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渔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渔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
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
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
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
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
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
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安置补助费8000元。
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
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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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2004年8月27日)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有效控制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字〔2002〕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用于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1.市财政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的资本金及事业发展基金;2.市财政部门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市地产集团向各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3.符合政策规定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接收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从金融部门取得的信贷资金、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及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等。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规定范围的开支,不得发生经费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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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194号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城镇化进程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耕地0.3亩及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
第三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按下列程序统一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有关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四)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五)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且符合条件而非本人原因未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上述程序认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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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土地市场的一级垄断,认真做好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东新区起步区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暂行意见》(郑发[2002]9号),由新区管委会垄断新区规划区域内土地一级市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新区管委会、金水区、管城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对新区起步区(107国道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东四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用。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结束——
根据《郑州市总体规划》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对新区内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局、新区管委会和两区政府,对搬迁安置小区进行统一规划选址。选址确定后,由两区政府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对安置小区进行规划设计。安置用地标准为人均45平方米,其中30平方米,用于建设居住小区(必须按国家规范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另15平方米用于安置劳动就业。
对新区内整体搬迁的村庄,市民政部门会同辖区政府核准后撤销其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业人口一律就地“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应是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该村在公安部门在册实有农业人口。“农转非”人员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提供名单,经新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统一编制花名册报市政府审批。“农转非”后人均月收入达不到180元的家庭,可享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搬迁村庄的公共积累、集体资产等,由辖区政府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市公安机关要对新区起步区范围内的户口加强管理,暂时冻结迁入和分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2]161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郑东新区开发建设,实现“三年出形象,五年成规模”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现将加强郑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实施日期】2009/06/01【颁发文号】郑政文〔2009〕127号【失效日期】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青苗费补偿标准2.建筑物类补偿标准3.果树类补偿标准4.林木类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标准通知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日印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5705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e.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优化全市工业布局,促进外迁企业改造升级,实现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更好地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做大做强企业、实现改造升级为目标,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定位,强化企业主体,突出战略重组,突出改造提升,突出集聚发展,实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进外迁企业向相应产业集聚区搬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做大总量,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利用3-5年时间,将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全部搬出市区。
其中:2012年完成外迁企业调研和政策制定;2013-2015年,每年推进4-6户企业外迁,到2016年底,三环内工业企业基本外迁完毕。
二、基本原则和外迁对象、方向(一)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按照现行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三环内工业企业原址非经营性用地性质,为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奠定基础。
2.政府支持原则。
市政府制定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总体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三环内工业企业加快外迁工作。
对企业外迁中的棘手问题,尊重企业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决策,明确处置办法,加快企业外迁进度。
3.市场化运作原则。
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中,在土地收储、外迁企业新建项目推进中,按照市场化运作,调动三环内工业企业积极性,推进企业主动外迁,提升发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郑政文[2015]151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郑政文 [2015]151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3日
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对《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不再采用按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按收购地块土地登记的使用权面积、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与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 (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以及宗地范围内的其它设施评估价之和,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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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制度,有效盘活国有土地资产,维护国家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郑政[2011]32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和上街区)国有土地的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购)的和旧城改造需要收购的国有土地,以及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处置需要收购的国有划拨土地,其补偿办法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收购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
(二)土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支付期限;
(三)土地交付条件和交付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国有土地收购实行货币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确定补偿价格买断或者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
采用买断方式补偿的,可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或者按收购地块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之和确定。
第六条国有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60%买断;新规划用途仍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5%买断。
(三)收购地块原为农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4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45%买断。
第七条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原为非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65%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70%买断。
(二)收购地块原为经营性用地,新规划用途仍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8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90%买断。
(三)收购地块原为农用地,新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按不超过收购地块出让成交净价的50%确定,或者按不超过收购地块新规划用途评估价的55%买断。
第八条国有租赁土地的收购补偿标准:
(一)收购地块由租赁人出资征用并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确定的方式补偿,涉及农用地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确定的方式补偿。
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参照租赁权人所缴纳租金标准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另行补偿。
(二)收购地块由政府出资征用并租赁于租赁权人的,收购补偿标准参照租赁权人所缴纳租金标准按土地剩余租赁年限的评估价补偿,土地重新组织出让后不再对租赁权人补偿。
第九条采取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补偿的,收购地块范围内,新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部分,收购补偿标准按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
第十条收购国有农用地,对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除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确定的方式补偿外,也可按原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收购时已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并缴清相关税费的,除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方式补偿外,也可按本条前款确定的买断方式补偿,并增加对其所缴纳农转用费用的补偿。
第十一条土地、房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
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含作价入股、作价出资)土地、国有租赁土地的评估价,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体会审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收购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无独立登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
收购补偿费包含对收购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土地交付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一并移交。
地上建筑物按照新规划用途可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土地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按评估现值另行补偿。
第十三条按出让成交净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购补偿的实行补偿封顶。
土地出让成交净价超出基准2倍的,超出部分不再补偿。
第十四条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以出让起始价为基准,以招标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的以出让底价为基准。
起始价、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结合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出让建议价,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预付资金利息及土地收购、整理、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但以买断方式收购补偿的,土地补偿费预付资金利息及土地收购、整理、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承担。
收购国有农用地以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农转用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缴纳。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出让成交净价,是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扣除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省政府复垦基金和土地收益基金等项目后的余额。
地上建筑物随土地整体出让的,应扣除建筑物评估现值。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用地主要是指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第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土地的收购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土地补偿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使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各县(市)、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和上街区可参照执行。
市政府2008年7月1日发布的《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试行)》同时废止。