. 拍卖底价:人民币XXXX万元。

2. 拍卖增价幅度:人民币50万元。

3. 竞买人不得恶意串通、围标、串标、抬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不得撤销报价。

5.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缴纳成交价款及税费。

七、成交价款及税费1. 成交价款:竞得人应按照拍卖成交价缴纳成交价款。

2. 税费:竞得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苏府[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12〕55号)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保证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现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平江区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宅基地住宅约125户、非成套住宅约129户、成套住宅约1270户及部分商业和配套等);(二)金阊区朱家庄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成套住宅约876户、非成套住宅约214户、别墅3幢及部分商业和配套等);(三)沧浪区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成套住宅约715户及部分商业和配套等)。

以上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方式(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者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补偿政策(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计户规则及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各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社、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太仓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帐,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实行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帐户,以及做好换算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衔接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所征用土地的地类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每亩不低于1800元。

(一)征用耕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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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规〔2011〕11号市政府印发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房屋征收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29日印发共印35份— 1 —太仓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仓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2 —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第八条符合国务院《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建设项目应具备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红线图)、土地性质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 3 —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认定,并由市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予以处理。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上报市政府。

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2)住宅、非住宅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3)计户规则;(4)住宅、非住宅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数;(5)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6)安置房的数量、地点、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安置房购买标准;— 4 —(7)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8)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实施。

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设立征收专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5 —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300户(含3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十七条对从事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度公布名录。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

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布的名录中选取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第十九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 6 —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如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法。

不宜采用市场法的,可采用其他方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一并评估。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分别评估。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核对评估对象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关人员和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共同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7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同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评估价值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8 —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二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9 —第三十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私房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公房按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非住宅按工商营业执照计户。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非住宅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两类,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实际用途。

具体分类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办理房屋性质变更手续,且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的,存在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可以按非住宅房屋认定。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使用的,应当报请规划部门批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仍按原用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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